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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制度究竟是敵是友?(星余)

星余

本文原刊於《舉目》57期

      

       《舉目》52期《 絕對服從? ──從服從牧師談教會架構》(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afab8c01011hcf.html)一文(以下簡稱《絕》文),和54期《讓教會回歸教會》(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afab8c0101468p.html)一文(以下簡稱《讓》文),雖然都強調沒有完美的教會和制度,《讓》文也肯定《絕》文的例子和實際做法,但兩文相較,顯然呈現了兩種互相抵觸的教會觀。

       《絕》文認為(姑且稱為A觀點),教會應建立明確的章程制度,尤其是能夠權力制衡的集體領導制度(類似政治上的民主共和制),才能防止教會中的專權和分裂。 《讓》文認為(且稱為B觀點):制度並不能預防教會墮落,相反,(過度)依靠制度,反而會限制聖靈的工作,取代了教會對上帝應有的信心。

       筆者並不欲在這兩種觀點中做出取捨,也不認為教會制度之爭,或教會中種種複雜、痛苦的問題(如教會分裂),能有任何一勞永逸、放諸四海而皆靈的仙丹妙藥。相 反,筆者只想指出:正如在信徒生活中,信心與行為其實不矛盾一樣,教會生活中的制度和信心也可以共存,聖靈管理和制度管理並不對立、可以互補。

        在實際運作中,無論教會整體還是教會領袖個人,其實永遠存在著自由與控制、激進與保守,權力集中與權力分散之間的張力。正確的立場和定位,既不在兩端,也不在所謂“中間平衡點”,應視具體處境和具體問題,不斷摸索和調整。這一摸索的過程,是教會成長必有的痛苦。

贊同之觀點

        筆者牧會經驗有限,但亦經歷教會分裂的痛苦、意見不合與權力之爭的傷害,也有幸遇到過對立雙方互相饒恕、冰釋前嫌,以致教會復興的祝福。以我的個人經驗,我 覺得《絕》文的徐、龍兩位作者,和《讓》文的作者神僕老麥,說得都有道理,而且兩者都提供了實際的事例和中肯的建議,其深愛教會的情懷也令人感動。

       在具體觀點上,筆者同意《讓》文的許多看法:

       1.《使徒行傳》和“保羅書信”中的記載,不應成為21世紀教會的規章。這其實牽涉到解經的原則,就是不應把敘述性經文(description)當作指令性經文(prescription)。

        2.在教會中要求民主立憲,其背後的“制衡”、“監督”等觀念多來自西方政體,並不能從聖經中找到絕對性支持(《讓》文中提出的米利暗、可拉和保羅,還有《讓》文沒有提的士師時代,“各人任意而行”,都是很明顯的例子)。聖經並未評判民主憲政和君主集權的優劣。

       3.牧者長執所組成的團隊管理,也可以成為少數人的專制;團隊的決策,並不等於上帝的旨意。

        4.互信互愛的彼此守望關係,比互相制衡的管理模式更重要。

        然而在另外一方面,也必須承認,《絕》文所提出的教會架構和管理模式,有很大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也基本反映了大部分較為健全的華人教會的現況。在實際運作中,雖然制度不能預防教會墮落,沒有制度或制度不良卻更容易加速教會分裂,毀壞更多寶貴的福音成果。

       雖然制度的建立和維護,過程中也會產生衝突,但教會若缺乏明確的架構和規範化的程序,產生專權和衝突的機率勢必大大增加。強調制度的教會,也不見得會像《讓》文最後那則故事那樣,不再依靠上帝的同在。我們無需因噎廢食,不要因為制度可能產生弊端,就放棄建制的努力。

須因地制宜

        正如蕭壽華牧師所言,教會管理也可以是“教會靠著上帝的能力去順服祂的一種表現”,“在教會裡面勤奮地從事管理工作,其實正是一種信心的行動”。基督當然是教會的主,聖靈也當然會自由地在教會運行,同時,在大多數情況下,上帝會透過祂所設立的人來管理祂的百姓。

        聖經中,有先知獨挽狂瀾、使徒力排眾議,也有摩西聽從岳父進言,設立分層問責制,分擔重任。因此,《讓》文提出的“聖經邏輯”,即“聖靈的感動和上帝的帶領常常只臨到少數人”,並不能用來否定團隊帶領,不然就是犯了把敘述當指令的錯誤。

       《使徒行傳》和“保羅書信”雖然沒有為千秋萬代的教會規定何種制度、架構,卻清楚指出了制度、架構的必要。尤其“教牧書信”,更明確區分了監督(等同長老)和 執事兩種職分。兩者的“合格條件”中,品格的重要性壓倒一切,但同時,“治理”的才能也是需要的,是聖靈恩賜的一種。所以教會領袖若有管理的才幹和經驗, 也應該忠心地使用。忠心而有見識的僕人,除了“按時分糧”,也要“管理家裡的人”(參《太》24:45)。這些算是為《絕》文,補充一點聖經根據吧。

       當然,《讓》文也並非不願教會民主,只是“不怕沒有民主”,不願教會依靠民主立憲,過於依靠上帝的主權,這是我們應該三呼“阿們”的。不過,筆者認為, 《絕》文對現行制度的文化相對性反思不足,在“服從”問題的看法上也有欠審慎和公允。比如,作者認為,贊同絕對服從牧師的人,也會贊同妻子絕對服從丈夫。 暫且不論有多少人會真正贊同“絕對服從”,作者忽略了:贊同這兩種順服,完全可以出於不同的理由,也不一定是同一批人。

       另外,《絕》文的 許多建議雖然很切合實際,但仍有一些可議之處,比如要求牧長定期向教會述職(會不會變成圍攻牧者的批鬥會?),主任牧師一人代表牧長團發表意見,其他牧師 可以列席,但只能“發問”(海外華人教會經常是兩文三四語,即中文、英文,以及國語、粵語、台語、英語等。各堂運作有很大的獨立性自主性,主任牧師一人如 何代表所有堂會?)。 筆者並不是說《絕》文的建議一定行不通,而是說, 不一定行得通。正如《讓》文所言:制度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也不存在“絕對符合聖經的制度”。

        因此,正如前文所述,是否建制、何種制度,並無絕對對錯,教會必須因地制宜,靠著聖靈不斷摸索。

文化相對性

       在A和B兩種觀點之外,筆者還想就“文化相對性”,提出一些補充:教會應否強調架構制度、採取哪種制度、何時強調、如何執行……其實往往取決於教會本身的文化。

       文化是相當複雜的。就海外華人教會來說,一個教會的文化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地域文化:這包括教會成員的原生地和教會的所在地的文化。就筆者所在的澳洲來說,這裡的華人教會,常常由來自大陸、香港、台灣和東南亞各地的人組成,各有各的觀念、習俗及處事方式。

       每間教會各地人數比例和參與程度不同,又形成不同的架構和互動模式,教會也因此面對不同的挑戰。

       同時,澳洲當地的文化(如個人主義、享樂主義和反權威主義等),也難免會對華人的觀念及生活方式產生影響。

        2.靈程長短:信主的時間,以及個人及族群進入教會的時間,對教會貢獻的大小(包括事工和財政等),都會對教會架構及運作模式產生決定性影響。通常,教會的管理模式和牧養方式,應該隨著信徒靈程的增長,從集權式往委任式過渡。

        3. 教育背景:教會會員,多為高等學歷的白領階層,還是教育程度不高的打工階層?如屬前者,若會員在靈性及品格夠格的前提下,事奉時卻沒有機會參與決策,積極 性將大受打擊,也是對人才的浪費。如屬後者,若硬要將同工會建得如同商業公司的董事會般,同樣會兩敗俱傷、浪費資源。

        4.領袖個性:同文化中也有不同個性的人,領袖的個性尤其會影響教會的管理模式和同工關係,從而影響整個教會的文化。

        5.教會和神學背景:在原生地已信主的人,常會帶來原生地的印記,甚至包袱。從其他教會轉會來的人,也一樣。

       教會所在地的主流神學和教會模式,也會給移民教會造成衝擊或壓力。

        6.時代背景:君主制的時代,多主教制教會;民主制的時代,多會眾制教會。這讓我們看到制度和時代的對應性。然而教會在民主的時代,必須採取集體領導嗎?未必!否則就是犯了文化宿命論的錯誤。君不見韓國教會,無論何種宗派,都變成實際的主教制,人家不是照樣興旺嗎?

       不過,教會文化的時代性也告訴我們:如果上帝能在過去使用集權式的領導,那麼上帝在今天也可以使用集體式的領導。領袖的多寡並不能決定上帝的作為。

無瑕疵、分裂

        我們還可以採取無數其他的角度和方式,分析教會的文化。但以上分析已足以說明:教會文化千變萬化,也千姿百態。任何一個教會要決定和推行某種制度,必須先正 確認識本身特有的(也在不斷改變中的)文化。無視文化而強加“先進”的架構、方法,或者強制推行一套“好制度”,都是既缺乏智慧, 也缺乏愛心的。

       教會正確的自我認識,包括認識文化的相對性和有限性。每一個人,每一種文化,都有閃光點,但也都有自身的局限和罪性。我們必須承認自身文化的相對和有限,才能謙卑,減少論斷,從而在事奉中更好地取長補短,趨於完善。

        海外華人教會有機會面對異文化衝擊,這其實是祝福。那是上帝給我們超越文化局限、加速靈命成熟的良機,我們務必珍惜,不要因為一點衝突、誤會,就輕言放棄或分家。

       當然,本土教會也存在不同年齡段(如不同的“零後”──80後、90後)、原生地和社會階層的文化色譜,尤其隨著人口的城市化,越來越多都市教會,和海外的移民教會幾無二致。

       因此,究竟如何在相對的文化處境中,為教會覓得正確的架構和制度呢?答案不在相對的文化,而在絕對的真理!只有聖經真理,能使教會戰勝罪性的破壞,超越文化的局限,化文化衝突的干戈為玉帛,長成基督完美的身量。

       只有當教會成員普遍靈命成熟的時候,教會制度才會行之有效。因為,教會成員若不願為基督的緣故彼此順服、同心興旺福音,那麼再好的制度、架構,都難免遇到抵觸、對抗,或被罪性利用,也無法突破制度和教會文化自身的局限性,更無法解決教會成員間的衝突。

       只有當教會牧長有基督的生命,殷勤牧養,積極培訓,並樂意放權,甘於犧牲一己名利時,才能超越自身的局限,發揮基督身體的完整功用。

        只有當教會領袖有基督的胸襟,願意彼此接納,彼此認罪,彼此坦誠相愛時,才能跨越文化、性格的差異所引起的衝突,並建立互補性(不是制約性)、互相促進的同工關係。

       天下沒有完美的領袖,沒有完美的制度,更沒有完美的教會。然而教會的盼望不在自身,而在她的元首。我們的主,昔在今在,以後永在,祂會用自己的真道將教會洗淨,作祂聖潔、榮耀的新娘,毫無瑕疵和分裂。

作者來自上海,現在澳洲牧養國語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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