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獻,這事甚難!(丘燕惠)

奉獻,這事甚難!

本文原刊於《舉目》53期

丘燕惠

神早已知道“奉獻”對我們是何等的困難,所以祂憐恤我們,允許我們以十一奉獻來試試祂。祂應許打開天上窗戶,傾福於遵行天父旨意的人,以此激勵同時也警誡基督徒。祂要求我們作忠心的管家。

檢視我們對神的信心,金錢常是試金石。

如果我們信得過神並且愛神,在奉獻上就會心甘情願,深信神能給我們的,必遠勝金錢帶來的成就、滿足和安全感。正如《希伯來書》13:5所記“你們存心不可貪愛錢財;要以自己所有的為足;因為主曾說:‘我總不撇下你,也不丟棄你。’”

若我們明白天上地上一切都屬耶和華,我們會謙卑;若我們明白得貲財的能力是神給的,我們會感恩。

神也使用金錢來煉淨我們的品格、操練我們的生活。人總是把錢花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所以,檢查一個人的支票簿和信用卡賬單,可以窺見他與神的關係、生活的優先次序等。

我事奉主將近30年,遇到許多信徒提出有關奉獻的問題。信徒的問題其實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與對神的信心有關,另一類則與對教會的信任有關。願藉《舉目》與大家分享,歡迎回應、討論。

問題一:十一奉獻是稅前還是稅後的?是扣除貸款、基本生活費之後的嗎?

你真要跟神算得這麼精準嗎?不要忘了,一切都是屬神的,我們只是管家。而且神所賜的,遠超過我們所需要的。

奉獻更是個人的敬拜行為,應該在所有支出之前,先分別出來,預備好獻給神。“十一”是神的命令,也是最起碼的數額 。

問題二:如果我不是領薪資的,是做生意的,要如何奉獻呢?

你可以憑信心奉獻,也可以開個奉獻專戶,或先按時定期奉獻,等結算損益時再補齊。這也算是信心的行為,相信神必按著你信心的大小賞賜你!

有一位從中國來的弟兄,信主不到3年,從事法拍屋生意。他參加了我們的“冠冕聖經觀理財查經小組”,學習到十一奉獻是神的命令,如果沒有遵行,便是奪取神的供物。他心裡非常害怕。

那時恰巧快到報稅的時間,他就連著幾天半夜不睡覺,結算營收,補足一年的十一奉獻。最終他開了一張幾千元的奉獻支票,投入教會奉獻箱,這才得了平安。

奇妙的是,他家並沒有因此缺乏。他們夫妻倆說:“經過這次的大陣痛,我家的十一奉獻,從此是輕省與喜樂的!”

問題三:既然神應許為我們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與我們,那我們是否可以以小博大,靠十一奉獻來發財?

這樣的心態、奉獻動機,顯然是不討神的喜悅,更非聖經教導。十一奉獻是對神的敬拜,神悅納心靈和誠實的敬拜,所以會敞開天上的窗戶,向我們傾福。

若我們起了“靠十一奉獻發財”之心,那真要去讀讀《提摩太前書》6:10的教導:“貪財是萬惡之根;有人貪戀錢財,就被引誘離了真道,用許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

願以《提摩太前書》6:11與大家共勉:“但你這屬神的人,要逃避這些事,追求公義、敬虔、信心、愛心、忍耐、溫柔。”

問題四:如果有人確實遵守十一奉獻,但一生貧窮,是不是神的應許不靈驗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澄清:這人雖然遵守了十一奉獻,但在其他方面,是否得罪神、虧欠人?如果是,他必須考慮,要如何得神的喜悅?如果沒有,我想以兩三段經文來回應:

《希伯來書》11:36-40:“又有人忍受戲弄、鞭打、捆鎖、監禁,各等的磨煉,被石頭打死,被鋸鋸死,受試探,被刀殺;披著綿羊、山羊的皮各處奔跑, 受窮乏、患難、苦害,在曠野、山嶺、山洞、地穴,飄流無定;本是世界不配有的人。這些人都是因信得了美好的證據,卻仍未得著所應許的;因為神給我們預備了更美的事,叫他們若不與我們同得,就不能完全。”

奉獻是基督徒的本分,約伯經歷人生的高山低谷後寫下這句話:“賞賜的是耶和華,收取的也是耶和華,耶和華的名是應當稱頌的。”(參《伯》1﹕21)

《腓立比書》4﹕11-13:“我並不是因缺乏說這話,我無論在什麼景況,都可以知足,這是我已經學會了;我知道怎樣處卑賤,也知道怎樣處豐富,或飽足,或飢餓,或有餘,或缺乏,隨事隨在,我都得了秘訣。我靠著那加給我力量的,凡事都能作。”

使徒保羅在世上並不覺得自己缺乏,他也深信有榮耀冠冕為他存留。

神的話句句帶著能力,一句也不落空。 “我口所出的話,也必如此,決不徒然返回,卻要成就我所喜悅的,在我發他去成就的事上必然亨通。” (《賽》55:11)

問題五:教會可以接受非基督徒的捐款嗎?

一般情形下,不能。就如《創世記》14:23:“凡是你的東西,就是一根線,一根鞋帶,我都不拿,免得你說:‘我使亞伯蘭富足。’”

例外情況一:教會為災區收集捐款時,可以接受非信徒的個人捐款。若是其他宗教團體要求合辦,或一同列名,則不可。

例外情況二:有慕道友在崇拜或特會中受感動,明白奉獻的意義而作出的奉獻。

問題六:我的十一奉獻,一定都要奉獻到教會嗎?

《瑪拉基書》3:10 提到:“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倉庫,使我家有糧。”神要我們將十一奉獻,交給神的家──教會。

問題七:如果我沒有固定的教會呢?

這要先請問你,為什麼沒有加入教會?為什麼沒有委身神的家、享受教會生活、對神的家盡諸般的義務呢?你應該先結束漂流的日子。

《詩篇》68:6:“神叫孤獨的有家,使被囚的出來享福,惟有悖逆的住在乾燥之地。”

問題八:如果我有家人、親友是宣教士、傳道人,或創辦了福音機構,我可以將我的奉獻直接給他,或經由教會指定給他嗎?

如果他們不在你的教會的支持名單上,你要先禱告,然後建議負責的同工、長執,邀請對方所在的宣教機構,到你的教會來傳遞負擔、需要。但無論教會同工會怎樣決定,你都必須順服。

如果你想以個人方式奉獻,筆者建議:若是對方屬於某個機構,你可以奉獻給該機構,同時註明為誰奉獻。這樣做,能讓機構在管理運作上不受干擾,也保護宣教士在金錢上不缺乏,並遠離誘惑。

美國國稅局也有此規定。基督徒要守法,這樣能避免“洗錢”的誤解,避免造成受款者漏報稅金,使宣教福音事工及宣教士受虧損。這點非常重要。

問題九:如果有人奉獻一筆錢給教會,不僅指定項目,而且要求經過他同意才可使用。這樣可以嗎?

這種作法會帶給教會帶來混亂。奉獻是對神的感恩敬拜,所有權是屬神的。

如果有人提出這樣的要求,就要問奉獻的人動機為何?是想控制教會呢?是想讓人常想起他的奉獻呢?還是逃稅呢?

如果教會傳遞了特別的需要,因此收到了指定的奉獻,這是當感恩的,因為滿足了教會事工的需要。但奉獻的人不應強勢主導。

如果奉獻人強調奉獻主權,要求從該筆奉獻款中,支出與他個人相關的活動經費,這就更不合宜了。

問題十:教會應當指派何人管理奉獻?

我個人認為,牧師、師母、傳道人,都不應該經手管理教會的奉獻,因為《使徒行傳》6:4說“但我們要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

剛信主的也不合適,《提摩太前書》3:6“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罰裡。”

執事是最合適的人選。會計和出納,則應該由兩個人分別擔任。支票簽名者應另有其人,至少兩位,依照牧者長執同工會議的決議,支付項目及金額(若有不同意見,當於會議中討論。決議後不可以在背後批評、論斷,給魔鬼留地步)。

問題十一:教會可否用信徒的奉獻去買基金、股票、債券?

答案是:不可以!奉獻是為福音事工,不是投資理財。

你可能說:“聖經有5千兩、2千兩、1千兩的比喻啊!”確實,你可以用神給你的聰明、才智賺錢,多多奉獻。但是,不可拿教會的奉獻去投資,這也算是偷竊(個別教會有修繕基金、建堂基金、宣教基金、愛心基金……不在此討論)。

那麼,基督徒是否可以直接奉獻股票、債券、基金、土地等?

我個人認為,這雖然是可以的,但是不鼓勵。

我建議奉獻人先將股票、債券、基金轉換成現金,然後再奉獻。教會收到後,應隨即轉換成現金,使用在聖工上。不然又變成投資,造成教會的困擾。而且,教會還要 首先注意是否合法取得、有沒有繼承人、是否經過公證等法律問題。這些都會耗費額外的時間、精神及費用,作忠心管家的要核算一下。

至於奉獻土地,則不同於股票、債券、基金。除了上面的注意事項外,還要考慮土地大小、地理位置、地上之物的處理等等。教會在接受奉獻與否、接受後的管理、福音事工的發展等方面,都要同心禱告至異象相同,審慎再審慎。

問題十二:教會是否應該財務透明化?應該多久公佈一次財務報表?

教會財務不是只要經得起國稅局查帳就行,乃是要向上帝交帳。原則上,每月初公佈前一個月的收支表,年初公佈前一年的財務報表,提供年度預算與實際支出等資料。

可以請會眾選出一位弟兄姊妹(非長執),擔任查帳員。

大型教會或宗派,一般都有完備的會計查核制度,徵信於全體會眾。

結語:奉獻實踐了“愛神與愛人”的誡命

《箴言》11:24-25“有施散的,卻更增添;有吝惜過度的,反致窮乏。好施捨的,必得豐裕;滋潤人的,必得滋潤。”

《提摩太前書》6:18-19“又要囑咐他們行善,在好事上富足,甘心施捨,樂意供給人,為自己積成美好的根基,預備將來,叫他們持定那真正的生命。”

神應許我們施比受更為有福,我們不單單要顧念自己的事,也要顧念那在困境中的孤兒寡婦和有需要的人。做在小弟兄身上的,便是做在主的身上。

當我們願意遵守耶穌的大使命,除了禱告,還以奉獻支持宣教及各樣的福音事工,這樣便成全了律法的總綱,愛神又愛人。

人在世上活著,就離不開金錢。基督徒在面對金錢及其所延伸出的各種問題上,若能活出聖經的教導,就沒有辜負“榮神益人”的期待。當基督徒在財務上得了自由,便能自由地事奉神。

奉獻,其實不難!

作者為美國冠冕財務事工(Crown Financial Ministries)義工,帶領“冠冕聖經理財觀查經小組”及研習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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