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 (黄奕明)2017.01.02

by-oleander

黄奕明

本文原刊于举目》官网言与思专栏2017.01.02

 

“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第一次出现,是在台湾1990年的饮料广告中。唱这首广告主题曲《喜欢有什么不可以》的歌手李明依,因此知名度大增!

“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也成了最能代表青少年的一句话。这句话不仅仅是对权威的抗议,也反映出一种叛逆的精神,就是道德相对主义所主张的:“不存在伦理道德的普遍标准。道德价值只适用于特定文化边界内,或个人选择的前后关系。”

这也是后现代社会所主张的“多元价值、并行不悖”,不再有放诸四海皆准的绝对真理。最高的价值就是彼此包容、彼此尊重。

在基督徒的认知中,道德判断是以上帝的诫命作标准的。不信上帝的人,《罗马书》1章有几处经文说到:

21:“因为,他们虽然知道上帝,却不当作上帝荣耀祂,也不感谢祂。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

24:所以,上帝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体。

26:因此,上帝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

27: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

28: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上帝,上帝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32:他们虽知道上帝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

这就使身处后现代社会的基督徒两难。如何与不信上帝的人对话呢?如果双方的道德判断的标准完全不同,又怎么可能彼此包容、彼此尊重呢?

 

当法律与圣经不一致

 

近代的伦理学的确是很多元的,不过,就算是极端人本的道德相对主义,也不是“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个人的自由,仍然不可侵犯其他人的基本人权。举凡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及追求幸福的权利,都包括在内。

有人认为,婚姻权也属于追求幸福的权利。问题在于,现在的“婚姻”和“性别”都出现了歧义。“同性婚姻”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是用“民事结合”或“生活伴侣关系”称之。“性别”也出现了“生理性别”与“心理性别”。因此,讨论时双方常常鸡同鸭讲。

从历史的角度看,同性恋存在已久。不过,以前并没有合理化或是合法化,而是藏在角落中(所以才有“出柜”之说)。 1973年,美国精神医学学会,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的诊断列表(DSM-III-R)中去除。1997年,美国心理学会表示,人不能选择成为同性恋或异性恋,人的性取向不由意志决定,不是有意识的选择……呈现出同性恋普遍除罪化,乃至正常化的趋势。

虽然法律上不再视同性性行为为罪行,但是圣经指责这是一种罪。《利未记》有两段经文,禁止同性恋。18章22节:“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20章13节又说:“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在新约圣经中,保罗在《哥林多前书》6章9-10节说:“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上帝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国。”

其实圣经所说的“罪”,与世俗法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罪”来自对上帝的不顺服,正如亚当、夏娃违反禁令,吃了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十诫中的禁令,如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及不可贪婪,都是基督教伦理学的规范,并不是人定的,而是从上帝领受的。所以,“虽然我喜欢,有很多不可以!”这是为什么基督教会无法赞同“同性婚姻”合法化,因为是违背圣经的。

 

又当如何对话呢?

 

两个阵营的出发点截然不同,要如何对话呢?范泰尔(Cornelius Van Til)提到:“要在信徒与非信徒之间,找到双方‘共知地带’是极不可能的,除非双方对‘人自己的本性’有共同看法。但是,这个共同看法根本不存在。”(注1)这就是为什么基督徒的抗议游行,被同性恋的同情者视为“恐同”或“仇同”,因为在“基本人权”的定义上,双方毫无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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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泰尔(Cornelius Van Til)

许多法律用词的定义,也出现分歧。“婚姻”、“性别”,甚至“爱”,都大大混淆。“以爱之名”,连基督徒都被迷惑了。

许多基督徒认为,我们不应该论断同性恋者,因为我们都是罪人,同性恋不过是罪的一种,并不比其他罪行,如通奸、离婚、性侵等等来得严重。更何况科学研究未能证明同性恋是后天形成的,连医学界都放弃了矫治。既然婚姻与家庭是人类追求的“共善”,为什么要阻止同性恋者追求幸福呢?更何况,同性恋者在法律层面有许多令人心酸的实例,比如医疗同意权、继承权上,同性伴侣都受限制。

这些基督徒也特别提到,耶稣是罪人的朋友,不是为定罪而来的。

我们应该怎么做?

耶稣会怎么做(What Will Jesus Do)?

耶稣道成肉身,做税吏与妓女的朋友,受试探却没有犯罪。祂改变罪人的生命,用爱的行动与真理的言语,使人悔改归正。祂住在我们中间,做罪人的朋友,自己却没有犯罪,反而活出圣洁。他以自身的榜样,促使我们思考:今天的我们,如何在罪恶的世界中,活出不同的生命?

“自由”与“放纵”只有一线之隔。基督徒的自由,不同于世俗的定义。正如《罗马书》8章1-2节所说:“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我们得到的自由,不再被罪恶的本性辖制,不再随本性的喜好任意妄为。

 

不在于感觉与挣扎

by-taliesin

“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不仅打破了原来同性不婚的禁忌,也使“婚姻”中的忠诚,变成一纸空言。这样看来,问题不在同性或是异性结合,而是“婚姻”的法源,到底出于上帝的创造与设立,或是人的权利与喜好?

基督徒应该站稳立场,维护真理(也就是圣经)。同时,也应该有爱的行动,关怀、陪伴正在受苦的人。不是威吓他们,而是告诉他们:生命改变的力量是从耶稣基督而来。

靠着信仰走出同性恋的袁幼轩弟兄说得好:并非没有挣扎、没有诱惑,而是能在挣扎时,靠着信仰,有了选择的自由,可以成为圣洁。因此,问题最大的症结,不在于感觉与挣扎,而在于,“我们因心中渴求上帝,所以能全心全意地摆上自己的一切,完完全全地顺服”(注2)。

不用去和同情同性恋的人争辩,因为没有“共知地带”。而是要去宣扬在基督里不犯罪的自由!

该不该上街游行?该不该连署提案,要求罢免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委?我觉得,那是个人的自由。作为公民,可按自己的良知去做判断。而基督教会所传扬的福音真理,是本着圣经的,不能断章取义,也不能似是而非。

或许有一天,我们做牧师的,会因为主张一夫一妻而入狱,我们也需要宗教自由法来保障我们的言论自由。不过,今天去要求一个不信上帝的社会与国家,在立法的时候承认圣经的权威,这是缘木求鱼,也是一场不可能打赢的战争。用民粹的手段去反民粹,得到的胜利果实绝对不会甘美!如果我们这么做了,不也是一种“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吗?

 

注:

1. 范泰尔著/吕沛渊译,《基督教护教学》,台北:改革宗,2008. pp. 61-62

2. http://www.yuanyouxuan.com/faqs/

 

作者来自台湾 ,曾留学法国巴黎,专攻音乐指挥。现在美国休士顿牧会。

编注:《婚姻平权》法案已于12月26日在台湾立法院初审过关。

2 responses to “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 (黄奕明)2017.01.02”

  1. a_seed Avatar

    教会如果能够谴责追究奸淫、淫乱、甚至未婚同居的人–要求他们禁欲,如同要求同性恋者,那就算是公平无歧视。

    1. Chen HanJie Avatar
      Chen HanJie

      教会的确需要对奸淫、淫乱、甚至未婚同居的会众进行惩戒,要求他们悔改。这也是圣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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