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位被告啟示錄(新民)2015.03.07

四位被告啟示錄

本文原刊登於《舉目》官網言與思專欄

《約翰福音》第8章頭11節經文(編註),記載了4位被告。

首當其衝的被告,是那個站在眾人當中的淫婦,而且是在行淫當中,被一群發義怒的文士與法利賽人逮個正著。不難想見她的衣衫不整與羞愧難當。圍繞她的是一群站在道德制高點上的人,他們充當了偵探、證人與公訴人的多重角色。這個女人按照猶太人的傳統律法,犯了死罪,當受石刑。她被帶到耶穌面前,等候耶穌的裁判。

耶穌卻一言不發,彎腰在地上用指頭畫字。畫了什麼字,屬於神學家想像的空間。

第2位被告是那個逃之夭夭的姦夫。故事沒有交代,他為何沒有與淫婦一同被抓來受審判,雖然舊約摩西律法明文規定,姦夫淫婦一同被亂石打死。選擇性公義,是古往今來的普遍現象。

第3位被告,是被推上臨時仲裁法官席的耶穌。這似乎是難以想像的,但在試圖尋找最新定罪證據的文士與法利賽人看來,耶穌已經是敗壞祖宗律法的罪魁禍首,是未審先判的被告。耶穌面臨成也蕭何敗也蕭何的兩難境地。如果同意判這個女人石刑,固然維護了律法的尊嚴,但與祂平日一貫的赦免教導,產生了不容易調和的張力。如果法外開恩,赦免她,那麼耶穌就有罔顧律法尊嚴,離經叛道的罪證。

耶穌在他們不住的詰問面前,終於直起腰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這麼一句話,頃刻間化解了面臨的困境。於是耶穌又彎著腰,繼續用指頭在地上畫字。這句無比睿智的挑戰,一石激起千層浪,在文士與法利賽人的內心回蕩。

第4位被告,正是這群偵探、證人與公訴人。他們一個接一個,良心發現,從老到少,自覺地離開了他們自己設立的公開定罪法庭。那第一個最先離開的,估計是認罪最快的。年紀大的,一生中罪惡的思想言行,可能不可勝數。年輕一點的,也免不了來自良心對過去少年人私欲的控告。即使他們中有人難得一生清白,但那天,他們絕對犯了一個大罪,就是黑白顛倒,把無罪的耶穌給預先定罪,並試圖誘惑祂,陷祂於死地。所幸的是,他們知罪,悻悻然地離開了,即使心有不甘,情有不願。

耶穌在這個故事裡只有三言兩語,其中第2第3句話是對那個一直站著的女子說的。眾人離去後,耶穌問她:“婦人,那些人在哪裡呢?沒有人定你的罪嗎?”她說:“主啊,沒有”。我們無法知道這個女人當時的表情與心情。但我們有理由相信,她既恐懼戰兢,又懸石落地,更心懷感恩。耶穌最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這4個被告,第一個是現行罪人,罪該石刑,但蒙解救,裡裏逃生。第2個是逃跑或被逃跑的罪人,仍在逃亡中,既沒有得到公義下的懲罰,也沒有得到恩典裡的赦免。第3個是唯一的義人,被罪人們設套陷害,但智慧過人,化解危機。第4個是道貌岸然的偽君子們,私設公堂,欲一石二鳥,置那個淫婦與無罪的耶穌雙雙於死地。

這是一則令人深思的故事。因為它顛覆了人們平常的公義理念,把赦罪的浩大恩典帶進來。後來,那個無罪的耶穌,被罪人釘上了十字架,成為替罪的羔羊。

我們都是第5位被告,但結局與前述哪一位相似呢?

編註:讀者若有興趣,同時可參考另一篇文章:

石頭的落處——《約翰福音》8:1-11(劉同蘇)

5 Comments

  1. 您好。 读了"4位被告启示录",我觉得作者的观点很有道理,可联想到刚出炉的"远柴事件调查报告",我就迷惘了。 如果那第二个被告,那个逃之夭夭的人,是一个牧师,这种情况下应怎么看待文中的第四位被告? "第四位被告",也就文中所提的"侦探、证人与公诉人",如果他们是知道真相的,但没有把事情揭发出来,那位牧师还会在世界各地布道,还会有很多听众,那神是如何看待这"第四位被告"的? 谢谢。

    • 在耶穌的故事裡,也並未著墨於第二個被告。第四位被告是要利用審判第一位被告來控告耶穌。所以無法就此處經文來回答您的問題。

      本篇文章的重點(以及耶穌的教訓)是自我省察,也就是上帝是如何看待“我”這讀文章的人,即上帝如何看待“我”這個第五位被告。不是要探討上帝如何看待“他”、“他們”、“你”、“你們” 等第四位被告。

      上帝是公義的神,必要行合乎公義的審判。我們不是上帝公義的裁判者。

  2. 我们应该在摩西律法的背景下来理解约8.1-11

    一、相关摩西律法

    首先:摩西律法中拿石头打罪人的条例,是对已经判定有罪的罪人实施惩罚,目的是要在上帝的子民中间除掉这恶,并且使全以色列听见,就会惧怕(申13.11,17.13,19.20,21.21)。在新约中也有同样的原则:

    对长老的控告,除非有两三个证人,否则不要受理。那些犯罪的人,你要在众人面前指正他们,使其余的人也有所畏惧。(提前5.19-20)

    虽然对犯罪的人惩戒的方式不同,但公之于众、使他人有所畏惧的警诫作用是相同的。

    其次,摩西律法中有两处经文规定:率先动手拿石头打向罪人的,必须是当事人 –

    要是你的兄弟 – 你母亲的儿子,或是你的儿子、你的女儿、你怀中的妻、你视如己命的好友暗中引诱你说:‘我们去服侍你和你的先祖所不认识的其他神明吧!’…你不可顺应他,也不可听从他,你的眼目不可顾惜他,你不可放过他,也不可包庇他。你一定要杀了他,你要率先对他下手,随后全体百姓下手,把他处死。你要用石头打死他,因为他企图引诱你离开上主你的神,就是从埃及地、从为奴之家领你出来的那位。这样,全以色列人听见,他们就要惧怕,再也不敢在你中间做像这样的恶事了。(申13.6-11)

    • 你不可顺应他…不可…不可…不可…,也不可包庇他 – 无论对谁,即使是对至亲好友也必须铁面无私
    • 你要率先对他下手 – “你”必须承担责任:如果“你”是诬告或泄私愤,“你”就犯了做假见证和谋杀的罪了

    要是在上主你的神所赐给你的某座城里,在你们中间发现有人…要是有人向你举报,你听见了,就要好好询问。看哪!如果这事属实,在以色列中真有这么可憎的事,你就要将那做出这恶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门口。无论男女,都要用石头把他们打死。你要凭两个证人或三个证人的口,才可处死那该死的人。不可只凭一个证人的口就把他处死。证人要率先动手处死他,随后全体百姓动手。你要从你中间除掉这恶。(申17.2-7)

    • 要是有人向你举报,你听见了,就要好好询问 – 这里的“你”不必是祭司或审判官,平头百姓即可;听到举报的人,有责任好好询问;如果属实,要将此事公之于众:将罪人拉到城门口
    • 证人要率先动手 – 证人必须承担责任、打第一块石头

    当然,申13和申17所列经文中的案件,都是引诱人背离与上帝的约、去拜别神明的大罪(十诫中的第一诫),查明之后要将罪人用石头打死。但由于摩西律法对通奸案罪人(十诫中的第七诫)的惩罚也是石刑,所以我们可以合理地研究并借鉴申13和申17中断案及行刑的原则。

    根据律法,一旦犯罪事实属实,率先对犯罪之人实施石刑的(先用石头打人)必须是当事人:无论是直接被引诱背离上帝的人还是举报别人行恶事的证人。这是要当事人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只有你在这事上完全无辜、问心无愧、没有做假见证,才可以率先动手。

    有了这样的背景,我们再来分析约翰福音第八章的案例。

    二、约翰福音8.1-11

    首先,这个案子的焦点并不是律法教师和法利赛人自以为义、对行淫的妇人不依不饶,而是这些人要找到定耶稣罪的证词(见约7.51)。

    实际上,法利赛人已经在心里判定耶稣有罪(约5.16,7.24),要抓他(约7.30,32),为要杀他(约5.18)。他们把妇人带来是在钓鱼执法,想借着这个案子引诱耶稣说错话作为证词:老师,摩西要我们用石头打死她,你怎么说?你若说不能打死她,就证明你违背摩西律法,还有什么权力在圣殿教导人(约8.2)?你若说要用石头打死她,就违背了罗马律法,因为犹太人没有权力把人处死(约18.31)。其实,犹太人自己在用石头打人时并太不介意违背罗马律法(约8.59,10.31;徒7.58,59)。

    马可曾记载了另一个案例:法利赛人和希律党人问耶稣是否应该向凯撒纳税,其实他们是要陷他于左右为难的境地、想从他的话里找到把柄(可12.13-17)。这两个案例很相似。

    所以,耶稣是在面临试探、处于在人看来两难的境况中。他要处理的重点并不是律法教师和法利赛人对妇人的自以为义和定罪的态度,而是他们心里对耶稣定罪的狂妄,并且很智慧地避开这个他们的陷阱。我们需要把从第五章就开始的冲突和第七章的上文与第八章联系起来读,这样就不至于把第八章1-11节抽离上下文来解读、偏离作者的焦点。

    其次,耶稣的回答表明他没有违背摩西律法(同时也没有违背罗马律法,但这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因为他允许人用石头打她 – 只是有一个条件。

    耶稣曾经教导说:“不要以为我来是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而是要成全”(太5.17);他还说:“凡是带着淫念看妇女的,这人心里已经跟她通奸了。假如你的右眼使你绊倒,就把它剜出来丢掉,因为损失身体的一部分,总比全身被扔进地狱好”(太5.28、29 )。不仅通奸是罪,心里通奸也是罪(不是‘软弱’或‘过失’),并且后果同样可怕。

    第三,耶稣在拷问举证者的良心。举证者律法教师和法利赛人很清楚:1)他们在这事之前已经把自己放在审判官的地位上、心里断定耶稣有罪,在遭到尼哥底母质询时甚至都懒得解释(约7.51);2)他们没有带通奸的男子来,这不符合摩西律法中关于奸夫淫妇两人都必须处死的规定(利20.10-12;申22.22-24);3)他们把妇人带来问耶稣当如何处理,主要目的不是对罪人实施惩罚,而是想要得到把柄指控耶稣,这几乎就是犯了十诫中的第九诫“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你的邻舍”(出20.16);4)他们心里想要杀害耶稣(约5.18,7.19-24),违反了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的具体条例:“无辜和正义的人,不可杀害,因为我决不以恶人为义(出23.6)。

    当耶稣说“你们中间没有罪的人,可以先拿石头打她”时,他是在引用摩西律法中要求证人“率先动手”处死犯罪之人的条例(申17.2-7)、拷问这些证人的良知:在这个案子里,律法教师和法利赛人谁是没有罪的人?民众中跟着起哄的,有没有犯摩西律法中“不可随众行恶,不可在诉讼的事上随声附和,随众偏袒一方”(出23.2)的规例?

    于是,他们就一个一个地离开了。他们离开,并非因为他们突然意识到“罪人无权向其他罪人扔石头”这样一个似是而非的道理,因为他们生活在摩西律法之下而非耶稣基督的恩典之下,而摩西律法中没有这样的规条。他们一个一个地离开,是因为他们没有人在这件事上问心无愧、敢率先动手、扔出第一块石头!

    这时,除了那妇人之外,只剩下耶稣一人。他也依照摩西律法“不可只凭一个证人的口就把他处死”的规定(申17.6),不定那妇人的罪。但这绝不是耶稣认为她无罪,因为他提醒她“不要再犯罪了” (约8.11)。

    自始至终,耶稣没有任何违背摩西律法的地方。相反,他不仅没有落入律法教师和法利赛人的陷阱、被他们定罪,反而让他们“聪明反被聪明误”、自己被定罪、含羞而去。

    小结:

    首先,很多人在读经时没有顾及上下文理,把约翰福音第八章单独地拿出来读,加上对摩西律法审判和行刑程序缺乏理解,就把该案例的焦点放在律法教师和法利赛人如何心硬地对待那犯罪的妇人的上面,造成人们对这案例的解读有所偏差。其实,律法教师和法利赛人的罪在于有意陷害耶稣,而不是心硬或自以为义地对待那妇人。

    其次,很多人对摩西律法中要求证人“率先动手”的智慧缺乏理解,因此对“没有罪的人”的解读也有扩大之嫌。耶稣并非因为自己是上帝之子,就不顾摩西律法的规定,在这个案子中随意给出一个条件、使摩西律法无法被遵守。犹太人认为:耶稣在安息日治病就是违背摩西律法的罪人,而约翰是在说:犹太人自己才是罪人,耶稣是完全遵守律法的,而且耶稣的见证也有父一同作见证,是两个人的见证(约8.17-18)。

    第三,在这段经文中,“定罪”是执行审判的意思,而不是判定人有罪的意思。主耶稣问:“没有人定你的罪吗?”并说“我也不定你的罪,” 并非否认那妇人犯奸淫,而是指对她实施石刑。当然,我们从中可以看到耶稣对她的恩典和怜悯,但是如果不顾及上下文理的分析而把恩典和怜悯过度读入这段经文,就似乎有错解经文之嫌了。

  3. 感谢主!转载到旷野呼声网站,感谢分享和支持!神记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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