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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吃祭偶像之物論基督徒的自由(王但以理)

王但以理

本文原刊於《舉目》47期

引言

        聖經新約《哥林多前書》10:23-33,是保羅針對哥林多教會信徒問可否吃祭偶像之物,所給予的答覆。這11節經文論及基督徒的“自由”問題,並對可否吃祭偶像之物,做了具體、實際的說明,給出了基督徒“自由的原則”。

        這原則其實可運用到諸多方面。因此,本文希望通過這段經文及其他相關經文,對基督徒的自由做進一步的探討,以期明白基督徒自由的真義。

一、經文的分析

        從經文的上下文來看,自第8章開始,保羅已經著手回答哥林多教會信徒所問吃祭偶像之物的問題(《林前》8:1、4)。從歷史背景可以知道,作為希臘的港口城市哥林多,有很多神廟,當地人有拜偶像的傳統。因此,哥林多信徒普遍面臨一個問題,就是祭偶像之物到底是否可吃。

        在8:1~10:22,保羅已經談到拜偶像(10:7、14)、祭偶像的食物(8:4、10,10:18)等問題。保羅用了如此多的篇幅,說明當時這個問題的確在信徒和教會中,產生了相當大的攪擾,信徒迫切希望知道,作為教會開創者、領袖和使徒的保羅,對這個問題的觀點。

         進入到10:23-24,保羅給出了基督徒行事為人運用“自由”的一般性原則。10:23是這一自由原則的基本前提(雖然他可能只是如同6:12、13一樣,引用當時流行的俗諺),即基督徒誠然凡事都可做,但也應有智慧地知道凡事不都有益處,也不都對人有幫助。

        10:24是基督徒運用自由的總原則(或說“條件性準則”),即基督徒衡量事情,不是看這件事是否於自己有益,而是看這件事對別人會有什麼影響,是否於別人有益。

        接下來, 25-30節,是保羅特別針對哥林多信徒說的。保羅運用這一自由的原則,回答了兩個實際的問題:

        25-26節回答的問題是:市場上賣的食物,是否可以買來吃?

        當時的商人,會把祭過的食物拿到市場上去賣。若凡物都問是否祭過,恐怕就沒有可吃的了。運用10:23-24提到的自由原則,凡事都可行,再看是否有益處,因為萬物是神所賜,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乎主,上帝愛人,所以食物當然是可吃的。

       所以保羅的建議是,市場上賣的食物都可以買來吃,只是不要特別問商人這食物是否祭過的。因為若問了,一則信徒自身良心可能會軟弱,於己無益;二則信徒或已知道真理,良心已剛強,可吃百物,卻可能使賣食物的商人,對基督信仰產生困惑,所以對他人無益。

        但是還要注意一點:吃祭物的自由,是否違反基督信仰的原則呢?若是這樣,這種行為恐怕對自己和別人都是無益的。其實,保羅在8:1到10:22之間,已做過 說明:拜偶像的行為和基督徒吃祭偶像之物,兩者之間有非常大的區別。而這兩者混淆,可能就是信徒產生困惑的一個主要原因。

        拜偶像,是保羅在10:1-13嚴厲警戒的;而祭偶像之物,甚至偶像本身,都算不得什麼,因為萬物都本於神(8:6),食物也不能叫神看重我們,因為不吃也無損,吃也無益(8:8)。所以,吃祭物其實沒有違反信仰的原則,不會真正讓人在信仰上跌倒。

        10:27-30 則回答了另外一個問題:若有不信的人請信徒去赴宴,那些食物可吃嗎?保羅使用同樣的自由原則回答,凡擺在面前的食物皆可吃。但是,若有人告訴我們說,這食 物是祭過的,雖然我們知道真理——凡物都可吃,但為了這個人的緣故,我們就不吃。因這個人很有可能是一個信徒,他善意的提醒,表明他還不明白,信心小。出 於愛弟兄、不使人跌倒的緣故(也避免論斷、紛爭等),我們就不吃。這其實是捨己的行為,是遵行基督留給我們的誡命(《太》22:29,《羅》13:9)。

        保羅最後用10:31-33,給出了基督徒自由的總原則:無論做什麼都可以,但要榮耀神、益於人,凡事求教會的益處、眾人的益處,為要叫人得救。

        可以說,這段經文,通過回答信仰中的兩個實際問題,把基督徒的信仰,和生活緊密聯繫起來,條理清楚,邏輯嚴密,是保羅書信中教導信徒和教會的典範之作。

二、自由的原則

        有了上文對《林前》10:23-33的分析,我們再結合聖經的其他經文,對基督徒的自由及其原則,做進一步的探討。

        首先,在聖經新約裡,“自由”一詞總共出現了20次(註)。其中,至少有5處經文,說明了自由的來源。列舉如下:

      《約》8:36,“所以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你們就真自由了。”

        《約》8:32,“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林後》3:17,“主就是那靈;主的靈在哪裡,哪裡就得以自由。”

        《加》5:1,“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

       《雅》1:25,“惟有詳細察看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的,並且時常如此,這人既不是聽了就忘,乃是實在行出來,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

       這些都清楚地告訴我們,自由來自於神、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惟有他的靈,他的道,他的真理,可以使我們真正地自由。

       接著,我們再來看看:聖經其他地方,有無對基督徒自由的原則(如前所述的“條件性準則”),做過類似《林前》10:23-33的說明呢?歸納起來,這樣的經文至少有四處,列舉如下:

      《彼前》2:16,“你們雖是自由的,卻不可藉著自由遮蓋惡毒,總要作神的僕人。”

       《加》5:13,“弟兄們!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

      《林前》8:9,“只是你們要謹慎,恐怕你們這自由,竟成了那軟弱人的絆腳石。”

       《林前》9:19,“我雖是自由的,無人轄管,然而我甘心作了眾人的僕人,為要多得人。”

        這說明我們不可藉著自由做罪惡的事,也不可放縱情慾,不可絆倒人,要甘心作眾人的僕人,為要多得人。

        其中,《林前》10:23-24和10:31-33,是對基督徒自由的原則最精闢、最直接和最正面的說明。如果說10:23-24是從人和人之間的角 度,10:31-33則是從人和神的關係的角度,闡述了這一原則。這一原則就是基督徒的自由要能榮耀神,不使教會和眾人跌倒,即榮神益人。而這恰恰就是耶 穌給我們的兩條誡命——愛神,愛人(參見《太》22:36-40,或《可》12:28-31)。

三、今日的應用

        現代的基督徒,也常面臨哥林多信徒當時的困惑,即到底哪些事可做,哪些事不可做?基督徒的自由有沒有限制?應該說,《林前》10:23-33給了我們非常好的回答,它所闡明的真理——基督徒自由的原則,是可以應用到今天的教會和基督徒生活中的。

       首先,基督教不是一套律法,它是活生生的信仰生活,是給人自由的信仰。它是真理,它要讓人在真理中得自由,且是完全的自由(《約》8:22、36;《林後》 3:17)。神賜給人的律法若對自由有“限制”,有“條件”,也必是為了我們的益處,因為“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林前》10:23)。如,神在 伊甸園中告誡亞當,生命樹上的果子不能吃,是因為我們吃的日子必定會死(參見《創》3章)。

       其次,我們要明白基督徒自由原則的條件──其 唯一的條件,是“為榮耀神而行”(《林前》10:31)。因為我們本從神而來,榮耀神是我們人生的真正目的和意義。只有如此,我們才能享受在主裡的自由和 平安。否則,我們可能有短暫的“自由”,但最終一定會失去平安,也會讓我們的生命受損。

       最後,這段經文所闡述的基督徒自由的原則,再一次提醒我們,愛是最大的(《林前》13:13),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雅》2:13),愛就完全了律法(《羅》13:8)。基督徒的自由是建立在捨己之上,你的“自我”越少,你就越像耶穌,你就越有真正的自由。

        我們愛人,就要憐憫人,要給別人自由。我們因主已經得自由,並且因信心得以剛強,所以就要憐憫比我們軟弱的、信心小的,不可因我們的自由使教會和眾人跌倒,反而要建立教會,造就信徒。

       若我們掌握此自由原則,就知道該如何效法保羅,或吃或不吃,或行或不行,都不再是為了自己的緣故,而都是為了別人的益處,為教會的益處,為眾人的益處。

總結

      《林前》10:23-33是保羅對信徒信仰生活中實際問題的回答,對基督徒自由的原則的深刻闡述,是聖經中關於基督徒的“自由”最為精闢的指導說明。它不僅告 訴我們自由的真義,也告訴了我們每個基督徒應該遵循的“自由憲章”和行為準則──而這恰是我們應學習並應用在生活中的。

註:參聖經工具Online Holy Bible(例如 http://www.o-bible.com/gb/int.html

作者來自中國大陸,現就讀於神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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