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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堕胎的权利–一场世界观的交战(梦孔)

梦孔

本文原刊于《进深特刊》第8期

          传统上,中国农村是鼓励多产的。多一双手就多一点做工的力气。因为农村生活条件不好,孩子能带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中国,孩子就是父母的延伸,他的价值在于能光宗耀祖,昌大家族。孩子固然是父母的荣耀,但离开了家庭的框架,孩子并没有独立的价值。

          在西方传统上,孩子不但受到关爱,也受到尊重。孩子固然是父母的产业(《诗》127:3),但因为生命是从上帝而来,是神圣的,孩子有其独立的价值。这种微妙的差异也是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应当留意的,不要用东方的架构来分析西方的文化。

         这就说明了,为什么当年(1973)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堕胎合法化在社会上产生了如此强大的冲击。表面上,这个判决赋予了妇女“主宰自己身子”的神圣权利,是尊重女权的自然结论。因此,反对者就代表不尊重女权,是对女性自由的压制。

         但从更深一层来看,这个判决是人权至高的“自由主义”价值观的极致表现。远从启蒙运动以来,这种人本的“自由主义”或许披过不同的外衣,包括无神论和基督教 信仰的外衣。但它基本上没有,也不需要任何更高的道德指导原则。在“自由主义”的旗帜下,追求个人的幸福是一个终极性的目的和权利,是应当付出任何代价保 护它的。换句话说,任何其它的考量都是次要的。这构成了堕胎运动的社会背景和政治气候。

         我们可以从人类古文明对生命的态度,看出一点 共同的轨迹。凡是不尊重生命的(将活人献祭,喂野兽),或是过度淫乱的文明(尤其是假宗教之名),都会走上没落的下场。南美的马雅族(早期有非常进步的文 明),所多玛,蛾摩拉,古罗马,甚至中国陪葬的习俗(孔夫子说:“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以其像人而用之也。)等都是历史上的例子。

        从圣经处处可以观察到上帝对于人生命,和形成生命的家庭关系的尊重。当年迦南地各族的人信奉诸巴力,用活人献祭,并以庙堂妓女,公开行淫,成为以色列人的网 罗,这是与神圣洁的性情极端不协调的,所以受到严厉的审判。正因为人是按照神的形像造的,是上帝的杰作。圣经肯定了人的价值,并他尊荣的地位。但圣经的人 权并非无限度的,人类更当负起责任,成为世界的好管家,而且是忠于主人的好管家。这是基督徒的世界观。

         正因这缘故,高举堕胎权是与基督徒的世界观有抵触的。我们可用许多理由解释堕胎合乎大众利益。但我们无法不承认,这是“功利主义”的想法,它往往漠视了上帝对生命的尊重。我们也可以辩解,无人能确定胚胎的生命何时开始。但正因如此,我们更不敢说胚胎没有生命。

         堕胎的合法化,造成人们滥用这种权利。据统计,90%以上的堕胎(包括后期堕胎)都不是因为医学问题,强奸,或是乱伦受孕。许多人说,若不堕胎,许多未婚母 亲就要背负累赘,影响终身幸福。并说,母亲生活的品质,远比胎儿的生命更为重要。我们尽可以举出极端的个例来支持堕胎的立场,但这并不是我们要争辩的重点。

      事实证明,堕胎合法化助长了没有责任感的权利追求,抹煞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以至今天在美国,抛弃(甚至杀死)初生婴儿,已经成为社会上的一大问题。 这已经不仅仅是单纯个人选择的问题,它代表了一种世界观。这种世界观可以为大多数人的方便而牺牲少数人的基本权益。今天或许是对幼小生命的忽视,明天可能 是老人的安乐死,或是器官买卖,或是消灭低能儿。

      据报导,堕胎诊所的一大收入就是把胚胎卖给各个医学研究机构。在助长医学的前提下,少数人(尤其是没有投 票权)的牺牲是可以容忍的!可叹的是,人权极度地扩张,反而降低了人的尊严,人类的价值似乎是由市场来决定。让人不禁有当年孔夫子“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 之叹。

         个人的选择是口味的问题,世界观是价值与道德的问题。一个不讲求责任感的价值观常认为人是环境的受害者,他本身是不必悔改的,这是人类堕落的开始。我们若不从世界观这个层面来思考,便可能会流于见树不见林的窘境。

         行笔至此,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各州禁止后期堕胎的法律是违宪,应“确保妇女选择的自由”。这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可耻的事件,剥夺幼小无助的生命的生存权利。我们预期,这个非人道的作法总有被推翻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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