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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立學校與基督教信仰(賀宗寧)

賀宗寧

本文原刊於《舉目》20期

          很多人認為,美國是一個以基督教信仰立國的國家,但今天卻不允許在公立學校裡傳講基督教信仰,實在是不可思議。

           這種看法在基督徒家長中尤以為最,有些家長因而不願意將子女送到公立學校念書,以免孩子在公立學校的環境中失去了信仰。

           其實,美國是否是以基督教立國,以及在公立學校是否絕對不可談基督教信仰,這兩個問題,都是有商榷之處的。

            首先,讓我們看看美國建國時的情形。美國在1776年宣布獨立,在1789年通過憲法,選出第一位總統華盛頓。在同年,國會又通過十條憲法修訂案,稱為人權 法案(Bill of Rights),這十條修訂案于三年後(1792年)生效。雖然美國建國的領袖大多都是基督徒,但是,如果從人權法案來看,與其說美國是以基督教立國,不 如說美國的立國精神,是在于保護人民不會在宗教上受到政府的迫害。

人權法案與政教分離

            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的條文是:“國會不得制定關于下列事項的法律:設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從英文原文(註1)中可以看到,這條文有兩個重要子句:
一、政府不得立法設立宗教。
二、政府不得立法禁止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這兩個子句,在法律界一般簡稱為“設立”子句,及“自由行使”子句。這兩個子句的合成,就是美國憲法“政教分離”的精神。之間看似互相矛盾,卻是相輔相成。

            有關“設立”子句,美國的法院一般都以“勒蒙與柯茲曼”(Lemon vs. Kurtzman, 1971)一案的判例為原則,以以下的三點(註2)來決定政府(包括公立學校),是否違反了政教分離的原則:
1.任何法律必須有其世俗,非宗教的目的。
2.其主要效果必須不得促進或限制宗教。
3.該法律不得促成“政府與宗教的過度糾纏”。

            這三條測試標準,又稱為“檸檬測試驗”(Lemon Test),因為本案的原告“勒蒙”的英文意思就是檸檬。當時美國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波格,即以此為這三點命名。
而“自由行使”子句,則可以以下的三點來分辨:
1.每一個人都有選擇信仰與敬拜的權利。
2.此權力並非絕對的。信仰的權利不意味隨時可以將信仰付諸行動。
3.如果有強力的國家利益因素,政府可以限制或禁止某個宗教行為。
基于以上的兩個子句,讓我們來看看信仰與學校政策的一些問題。

可否在公立學校禱告?

            在1971年最高法院裁定勒蒙案以後,美國的各級法院都用“建立”子句,引申認為所有公立學校的教職員工,都是“政府膀臂的延伸”,所以學校不得有強制性的禱告,即使是非宗派性的禱告都不可以。因為,學校強制未成年的學生禱告,就等于是政府在幫助建立某個宗教。

           但是,在“自由行使”子句下,教師與學生均可以私下作個人的私禱。在這個原則下,許多法院都允許學校在每天開始的時候,可以有“靜默時段”。至于學生在靜默的時候是在禱告,還是胡思亂想,則是“個人自由”。

           在美國“聖經帶”(Bible Belt),不少的學校在舉行畢業典禮的時候,曾經由校方帶領禱告。後來也被判為違憲。但是在這判決的但書(即附加書)中,又特別指明,學校如果有非強制 性的活動,由學生帶領的禱告是合憲法的。筆者的孩子在高中畢業時,除了學校正式的畢業典禮以外,就又由家長會出面,在附近的教堂,舉行了另外稱為告別式 (Baccalaureate)的典禮。雖然不是必須參加,但幾乎九成的畢業生都到場。在這類的儀式中,學生就可以派出代表帶領禱告。

散發宗教性的文件

           如果學校有規定,可以代為散發校外團体的文件,那麼,對待宗教性與非宗教性的文件必須平等一致。但是,如果有宗教性的文件經由校方散發,會給人有校方在支持某個宗教團体的印象,那麼,這麼做就是違憲的。

            近年曾有華人教會的兒童福音團契(Children’s Evangelical Fellowship, 簡稱CEF),與學校打官司,要求學校代發他們課後活動的文件,因為該校代發了其它非宗教性團体的文件。最後,最高法院于今年初裁定,即使CEF是一個福 音性的團体,學校對其課後活動的宣傳文件,必須像對待其它非宗教性團体的文件一樣處理,不可以區別對待。

帶有宗教性的服飾

          雖然校方在服飾規定上,有相當大的權利,但是不可特別禁止宗教性的服飾。若學生的服裝有宗教性的信息,校方必須以處理其它帶有信息的服裝的規則去處理。
教師可以在自己的書桌上擺聖經或其它宗教性的物品。但不可以在上課的時候,要學生自習,而自己去讀聖經。也就是說,教師可以讓學生知道他的信仰,但是,不可以傳講他的信仰。

課程內容

          公立學校的課程可以教學生認識宗教,但不可以支持或帶領學生去相信某個宗教。教師的“自由行使”權,並不允許他們將自己的宗教信仰作為課程來教導。不可在上 課時間內,在校園進行宗教信仰的教導。但如果學生在上學的時間內有宗教活動,校方可以允許學生離校去參加。而校方若有活動是與某些學生的宗教信仰相抵觸的 話,校方不可勉強學生參與這些活動。

           有關這一問題,最近剛好在矽谷的Cupertino學區,有位基督徒老師威廉斯狀告學校,因為學校不 准他將一些美國獨立戰爭時建國先賢的文件,在歷史課堂上使用(當然這些文件都有很強烈的基督信仰)。校方對此則有不同的說法。相信這個案子,最後會由最高 法院來判決。我們可以拭目以待,看這個案子如何在政教分離上,再定下一個更清楚的界限。

           創造論不得在生物科學的課程中教導。但近兩三年, 從俄亥俄州開始,有些州允許對進化論進行批判,而不是通盤接受。另外,由于DNA、RNA等基本生物組織的複雜性,有些州開始開設“智慧設計論” (Intelligent Design)課程。這類課程並不明言有神,但因生物的基本組織包含複雜信息(complex information),而認為生物是有智慧的設計,而不是偶然的進化。

           這個新的嘗試還沒有經過美國各級法院的裁定,是否可以成為進化論以外的另一課程,尚在未知之中。

           至于學生可不可以用有宗教性的材料來做家庭作業,由于學生有“自由行使”的權利,所以可以在作業中採用或表達他的個人信仰。這樣的作業,老師必須以同樣的學術標準加以評鑒。但是,學生在課堂上口頭報告時,不可以藉機去傳揚他的信仰,或要同學去相信他的信仰。

借用校舍

           另一個華人基督徒常關心的事,就是基督徒團体可否借用公立學校的校舍,包括用來敬拜。雖然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裁決,但是,一般的準則是:如果校方答應租借校舍給非宗教團体,則他們必須以同樣的條件租借給宗教團体。

           所以,如果學校租借校舍給童子軍,或是中文學校,那麼,也必須租借給教會。
同樣的,如果有學生自行組織團契,他們也享有其它學生組織聚會的權利。

總結

           總而言之,美國的公立學校雖然受到政教分離的限制,卻也給與基督徒平等權利。既然美國法律相當尊重個人,所以,老師同學倒可以自由地在衣著上,表白自己的信仰,也有個人禱告的自由。

           學生也有結社的權利,包括成立基督徒團契(但不可有老師的帶領與指導,這是因為學校的員工,受到了“建立”子句的限制)。

            我們作為父母的,其實應鼓勵我們的子女,在學校裡將自己的信仰表明,因我們有“自由行使”信仰的權利。

註:
1.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原文為: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2.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的原文為: First, the statute must have a secular legislative purpose; second, its principal or primary effect must be one that neither advances nor inhibits religion; finally, the statute must not foster “an excessive government entanglement with religion.”

作者現居美國加州,1994年當選聖塔克拉拉郡教育委員,連任至今。
編按:歡迎大家就此話題進行更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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