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聖言(里程)

里程

本文原刊於《舉目》第5期

前言

        聖經是神的話語,新約作者將它稱為 “神的聖言”(《羅》3:2;《彼前》4:11;《來》5:12)或“聖言”(《徒》7:38)。神是真實的,神呼出聖經,因此聖經是真實的,這是“聖經無誤論”的演繹証據。(1)聖經沒有錯誤,因為它是神的話。這也是歷代教會的觀點。初期教會的信經(如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迦克墩信經、亞他那修信經 等)中沒有特別論及“聖經無誤”,但它們宣稱相信並持守的信條全來自聖經的教導。也許,在當時,“聖經無誤”是天經地義的事,沒有專門宣稱的必要。宗教改 革後,比利時信條(1619年),韋斯敏斯德信條(1646年)和各大宗派的信條中,才將“聖經無誤”信仰專門列出。(2)

       “聖經無誤”的定義在〈芝加哥聖經無誤宣言〉中有下列表述:聖經既是神默示的話,為基督作權威的見証,理當是絕對無謬的(infallible) 和絕對無誤的(inerrant)。

       “無謬”和“無誤”這兩個負面用詞有其特殊的價值,因為它們明確地保障了非常要緊的正面真理。“無謬infallible”一詞表明“既不誤導人,也不被 人誤導”的特性,所以,此詞在範圍用語上絕對地保証“聖經在凡事上都是確實、穩固,可靠的準則與指引”的真理。“無誤inerrant”一詞亦然,它表明 “毫無虛假或錯誤”的特性,所以,此詞保証“聖經所有的聲言敘述,都是全然真實可信”的真理。(3)

         然而,自文藝復興,特別是啟蒙運動以 來,人們高舉理性的大旗,挑戰聖經的權威。基督教內部也產生出自由神學,聖經批判學等思潮與之呼應,“聖經無誤論”遭到猛烈的攻擊。經過一百多年的激烈交 鋒,雖然這些攻擊的氣勢已衰,但殘餘猶存。有人正用更巧妙、隱蔽的方式傳播對聖經的懷疑。“聖經無誤論”是基督教信仰的根基,我們的一切信仰都來自聖經的 教訓。如果聖經有錯誤,基督教信仰將從根本上被動搖。“根基若毀壞,義人還能作甚麼呢”(《詩》11:3)?今天,我們仍應堅守“聖經無誤”的立場,不能 有絲毫疏忽。聖經博大精深,“聖經無誤”涉及很多內容。限於篇幅,本文只能就以下幾個方面作簡要的闡述。

聖經作者的宣稱

         聖經是神的話,這是新、舊約作者的一致宣稱。

         在舊約聖經中,“神說”,或“耶和華如此說”等字眼,超過3,800次。(4)例如,

       “神就對挪亞說:‘凡有血氣的人,他的盡頭已經來到我面前;因為地上滿了他們的強暴,我要把他們和地一併毀滅。你要用歌斐木造一隻方舟,…’”(《創》6:13-14))。

        “耶和華對亞伯蘭說:‘你要離開本地、本族、父家,往我所要指示你的地去’”(《創》12:1)。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要將這話寫在書上作記念,又唸給約書亞聽’”(《出》17:14))。

        “約書亞對百姓說:‘看哪!這石頭可以向我們作見証,因為是聽見了耶和華所吩咐我們的一切話,倘或你們背棄你們的神,這石頭就可以向你們作見証’”(《書》24:27)。

        “當烏西雅、約坦、亞哈斯、希西家作猶大王的時候,亞摩斯的兒子以賽亞得默示,論到猶大和耶路撒冷”(《賽》1:1)。

        “現今你去,在他們面前將這話刻在版上,寫在書上,以便傳流後世,直到永永遠遠”(《賽》30:8)。

       “耶和華的話臨到耶利米說:‘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如此說:你將我對你說過的一切話都寫在書上。’”(《耶》30:1-2)

        “在迦勒底人之地,迦巴魯河邊,耶和華的話特特臨到布西的兒子祭司以西結;耶和華的靈降在他身上”(《結》1:3)。

       “但以理回到他的居所,將這事告訴他的同伴哈拿尼雅、米沙利、亞撒利雅,要他們祈求天上的神施憐憫,將這奧秘的事指明,免得但以理和他的同伴,與巴比倫其餘的哲士,一同滅亡。這奧秘的事,就在夜間異象中,給但以理顯明;但以理便稱頌天上的神”(《但》2:17-19)。

        上面列出的,只是很少一部分經文。在聖經中,神也向撒母耳、大衛、所羅門、以利亞、以利沙、約伯等人說話。而十二卷小先知書,都是以“耶和華的話臨到xxx”或“xxx得默示”開始的。

        除了記錄神的直接話語外,舊約聖經中還有歷史、詩篇、智慧書,它們也是神的話語,如前所述,新約作者把舊約聖經視為“神的聖言”。粗略計算Nestle’s Greek Testament 的經文,約有引自舊約聖經的950句引句和提示;United Bible Society’s Greek Text 則列出2,500 段新約經文引用過1,800個舊約聖經的段落。(5) 而且,新約聖經把“經上的話”與“神的話”通用。比如,《徒》1:15-16,4:25分別將大衛在在《詩》41:9,2:1中的話說成是聖靈藉大衛的口 說的話;《來》3:7-9引用《詩》95:7-10的經文時,特冠以“聖靈有話說”,等等。

        使徒保羅說:“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3:16-17)。對這段著名的經文,有幾點是需要討論的。

        首先,“默示”一字的原文是複合詞,由“神”和“吹氣、呼出”二字的字根合成,直譯為“神吹氣”,在新約聖經中僅用過這一次。聖經中,神的吹氣象徵神大能的 行動(《撒下》22:16)和創造性的活動,如“耶和華神用地上的塵土造人,將生氣吹在他鼻孔裏,他就成了有靈的活人,名叫亞當”(《創》2:7);“諸 天藉耶和華的命而造;萬象藉祂口中的氣而成”(《詩》33:6)。“當保羅說聖經是‘神呼出來的’,他是以極其生動、淋漓盡致的語法描寫聖經是神非常獨特 行動的成品。”(6)“默示”可定義為:“神監督聖經的作者,使他們在聖經原稿中無誤地寫出祂給人的信息。”“監督”包含神與作者多元化的關係以及多元化 的資料;“寫出”顯示作者不是被動的速記員,而是主動的寫作者;“無誤”表明聖經為真理的宣告;“默示”乃是指聖經原稿。“第一要緊的,該知道經上所有的 預言,沒有可隨私意解說的;因為預言從來沒有出於人意的,乃是人被聖靈感動說出神的話來”(《彼後》1:20-21)。這是“默示”定義的聖經依據。“默 示”仍是一大奧秘,但其結果是:神呼出了聖經;人寫下了聖經;我們因此得著了聖經。(7)

        其次,是關於《提後》3:16這段經文的翻譯問 題。和合本聖經在這段經文中,在括號裡加了一行小字:“或作凡神所默示的聖經”。因為,有少數中、英文譯本是這樣翻譯的。但是,從原文文法分析,這種譯法 是不妥當的。這段經文的結構是:“聖經,神默示的和有益的”。其中,“聖經”是主語;“神默示的”和“有益的”是形容詞,其間有連結詞“和Και”相連, 平行地同為賓語;原文沒有謂語動詞,“是”是翻譯時加上的,因此,“是”可以在“和”之前或之後插入;在“和”之前插入較為自然:“全部聖經都是神所默示 的,而且是有益的”;插在“和”之後,也可以“神所默示的全部聖經也都是有益的”;但卻不應譯為:“全部被神所默示的聖經都是有益的”,因為沒有把“和 Και”字譯出來。(8)再者,聖經中其他與《提後》3:16的結構相同的經文,全都是按第一種譯法。例如,《提前》1:15應譯為:“這話是可信的,是 十分可佩服的”,而不是“這可信的話也是十分可佩服的”。類似的經文還有《林後》10:10,《來》4:13,等。(9) 這些討論並非咬文嚼字。有人認為,若《提後》3:16應譯為“全部神所默示的聖經”,就暗示有些聖經經文不是神所默示的。然而,這不可能是保羅的意思。他 在《羅》3:2中將聖經稱為“神的聖言”;在《提後》3:15中,保羅用“神聖的著作”一詞稱呼聖經;全部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所以是神聖的。神學思想的 預設,自覺不自覺地會影響人們的譯經和解經,願神憐憫我們。(10)

        第三,《提後》3:16中的“聖經”一詞,應該不是指六十六卷新、舊 約聖經。因為,保羅在寫此書卷時(66~67A.D.),全部新約尚未完成,《彼得後書》(~67A.D.),《希伯來書》(68~70A.D.),《猶 大書》(~80A.D.),《約翰福音》(70~90A.D.),《約翰書信》(~90A.D.)和《啟示錄》(~90A.D.)尚未寫成。在當時已寫成 的書卷中,新約作者宣稱他們是靠聖靈寫作的,其作品具有神的權威。比如,“我們所領受的,並不是世上的靈,乃是從神來的靈,叫我們能知道神開恩賜給我們的 事。並且我們講說這些事,不是用人智慧所指教的言語,乃是用聖靈所指教的言語,將屬靈的話,解釋屬靈的事”(《林前》2:12-13)。“若有人以為自己 是先知,或是屬靈的,就該知道,我所寫給你們的是主的命令”《林前》14:37。“那靠著從天上差來的聖靈,傳福音給你們的人,現在將這些事報給你們;天 使也願意詳細察看這些事”(《彼前》1:12)。

         類似的經文還有《林後》3:5-6;《加》1:7-8;《帖前》4:2,15;《帖後》 3:6,12,14等等。事實上,保羅在《提前》5:18中,已將只比《提摩太前書》(63~65A.D.)早寫成幾年的《路加福音》 (59~63A.D.)的經文(《路》10:7)與舊約正典經文(《申》25:4)相提並論,而彼得則已視保羅的書信為經書(《彼後》3:16)。 (12)在《提摩太後書》以後寫成的各書卷中,作者們也聲稱其作品是從神而來的(《約壹》1:1-3;《彼後》1:3;《啟》1:1-3;等等),而且也 都被收入聖經正典。所以,在原則上,將“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應用於六十六卷新、舊約聖經也是貼切的。

耶穌基督的態度

        基督教的“權威”是“啟示的神”,這啟示一方面是指“耶穌基督,那永活的道”;另一方面是指“聖經,那成文的道”。基督既認為聖經是為祂和祂的權威作見証,祂自己就藉著順服聖經來見証聖經的權威。基督的權威和聖經的權威是同一的。(13)

        主耶穌一直視舊約聖經為最高權威。有人統計,在四福音書中,主耶穌肯定引用舊約聖經有64次;在登山寶訓中,主很少引用舊約,但卻滲透著舊約的言語和思想。 (14)祂非常熟悉舊約聖經,一視同仁地當它們是歷史事實。尤其是那些有人不相信的書卷,祂更是引用。如《創世記》一,二章的記載(《太》19:4-5; 《可》10:6-8),大洪水(《太》24:37-39;《路》17:26-29),先知約拿的事蹟(《太》12:39-41)《路》11:29-32) 等等。在引用舊約時,祂綜覽整個舊約歷史的過程,從“創世以來”,一直到“這個世代”《路》11:51)。(15)

         主耶穌在引用舊約經文時也將“聖經”和 “神”通用。在《太》19:4-5,祂引用《創》2:24摩西說的一句話“因此,人要離開父母……”時,卻說:“那起初造人的……說:‘因此,人要離開父 母……’”。在任何討論中,當祂說“經上記著說”的時候,大概就是在為事情作結束了。在曠野受試探時,並無第三者在場,主耶穌仍引用聖經。對於三個試探, 主耶穌都用“經上記著說”對應,而且每次都是這樣結束撒但的試探。聖經是最後的權威,聖經的教訓一旦披露,討論也就完結。主耶穌戰勝試探,是依靠聖經的 話,而不是我們以為的靠著祂與天父相交等方法。(16)

          一方面,主耶穌一再強調,聖經是為祂作見證的:“你們查考聖經;因為你們以為內中 有永生;給我作見證的就是這經”(《約》5:39);另一方面,祂不惜捨棄生命也要順服、應驗聖經上的話。在彌留之際,祂仍念念不忘“為要使經上的話應 驗”(《約》19:28)。臨終時,聖經的話仍不離開祂的嘴唇:“我的神,我的神,為什麼離棄我” ?(《詩》22:1;《太》27:46;《可》15:34) “父啊,我將我的靈魂交在你手裡”(《詩》31:5;《路》23:46)。這是我們的主為聖經完全無錯誤作的生命見證。(17)

        主耶穌對安息日的教訓 (《可》2:27-28)、食物潔淨的教訓(《可》7:18-19)、關於祭祀的教訓(《太》9:13),等等,不是要廢止舊約律法,而是藉著祂的道成肉 身和應驗聖經的預言,成全舊約的律法,把它們帶入更高更深的層面:“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太》5:17)。

         主耶穌在世的日子,新約聖經的寫作尚未開始。但是,祂宣稱祂的話和舊約聖經的話都是真理,是神的話。“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劃 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5:18);“天地要廢去,我的話卻不能廢去”(《太》24:35)。

        其次,祂所應許的聖靈的工作,奠定了新約正典的默示 根基和寫作大綱。主耶穌對門徒說:“但保惠師,就是父因我的名所要差來的聖靈,他要將一切的事,指教你們,並且要叫你們想起我對你們所說的一切話” (《約》14:26);“我還有好些事要告訴你們,但你們現在擔當不了。只等真理的聖靈來了,祂要引導你們明白一切的真理;因為他不是憑自己說的;乃是把祂所聽見的都說出來,並要把將來的事告訴你們”(《約》16:12-13)。(18)這些應許固然並非特意或僅僅指向新約正典的默示,但原則上它們提供了形成正典所需要的一切。假若神定意要構成正典,祂必定這樣做。(19)

        第三,門徒們三年多與主耶穌朝夕相處,接受祂的訓練,領受了祂所賜 的從天父來的道(《約》17:8,14);同時,他們是主耶穌的生命和事工的目擊證人,擁有任何世代的人不能分受的獨特地位和權威。主耶穌也託付,授權他 們:“但我要從父那裡差保惠師來,就是從父出來真理的聖靈;他來了,就要為我作見證。你們也要作見證,因為你們從起頭就與我同在”(《約》 15:26-27);“父怎樣差遣了我,我也照樣差遣你們”(《約》20:21);“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太》28:20);“聽從你 們的,就是聽從我”(《路》10:16)。

        因此,使徒們很瞭解自己的使命和其教訓的屬天權柄。彼得和眾使徒在公會回答大祭司等人說:“我們為這事做見證; 神賜給順從之人的聖靈,也為這事作見證”(《徒》5:32)。希伯來書的作者放膽宣稱新約是“更美之約”(8:6),“起先是主親自講的,後來是聽見的人 給我們證實了。神又按自己的旨意,用神蹟、奇事和百般的異能,並聖靈的恩賜,同他們作見證”(《來》2:3-4)。使徒保羅則稱“我所傳的福音”(《羅》 16:25)在以前的世代是隱藏的,現在才“藉著聖靈啟示他的聖使徒和先知”(《弗》3:5);“但無論是我們,是天上來的使者,若傳福音給你們,與我們 所傳給你們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加》1:8)。

         基督對聖經的態度,應該也是基督徒對聖經的態度。

字句默示

        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默示不是機械的聽寫。因為聖經作者們寫作的風格、詞彙、語氣、習慣等明顯地各不相同;寫作的文体、資料來源等也不同。但在聖靈的引導、 管治之下,他們所寫出的都無誤地是神要他們說的話。另一方面,又有人認為,聖經的默示只是“概念”、“意思”的默示,絕對無誤;但神允許作者自由地選擇字 句,故可以產生人為的小錯誤。這種觀點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概念、意思是由字句表達的。有誤的字句怎能表達無誤的概念和意思?概念的默示必需基於字句的默示。而且,概念默示的觀點也與聖經的教導不符。

         聖經多次提到人的口。當摩西說自己是拙口笨舌時,耶和華對他說:“誰造人的口呢?誰使人口 啞、耳聾、目明、眼瞎呢?豈不是我耶和華麼?現在去吧!我必賜你口才,指教你所當說的話”(《出》4:11-12)。又如,“這是耶和華親口說的” (《賽》40:5, 58:14);“耶和華如此說:……你若將寶貴的和下賤的分別出來,你就可以當作我的口”(《耶》15:19);“但我對你說話的時候,必使你開口,你就 要對他們說:“主耶和華如此說……”。(《結》3:27);“於是耶和華伸手按我的口,對我說:‘我已將當說的話傳給你’”(《耶》1:9)。“注意耶利 米說,神是按他的口,不是按他的頭。”(註20)

        使徒保羅說:“我們講說這些事,不是用人智慧所指教的言語,乃是用聖靈所指教的言語,將 屬靈的話解釋屬靈的事”(《林前》2:13)。保羅強調的是“言語”和“話”。主耶穌的教導更細膩、生動。祂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 律法的一點一劃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5:18);“天地廢去較比律法的一點一劃落空還容易”(《路》16:17)“律法”可指摩西五經,也可泛指舊約聖經。

        “在此律法不是嚴格地專指誡命,而是概括舊約的一切話,正如主自己的話也必永存一樣(《太》24:35)。”(註21)“一點”是希伯來文中 最小的一個字母yodh,其大小、形狀與標點符號中的逗號(,)相似。(註22)字母雖小,若去掉了,所拼出的字也變了。“一劃”乃是希伯來文字母中的一 部分。這一劃存在與否會變成不同字母。字母?(beth)去掉一劃後,就變成了字母?(kaph),正像英文字母O和Q的差別一樣。(註23)主耶穌所強 調的是,聖經的經文,細微到每一個字母,都是不能改變的。事實正是如此。聖經中,一個字的性、數、時、態,都可能有重要意義。下面是幾個例子。

         《太》 22:41-46的對話。主耶穌問法利賽人:“論到基督,你們的意見如何?他是誰的子孫呢?”他們即時的答案是:“是大衛的子孫。”這答案雖正確,但不完 全。因為,按肉体說,基督是大衛的後裔;按聖善的靈說,祂是神的兒子(參《羅》1:3-4)。主耶穌希望法利賽人能瞭解並承認這一點,所以繼續問他們: “這樣,大衛被聖靈感動,怎麼還稱祂為主?”主耶穌引用《詩篇》110:1大衛的詩:“主(父)對我主(基督,大衛的主)說:你坐在我(父)的右邊,等我 (父)使你(基督)的仇敵作你的腳凳。”如果只是大衛的子孫,大衛怎麼會稱基督為他的主呢?唯一的答案是:基督是神,是大衛的主;又是人,是大衛的子孫。 這裡的關鍵詞是“我主”。而“我主”中的代名詞只是一點(,yodh)。主耶穌在這裡揭示的基督論僅繫於“一點”。(註24)

        《太》 22:23-33關於復活的事。撒都該人相信摩西五經,卻不相信復活。一次,他們用曾作過七個人的妻子的人詰難耶穌:“當復活的候,她是七個人中哪一個的 妻子呢?因為他們都娶過她。”主耶穌首先責備他們不明白聖經,不知道人復活後不再娶、嫁,而後引用人們很少注意的《出》3:6的經文教導他們:“‘我是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神不是死人的神,乃是活人的神。”因為,在原文中,“我是……的神”的動詞“是”為現在時“am”,意指亞伯拉罕、以 撒和雅各雖然在很久以前已經死去,但今天仍是活著的。這裡的關鍵是:“我是(I am)”而非“我曾是(I was)。主耶穌用一個動詞的現在時去支持復活的教義。(註25)

         另一個類似的例子是《約》8:58。主耶穌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 們,還沒有亞伯拉罕,就有了我。(Truly, truly, I say to you, before Abraham was born, I am.)”“還沒有亞伯拉罕”的動詞是過去時,而“就有了我”的動詞則是現在時。主耶穌用“I am”表明祂的先存性,宣稱祂就是那位“自有永有(I am who I am)”的真神(《出》3:14)。所以,猶太人聽見後要拿石頭打祂。同一個動詞(to be)的現在時和過去時,把神與人清楚地區別開來。

        主耶穌說:“我與父原為一”(《約》10:30)。這是早期教會三一神學衝突的鑰節。 神位唯一論(Monarchianism)將“一”解釋為“一個位格”,認為基督不是神,只是一充滿神能力的人(嗣子論),或只是神所表現的一種形態(形 態論);另一個極端是亞流主義,否認基督是神,認為基督是第一個被神所創造的,把“一”解釋為道德意志的合一。

        但若仔細分析這節經文,就很容易抵當這兩個異端的謬解。在此節經文中,“原為”在原文中是動詞“to be”的複數第一人稱?σμεν,表明神不是一個位格,反駁了神位唯一論;“一”在原文中不是陽性字εiζ,而是中性字?ν,表示一種素質或本性,即主耶 穌是神,是與父在本質上為一的,從而反駁了亞流主義。可見,一個動詞的“數”和一個名詞的“性”,與重大的基督教教義有何等密切的關係。一節只有六個字的 經文便是基督論以及聖父與聖子之間的關係的極至。(註26)

         使徒保羅說:“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提前》1:15)。我們很容易理解為 保羅指自己過去褻瀆神、逼迫人(《提前》1:13)說的。但是在原文中,“我是”是現在時“ε?μ?”(“我現在是”),而不是過去時“?μην”(“我 曾經是”)。這就引發了深一層的思考。那時,保羅已信主三十餘年,年近七十了。也許,因為他在光明中行,與神相交,神的光照出他所有的瑕疵,使他更深地認 識到自己的本質無良善可言。(註27)所以,謙卑是一個人屬靈生命的標記。越與神親密相交的人,越認識神的至尊至聖和自己的不潔不義,就越發儆醒、謹守和 謙卑、自律。“屬靈的驕傲”是不存在的。驕傲就不屬靈,屬靈就不驕傲。

        使徒約翰有些話常使我們困惑。他說:“凡住在祂裡面的,就不犯罪; 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為神的道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 為他是由神生的”(《約壹》3:6-9)。凡重生得救的基督徒都藉聖靈的內住而住在基督裡,但我們不也會犯罪嗎?難道我們一犯罪就不住在主裡,就失去救恩 而屬魔鬼了嗎?由神生的就不犯罪,但這不符合基督徒的實際生活 !問題出在不瞭解希臘文動詞的含意。

        在這幾節經文中,所有“犯罪”的詞(動詞和分詞)都是現在時;希臘文動詞和分詞(類似英文中的動名詞)現在時都是現在 進行時的意思。因此,這段經文可以這樣翻譯:“凡住在基督裡的,就不會繼續不斷地犯罪;凡過著完全悖逆神的、不斷犯罪生活的人,是未曾認識神的,是屬魔鬼 的。凡從神生的、就不會習慣性持續犯罪,因為神的道存在他心裡。”重生得救的基督徒有聖靈的進住,對罪十分敏感,雖會偶爾犯罪,但不可能一生過著犯罪的生 活,因為耶穌基督在為我們代求,聖靈會引領、感動、責備我們。(註28)這樣,明白了希臘文中動詞和分詞的現在時的含意後,疑團就自釋了。

        有時, 聖經所用的名詞的單、複數也能幫助我們更準確地明白經文的含意和拓寬我們思索的空間。比如,在《來》12:1,作者勉勵信徒“脫去容易纏累我們的罪”。有 人解釋說,這罪可能不是什麼大罪,而是些零碎、微小的、總是纏住我們、成為一生累贅的罪。這種解釋聽來使人感動。然而,這個“罪”字是單數,應是指內在的 “罪性”,而不是表現在外的各種罪行。

        又如《太》2:1記載,基督降生時,有幾個博士從東方來朝拜祂。我們很容易認為他們是志同道合的好友,相伴來見基 督。但在原文中,“東方”是複數,意指從日出之地的不同地方。原來,神從各處吸引人歸向祂;不同的人因朝拜基督而殊途同歸,成為一家。

        再如《王上》 17:1-7記載,以色列國大饑荒時,耶和華吩咐先知以利亞隱藏在基立溪旁,神應許說:“我已吩咐烏鴉在那裡供養你。”吩咐烏鴉供養先知,是曠古未聞之 事。神是怎樣吩咐烏鴉的呢?我們實難瞭解。更有甚者,“烏鴉”是複數,即不是一隻烏鴉,而是“烏鴉們”。如果是一隻烏鴉,也許是隻通靈的烏鴉,專被神使用 的。但這裡是好多隻,隻隻一樣,在同樣的時間,叼同樣的東西──餅和肉。不知先知以利亞見此壯觀時,心裡會發出怎樣的讚嘆!(註29)

        上述寥寥幾例,神所默示的聖經的字句的精深含意已可見一斑。

原稿無誤

         聖經無錯誤是指聖經的原稿說的;而聖經的原稿已經失散。既然原稿已沒有了,又如何知道聖經原稿是無誤的呢?既然我們所擁有的抄本和譯本不是絕對無誤,原稿無誤又有什麼現實的意義呢?

         聖經原稿無錯誤是因為神默示的只是聖經作者們寫下的聖經各經卷的原稿。原稿無誤是基於神的默示,與我們是否見過原稿、擁有原稿無關。聖經沒有說抄本也是默示 的,故不能保証完全無誤;事實上,抄本也發現有漏抄、重抄等失誤。但抄本中的失誤可以通過不同抄本之間的比較予以更正,這就是經文鑑別學的工作。因為我們 相信原稿是無誤的,我們就可以從抄本和各種工具中, 鑑定出最接近無誤的原稿的經文,認識它的啟示。如果否認原稿“無謬誤”,即使經文鑑別法可以完美無瑕地把原來的經文重新構造起來,它仍然是有謬誤的!(註 30)而且,許多人認為聖經有謬誤是指聖經原稿說的。

         抄傳中的失誤是不可避免的。但歷代的抄經者在實踐中逐漸形成了一整套極嚴謹的方法, 以便把抄寫中的失誤減少到最低限度。抄寫聖經是一項極其沈重的工作,而且滿佈誤抄的陷阱。如果我們對抄經的過程有所瞭解,我們就不能不讚嘆聖經各抄本之間 的高度一致,就會由衷地感謝神的光照和保守,也會對一代又一代的抄經者們的嘔心瀝血的結晶肅然起敬。

        近代學者查考教父的著作,找出其中引用新約經文有三萬 六千多處,全部新約只差十一句未被引用。百餘年來,忠心的基督徒學者耗費心力從事極其繁瑣精細的抄本校勘工作,已有豐碩的成果,已恢復了百分之九十九以上 的原稿文字,而且仍在進展中。“可以說,今日我們雖無聖經的原作稿本,卻有了原始經文”(註31)。對新約聖經的校勘工作,有如下的統計:那些被一致公認 為毫無疑問的經文,其實佔全本新約聖經的比例極高,粗略計算最少佔八分之七(87.5﹪);其餘的八分之一,除去串字和字序上的差異(約佔11﹪)外,我們認為尚有疑問的經文,只佔全本新約聖經的六十分之一(1.6﹪),而其中稱得上對經文意義有重大影響的異文,也許是一千分之一(0.1﹪)。(註32)

         經文的抄傳,完全出於神的護理保守;聖經的權威,絕不會因為我們現有抄本並非完全無誤而受損害。聖經常常復述所強調的主題真理;聖靈也不斷為聖經、藉聖經作 見証。鑑此,任何嚴謹翻譯的聖經,絕不會破壞聖經的原意,使讀者不能“因信基督耶穌有得救的智慧”(《提後》3:15)。(註33)神為什麼沒有使聖經原 稿存留下來?神為什麼不保守抄本無誤?不知道。神沒有啟示,我們不便猜測。但縱使我們現今沒有一本毫無錯誤的原稿,我們仍有一本可靠而足以應付各樣實踐需 要的聖經,可供我們深入研讀和藉此制定教義。(註34)

結語

        聖經是神的話主要根據。聖經作者和耶穌基督在聖經中的宣稱。這是不是一個自証循環呢?不是。因為聖經是神的話可以從聖經本身的許多特點得到証明。如聖經各書卷的和諧性、聖經的不 可摧毀性、歷史性、聖經預言的應驗、聖經改變人心的偉大力量,等等。但這些佐証只是充分証據而非完全証據。相信聖經是神的話需要信心,正像我們憑充分証據相信神的存在一樣。

        聖經中有些難明白的地方,這一方面是由於聖經作者和當今讀者之間的巨大時空堵隔,更主要是因為它是神的話,是遠超人的 理智的。由於歷代解經家的努力,許多疑難經文已得到較合理的解釋。研究這些疑難經文,是為了更好地理解聖經,並不是要以此証明聖經是無謬誤的。故對尚不能解釋的疑難之處,無須強解。

         聖經是神的話,是靈,是生命,需要人們用心靈去領悟。當今,理性主義、科學主義等仍大行其道,後現代的相對主義思潮也在抬頭。有人仍然從各個方面挑戰聖經的權威,企圖用人的權威取代神的權威。求主憐憫我們,開我們的心竅,使我們能明白聖經、敬畏聖經、遵從聖經、高舉聖經。

註釋
1. Charles C. Ryrie 著,《基礎神學》,楊長慧譯,簡体字初版,香港角石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97頁。
2. 詳情可參閱:趙天恩、趙中輝等編譯,《歷代教會信條精選》,臺北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1993年,8,10,12,14-15,41,84頁;趙君影編著,《聖經無錯誤文集》,美國加州中華歸主神學院,1994年,272–274頁。
3. 李定武、呂沛淵譯,〈芝加哥“聖經無誤”宣言〉,見林慈信編,《無誤聖經》,多倫多加拿大恩福協會,2002年,40頁;此引文的英文原文可參 閱:Norman L. Geisler(ed.),Inerrancy,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Publishing House, 1980, p.500.
4. Paul P. Enns 著,《慕迪神學手冊》(簡体版),姚錦燊譯,香港福音証主協會,1994年,146頁。
5. Walter C. Kaiser, Jr. 著,《新約中舊約之引據》,梁潔瓊譯,臺北中華福音神學院出版社,1994年,19頁。
6. 黃穎航著,〈聖經無錯誤聖經經文的根據〉,見趙君影編著,《聖經無錯誤文集》,美國加州中華歸主神學院,1994年,39頁。
7. 同1,83頁。
8. 潘秋松、陳一萍編譯,《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卷八),美國加州,美國活泉出版社,1999年,393頁。
9. 同6,41頁。
10. 趙君影編,〈聖經是上帝默示的——《提後》三章十六節的解釋〉,見趙君影編著,《聖經無錯誤文集》,美國加州中華歸主神學院,1994年,147頁。
11. 同1,80頁;各書卷寫作的年代,根據聖經啟導本的註釋,下同。
12. 同11。
13. 同3,39頁。
14. Leon Morris 著,《我信啟示》,匯思譯,香港天道書樓,1992年,58–59頁。
15. John W. Wenham 著,《基督與聖經》,黃漢森譯,香港種籽出版社,1983年,9–10頁。
16. 同14,48–49,144頁。
17. 同6,38頁。
18. 中文聖經啟導本,1993年,1516頁,《約》16:12的註釋。
19. 同15,131頁。
20. 廖加恩著,《我信聖經無誤》,迴音團契出版組,1997年,22–23頁。
21. 陳終道著,《天國君王——馬太福音講義(修訂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8年,139頁。
22. 同4,155頁。
23. 同1,99–100頁。
24. 同1,103–104頁。
25. 同1,101–102頁。
26. 潘秋松編譯,《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卷三:《約翰福音》),美國加州,美國活泉出版社,1998年,359–360頁。
27. 曾霖芳著,《釋經學》,香港種籽出版社,1992年,71–72頁。
28. 詹正義等編譯,《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卷九),美國加州,美國活泉出版社,1997年,604–605頁。
29. 同27,37–40頁。
30. Richard P. Belcher 著,《聖經無誤辯》,莊張雪梅譯,香港宣道出版社,1984年,41–42頁。
31. 同20,30–31頁。
32. 黃錫木著,《新約經文鑑別學概論》,香港基道出版社,1997年,110頁。
33. 同3,41–43頁。
34. 同30,48–49頁。

作者現為《中國基督徒作家基金會》的專業作家,亦為威斯康辛州米城中華基督教會的差傳牧師。

本文所用經文及標點,是引自海天書樓出版的啟導本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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