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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攸关论堕胎(蔡越采访)

本刊记者 蔡越采访

        《海外校园》有时会收到一些基督徒读者的来信,询问:“我这种情况下可以堕胎吗?”不少中国学人在国内时因为“一胎化”、“生育指标”政策,都做过“人工流产”。而今到了海外,虽然没有了政策的压力,却仍然有现实困难和观念问题。

         因此很多读者这样问:在有选择的自由的时候,我们应该做什么样的选择?基督徒应该绝对反对堕胎,还是无条件赞同,抑或是视情况而定?

        本刊记者特别就此问题,采访了两位认为可以堕胎的读者,及两位反对堕胎的牧师和医生。欢迎读者就此问题,根据圣经原则,或医学知识,或个人经历投书本刊,继续讨论。

采访一:

生存问题很现实

周晓岚,本刊读者,来自安徽,农业经济专业。谈到堕胎,她坦率地表示无条件地赞同。以下是她的看法:

现实的困难

         “堕胎”就是我们在大陆时说的“人工流产”嘛,我觉得没有什么不妥的。我自己流产过三次,两次在国内,因为年轻,不懂避孕。当时刚结婚,还住在集体宿舍里,等著公家分房子,怎么生孩子呢?

         一次在美国,因为要打工。其实就像我所在的这所美国西部大学,很多中国人都是太太在餐馆打工,赚钱供丈夫读硕士。太太要是意外怀孕,除了打掉,还有什么其它办法吗?总不能让先生休学、全家身份“黑掉”吧。我的那个孩子,也是这么打掉的。这是很现实的生存问题。

圣经好像没有禁止

        圣经上好像没说“不能人工流产”,就是“不能打胎”也没有。新约、旧约我都读过,没见过这一条。我听我们教会的刘牧师在私底下,用圣经《诗篇》里的一些章 节,作为圣经根据反对打胎,例如《诗篇》139:13,16“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 日,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所以刘牧师认为堕胎就是“杀人”是犯罪。

         我问牧师,《诗篇》是诗歌,不是教义,为什么要每句话都照着去做呢?牧师回答说,因为《诗篇》也是神默示的。可是《诗篇》里还有对仇敌的诅咒,牧师却叫我们不要学了,要学耶稣爱人。

活人的权利更重要

         前几天我们小组聚会后,大家顺口谈起了将要到来的美国总统大选问题。一位家庭美满的姐妹说,哪位总统候选人反对堕胎,她就投他一票。因为当年她幸亏没有堕胎,否则哪来这么可爱的儿子?

        另三位姐妹却表示,哪位总统候选人支持堕胎合法,她们就投谁的票。这三位姐妹都是离婚人士,其中一位告诉我,她前夫在有婚外情之后,还使她怀孕过两次。“幸亏打掉了,否则现在我怎么独力抚养四个孩子?”

         我感慨万分。家庭幸福的人好像很难理解不幸者的心酸。

         其实孕妇不想要肚子里的孩子,常常有不得己的原因,比如婚姻关系问题、经济上的困难,或是农村的劳动力的问题……我觉得,已经真实生活在这个社会里的人,本身有需要,有感受,与这个世界有交流。他们的权利,应该重于尚在腹中、没有清醒意识的胎儿的权利吧。

“多余的”是社会问题

          中国、美国都有很多弃儿,另有一些父母本不想要的孩子,父母勉强生出了他们、养他们,生活得也很不快乐,有很高的比例,缺少正常的爱,后来甚至就成为危害社 会安全的罪犯。为什么要有意制造这么大的社会问题呢?据说美国各州允许堕胎的法令执行二十年后,各州的青少年犯罪率都下降了。这就証明了堕胎有很大的好 处。

人口不控制,中国会拖垮

          我在中国的时候,看到周围的女同事、朋友,几乎每个人都意外怀孕过(大部份都做了人工流产)。至于农村和其它教育不发达地区,意外怀孕就更多了。中国本来就人口过剩,处处“下岗”,再不允许堕胎,经济一定被拖垮,全世界都受连累。

          所以,在中国我从来没有听过任何传道人、牧师,讲过反对“人工流产”。因而我也建议在美国、日本、欧洲或其它发达国家的牧师,谈论这个问题时要谨慎,态度要和缓,不要动辄斥之以“犯了罪”。否则,打击面太大了。

采访二:

由医学决定

曾艾静,本刊另一位读者,来自山西,化工专业。她的看法是:

早期堕胎应允许

         我不是绝对赞同随意堕胎,可是,我也不绝对反对。有些情况下,我认为可以堕胎。

        “不可堕胎”的神学依据,应该是“不可杀人”吧?问题是,胚胎长到多大,才可以算做“人”呢?听说医学界认为,胚胎长到第三个月末才有脑波,可以称作“人”。 至于圣经里,记载了施洗约翰在母腹中欢喜地跳动(《路加福音》1:41),这只能証明六个月大的胎儿算做“人”。因此,只要胚胎尚未“成人”,堕胎应不违 圣经。

有健康问题可流产

         我的一位朋友,怀孕时发生了类似溶血的状况。另一位朋友,在惊悉得了癌症的同时,又意外怀孕……如果继续怀孕下去,这两位孕妇的生命都极其危险。这种情况下,我身为她们的朋友,当然应当劝说她们堕胎。

          另外,我知道有的胎儿,天生无脑,或心脏、脊柱长在体外。这种注定要死亡的孩子,何不及早拿掉?若勉强生出来,只是徒然增加孕妇、家人,甚至胎儿的痛苦。

         我的一个同学的朋友,怀了一个患蒙古症的小孩。抽羊水检查以后就已经确知,她和她的先生却坚持不拿掉,认为那是上帝交给他们的功课。小孩最终生出来了,可是很可怜,是个白痴。而且还有许多先天性疾病,连奶都不能喝。经过了无数次手术后,小孩倒是活了下来,长大了。可他的父母却因长期身心倍受煎熬,给拖垮了, 很后悔当初没听医生的劝告。

由医学非神学决定

        另有一些胎儿,或是受到放射线污染,或是母亲在吃某些避孕药的情况下受孕的……这时堕不堕胎,应该依据专科医生(Specialists)的意见。

        基本上我认为,是医学问题就该听医学专家的意见。比如多大的胚胎可以算做“人”?胎儿生下可否存活?是否有智力?三十五岁以上的孕妇该不该做羊膜穿刺?做出 了结果又该怎么办?“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路加福音》20:25)同样,对具体的医学问题,神学家介入时也当谨慎。况且医生的智慧 也是从神而来,被神使用的呢。

强奸和乱伦的结果应拿掉

        我前些天看了一部香港明星刘嘉玲主演的电视剧,她在剧中饰演 一个被强奸后生下的孩子。她的母亲满心苦毒,生下她后,先是将她抛弃,后又逼她为娼。她亦还以颜色。母女之间的那种仇恨,叫人不寒而栗。我当时就觉得强奸牵扯到母亲是在被逼迫、受伤害的情况下怀孕的,与其让伤害加倍,不如不生,好让被害人的伤痛降到最低。乱伦则牵扯到社会伦理问题。

         这 些问题都是很严重、也很沉重的,当事人的痛苦,是一般人难于想像的。我常在基督教、天主教报刊上,看到强烈反对堕胎的文章,而且常采取“一刀切”政策,认定无论何种情况都不可堕胎。可是我很想提醒这些高言大论者反省一下:如果真的有孕妇因他们的理论自愿或被迫地生下蒙古症或先天性心脏缺陷的小孩,他们有没有足够的爱心,长期去扶助那个家庭,或是领养那个残疾孩子?抑或只是“以义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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