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史話37:從“主教”到“教皇”(呂沛淵)

呂沛淵

本文原刊於《舉目》43期

          論到早期教會的信仰生活,在當時羅馬帝國人民眼中,是非常高尚的。凡是不抹黑誣陷基督徒的人們,都承認基督徒的言行舉止令人欽佩。例如第2世紀出名的醫學家加倫Galen說:雖然基督徒的信仰根據是寓言故事,但是他 們的言行,有時與哲學家一樣真誠;他們不懼死亡,貞潔自守,崇尚道德,一點也不落在真正的哲學家之後。

          教會是神子民的團體,是蒙召與世人 分別出來的聖約團體。有些外邦信徒在信主之前,是放蕩度日的;但是悔改歸正加入教會,都深信神在基督裡已經洗淨他們的罪。然而,如果在受洗之後,又再犯罪 跌倒了,特別是嚴重背道的罪,則應當如何處置呢?例如在大逼迫時否認信仰或向羅馬神明燒香者,教會領袖應如何施行勸懲紀律呢?

           認為應該嚴 格勸懲以潔淨教會者,如諾瓦天派Novatians(德修Decius皇帝大逼迫之後),埃及米利都派Melitians,北非的多那派 Donatists(在戴克里先Diocletian大逼迫之後),都因為一般教會採取較輕的勸懲措施,或容讓失節的主教繼續任職,而離開大公教會另立門 戶。當然,問題的關鍵在於“教會治理”的領袖職分與組織架構。

眾長老治理教會

          教會在 第一世紀是採取“眾長老治會”。教會的領袖被稱為“長老elders”。新約聖經說到教會中的治理者,有“長老”,“監督”,“牧師”等不同的名稱,然而 這些名稱都是指同一個職分“長老”。這些名稱在聖經裡交替使用,例如《徒》20:17、28;《彼前》5:1-4。

          神的子民由“長老”來 治理,在舊約裡就已經清楚記載。當神差遣摩西去解救以色列子民,脫離埃及的奴役時,神吩咐摩西“去召聚以色列的長老,對他們說‘耶和華你們祖宗的神,就是 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向我顯現……’”(《出》3:16)。在摩西時代,“長老”是神子民的領袖與立約代表(《申》21:19;《出》 24:1;《民》11:16;《利》4:15)。在士師時代,王國時代,以及被擄時期,“長老”都是民中領袖(《士》8:14;《撒上》16:4;《王 下》19:2;《結》8:1,14:1,20:1-2;《拉》5:5、9,6:7-8、14)。兩約之間猶太子民的歷史,也清楚見證:會堂是由“長老”治 理的。

           當主基督第一次來臨時,福音書多次記載“長老”與“管會堂的”。雖然猶太人領袖在當時是如此腐敗背道,但是他們仍然不敢廢除聖經的 “長老治會”制度。所以,從舊約到新約時期,神子民團體的治理架構是一致的。新約中的使徒們,選立教會中的長老們,乃是根據舊約與福音書的背景。使徒並未 創新更改從舊約已有的“長老治會”,乃是承繼遵照聖經一貫的啟示。

           “長老治會”是由“眾”長老治理,並非由“一位”長老獨斷行事。保羅和 巴拿巴在第一次宣教旅程中,“在各教會中選立了長老(原文是複數),又禁食禱告,就把他們交託所信的主”(《徒》14:23)。換言之,保羅與巴拿巴在各 地每間教會裡,選立眾長老。同樣,保羅向以弗所教會的眾長老講話,說他們是群羊的“監督(複數)”(《徒》20:17-28);保羅寫信給腓立比教會,稱 “諸位監督”(《腓》1:1);《雅各書》5:14告訴有病的人,該請教會的“長老們”來為他們禱告。

眾執事輔助眾長老

          地方教會中除了“眾長老”之外,還有“眾執事”(《腓》1:1)。長老與執事是教會的領袖職分,長老側重監督治理,執事負責執行慈惠事工。執事們遵行長老團 的指示,執行財務與庶務的工作。在崇拜聚會與施行聖禮時,執事們也是眾長老的助理。早期教會仿效《使徒行傳》第6章,地方堂會有7位執事。小亞細亞的眾教 會,在第3與第4世紀仍然是普遍維持7位的數目;羅馬教會則一直是7位執事。

          執事團的領袖是弟兄們,通常是終身的事奉。執事團內由姊妹參 與專門照顧姊妹們的需要,例如寡婦的實際生活照顧。後來到了第4世紀,在北非發展出“執事長archdeacon”的職分,由資深的弟兄擔任,協調執事團 的事工。由於執事們的豐富行政經驗,後來就成為長老的儲備人才,有許多執事後來升任長老。

          總的來說,早期教會從初代到第2世紀,領袖職分 是“雙層制:長老與執事”。這從歷史的文獻證據來看,“眾長老治會”是普遍的作法,是無庸置疑的。在第1世紀末,羅馬教會的一位長老,名叫革利免 Clement,寫信給哥林多教會。此封《革利免前書1 Clement》顯示:羅馬教會與哥林多教會,都是由多數的長老(監督)組成的長老團治理。

          後來,第2世紀中,在羅馬的黑馬斯Hermas(據稱是長老皮吳斯Pius的兄弟)所寫的《牧人書Shepherd》,也顯示眾長老治理羅馬教會。士每拿的 波旅甲Polycarp所寫的《致腓立比書》,也顯示:腓立比教會在第2世紀初,仍是眾長老治會。第2世紀的著作《十二使徒訓言Didache》,書中也 表明教會領袖職分是眾長老與眾執事。

“主教制”的興起

          然而,到了第2世紀中期,一些 地方教會已經開始演變成“一監督,眾長老,眾執事”的治理型態。地方堂會長老團中選出的主席,由他負責召集會議,對外代表教會。他的權力與其他長老們一樣 平等,成為所謂“首席長老(監督)first among equals”。後來,“監督”此職稱,就從眾長老共有的稱呼,變成首席長老的專有稱呼,中文翻譯為“主教”。

           極力推薦“主教制”的領袖 是安提阿的伊格那丟Ignatius,他在主後115年被解送羅馬殉道途中,寫給各地的7封書信。在其中6封中,他極力辯稱必須“由一位主教在上掌權,來 監督治理教會”。既然他辯論的用詞如此強烈,顯示他的立場是少數的抗爭。唯一沒有辯論“主教制”的那封書信,是寫給廣受尊敬的羅馬教會,因為羅馬教會當時 是由“長老團”治理。

          伊格那丟提倡的“主教制”,在第2世紀末期成為多數教會的作法。原因有4:(1) 按照慣例,資深的主席長老主持聖禮,並主理按立新任長老與執事,由此權力擴充,就成為首席長老;(2) 主席長老對外代表教會,與其他教會聯繫;(3)主席長老代表教會參與其他堂會的長老按立禮;(4) 主席長老的一元領導,在實行上明確迅速,對內方便整合,對外容易對付異端。

          上述這4項理由,都是為了實際操作方便,並無聖經根據,為何逐 漸流行開來?主要原因在於:教會如雨後春筍般快速增長,並且當時的生存環境是處於內憂外患之中。教會外在有羅馬帝國在政治宗教各方面的不斷逼迫,領袖被 捕,聚會點查封,教堂被燒毀,聖經被沒收,所以無法定期有效的召開“長老團”會議,按常規治理堂會。因此,主席長老的擔當與領導,就成為信徒們馬首是瞻的 標竿。

          教會內部有異端興起,這是更可怕的。教會快速發展,許多不同宗教思想背景的人加入教會。這些人照著自己原有的哲學或文化理念,來錯 解聖經,謬講基督信仰。特別是“諾斯底主義Gnosticism”異端,離經叛道。當外在逼迫使得“長老團”無法定期開會,又無暇仔細評估異端時,教會只 有借重“主席長老”的判斷,因為他通常是最熟悉聖經真道,又有豐富牧會經驗的人,由他來主導教會的信仰與生活,自然是大家樂於接受的。

          原來各地方教會在同一區域,彼此聯繫合一,召開“區域長老團”會議。後來就演變成“主席長老會議”,也選出“區域長老團”的主席,按照“地方堂會”的發展傾 向,區域長老會議的主席,就演變成區域的“主教”。在大都會城市周圍的各區域,就以此城市為中心,組成大的教區。此城市的區域長老團主席,被擁護為“大主 教”。到了第3與第4世紀,羅馬、亞歷山大、安提阿、耶路撒冷的大主教,已經被尊為“主教長patriach”,後來的康士坦丁堡主教,也成為5大主教長 之一。

教皇制的興起

          在時勢所逼之下,時勢造英雄。從第2世紀末起,“主教制”成為教 會體制的主流。其理論基礎並非“使徒傳承論”,因為連伊格那丟也沒有提出“主教是繼承使徒的職位”的說法。他只是主張唯有靠“主教”中流砥柱,才可護衛真 道。愛任紐Irenaeus約在180年提出“主教傳承論”:由主教們按立繼任主教。此後,“使徒傳承論”開始醞釀發展。

          羅馬的主教在頭 3世紀,雖然廣為受人尊敬,但是並無所謂在眾主教之上的“教皇權”。眾所周知,使徒彼得自己明說:“我這作長老的……勸你們中間與我同作長老的人……” (《彼前》5:1)。至於“彼得是羅馬的第一任主教”的說法,是第3世紀的西波來特Hippolytus之後才出現的。並且第3世紀中葉,當北非迦太基主教居普良Cyprian與羅馬主教司提反Stephen彼此對“洗禮”的看法不同時,也只有互表尊重。雖然司提反引用了《馬太福音》16:18來支持“繼 承彼得論”(所謂彼得是磐石,是羅馬首任主教),也未能說服對方。等到第4世紀,羅馬主教達馬索Damasus在382年大肆推銷“繼承彼得論”,才開始 產生重要影響。

          羅馬主教在持守護衛純正信仰上,向來為眾主教之首席。在羅馬帝國西部,羅馬主教早就成為西部教會的領導人;342年的賽狄 卡會議Serdica Council已經規定西部教會的任何爭端,必須上訴羅馬主教,由他指派裁判官來定案。利歐一世Leo I任職羅馬主教期間(440-461),表現卓越領導,提升羅馬主教的威望:他所寫的《大卷》,領導教會制訂《迦克墩信經》;是他在452年羅馬城將被傾 覆時,出面與匈奴王求和,保住了羅馬。利歐是第一位成功將“羅馬教皇權”建立在“繼承彼得論”上的人。

            後來,杰出的大貴格利 Gregory the Great在羅馬主教位上(590-604),鞏固了教皇制在中世紀的發展:他與蠻族倫巴人簽訂合約,派遣官員治理義大利城鎮,擴張教皇的世俗權力,推行 修道運動,改進崇拜儀式,著作教牧指南,差派宣教士等,貢獻良多。貴格利之後的歷任教皇,漸漸與倫巴人及東羅馬皇帝發生衝突,於是尋求法蘭克人的支持。

          皮平Pepin於751年獲教皇支持,成為法蘭克國王;他於756年捐獻土地給教皇,從此教皇擁有屬世領土。後來,皮平之子查理曼Charlemagne在 800年被教皇利歐三世加冕,封為“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此舉表明教皇之權高過世上君王,教皇制度在中世紀的政治社會地位,已經根深蒂固。

結論

           “主教制”在第2世紀末期的興起,從“主教為首席”開始,到了後來變成“主教為君王”。羅馬主教站穩西部元首之位;東方則由亞歷山大主教與康士坦丁堡主教爭 雄,最後由康堡主教長得勢。羅馬主教力爭自己為全世界主教之首,給中世紀“教皇制”鋪路。此後教會內外政治鬥爭層出不窮,使得中世紀成為“黑暗時代”。

           羅馬天主教的“教皇制”的人本專制,使中世紀“無聖經可讀,無福音可傳”,所以教會亂象橫生,信徒困苦流離。16世紀的“宗教改革”,在馬丁路德,慈運理, 加爾文等改教家帶領之下,改革教會歸回聖經,歸回第一世紀教會的純正信仰生活。他們都指出:真正的“使徒傳承”,不在於自稱延續使徒的職位權力,乃在於忠 心傳講使徒所傳的聖經福音。

          在教會治理結構方面,瑞士與歐洲各地的改革宗教會,以及蘇格蘭的長老會,都恢復了初代教會的“眾長老治會”, 最為徹底。德國與北歐的路德宗,雖然恢復長老的職分,但是仍然保留主教監督制。英格蘭的聖公會,則仍是仿效天主教遵行“主教監督制”。由聖公會發展出來的 “衛斯理宗”循道會,也是“主教制”。另有些宗派採取由“會督”與“教區長district superintendent”在上治理,仍是“主教制”的延伸。另外,靈恩派中流行的“使徒團隊制”,也是換湯不換藥的,由自稱“使徒”的人在上領導。

           如果教會中是由“主任牧師”或“創會長老”一人作主,則也屬“主教集權制”。這人可能成為獨裁者,自己作最終的決定。他會覺得他帶領的教會,是屬於他的,怕 他人奪取他的權柄,或教會不照著他帶領的方向行。但是,聖經指明基督是教會之首,而不是牧師或長老。在《林前》1:12-13,3:3-9,保羅明確地反 對個人主義,任何教會或基督徒團體不是屬於個人的。以一位領袖為中心的個人崇拜,是不合聖經的。

          “眾長老治會”是長老們一起作出決定,若 他們彼此意見不一致,則以多數長老的共同決議定案。總之,長老們應該同心禱告與溝通,直到達到共識。雖然長老團的治理,不如“主教獨裁”的省時又省麻煩, 然而遵行聖經才是真正有福的。上帝藉聖靈感動眾長老同心事奉,賜給一群領袖有謙卑的心,使他們可以同工,互相學習彼此監督,領導教會。

作者為美國西敏神學院歷史與神學博士。現在北加州灣區聖經歸正教會( http://www.biblerc.org/ )牧會,並在基督工人神學院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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