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愛、不講理的地方?(李光陵)

李光陵

本文原刊於《舉目》26期

        最近幾次聽到有講員和主內弟兄姊妹說:“家,是講愛的地方,不是講理的地方。”乍聽之下,還蠻有道理的。在這個缺乏愛的世界裡,要找到一個有愛的團体還真是不容易。因為在世俗社會的競爭中,人們你爭我奪,得理不饒人。能以愛和真誠相待的,真是鳳毛麟角。

         所幸人世間還有“家”,讓人們能彼此接納、互相幫助。在家裡,我們能夠感受到愛,無私無悔的付出與給予。我們能夠一起歡笑、一起流淚,不需要強顏,不需要掩飾。

         也許正是因為家是那麼的可愛、那麼的溫暖,因此聖經也以“家”來形容教會,“……這家就是永生神的教會……”(《提前》3:15)

         家固然是親情和愛的所在,但家中真的只能講“愛”、不能講“理”嗎?教會當然應該讓人感受到主愛的溫暖,得到主無條件的饒恕與赦免,但教會真的不講理,只講愛嗎?

        答案是否定的。家和教會,不但要講愛,也要講理!

        為什麼呢?因為理與愛無法分割。理是把愛彰顯出來的要件,就如同一顆寶石,必須藉助光的照射,才能顯示出燦爛的光芒。沒有“律法”把罪的事實顯明出來,就無法感受到什麼是饒恕,什麼是真正的愛。

家中的愛與理

         從家庭方面而言,作父母的,除了提供物質生活的必需,以及給予愛和溫暖之外,還有義務與責任,指導、督促孩子。為人子女的,聽從父母的訓誨與管教,是得智慧 之道。這在聖經《箴言》裡到處可見:“我兒,要聽你父親的訓誨,不可離棄你母親的法則(或作“指教”)”(《箴》1:8),“眾子啊,要聽父親的教訓,留 心得知聰明”(《箴》4:1),“杖打和責備,能加增智慧;放縱的兒子,使母親羞愧”(《箴》29:15),“因為誡命是燈,法則是光,訓誨的責備是生命 的道”(《箴》6:23),“智慧子聽父親的教訓,褻慢人不聽責備”(《箴》13:1)。

         隨著時代的改變,今天的父母是否應該“杖打”孩子,是備受爭議的。許多的家庭暴力,讓人更重視孩童被虐待事件,教育界更是嚴禁學校体罰。父母親如果管教孩童過於嚴苛,被鄰居檢舉了,還可能吃上官司,坐進監牢。

         幾年前,在芝加哥就發生了一件事。一位從中國來的學人,送了女兒一個戒指,女兒卻在公園裡把戒指弄丟了。回到家後,被父親責罵,打了一個耳光,斥令她回公園 裡把戒指找回來。女兒在公園裡慌張流淚找尋戒指的時候,被巡邏的警官發現了。上前盤詢,知道是被父親打了,於是到她家,把父親逮捕了,並且以虐待孩童的罪 名加以起訴。因為沒有綠卡,他差點被遣送回國!

         這件事在芝加哥地區引起軒然大波,特別是華人社區,更是為作父親的叫屈。經過代聘律師,聯名簽署,最後總算把這件事化險為夷了。

        那麼究竟今天作父母的,是否能“杖打”孩子呢?如果不能,那麼我們如何遵守聖經所說的“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疼愛兒子的,隨時管教”(《箴》 13:24)?“不可不管教孩童;你用杖打他,他必不至於死。你要用杖打他,就可以救他的靈魂免下陰間”(《箴》23:13-24)?

         解決之道在於,我們要正確瞭解“杖”的意義。“杖”在原文裡,的確是指棍棒,它象徵的是權柄,比如,摩西手中的杖。但它有更深的意思,就是引導,比如,牧羊人手中的杖,用來保護、支援和安慰羊群,“你的杖,你的竿,都安慰我”(《詩》23:4)。

        今天作家長的,不一定要有棍杖才能有權威,我們有的,是神的話(聖經),作為教導兒女的權威依據。

教會的愛與理

         在教會中,牧長、傳道人,當然更不可能使用棍杖來帶領神的百姓。但神的話是真理,是今天我們所需要的“杖”。

         保羅也提醒教會,在教會作領袖一定要懂得治家,這樣的人才能照管神的教會。“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會呢?”(《提前》3:5)這裡的“管 理”,有些英文聖經翻成“manage”,有“經營”、“治理”或“駕馭”之意。而“照管”則被譯成“care of”,有“照料”、“愛護”之意。

         乍看之下,“manage”比較講究的是原則、條理,而“care of”比較是講求愛心、關顧。但如果我們瞭解使徒保羅的用意,這兩個詞其實是在表達一体兩面:以正確的原則(聖經真理),來照顧家庭、教會,這是神的心意,也是神對每位父母或教會領袖的期許。

         換句話說,真理與愛心,是家庭與教會不能或缺的要素,它們是一個銅板的兩面,缺一不可。

         今天許多基督徒有嚴重的誤解,以為講理就不能有愛,或是有愛就不能兼顧真理。但這絕不是聖經的教導,也不是我們所認識的“道成肉身”基督的啟示。任何只要對 耶穌基督有認識的人,一定會被祂對世人的愛深深感動。祂是“好牧人;好牧人為羊捨命”(《約》10:11),祂“捨命,作多人的贖價”(《太》 20:28)。但主也很嚴肅地告訴我們,祂就是“真理”。耶穌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約》14:6)

        有些人看來,這句話多麼武斷、多麼絕情、多麼專制。但這是一個不能妥協的真理與事實。不能用任何愛心的理由,來妥協祂是人類“唯一”的拯救這一事實。基督的 “道成肉身”,不但要表彰神的恩典,也要顯明神的公義與真理。“道成了肉身,住在我們中間,充充滿滿的有恩典、有真理。我們也見過他的榮光,正是父獨生子 的榮光。”(《約》1:14)

聖經的愛與理

         聖經中充滿了描述了“神是愛”的經文,但聖經也告訴我們,神給我們這本聖經,為的是:“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提後》3:16)。聖經要告訴我們,什麼是神的真理,什麼是神的 心意。當人不能走在神的心意中時,在面對神的話語時會受到神的責備與導正。這是神“真理”的光照所產生的結果,也是聖靈透過神的話在人心中所作的工作。

         聖靈的工作其中之一,就是要使人得安慰,所以聖靈被稱為“保惠師”或“安慰者”。但主耶穌也告訴我們,這保惠師“就是真理的聖靈,乃世人不能接受的;因為不 見他,也不認識他;你們卻認識他,因他常與你們同在,也要在你們裡面”(《約》14:17),“要叫世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約》 16:8)

         當一個教會只講求愛心的付出,或只有一連串歡樂的活動,卻無人為罪悔恨、為義流淚、為審判自責的時候,這種教會已經流於世俗、與異教無異。

         老實說,在教會中講“愛”,是比較容易的。講“理”,總是不討喜的事。傳道人或教會領袖也很不容易,因為他自己也會落入試探或是失敗中,也需要一些責備與指正。

         既然沒有一個人是完全的,那麼是否就意味著,我們沒有資格來教導規勸人呢?《馬太福音》說:“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我就常與你們同在,直到世 界的末了。”(《太》28:20)“教訓他們遵守”,是大使命,也是“門徒訓練”的必修課程。作為教會的領袖,我們有責任對神的話語作忠實的教導,對弟兄 姊妹的失敗或錯誤,按著真理提出適當的糾正與關心。

結語

         在我們給與孩子們豐富的物質與全心的愛時,讓我們問一問,我們有沒有按著聖經,教導我們的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箴》22:6)

         在小組或團契的生活中,我們舉辦各種的活動,彼此關心、照顧的同時,是否能夠對正受罪惡捆綁的弟兄姊妹,提供真心的勸言,“坦白的責備,勝過暗中的愛。”(《箴》27:5,新譯本)

         唯願無論是個人的家庭,或是教會這個屬靈的家,我們都能活在神的“恩典”與“真理”中,在“愛”與“理”中取得應有的平衡。

作者為伊州三一神學院教牧學博士,現任加州聖荷西中華歸主教會主任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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