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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在救恩中神的恩典,與人的責任(上)——方鎮明

方鎮明

本文原刊於《舉目》38期

        救恩是神奇妙的作為,人永遠不會完全理解。究竟在個人得救上,神的恩典和人的責任,存著何種關係呢?因為改革宗神學(the Reformed theology)高舉神的預定,以及神對我們生活的絕對主權,因此,有些人誤以為,改革宗神學反對個人在得救上的責任。其實,改革宗神學認為,人在救恩中有重要的責任。

         改革宗的《多特法典》(Canons of Dort)相當強調神的主權,但它也清楚指出,人類並不是受因果關係操控的東西,而是擁有自由意志,並需要對救恩負責的。《多特法典》寫道:“但是,墮落 之後,人類仍舊是被賦予悟性和意志的受造物……同樣,重生的恩典,並沒有把人類看為無感覺的貨物和木塊,也沒有拿走其意志及本性。”(註1)在這裡,《多 特法典》強調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在重生得救上是有責任的。

         16世紀宗教改革家加爾文(John Calvin, 1509-1564),是改革宗神學的鼻祖之一。他同樣高舉神具有絕對的主權,可以決定向誰賜予拯救的恩典。他同時解釋到,人的得救完全依靠並單單依靠這恩典,而這恩典乃是神透過聖靈奧秘的工作,白白送給人的。

          加爾文認為,人的“行為的義”(the righteousness of works),絕對不是人得救的必須條件。這是由於人的意志受罪的捆綁,即使藉著神恩典的配合,人也不能行出真正的善工,使自己得救(註2)。加爾文的論 點,完全拒絕了羅馬天主教的觀點,即認為人的得救,是神和人合作的結果。

         不過,加爾文繼續解釋到,雖然救恩不能透過人類的善工和努力得 到,但是人有責任在神面前謙卑、離開罪惡、順從神的律法,而行出善工,並尋找神拯救的恩典。加爾文認為,恩約神學(covenant theology)是最適切的指導原則(regulating principle),可以讓人認識人得救的責任及神拯救人的主權如何能和諧共融,又不會跌進天主教錯誤教導的陷阱。加爾文更認為,透過恩約神學,改革宗 的教會比威丁堡的教會(即路德宗神學),更能幫助人適切地明白救恩中人所扮演的角色。

           加爾文是恩約神學家(註3),他宣稱,神與他的子民 有一個“恩典之約”(covenant of grace)。他以不同名稱,描述這約:“屬靈的約”、“平安的約”、“成為兒女的約”、“福音的約”、“憐憫的約”、“律法的約”、“永生的約”、“割 禮的約”、“信心的約”、“關係的約”、“與神的約。”(註4)加爾文說,聖經記載了神如何透過恩典之約,建立神與人之間的恩約關係,這些記載即為“約的 歷史”。根據“約的歷史”,我們得知神是信實的,而以色列人則受惠於神的愛。

          本文主旨即在介紹,加爾文如何透過恩約神學作為指導原則,說明人得救完全依靠神的拯救恩典,但又必須負起遵守神的律法的責任。

一、 新約和舊約代表恩典之約的兩個層面

(一)聖經對“約”的理解

          聖經使用兩個希臘字描述“約”,分別是“diatheke”和“syntheke”。“syntheke”是指兩個平等的團体之間立約,這約是有條件的,其 中一方需要服從某些條件,才能得到另一方提供的益處。“diatheke”是指有主權的一方,與他所管理的人立約。他願意白白向另一方賜下恩典,無條件地 保護和照顧對方。為了有效達成這約,他負責建立約的規條;另一方在這主權的恩典之下,則要順服這些規條(註5)。

          加爾文為了避免人誤會, 以為恩典之約是一種救恩的“合作主義”(synergism),他只使用“diatheke”這字描述此恩典之約。他解釋,恩典之約的建立和維持,並不像 人類的條約,要求附庸國或低等的一方為主權的一方服務。恩典之約完全出於神白白的恩典,人並不需要在道德和其他範疇“積功德”,或為神做什麼。因為神是 愛,他願意無條件與人立約。在這約的關係中,人的主要責任是相信神。因此,當古代的以色列人離棄神,破壞這約時,先知不僅批評他們的道德行為,更嚴厲批評 他們不信神,敬拜別神,破壞了神與人之間的約的關係(註6)。

         加爾文從聖經“約”的涵義,引伸發展出恩典之約。加爾文認為,恩典之約能夠 幫助人理解,人在得救中所具有的活躍而又不具有功德性(meritorious)的角色(註7)。他指出,使用恩典之約解釋人在救恩中的角色,既合乎聖經 對“約”的教導,且比神永恆諭令的教義少臆測性,也更全面性地說明基督徒如何經歷神拯救的恩典,以及不信者為何不蒙神的拯救。對加爾文來說,恩典之約的核 心,是神的拯救恩典同時出於神主權的自由及人責任的自由。人責任的自由,是透過基督所成就而作成的(註8)。加爾文說:“的確,在神所有憐憫的約中,神要 求他的僕人以正直和神聖的生命回應他,否則,神的良善會被愚弄。”(註9)

(二)舊約和新約外表不同

          根據恩約神學的理解,恩典之約可以分為兩個彼此關聯的層面,這兩個層面分別代表“新約”(new covenant)和“舊約”(old covenant)。加爾文指出,新約和舊約在外在特徵上,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1. 根據外在的特徵,舊約被稱為律法、道德律法、律法之約,或“在摩西管理形式下”的恩約(註10)。雖然舊約的起源,可以“一直追溯到人的受造”(註 11),但神與亞當、亞伯、挪亞立的約,卻是首先透過神與亞伯拉罕立約才正式建立的(註12),其後繼續透過神與其他族長立約而不斷延續(註13)。從民 族的歷史角度而言,我們可以說舊約不同於新約:舊約是神與猶太人訂立的,新約卻是神與所有人(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訂立的。

         2. 由於舊約總是透過樣式、象徵或暗示,賜予族長,所以舊約被稱為新約的“影兒”,或“將來美事的影兒”(《來》10:1)。在舊約中,一切有關基督的真理、永生的應許、屬靈的死亡等等,都是以間接或隱藏的形式向以色列人啟示的,這就是舊約的特徵(註14)。

           加爾文說:“在那時候,神以隱藏的形式,向以色列人賜下他的盟約(即恩典之約)。將來的恩典和永恆的快樂,都透過地上的益處,向人表示和暗示;屬靈的死亡,則透過肉身的懲罰而表示和暗示。”(註15)

          換言之,從清晰及光亮的程度而言,我們很容易發現,舊約顯然不同於新約(註16)。雖然舊約仍能透過律法,向神所揀選的人,彰顯神的啟示、基督的奧秘及得救的福音,但卻沒有新約那麼清晰,“雖然在律法下,基督被猶太人認識,但是他最終被彰顯在福音內。”(註17)

         3. 加爾文認為,從時代形式來說,舊約是“一個暫時的約,因它並不穩定,只屬於字面的”,最終因人的過失而被神取消。所以神在時間的起頭,便應許他的子民一個永恆的新約。據此,可以說舊約是新約的開始,新約是舊約的延續和更新。

           加爾文解釋舊約如何更新轉化為新約時,說:“在一開始,當救恩的第一個應許賜予亞當時,這應許像微弱的火花燃燒。當它不斷增強,這光就豐盛地生長,不斷突 破,其光輝更廣泛地向外散出。最後,所有雲層被驅散,基督(公義的太陽)會完全照亮整個地球。”(註18)換言之,到了新約聖經時期,這新約的應許更為明 顯,它以福音的形式向我們陳明,並在基督裡,透過澆灌下來的聖靈,得以成全和完成了(註19)。

(三)舊約和新約內在相似

         雖然新約和舊約在外在特徵上,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但是這兩個約在內在本質上,並不是相對的。根據來源、內在本性、本質和實体(reality)而言,舊約和 新約是相同和一致的(註20),它們是從同一個恩典之約引伸出來的,從開始到末了,神與他的子民立下這恩典之約(註21)。

        進而言之,在 舊約聖經與新約聖經時期,新約和舊約就已經同時存在。雖然新約在舊約聖經時期並沒有那麼明顯,但是在內在特質上,新約在這兩個時期是相同的。因此,新約所 指向的信心,與舊約並沒有分別,無論是舊約聖經時期的以色列人,還是新約聖經的信徒,都是靠賴同一個信心和同一位神而得救的:“我們和列祖所握住的是同一 個信心,因為他們和我們承認同一位神、相信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相同的話語、相同的應許及相同的目標,已經向所有信徒展現出來。”(註22)

          由於新約和舊約在內在本質上相連,新約和舊約可以說代表了恩典之約兩個互惠互動的層面。加爾文認為這兩個層面是合一的,因此,他的《基督教要義》第二卷的標題是這樣寫的:“在基督裡救贖主上帝的知識,首先在律法下向列祖揭開,然後在福音中向我們彰顯”。

         總之,從外在形式看,新約和舊約(以律法形式啟示)是不同的,但是這不同並沒有否定新約和舊約在內在本質上是相同的。事實上,新約和舊約代表恩典之約的兩個 不同卻相關的層面,這兩個層面同時滲透在新約聖經和舊約聖經時期,它們代表恩典之約的兩個不同的層面,幫助人得著智慧去建立神與人相遇的恩約關係。忽視任 何一個層面,都可能損害這種關係。

二、恩典之約始於神與亞伯蘭立約

(一)恩典之約始於亞伯拉罕

          加爾文認為,恩典之約的兩個不同而又彼此聯繫的層面,可以從神兩次主動與亞伯蘭立約中發現。這兩個層面分別記載於《創世記》第15及17章。

          第15章,代表恩典之約第一個層面。神與亞伯拉蘭立約,亞伯蘭因著信,耶和華就以此算為他的義(《羅》4:3;《加》3:6;《雅》2:23),並應許他, 將要得著巴勒斯坦地為產業,以及無數的後裔;他的子孫甚至能“從石頭而出”(《太》3:9),說明這應許完全“不仰仗我們”(act without us)。

         第17章,代表恩典之約第二個層面。神再次與亞伯蘭立約,這約重複第15章的應許,並要求亞伯蘭家中的男子遵守神的命令,就是要受割禮,以割禮作為神與人立永遠的約的記號。“但不受割禮的男子,必從民中剪除,因他背了我的約。”(《創》17:14)

         加爾文解釋,這約就是恩典之約。恩典之約有兩個層面,它們的關係是這樣的:“第一個層面宣告神的愛是白白的,附上幸福人生的應許;而另一個層面則勸勉人,真 誠、努力地培養正直品格。在這裡,神透過一個(義)字而讓人嘗到一點點他恩典的滋味,然後立即說出他呼召(亞伯蘭)的計劃,亦即亞伯蘭必須正直。”(註 23)

(二)恩典之約的第一個層面

          加爾文從恩典之約的第一個層面,去理解《創世記》 第15章。他的結論是,神根據恩典之約向亞伯蘭應許救恩:“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這救恩是絕對的,是無條件、不依賴功德、不仰仗我們 的,也不倚賴人與恩典合作。人得救完全基於神恩典的愛和他的行動。加爾文解釋:“神的應許(包括罪得赦免),除了建基於他白白賜予的恩約之外,別無其 他。”(註24)從這層面來說,我們不能否認,因信稱義是行為的義的開始、基礎、原因、証明和實質。

         羅馬天主教神學家彼濟烏(Albert Pighius, 1490-1542),反對加爾文的觀點,認為這比路德的言論更加危險。在回應彼濟烏時,加爾文強調,不僅稱義,就連人在得救中“必蒙保守”,也完全是神的工作,“不仰仗我們”。

         加爾文引用野橄欖樹的比喻說明這概念:“我們在本性上是不結果子的野橄欖樹,毫無價值。神使我們重生,得著新生命,除去不結果子的毛病,成為可以結果子的橄 欖樹。他以真理的光,啟發我們盲目和埋葬於黑暗的心思,也轉化我們的意志,從天生敗壞變為順服神的律法。我們有什麼好自誇的呢?我們蒙了聖潔的靈引導,才 變成蒼翠、有朝氣的橄欖樹,從好樹根汲取活力,自然能結出果子。然而,這是我們自己完成的嗎?有一丁點可以自誇的嗎?[沒有,]這完全來自樹根。並且我們 有這樹根,不是因著本性,而是因著恩典;即便如此,仍然不夠。除非神從天上的大能不斷地供應我們的生命。”(註25)

        顯然,加爾文否認, 人在得救的過程中必須與神合作,才能賺取拯救恩典。他認為,無論稱義或“必蒙保守”,都是出於神的恩典、神的揀選和神的供應,並不依賴信徒的功德。至於有 些信徒離棄神,這些人最終會得救嗎?加爾文根據神恩典的角度回答:縱然神所揀選的人有時會離棄神,但是他們的敬虔並沒有完全熄滅,聖靈的火花會再次激動他 們、保守他們。他們雖跌倒,也會很快悔改。

        這種 “必蒙保守”,完全是聖靈在人心裡的工作。如果不是完全藉著神白白的恩典,人根本不能稱義和“必蒙保守”。因為人受原罪影響,本性已經敗壞(《加》 5:19),不足以幫助人稱義和“必蒙保守”。因此,如果人否認這些工作完全出於聖靈,這將會減損神的榮耀和基督救贖工作的足夠性(註26)。

(三)恩典之約的第二個層面

         加爾文從恩典之約第二個層面,解釋《創世記》第17章所提到的,神再次與亞伯蘭立約。根據這約,神要求亞伯蘭和他家中所有男丁,無論是為奴的或是自由人(註 27),都有責任遵守神的命令,就是行割禮。割禮是一個象徵,它指向神的恩典。因此,加爾文認為,“恩典的應許包括在割禮之中”,割禮代表恩典之約的第二 個層面,指出神應許亞伯蘭的救恩是有條件的,它要求神和他的兒女彼此忠誠(註28),規定人有責任,主動、真摯地遵守神的律法。加爾文說:“律法被稱為 ‘協議’,因為正如人根據某些條件進入契約,神也根據他的約,而與人進入契約,使他們受神的約束。”(註29)

         根據這契約,如果人遵守律法,他們將得到神的獎賞:“所以,我認為主在律法中應許遵守公義和聖潔的人的東西,必會因著‘信徒的行為’賜給他們。但是我們必須謹記,是什麼原因使這些 行為得蒙神喜悅。”(註30)另一方面,如果人不遵守律法,他們就廢掉了神恩典之約。結果,他們“神的兒女”的名分必被剪除,神拯救的恩典也不會永遠與他 們同在(註31)。

         加爾文經常提及,人可能因不能達到神的約的要求,而破壞了這約:“基於他們自己的過失和罪疚,我認為以實瑪利、以掃之 類的人,都從兒子的名分中被剪除。”(註32)他們被剪除,是由於輕看自己在恩約關係中的責任,以致沒有根據律法的要求,保守自己在救恩裡面(註33), 也沒有忠心持守神的約。如果他們要恢復神與人之間的恩約關係,唯一方法是履行恩典之約所規定的條件,就是“悔改的條件”(condition of repentance)。加爾文說:“神的約可能會被猶太人違犯……只有透過(履行)悔改的條件,他們才得以重新進入神的約之中,這約是神在割禮中與他們 訂立的。”(註34)

           在這裡,加爾文指出,悔改是人恢復他們與神的恩約關係的唯一條件。當人尋求神的恩典時,人有責任在神面前謙卑;當人 期望“必蒙保守”時,人有責任根據律法的要求而悔改(註35)。加爾文在《何西亞書評註》2:4-5中清楚指出,人有責任使自己在神的恩典中“必蒙保 守”:“單單強調神為了自己而揀選任何人是不足夠的,也要關注人自己保守在信心的順從中,這是神對所有他的子民要求的屬靈的純潔。”(註36)

          根據加爾文的見解,神與亞伯蘭訂立的恩典之約包括:(1)神無條件的恩典(第一個層面),(2)神的子民要遵守神的律法,就是要所有男丁行割禮(第二個層面)。

          後來,神與摩西重申恩典之約,他向摩西更清楚地表明了恩典之約的第二個層面:神要求神和人彼此忠誠(註37),意即神和以色列人都有責任維持恩典之約的關 係。例如,神要關愛、供應以色列人的需要,而以色列人則要遵行神的律法。這律法規定以色列人要相信神、不可隨從別神,並要維持社會公義(《賽》 58:5-7)。

         為什麼人在恩典之約中要遵行律法呢?加爾文說,神的律法並不是恩典之約以外的東西,而是恩典之約中的一個層面,正如神的恩典是恩典之約的另一個層面。恩典之約的兩個層面,不是相對的,乃是和諧一致的,並存於舊約聖經和新約聖經這兩個時代。

(下期待續)

註:
1. The Canons of Dort, Chapter 3/4, Article 16. Cited in Vincent Bruemmer, Speaking of a Personal God: An Essay in Philosophical Theolog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76.
2. H. J. McSorley declares that the above statement is the major controversy between the Reformers and the Council of Trent. See Luther: Right or Wrong? An Ecumenical-Theological Study of Luther’s Major Work, “The Bondage of the Will” (New York: Newman Press, 1969), 21.
3. 由於加爾文的巨著《基督教要義》的結構並非像慈運理(Zwingli)般,以恩約(covenant of grace)作為骨架,有些人認為加爾文對於恩約神學並沒有任何供獻。然而,事實是加爾文在恩約神學的思想經常反映在他的神學著作中,學者Peter Lillback及James F. Veninga 指出雖然加爾文並沒有完全發展恩約神學的所有層面,但是他應該與慈運理及布靈頓(Bullinger)同樣被譽為是十六世紀的改革宗恩約神學的鼻祖,加爾 文逐漸發展他對恩約神學的理解,他在1559年的《基督教要義》中已經常使用恩約這概念,“恩約的概念滲透在加爾文對神的救贖的所有理解上,雖然恩約並非 《基督教要義》的外在組織的結構,但是恩約是加爾文神學的整全特徵”,加爾文與其他恩約神學家確實存在很多相同的地方。
See Peter A. Lillback, The Binding of God: Calvin’s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Covenant Theology (Grand Rapids: Baker Academic, 2001), 134-137. James F. Veninga’s “Covenant Theology and Ethics in the Thought of John Calvin and John Preston” (Ph.D. diss., Rice Univ., 1974),. E. Clinton Gardner, “Justice in the Puritan Covenantal Tradition,” JLR 6 (1988),: 40-42. Paul Helm, “Calvin and the Covenant: Unity and Continuity,” Evangelical Quarterly 55 (April 1983),: 75. Cf. Randall C. Gleason, John Calvin and John Owen on Mortification: A Comparative Study in Reformed Spirituality (New York: Peter Lang, 1995), 11-16.
3. Geerhardus Vos, The Covenant in Reformed Theology, trans. by S. Voorwinde and W. VanGemeren (Philadelphia: K. M. Compbell, 1971), 2.
4. Lillback, Binding of God, 134-137.
5. Gray Crampton, What Calvin Say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Theology of John Calvin (Jefferson, Maryland: The Trinity Foundation, 1992),, 54. Leon Morris,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65), 86f.
6. Alister E. McGrath, Studies in Doctrine (Zondervan, 1986), 370.
7. 加爾文強調恩約的有條件的層面在《基督教要義》II.9-11、《創世記評註》第十七章、及《申命記的講章》中清楚表明出來。
8. R. S. Wallace, Calvin’s Doctrine of the Christian Life (Grand Rapids, 1959), 17-27.
9. 《基督教要義》III.17.5。
10. 《基督教要義》II.11.4。
11. 加爾文,《加拉太書評註》三17。
12. 《基督教要義》I.8.1。參:加爾文,《《創世記》評註》十七1~4。
13. 《基督教要義》II.10.7。
14. 《基督教要義》II.9.4。
15. 《基督教要義》II.11.3。
16. 《基督教要義》II.10.2。
17. 《基督教要義》II.9.1。
18. 《基督教要義》II.10.20。
19. 加爾文,《耶利米書評註》三十二40,《馬太福音評註》五17,《基督教要義》II.9.4。
20. 《基督教要義》II.10.2。 加爾文在《基督教要義》II.6-11詳細解釋舊約和新約是如何合一的。
21. 《基督教要義》II.11.3。
22. 加爾文,《以賽亞書評註》四十21。
23. John Calvin, The Bondage and Liberation of the Will: A Defence of the Orthodox Doctrine of Human Choice against Pighius, ed. A. N. S. Lane, trans. by G. I. Davies (Grand Rapids: Baker, 1996), 123.
24. 加爾文,《以西結書評註》十一20,演講30,279頁。
25. Calvin, Bondage, 124.
26. Francis Wendel, The Orgin and Development of His Religious Thought, trans. by Philip Mairet (New York: Harper & Row, 1963), 263.
27. 加爾文,《《創世記》評註》十七12。
28. 加爾文,《《創世記》評註》十七1。
29. 加爾文,《詩篇評註》七八57。撮自Lillback, Binding of God, 279.d
30. 《基督教要義》III.17.3。
31. 加爾文,《以西結書評註》十一20,演講30,頁279。
32. 《基督教要義》III.21.6。
33. Calvin, Bondage, 215.
34. 《基督教要義》IV.15.7。參加爾文,《何西亞書評註》五7。
35. Calvin, Bondage, 215.
36. 《何西亞書評註》二4-5。
37. P. A. Lillback, Binding of God, 269.d

作者為海外神學院系統神學及倫理學教授,畢業於美國威敏斯德神學院,現正寫作系統神學系列中的第三冊,他的倫理學著作曾多次被提名香港的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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