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基督徒可以吃血吗”?(辛立)2019.05.11

辛立

前文《基督徒可以吃血吗?》得到读者的热烈回应,有赞同,有疑问。不管意见如何,衷心感谢每一位弟兄姐妹的分享。对于一些疑问,容笔者在此统一做些解答。

首先,关于不可吃血,虽然确实并非基要信仰中关乎真理与异端的核心问题,但也不是无足轻重的。

在国内传统的家庭教会,“基督徒可否可以吃血”原本不是问题。因为从《创世纪》到《使徒行传》,圣经都清楚地教导“不可以吃血”。之所以引发困惑,很大程度上是一些海外华人教会或传道人,以“释经学”的方式,将“基督徒可以吃血的教导”带到国内家庭教会。在一次“传道人培训”大会上,“因基督徒可以吃血”引发争论的结果,就是一些传统的家庭教会、不再参加这样的聚会了。这也是我在国内宣教7年时,常常反思的问题之一:大浪淘沙之后,海外教会或基督徒,留给国内家庭教会的“金银宝石”或“草木禾秸”是什么?

回到“基督徒可以吃血吗”的主题,我们先来看基本的“释经学”原则:

第一,如果说基督徒可以吃血,就需要直接拿出圣经的原文来。没有的话,其他的结论就只能说是“推论”。因为无论列举耶稣所说“从外面进去的不能污秽人”(《可》7:15);保罗所说“凡物都可吃”(参《林前》10:25);以及基督徒可凭信心吃各样“食物”,都不能想当然的将“血”包括在这些食物内。

因为在圣经中明确的说:血代表生命。历史上传统的以色列人,也从来不敢将血当作食品;这和中国人将血和食物混为一谈,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我强调的,必须根据圣经明确的原文,将其中的真理诠释出来。而不是根据自己的想法或文化传统,把圣经本来没有的东西加进去。

第二,圣经展现出“渐启明(渐进性启示)”的释经学原则,但绝不会前后自相矛盾。保罗不会一方面遵守《使徒行传》15章所记载耶路撒冷会议关于“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的决定;另一方面又鼓励或允许信徒们吃血。

因为耶路撒冷大会的宗旨是:“现在为什么试探神,要把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放在门徒的颈项上呢?”(《徒》15:10)既然在会议没有拿去“禁戒吃血”这一条,那它就不是“放在门徒颈项上的轭”或者“法利赛人式的律法条文”。圣经的一贯性,清楚证明保罗立场的一致性——他所说的食物,不包括血。圣经的渐启明性,从未提及凭著信心可以吃的食物中包括了血。

第三,对保罗所说“凡物都可吃”,要了解他具体所指的环境以及对象。这里的“食物”或许包括曾经祭拜过偶像、又被拿到市场上出卖的食物;但是,这和在祭拜偶像的现场享用这些食物,完全不同。保罗将这两方面分得很清楚。保罗在允许凭著信心吃或不吃外邦人食物的同时,对有一类的“食物”坚决反对、坚决不允许门徒吃:“我乃是说,外邦人所献的祭是祭鬼,不是祭神。我不愿意你们与鬼相交。你们不能喝主的杯,又喝鬼的杯;不能吃主的筵席,又吃鬼的筵席。”(《林前》10:20-21)

所以,千万不要把保罗所说“凡物都可吃”的范围,无限度地夸大。释经学有一条基本原则是,千万不要用不清楚的经文、解释清楚的经文。既然耶稣和保罗都没有清楚地说“可以吃血”,我们就不要用他们论到“食物”时的相关教训,得出这样的结论:耶稣和保罗说过:基督徒可以吃血。

第四,圣经中的记载,虽然经历了时代的变迁,环境的变化,但原则是不会变的。把圣经在过去历史条件下的要求,应用在当今的实际情况中时,一定先要总结出原则。比如,“可以吃血”,就要拿出这样要求的原文、和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则。“不可以吃血”,也要给出不可以吃的原文、和之所以不这样做的原则。“不可以吃血”是圣经的一贯要求。不可以吃血的原则是以《创世纪》尊重神所创造的生命为基础。所以,我们现在不吃血,是从最基础的生活层面开始,尊重神所赐的生命,脱离容易缠绕我们的罪,特别是私欲的喜好,凡事讨神喜悦。

在“释经学”的基础上,我们再进入具体的应用:

以恩典进入基督信仰的人们,要不要在恩典的基础上,遵守神在圣经中的教训?如何从全备的福音真理中遵守神的话?这是非常重要、也是很大的课题。我只能从个人的角度,

谈一点点看法:

现在教会中,有的弟兄姐妹一听到遵守神的教导、训词时,很容易反弹,并斥之为“律法主义”。更有一些自认为熟悉圣经的人,用保罗书信中的个别话语,来否定圣经的完整教训。这都是需要认真思考的。

其实,“律法”这个希伯来文的本意,是指“教训、训诲”。基督徒谁敢说不遵守圣经的训诲、教导呢?也许没有人敢这样说。但在实践中,处处都是。比如“不尊重生命“的具体表现就有很多。在许多敏感议题上,我们基督徒的生命形态所表现出来的“立场”、“特质”,和不信的人有没有太大的区别?这与我们如何将真理完全地应用于我们的生活实践中,密切相关。这也是我写作“基督徒可以吃血吗”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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