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教會不可缺的記號(方鎮明)2015.12.30

本文原刊於《舉目》77期。

文/方鎮明

BH77-03-8085-圖1-談妮攝-P1000047-BH77 W400巴黎鐵塔是法國的標記,紐約自由神像是美國的標記……而誠信(integrity),是教會重要、不可或缺的標記。

聖經一直看重誠信。很可惜,有些教會領袖沒有活出誠信。就像現今世上最大的教會,韓國汝島純福音教會,信徒超過80萬,創會元老趙鏞基牧師因瀆職及貪污,造成教會損失130億韓元,在2014年被判有期徒刑3 年,緩刑5年執行,罰款50億韓幣。(參《一場小蝦米對大鯨魚的硬仗 ——深入趙鏞基牧師事件http://behold.oc.org/?p=21741

這事件給基督教界帶來震驚。外界的不信者,更質疑基督徒是否誠信可靠。

基督徒活在不道德的世界,我們不能期望教會和信徒能夠彰顯絕對的誠信。然而,教會必須更加重視誠信及其實踐,對缺少誠信做出誠實的反省,好扯開覆蓋教會真光的面紗,拿開晦暗,福音再現光芒。

什麼是誠信呢?怎樣培養誠信呢?筆者認為,誠信(及誠信的生命),包含3方面:(1)在人面前的誠信。(2)在上帝面前的誠信。(3)言行合一,活出誠信。這3 方面是互相關連的。

一、在人面前的誠信

誠信是指人根據正確的理由做正確的事。這是道德之本。一個有誠信的人,當然是一個正直的人。

耶魯大學法律系教授卡特(Stephen Carter)解釋,誠信並不是一種良知,而是一種本能。意思是說,誠信本身不足以告訴人什麼是善、什麼是惡,也不能夠幫助人看到什麼是真理,藉此引導人行善。

誠信乃是人的意願、責任感或能力,促使人在生活中識別什麼是對、什麼是錯,並要求人仔細和深入地思考事情中對與錯的理據,藉此做出道德的抉擇(註1)。

解釋了誠信的定義後,卡特進而分辨誠信和正直(honest)這兩種美德。

他認為,誠信最為獨特的地方,在於其思考的特質——人能夠在某事上堅持誠信,是由於他思考和理解了這事所建基的公義和榮耀的理據,並且被這理據所說服。由於他在道德思考中被理性說服,他便較能堅持立場,作正直的人。

誠信的人一定是正直的人,因為他知道自己堅持道德立場的原因。即使大部份的人持有不同的意見,誠信的人仍能始終如一地堅持立場,不隨波逐流,甘心作正直的人。

然而,正直的人未必都有誠信。因為正直的人未必慬慎地思考過他所堅持的道德議題,他可能只是心底善良或具有良知而已。因此,當我們把卡特對誠信的理解應用在宗教的範疇,便會認為,誠信的人願意對上帝和上帝所吩咐的事情進行深入的思考,藉此明白信仰如何指引自己在世上生活。

《彼得前書》形容有的人具有“無虧的良心”,亦即是說,他們的良知建基於公義的理據,即使面對別人的挑戰,也是問心無愧的。這就是在人面前的誠信。

誠信的人面對不信者無理的指責,他們會以誠信的道德氣概作出回應,以致“在何事被毀謗,就在何事上可以叫那誣賴你們……的人自覺羞愧。” (《彼前》3:16)

二、在上帝面前的誠信

在上帝面前的誠信,指人經過深思熟慮後,決心不再跟隨己意,任意而行,而是順服上帝的帶領,在上帝面前過誠實、正直的生活——這是由於人知覺了上帝的同在,並且知道一切的判斷都在於主。

中世紀首屈一指的猶太哲學家邁蒙尼德(Moses Maimonides, 1135~1204),從另一個角度描述在上帝面前的誠信,是 “一切你所做的,是為了上帝的緣故而做的”(註2)。因此,即使別人論斷你,你也不在乎。

使徒保羅知道自己在上帝面前是誠信的,因他放棄了自己的意願,順服上帝的律法,跟隨上帝的帶領,在外邦人中傳福音,並且為主作工額外勞苦。當保羅在耶路撒冷的公會前受審、被人論斷時,他斷然反駁,認為自己沒有過錯:

“弟兄們,我在上帝面前行事為人都是憑著良心,直到今日。”(《徒》23:1)

當保羅被哥林多教會的人論斷時,他並沒有理會, “不覺得自己有錯”。然而,他仍指出,一切都要等待主的判斷:

“我被你們論斷,或被別人論斷,我都以為極小的事;連我自己也不論斷自己……什麼都不要論斷,只等主來。祂要照出暗中的隱情,顯明人心的意念。那時,各人要從上帝那裡得著稱讚。”(《林前》4:3-5)

這種在上帝面前的誠信,經常與信心連在一起,正如《提摩太前書》1:19所說: “常存信心和無虧的良心。”如果人看重在上帝面前的誠信,即使他的誠信沒有被世界所看見、所認知,甚至被人誤會和蔑視,他也不會因此失望和焦慮。

詩人大衛就是這樣的人。他知道在天上的父親會應允他的呼求,最終會 “顯我為義”(《詩》4:1),亦即為他辯護。因此,他在上帝面前心存誠信,向上帝發出呼求,祈求上帝的憐恤,並且相信: “我求告耶和華,祂必聽我”(《詩》4:3)。

在這裡,我們看到,大衛把自己的信心與他在上帝面前的誠信連在一起。

先知以賽亞同樣把信心和誠信連在一起。他亦在上帝面前心存誠信。即使他受到民眾不公義的對待,還堅持順服上帝,向民眾傳講上帝的信息。

以賽亞說,這是上帝對他的呼召,因此他甘願接受別人不公平的對待,並且不氣餒,因他知道上帝必“稱他為義”:

“主耶和華必幫助我,所以我不抱愧。我硬著臉面好像堅石;我也知道我必不致蒙羞。稱我為義的與我相近;誰與我爭論,可以與我一同站立;誰與我作對,可以就近我來。”(《賽》50:7-8)

約伯同樣是誠信的人。雖然他在試煉中,幾乎完全失去他所看重和擁有的,如家人、朋友、健康和財富,但是他沒有放棄他在上帝面前的誠信。即使朋友指責他,遭遇如此嚴厲的災難,必然是他在道德上犯了過錯。然而約伯向朋友解釋,他在上帝面前是具有誠信的。

他說: “我斷不以你們為是;我至死必不以自己為不正!”(《伯》27:5)

約伯面對極大的損失,仍然堅持自己的誠信。然而,有些掛名的基督徒,因一點利益就丟棄了在上帝面前的誠信(無虧的良心)。聖經形容這等人“在真道上如同船破壞了一般”(《提前》1:19),因而與上帝的應許無份。

如果人擁有在上帝面前的誠信,就必得著上帝的應許,充滿來自上帝的能力與平安。使徒彼得認為,這等人縱然面對主人不公義的對待,仍能學基督耶穌以善勝惡,因主的緣故(對上帝的委身)而順服乖僻的主人。

彼得說: “你們作僕人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順服主人;不但順服那善良溫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順服。倘若人為叫良心對得住上帝,就忍受冤屈的苦楚,這是可喜愛的。”(《彼前》2:18-19)

現今世代正需要這些以基督教的價值觀改變世界的人。他們看似軟弱的,但十字架是改變世界的唯一途徑。

三、以一致性的行動活出誠信

誠信是一種行動,而非僅僅是言語的表達。《箴言》一向肯定智慧在人生命中的角色,並認為誠信是智慧的一部份,誠信是正直人應該擁有的特質。

誠信的人除了能夠識別對錯(“無虧的良心”)以外,更願意活出誠信的生命,把誠信看為處世的優先。

據此,《箴言》11:3說:“正直人的純正(或譯作正直人的誠信,註3)必引導自己;奸詐人的乖僻必毀滅自己。”這清楚指出,正直的人會被誠信所引導,做出正確的道德抉擇,在上帝的真理前敞開自己,更願意在生活中行出真理。

無論是社會還是教會,不僅需要一個滿有理想、熱情和公義的目標,也不僅需要相關的知識和能力,更需要能夠委身、貫徹始終地實行這目標的人。這人就是教會甚至社會所期望的領袖。

一個有誠信的人,必然是一位讓誠信引導前行的行動者。他不僅願意識別什麼是對錯,更願意跟隨真理而行,即使付上沉重的代價也在所不計(註4)。

Tom Watson(1949-) 是1970和1980年代的世界頂級高爾夫球選手。當年他第一次參加洲錦標賽,把球打到了山嶺上。當他把推桿放在球的後面時,不小心把球推過了一點。不過,沒有人發現。

他雖然很想在這場賽事中獲勝,但他仍然走向裁判,報告了此事。裁判罰了他一桿。正因為這一桿,他輸了比賽——誠信的人,就是願意以行動、付代價維持正直。

在美國歷史上,林肯總統和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被尊崇為具有誠信的人,是誠信的象徵,因為他們願意付上代價,以行動持守信念。他們不是偶爾一次或兩次,而是恆常和一致地,表現出他們對公義的委身。

一個搖風擺柳、不能言行始終如一的人,是沒有誠信的人。誠信不足的人,是不可信的。有人願意跟隨缺乏誠信的領袖嗎?答案是:“當然沒有!”由此可知,誠信的領袖在任何社群中,都被看為價值連城。

教會擁有知行合一的誠信領袖越多,教會的美好聲譽越能廣為人知。誠信的領袖活像教會可見的記號或標記,能夠有效地團結各人,齊心同行,廣傳福音。相反,如果教會缺乏誠信的領袖,教會便顯得軟弱無力。

基於這論點,馬丁‧路德‧金在黑人中推動民權運動時,呼召支持者不僅要登記為選民,更要“創建一些領袖,這些領袖要能體現出值得我們尊敬的美德,這些領袖所擁有的道德和倫理原則,可以使我們為之熱切地鼓掌,也使我們存著信心和信任去支持他們。” (註5)

四、領袖的誠信是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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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倫比亞大學對美國的商業領袖們做了一項研究,發現他們一致地認為道德品格在商業經營中是最重要的,商業領袖必須是毫無指責的,因為 “無可挑剔的道德標準是信譽的不可缺乏的元素。” (註6)

波士頓大學商學院研究員Badaracco 和 Ellsworth,從社會的角度出發,認為誠信對商業領袖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在進退兩難的世界中,領導學根本上並不關乎作風、魅力,或專業管理的技術,而是每一天困難地尋找誠信。經理(領袖)的行為,應該是樸素地、一致地表現出,什麼是他們相信和他們期望的。”(註7)

至於教會領袖,誠信就更為重要了。倫理學家黎凱倫在《職業道德》一書強調,信徒必會一致認為,教會領袖最需要和最重要的特徵就是誠信。誠信是把個人的道德品格付諸行動的關鍵。

誠信並不是說教會領袖不可犯錯,而是說教會領袖(特別是牧者)在誠信可靠的層面,不容許犯錯(註8)。因為,領袖的誠信是錨,是定點,是基礎。

一般人的心底,都渴望,甚至要求他們的領袖有誠信。擴展開來,人們都期望個人的婚姻、收到推薦信、媒體台的報導,甚至國家和政府的領袖都具有誠信。美國尼克森總統因水門事件被彈劾前,紐約《時代雜誌》撰寫專文,說:“在政治中最為重要的美德是誠信。”(註9)

如果政治領袖都被要求有誠信,教會領袖更是如此。在現今相對主義盛行的社會,教會領袖必須透過誠信的美德,才能帶領人戰勝各種懷疑、焦慮和安全感的缺乏。

五、體制與領袖在誠信上息息相關

領袖個人的誠信和其機構的誠信,其實是緊密相連的,也是互相影響的(註10)。個人的誠信,和機構的誠信,這兩者必須是一致的。這樣,真正的誠信才能表現出來。

如果領袖在誠信方面出了問題,有時候是因為機構缺乏具有誠信的組織制度。

趙鏞基牧師的事件正表明,他的錯誤並不單出於他和兒子的誠信問題,更可能是,他所在的教會在體制上出現了誠信問題。機構、組織的體制和意識形態,可能引發人出現誠信的問題。Robert C. Worley 在《陌生人的聚會》一書中說,當一個牧者在道德行為上出了問題,我們詢問的,不僅是牧者的品格或性格的問題,也要思考,是否他所在的機構,造成或容認了此事的發生(註11)。

結論 

誠信應該是教會、教會領袖和基督徒的標誌!

處於當今後現代相對主義的意識形態中,若要成就基督的大使命,教會就必須彰顯誠信的記號,教會的領袖和信徒也必須是具有誠信的,並在生命的3個層面上互相關連。

註:

1. Stephen L. Carter, Integrity (New York: Basic Books, 1996), 8.

2.  “Everything that you do, do for the sake of God.” Cited in Abraham Joshua Heschel, Maimonides: A Biography, trans. by Joachim Neugroschel (New York: Image Books, 1991), 203.

3. “誠信”一詞,在舊約聖經大概出現過50次,有時被翻譯為完全、純正或正直。

4. Carter, Integrity, 19-20.

5. Robert Michael Franklin, Clergy Politics: The Black Experience, in James P. Wind, Clergy Ethics in a Changing Society (Louisville, KT: Westminster/John Knox, 1991), 281.

6.  “Impeccable ethical standards are indispensable to credibility.” Lovett H. Weems, Church Leadership: Vision, Team, Culture, and Integrity (Nashville: Abingdon, 1993), 127.

7. Joseph L. Badaracco, Jr., and Richard R. Ellsworth, Leadership and the Quest for Integrity (Boston: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1989), 209.

8.  Karen Lebacqz, Professional Ethics, (Nashville: Abingdon, 1985), 89.

9.  Editorial, “Integrity in Washington,” New York Times, October 29, 1972, section 4, p. 14.

10.  Badaracco, Jr., and Ellsworth, Leadership and the Quest for Integrity, 4, 206.

11.  Robert C. Worley, A Gathering of Strangers, rev. ed. (Philadelphia: Westminster, 1983), 28-29.

作者為美國韋敏斯特神學院哲學博士,主修神學與歷史研究。現為加州聖荷西恩泉谷宣道會主任牧師,並任教於多所神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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