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性婚姻的背後(譚克成)

譚克成

本文原刊於《舉目》33期

          2008年6月16日,加州開始正式頒發婚姻証書給同性戀者。在向全世界廣播的電視畫面上,大家看到一對對自稱相愛數十年的中、老年同性戀者,舉行結婚儀式,過程充滿人情味,似乎讓人聯想到過往的法律不允許這些人結婚,是不近人情、心腸冷酷的。

          基督徒大多充滿愛心,看見這種同性互吻的情景,一方面雖然心裡有點不舒服──似乎他/她們一直受到社會的壓迫,現在終於得到平等待遇,也因此同情他/她們 ──但另一方面,按聖經和牧師的教導,同性戀行為不合乎神的律法,是神所不喜悅的。可是在互聯網上,有些“同志神學”的網站卻說聖經只說神不允許同性戀濫 交,並不阻止忠心不貳的同性婚姻。基督徒對這些互相衝突的觀念,該如何定位,鑑別真偽呢?

同志神學不合聖經

             基督徒首先必須查考神的話,看看同志神學的說法是否正確。首先在《創世記》2章18節:“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神就 造了一個女人(夏娃),作亞當的配偶,這就是婚姻與家庭的開始。在新約時代的《羅馬書》7章1-3節,保羅解釋婚姻的契約和夫妻關係的合法性時,都只提及 一男一女為婚姻的單位,從未加上同性婚姻關係也是合法的。以上兩點都否定了同志神學說神定的婚姻包括同性婚姻的說法。

         《羅馬書》1章 26-27節說:“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 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這段經文清楚地說明,神認為同性戀的性行為是“羞恥的事”,這種“妄為”是會得“報應”的。 在舊約《利未記》20章13節的律法,同性戀的性行為如同姦淫罪一樣嚴重:“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從以上兩點來看,同性戀性行為在神眼中是可憎可恥的,神有權判以死罪。既然同性婚姻包括同性之間的性行為,那神又怎會允許同性婚姻呢?故此,神不允許同性戀和同性婚姻是毫無疑問的。同志神學的說法只是蒙騙對聖經不熟悉的人,是曲解聖經的“假師傅”(《彼後》2:1-3)而已。

           同志神學的背後,都是同性戀組織的策劃者,以播放假道理迷惑無知的人。在加州柏克萊有一所新派神學院,叫Graduate Theological Union,其中一所名為School of Religion的神學院,就是專門教導“同志神學”、曲解聖經的學院,就如披著羊皮的狼(《太》7:15)。

同性婚姻的假象

            同性戀者在大眾傳媒中為他/她們追求同性婚姻合法化所做的辯解,是以民權和婚姻給與的福利為理由。用這兩點作先鋒是強而有力的,在民主社會中經常會無往而不利。

        首先我們看民權的理論,常用的例子是美國以往曾因歧視少數族裔,而禁止異族通婚。這當然是不公平的,故此,他們推論,現在禁止同性通婚也不公平。同性戀人士 將他們喜歡的性愛方式納入民權範圍,是一個誤導社會的論証。因天生“膚色”不同受到歧視,固然需要導正;但同性戀者以“性喜好”不同,而要求民權上的平等 對待,給予“結婚”的權利,就是魚目混珠了。例如,有人有特殊的性喜好,喜歡與幼童發生性行為;有的是亂倫的喜好,或喜愛多人雜交,甚至與動物交歡。他們 若說天生如此,以民權的藉口為由,政府是否就應該賦予他們“結婚”的權利呢?故此將民權和性喜好混為一談,是誤導大眾。

            第二點是婚姻給與 的福利。在美國,剝奪別人的福利是很嚴重的事,故此,同性戀者利用這點扮演受害者,便容易博得大眾同情。可是我們要看清楚事實,同性戀者的宣傳給人一個錯 覺,以為同性戀者都渴望結婚。但事實上歐洲和加拿大同性婚姻合法後,多年來只有大約4%的同性戀者註冊結婚。例如瑞典,同性結合在1994年開始,至今只 有2%同性戀者註冊結婚(註1);在荷蘭,1998年實行同居法,2001年通過同性婚姻合法,至今只有3%同性戀者結婚(註2),95%以上的同性戀者都選擇不結婚,同性戀者宣傳渴求婚姻的假象,不攻而破。

           同性戀心理學家Michael Bailey說,已同居的同性戀者,大都只會在同居第一年對伴侶忠心,而大部分在五年後都會有其他性伴侶(註3)。例如,在2004年參與控訴加州政府要 求結婚的亞裔女同性戀伴侶,在2008年已宣告分手。故此,同性婚姻合法化不是普遍同性戀者追求的目標,只是他們的工具,使大眾接受同性戀是正常的,而在 教導下一代接受同性戀時,更能無往而不利。

同性婚姻的背後

           同性婚姻的背後,隱藏了 同性戀運動的秘密。美國人口中只有2%是同性戀者,但他們強大的影響力左右了傳媒,娛樂,教育和政治。在60年代的性解放運動後,娛樂事業屢屢將道德的底 線拉低,美國社會對性的看法漸漸採取容忍和開放的態度。數十年來很多人被洗腦而接納了同性戀,進而漸漸接納同性婚姻,卻忽略了這樣的轉變,會禍害社會和下 一代。

           1972年2月,大約有200位來自85個不同同性戀組織的領袖,在芝加哥開了一個大會,同意頒佈一份“同性戀權益政綱”,內有17項在州政府和聯邦政府中要爭取的事項。到2005年,同性戀運動的“同性戀權益政綱”,大部分都已實現,只差四頂:

1. 同性婚姻合法化
2. 男娼,女娼合法化
3. 廢除合法性交有年齡限制
4. 婚姻應不限人數,不限性別,集体婚姻可享法律福利

同性戀運動逼迫社會

           同性戀者從1970年代就開始計劃,推出同性戀運動,透過傳媒,不停宣揚同性戀者是被歧視的受害者,以搏取社會同情,繼而將他們的性愛好變成一個民權運動, 自稱是少數民族,所以應受法律保護。同時進入政府各部門,與政綱自由開放的黨派聯合,取得掌權者的職位;控制立法權,推行有利同性戀權益和同性戀正常化的 法律,以官方勢力逼人民接受同性戀,更以教育途徑教育下一代同性戀是正常的。對不同意的人,則以恐嚇和政治力量強迫他們接受。

           在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和地區中,可看出隨著時間,社會愈加敗壞。以下舉出一些國家在同性婚姻合法後,墮落程度愈嚴重的例子:

          1. 三年:2005年,加拿大國會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因為同性戀者不能生育,只可領養或找捐精或捐卵子的人助產,因此,Ontario上訴法庭宣佈,嬰兒的出生紙上可以有任何數字的“父母”;另外,加拿大的牧師,已不敢說同性戀是罪。

           2. 五年:2003年,美國麻省高等法院宣判同性婚姻合法。這五年來,幼稚園至高中學生,在學校中接受強迫性的同性戀性教育,小學生也需在學校慶祝“同性戀驕 傲日”,就如日本改寫教科書中侵華歷史一樣。在2005年4月27日,一位名為David Parker的父親,因反對學校向他的六歲幼稚園的兒子教授同性戀課程,而被警察拘捕,以後不准他進入學校。

           3. 七年:荷蘭在1998年實行同居法案,2001年接受同性婚姻。娼妓也都合法,合法性交年齡已降到12歲。不單如此,荷蘭還通過了毒品合法化,政府開辦毒品注射室,聘有護士派發針筒,青年人自由出入注射毒品,若因過量而倒下,便由政府送往醫院救治。在荷蘭,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亂倫已被政府接受,不被起 訴。

           4. 七年:葡萄牙在2001年讓同性結婚。2002年末,葡萄牙的一所兒童收容所內,有過百名男童被十名葡萄牙社會知名男仕強姦,其中包括兒童院院長,電視名嘴,社會黨發言人和前葡萄牙大使等,他們雖被捕和控告,但因葡萄牙的合法性交年齡是14歲,很多罪控都因無效而被撤消,引起公憤。

           5. 14年:瑞典在1994年開始同性婚姻,不但如此,兄弟姊妹互相通婚已成合法,而普遍人民都隨意同居,婚姻幾乎不存在。在2003年6月,一位名Ake Green的牧師,因為依聖經講道,說同性戀是罪,而被法庭判監一個月。

           6. 15年:挪威在1993年同性婚姻合法,人們對結婚不再重視。2000年,50%出生的嬰兒來自未婚媽媽,在Nortland縣的教堂都掛上同性戀彩紅旗,當地80%第一胎出生的嬰兒沒有爸爸。

            7. 19年:丹麥在1989年接受同性婚姻,道德水準便每況愈下。到了2004年,丹麥的教育部拍攝一套給青少年性教育的錄影碟,光碟中包括了人獸交和人吃糞便的畫面,一位國會議員還將影片放上他個人網站。

同性戀性行為威脅生命

           同性戀行為,在數千年人類歷史中,都被認為是病態,直至1973年美國心理學會在同性戀組織高壓的手段下,宣佈同性戀不是病態,同性戀行為便在一夕間變為 “正常”。可是據美國疾病研究中心(註4)報告,男同性戀者平均一年有60個不同的性伴侶,而一生平均有1,000個性伴侶。男同性戀者因為肛交的原故,互相傳染以下的疾病:愛滋病,梅毒,各種性病,大便失禁,肛門破裂,肛門癌,痔瘡,性器官潰爛,直腸傳染病,肝炎A、B、C、D形,肺結核,及各種腸胃 病。

           Paul Cameron博士在1993年研究報告說,由於同性戀者潛伏多種感染,他們的壽命大大減短。男同性戀者的平均壽命是42歲,若染上愛滋病的,壽命則是 39歲;女同性戀者的壽命平均是44歲(註5)。同性戀者的一般精神病是普通人的3倍(註6)。在同性戀家庭中,男同性戀有30%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女同 性戀有48%發生家庭暴力(註7)。比較上,美國普通家庭只有12%發生家庭暴力事件。這種種的事實怎可強辯同性戀是“正常”的呢?

同性戀危害兒童
美國男性人口中,只有2%是同性戀者,但性侵犯兒童的罪犯中,有35%是男同性戀者(註8),而同性戀者會比異性戀者性侵犯更多兒童(註9)。天主教裡侵犯 兒童的案例,90%都是同性戀神父性侵男童,而在同性戀日漸被正常化的大環境下,同性侵犯兒童在學術界漸被正常化(註10)。被性侵的兒童,只懂得以性來與其他男人交往;當他們長大後,便向年幼者重施故技,侵犯同性兒童。故此,雖然同性戀者大都沒有兒女,同性戀人口卻可不斷增加。

          有一個叫NAMBLA的 “北美男人和男童相戀組織”說:“八歲以上才有性行為已太遲了。”此組織提倡,兒童不能有性行為的想法是不正確的,不論什麼年紀的兒童都有權作任何事;他 們也強調戀童者也有民權,並強力支援同性戀運動。

           在同性戀未被社會接受前,大學的學術界首先提出同性戀可能是正常的理論,社會繼而慢慢接 受。現在的一些大學裡,一些教授正提出“跨代雙戀”可能也是正常的,也有說“跨代性行為”可能不會傷害兒童。這樣,今天讓同性戀和同性婚姻合法化,他日 “戀童”和“跨代婚姻”也許也會合法。(看荷蘭和瑞典的例子)

同性戀不是天生

          同性戀是一種性行為的愛好,會受客觀環境和主觀衝動影響,科學家至今仍未証實有同性戀基因。不單如此,據Robert Spitzer博士報導,不少過去是同性戀者,憑著他/她們的信仰、自制力、良知和輔導,可成功地脫離同性戀,返回異性戀的生活(註11)。如果這些人的 同性戀傾向真是天生,應沒有一人可以變回異性戀者。同性戀是一種病態,應接受治療,不應被歧視,但卻不應將之正常化。

影響深遠

            同性戀組織用法律的攻勢,將矛頭指向社會的保守派,迫其閉嘴。對社會上中立或不懂內情的人仕,便經傳播媒介和娛樂界灌輸“同性戀者是被逼害的一群”的形象, 大眾應同情他們。這些策略施行多年,離成功之日不遠矣(2006年上映的《斷背山》便是一好例子)!根據CNN和《今日美國》過去十年的民意調查,美國的 成年人在1996年只有27%接受同性婚姻,到了2004年已升到41%;而青年人在1996年只有41%接受同性婚姻,但到2004年卻升至59%。

            加州是美國人口最多的州,其影響力舉足輕重。從外州來的同性戀者,可在加州結婚,然後回到別州要求該州政府,承認加州的婚姻証書,否則便控訴該州政府(註: 同性戀者聯合如ACLU等有力的律師團体,常以訴訟威嚇社會,上至政府,下至平民百姓),慢慢逼使全美國都要接受同性婚姻。此外,加州的教科書都要改寫, 將家庭和婚姻的定義改為包括同性婚姻的結構,教科書商會將加州的教科書賣給其它州的學校,繼而改變美國兒童的婚姻和家庭觀念。

教會應否接納同性戀者?

          在當今局勢中,教會遭遇更大的壓力,“是否應接納同性戀”,便成為教會的話題。首先我們應明白同性戀者對教會的要求,和“接納”的定義。進入教會的同性戀者可分兩大類(類型的分別是基於他們的“動機”):

           第一種是對自己同性戀傾向或行為感到不對而想改過的人。根據Nation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Therapy of Homosexuality(國家同性戀研究和治療協會)的報導,同性戀傾向不是天生的,想脫離同性戀的大有人在。這些人很多是年幼時被同性戀者姦污了,他們經過心理治療或宗教帶來的生命改變,終能變回異性戀者。

           所以假若這類同性戀者想要求教會“接納”他們,讓他們在基督的愛中悔改,繼而脫離同性戀生活,教會不應將他們拒於門外。讓罪人悔改,歸向正義,是教會的責任。同性戀者需要與同性朋友建立健康的友誼和支援網,才容易脫離同性戀的生活,教會可以提供健 康的生活環境和精神支援。幫助同性戀者的事工,可參考 www.exodus-international.org 。

            第二種是認為同性戀是正常的行為,而要求教會“接納”他們,並准許他們在教會事奉,甚至教導等。他們加入教會,目的可能是要改變教會的神學觀點,由篤信聖經的原則改為自由派神學,亦即:聖經不一定是神所啟示的書,故內容不需盡信,應採取人文主義或存在主義的方法,以時代潮流或個人喜好來決定什麼是對或不對, 用浮動和迎合潮流的道德標準來決定“接納”同性戀行為不是罪。

           於是,同性戀者被“接納”加入教會後,他們仍可繼續同性戀的行為,教會不會勸告,也不會批判,牧者甚至曲解或忽略聖經描寫同性戀是罪的章節。這種“接納”,其實是要求教會妥協,要教會不守神的道,而向同性戀者屈膝,這就是他們的動機。

敬畏神?敬畏人?

           教會是彰顯神的愛的地方,但也是堅守神的道的地方,假若害怕得罪人,多過得罪神,將神的話曲解,以迎合人的潮流,那就是將人的情慾抬到高於神的教訓,這種教 會與聯誼會便沒多大分別。可悲的是他們掛著教會的牌,向人宣揚假的道,就如聖經警告教會所說:“從前在百姓中有假先知起來,將來在你們中間,也必有假師 傅,私自引進陷害人的異端,連買他們的主他們也不承認,自取速速的滅亡。將有許多人隨從他們邪淫的行為,便叫真道因他們的緣故被毀謗。”(《彼後》 2:1-2)

          教會對同性戀應該採取什麼態度?應該用什麼原則去“接納”同性戀者呢?答案就在是否讓教會來幫助他們脫離同性戀,或是要教會向同性戀者屈膝,讓他們改變教會的神學信仰。教會需作一個決定!

阻止加州同性婚姻──挽救世世代代

          2008 年5月15日,加州高等法院以四對三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而在同年6月2日,由五位加州公民提議,111萬加州選民簽名和議的“保護婚姻法”,已被納入 2008年11月大選的加州提案中,名為第8號提案(Proposition 8)。加州選民有機會將“一男一女婚姻”放入加州憲法中,使其成為加州唯一合法的婚姻。這也是加州選民唯一的機會,否決高等法院通過的同性婚姻。基督徒應 努力推動和參與投票,以保衛神定下的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在領導保護婚姻的法案運動中,華人圈子佔重要角色的組織有:傳統家庭促進會,大使命中心,美國回 歸真神運動,南加華人基督徒支持婚姻修憲聯盟等。

          這次修憲是否成功,有賴加州每位選民參與投票,這是挽救世世代代道德和健康的生死關頭。加州公民可採取以下行動:

1. 選民登記

         如具有美國公民資格,從現在起至9月底止,請登記成為加州選民。選民登記表可到各郵政局索取,然後填寫、簽名後,寄到投票局。

2. 教育親友

            將以上資料向親友講解,幫助他們登記成為選民。

3. 作義工

            幫助教會和傳統家庭促進會等機構,推動11月大選前保衛婚姻的行動。

4. 推動投票

             在11月投票(或缺席投票),並且提供親友到投票站的交通接送。

          如需幫助,請電408-636-0037傳統家庭促進會查詢;email: tfccal@yahoo.com 。多謝你的參與。

撰稿:傳統家庭促進會(www.tfcus.org)

註:

1. Scott Shane, “Many Swedes Say ‘I Don’t’ to Nuptials; Unions” Baltimore Sun (January 16, 2004): 1A.
2. “OLR Backgrounder: Legal Recognition of Same-sex Partnerships,” OLR Research Report (October 9, 2002): 1.
3. J. Michael Bailey, The Man Who would be Queen, Joseph Henry Press, 2003, p.40.
4.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statistics, 1981.
5. http://www.familyresearchinst.org/FRI_EduPamphlet3.html
6. Stanford et al., Arch Gen Psychiatry, Vol. 58, 2001.
7. Susan Turrell, “A Descriptive Analysis of Same-sex Relationship Violence for a Diverse Sample.” J. of Family Violence, Vol. 13, 2000, 281-293.
8. K. Freund et al., Pedophilia and Heterosexuality vs. Homosexuality, Journal of Sex and Marital Therapy 10 (Fall 1984): 197.
9. Freund, K. and R. I. Watson, The Proportions of Heterosexual and Homosexual Pedophiles Among Sex Offenders Against Children: An Exploratory Study, Journal of Sex and Marital Therapy 18 (Spring 1992): 3443.
10. Rind, Bruce, Tromovitch, Philip, and Bauserman, Robert. (Temple U. Dept. of Psychology, Phila., PA)., A Meta-analytic Examination of Assumed Properties of Child Sexual Abuse Using College Samples.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998 (July), vol. 124 (1), 22-53.
11. Robert L. Spitzer, 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 Vol. 32, No. 5, October 2003, 403-417.

作者來自香港,在美取得生物工程學博士學位。現除經營自己的公司外,並擔任三藩市華人家庭聯盟會會長,傳統家庭促進會總幹事,經常在各地演講。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

Discover more from OC举目网站

Subscribe now to keep reading and get access to the full archive.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