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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反墮胎的尷尬(趙炳林)2022.08.03

本文原刊於舉目官網2022.08.03

趙炳林

 

2022年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以5比4推翻了“羅訴韋德案”,認定1973年最高法院賦予女性墮胎權的判決有誤,因而宣判墮胎權並非憲法權利,允許各州自行制定禁止,限制或許可墮胎的相關法律。

此事在美國引起兩極反響,許多保守派認為這是遲到已久的勝利,基督徒感慨幾十年的禱告蒙了上帝的垂聽,如此殺人的惡法終於退出了歷史的舞臺。反之,無數的美國民眾上街遊行,高呼任何對墮胎的管控,都是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的侵犯,是開歷史的倒車,是對於人權赤裸裸地踐踏。

在歡呼聲和抗議聲中,一股歎息聲在我的內心,久久不能揮去。

我相信人的受造奇妙可畏(參《詩》139:14),未出生的嬰孩也是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他人無權奪取胎兒的生命;但我也相信作為一個母親,不會享受墮胎這件事:她們可能是迫於無奈或者錯誤決定的受害者。

儘管墮胎在上帝的眼中是罪,但是墮胎並非罪無可赦,只要願意認罪悔改,就可以經歷上帝的救贖。

作為一個持守傳統pro-life立場的基督徒,面對此次墮胎法案引出的爭議,我發現有3處尷尬值得討論。

 

尷尬一:憲法解讀有三,熟重孰輕?

保守派大法官阿利托在羅訴韋德案的判決書中提到:我們認為,羅伊案和凱西案必須被推翻。憲法沒有提到墮胎權,並且任何憲法條款都無法解釋出對這一權利的保護,包括羅伊和凱西的辯護人所依據的條款——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式條款。(註1)

首先,美國的憲法解讀,主要存在3種理論:原典主義(Originalism),文本主義(Textualism),和活憲法(Living Constitution)。

原典主義側重於探尋憲法文本起草者原來的意思(original intended meaning)。受過神學訓練的人可能對此並不陌生,因為“解經”(exegesis)就是要把經文原本的意思,透過上下文等歷史文法的語境給解釋出來。

文本主義關注的是憲法本身的字面意思,認為憲法的解釋只在文本的文義、結構,以及各條款間的範圍內進行,目的是有效地制約法院,防止肆意行使自由裁量權。這在基督教釋經學上,也可以找到共通之處:我們解釋聖經,不可以把自己主觀的意思,強行加到經文當中,否則就是“私意釋經”;不可把原本字面的意思賦予不存在的屬靈含義,這叫作“靈意解經”。

文本主義和原典主義屬於一脈相承,是目前美國司法界的主流。

而活憲法的解釋則認為,美國憲法自有一套核心價值,該價值會伴隨著時代的改變而變化。這種解釋認為憲法具有動態的含義,即使憲法本身沒有正式修改,也應該順應新的形勢而作出調整。活憲法主義在上世紀80年代非常流行,這就是“羅訴韋德案”通過的歷史背景。

今天,美國最高法院之所以會推翻“羅訴韋德案”,是因為目前保守派佔多數,他們都是天主教徒,在憲法解讀上都是原典主義者,比如川普總統任命的巴雷特和卡瓦諾。

只是,原典主義存在一種天然的缺陷,就是美國憲法的起草人,並不是上帝,他們無法超越時代的局限甚至認知上的錯誤。聖經的作者是上帝,所以原意“無誤”,但是美國的憲法不是上帝完全的啟示。因此,原典主義是否適用於每一個時代和情境,仍然是有待商榷。

比如美國1787年完成的憲法是保障奴隸制度的,但直到1865年的第十三修正案,才廢除奴隸制和強制勞動,這說明憲法本身並不完美。當然,我也不贊同活憲法的解釋就一定正確,因為這有可能是類似於先開槍後畫靶子的做法。如果法官們將自己的道德判斷,帶入對憲法的解讀,就會使其變得隨意。

2022年5月14日,《柳葉刀》稱最高法院洩露出來推翻“羅訴韋德案”的草稿,其最令人震驚和最不合理之處,是草稿基於一份來自18世紀的文檔——美國憲法,而該檔案對21世紀女性的現狀一無所知。(註2)其實,早在2018年的調查即發現,55%的美國人認為,最高法院應該根據憲法當前的時代含義作出裁決;僅41%的美國人認為,最高法院應該根據憲法最原始的含義進行裁決。(註3)

過去的一年來,美國人對最高法院的信心急速下跌,只有25%的美國人表示,他們對最高法院有信心或非常有信心,是50年來的最低。(註4)目前,61%的美國成年人認為,在所有或者大多數的情況下,墮胎都應該是合法的。(註5)

我不認為美國最高法院應該支持墮胎法案,但是,當一個國家的大多數人認為墮胎應該要合法,又只有極少數人對違反民意的最高法院有信心時,這對國家本身,是一個非常危險的信號。

如今,有超過100萬的美國人簽名請願,要罷免保守派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註6),他們認為他在有爭議的話題上沒有保持中立,淪為政黨鬥爭的工具。在美國歷史上,彈劾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比彈劾總統還罕見:歷史上唯一一次大法官被彈劾發生在1805年。這說明目前美國最高法院所面臨的信任危機,是空前絕後的。

法律的制定,不是一定要順應民意,因為民意是有可能會被操控的。如聖經中的“群眾”,也常常是站在真理對立面的烏合之眾。但無論如何,當最高法院無法取信於民的時候,會大大撼動一個國家的根基。特別是愈演愈烈的文化戰爭,愈趨兩極化的意識對立,造成更多的對立與割裂。

福音的本質是一個和好的信息。上帝希望我們藉著耶穌與祂和好,與別人和好,與自己和好,也與受造界和好。可惜當“羅訴韋德案”被推翻後,我感受到的,是非基督徒對教會更深的敵意。從人的角度來看,這對於傳福音是非常不利的。

1989年4月,羅訴韋德案(1973)的主角諾瑪麥考維(Norma McCorvey,即Jane Roe)。攝於最高法院外。

 

尷尬二:荒誕歷史,劇情反轉

羅訴韋德案中最具爭議的人物,就是案件當事人諾瑪麥考維。她曾經是女同性戀者,又和3個男人生了3個孩子,沒有墮過胎,卻促成了羅訴韋德案的通過。

原來在1970年,諾瑪因為意外懷孕想要墮胎,而德州法律不允許;後來經由律師的幫助,她以化名羅(Jane Roe),向德州提起訴訟。當時代表德州的地方檢察官叫作韋德,所以這個案子就叫“羅訴韋德案”。

1973年,最高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德州法律違反了美國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婦女在懷孕12周內,擁有絕對的墮胎權;在懷孕28周內,則可以有條件地墮胎。除了德州以外,各州也都得按照羅訴韋德案去修改墮胎的相關法案。所以在過去將近50年的時間裡,羅訴韋德案成為美國憲法保障墮胎權的代名詞。

原本想要墮胎的諾瑪,因為案子的拖延,生下了孩子,卻贏得了官司。從那以後,反墮胎人士形容諾瑪為“嬰孩殺手”:自1973年羅訴韋德案通過至今,已有超過6300萬的合法墮胎例(註7),約占目前美國人口總數的19%。

然而,這位在保守派基督徒眼中的千古罪人,有一天竟然公開承認相信了耶穌,後又從基督徒轉成天主教徒。諾瑪寫了自傳Won By Love,來敘述自己墮胎立場的轉變,且宣佈自己不再是同性戀,諾瑪甚至曾經坦言:我可以負責任地說,整個墮胎合法運動都是建立在謊言上的,而我決心要以一生的精力,去廢除這條以我的名義來推行的法令。(註8)

從此,諾瑪走上了浩浩蕩蕩的反墮胎之路。甚至有一次奧巴馬總統在聖母大學向畢業生演講時,她在外面進行反墮胎的遊行。許多華人基督教媒體,更大肆宣傳諾瑪的信仰心路歷程,把她刻畫成被福音翻轉的美好見證,以及為推翻墮胎權而奮鬥的勇士。

2017年,諾瑪離世。2020年,紀錄片《化名簡•羅》(AKA Jane Roe)上映。片中諾瑪掛著氧氣管,作了臨終告解,讓劇情猝不及防地反轉!

在鏡頭前,她坦誠自己收了“拯救行動”等反墮胎組織的錢,因此人家要她講什麼,她就照著唸。她認為,自己是個好演員;與反墮胎組織之間,不過是互相利用罷了。(註9)同時稅務檔也顯示,諾瑪那些年從反墮胎組織那裡,收到至少45萬美元。(註10)一名曾經跟諾瑪共事過,後來改變反墮胎立場的福音派牧師申克(Rob Schenck)也承認,當初確實曾付錢給諾瑪。(註11)

長達幾十年,諾瑪用她高超的演技,將北美的基督徒蒙在鼓裡。到今天,仍有許多不知情的華人基督徒被愚弄,以為她是被福音改變的美好見證。

諾瑪的一生充滿矛盾:她成功讓墮胎合法化,但自己卻從未墮過胎;她改變了美國歷史,卻也淪為雙方的棋子,成為支持墮胎和反對墮胎的炮灰。這是我們基督徒無法忽視的尷尬歷史。

聖經說:“不是倚靠勢力,不是倚靠才能,乃是倚靠我的靈方能成事。”(《亞》4:6)。

當年美國保守派基督徒,為了墮胎運動,甚至不惜用金錢來收買諾瑪,最終的下場卻是啪啪打臉。讓人想到了亞述王西拿基立對猶大王希西家的一句話:“看哪,你所倚靠的埃及是那壓傷的葦杖;人若靠這杖,就必刺透他的手。埃及王法老向一切倚靠他的人也是這樣。”(《王下》18:21)

雖然“羅訴韋德案”今天被推翻了,但是我們不可忘記這個教訓:妄用人的方法去替上帝工作,反使基督的名受到虧損。

 

尷尬三:信徒墮胎,言行不一

按理說,上帝的兒女秉持合乎聖經的世界觀,可以在墮胎議題上免疫。然而事實告訴我們,反對墮胎最激烈和墮胎情況最嚴重的,極可能是來自同一個群體——基督徒。

2015年,美南浸信會的Lifeway對1038名有墮胎經歷的美國女性作調查,發現每10人中就有7個聲稱自己為基督徒,而無神論者只占4%。(註12)其中,每月至少參加一次教會活動者占43%;(註13)而76%的受訪者表示,教會並不能左右他們是否要墮胎的決定。(註14)

當教會一方面用聖經譴責世界:“墮胎就是殺人”,另一方面基督徒墮胎的比例又居高不下時,其中所存在的尷尬和矛盾,我們可以想像。如《羅馬書》2章3節說:“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上帝的審判嗎?”

今天教會面對最大的挑戰之一,正是貫穿古今的問題:假冒偽善,言行不一。

主耶穌譴責當時的宗教人士說:“文士和法利賽人坐在摩西的位上,凡他們所吩咐你們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但不要效法他們的行為;因為他們能說,不能行。”(《太》23:2-3)

這樣的指控,我們是否覺得似曾相識呢?

2004年,Guttmacher Institute的調查發現74%的女性之所以會墮胎,是因為擔心生孩子會影響自己的教育、工作,以及缺乏能力照顧嬰孩。48%是不想作單親媽媽,或者有情感方面的問題。(註15)這說明墮胎並非來自單一的原因,而是反映出個人對婚前性行為、對生命,對人生的選擇和優先次序的看法。

所以教會不單單是要教導基督徒墮胎不合上帝心意,更要在其他議題上提供配套的引導,幫助弟兄姐妹作出符合聖經整全教導的選擇。

 

結語

羅訴韋德案被推翻後,接下來有些州,可能會有越來越多限制墮胎的政策。對於有充足社會資源想要墮胎的女性,無論如何限制,她們都可以找到墮胎的方法;而對於資源相對比較缺乏的人,如果意外懷孕,她們的處境會怎樣呢?

對此情景,筆者認為教會需要表達的,不是一味地譴責和批評,乃是在不妥協真理的情況下,盡最大可能地提供鼓勵,支持和援助,要更多地參與相關事工,如幫助和接納單身的媽媽,靠著主的恩典,更好地撫養下一代,等等。好鼓勵支持勇敢不墮胎者,去作上帝眼中看為正確的事情,並與她們一同經歷上帝的保守到底:“少壯獅子還缺食忍餓;但尋求耶和華的什麼好處都不缺。”(《詩》34:10)

 

作者為紐約市美南浸信會傳道人。

 

編註:本文改自作者的油管頻道《信服真道》視頻:《017基督徒反堕胎尴尬?》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Jb8DMBFjjg

 

註:

  1.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1pdf/19-1392_6j37.pdf. (Opinion of the Court, Page 5.)
  2. https://www.thelancet.com/journals/lancet/article/PIIS0140-6736(22)00870-4/fulltext.
  3. https://www.pewresearch.org/fact-tank/2018/05/11/growing-share-of-americans-say-supreme-court-should-base-its-rulings-on-what-constitution-means-today/.
  4. https://news.gallup.com/poll/394283/confidence-institutions-down-average-new-low.aspx.
  5. https://www.pewresearch.org/fact-tank/2022/06/13/about-six-in-ten-americans-say-abortion-should-be-legal-in-all-or-most-cases-2/.
  6. https://sign.moveon.org/petitions/clarence-thomas-must-go.
  7. https://www.foxnews.com/politics/abortions-since-roe-v-wade.
  8. Barnett, Randy E. (2018). Constitutional law:cases in context. Blackman, Josh (Third ed.). New York. p.1176. ISBN 978-1454892885OCLC 1007494529.
  9.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MdEn1ZWGj8.
  10. https://slate.com/human-interest/2020/05/jane-roe-norma-mccorvey-confession-anti-abortion.html.
  11.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usa-abortion-jane-roe-idUSKBN22V33D.
  12. 12. https://research.lifeway.com/wp-content/uploads/2015/11/Care-Net-Final-Presentation-Report-Revised.pdf., page 32.
  13. Ibid, page 5.
  14. Ibid, page 12.
  15. https://www.guttmacher.org/journals/psrh/2005/reasons-us-women-have-abortions-quantitative-and-qualitative-perspectives.

2 responses to “基督徒反墮胎的尷尬(趙炳林)2022.08.03”

  1. Douglas Huang Avatar
    Douglas Huang

    謝謝分享,但這裡有幾個論點應該注意:

    首先,您說「只是,原典主義存在一種天然的缺陷,就是美國憲法的起草人,並不是上帝,他們無法超越時代的局限甚至認知上的錯誤。…美國的憲法不是上帝完全的啟示。因此,原典主義是否適用於每一個時代和情境,仍然是有待商榷。」

    嗯…抱歉,這有點混淆視聽,因為這個論點適用於任何一個觀點,而不是原典主義。就好比我們說「美國憲法有天然缺陷,因為是英文寫的,而英文不是全世界最完美的語言…」這其實沒有比較出三種解釋法的差異。

    第二、羅的本身故事,其實對於案件沒有太大幫助。基督徒思考問題應黨從聖經真理,而不是哪個人的故事多麼吸引眼球來決定的。保守福音派是“收買”或者是真的相信(迷信)羅的歸信,而給她正當的講員費、車馬費、等等,這是評論時需要注意的。

    如果羅死後的紀錄片她自己說自己是好演員、認為自己是收錢辦事,那是她承認自己的過犯,但給錢的是同樣心態嗎?比方說有人“奉獻”金錢給教會,就自認為是主人,把領教會錢的傳道當作奴隸,這是以小人心度君子腹,但領錢的傳道就必須存同樣心機嗎?當然不必。請她做見證的人,也許出於熱心、也許出於關心,告訴她,在鏡頭前如何表達比較合適,都如同教會請任何一位弟兄或姐妹做見證,也會也一些guideline,是很正常的。

    很多基督徒常給人更大的寬容、更多的信任,甚至於常常受騙、被人佔便宜。羅的40多年名人生涯,走遍大江南北,她自認為是演員,但別人(甚至邀請她的人)真的也認為她是演員嗎?40多年領到45萬,是她自己良心不安、死後的坦承;為什麼不是在生前就告訴那些邀請她做見證的人呢?另外,如果教會請人來做見證、分享,甚至是跨州旅行,難道不該支付車馬費、旅館錢?一位給過錢的牧師,給了多少(肯定不是一次45萬)是否承認他是強逼她作假見證?或他是鼓勵她應該靠主勇敢做見證?似乎不清楚。

    這紀錄片裡的一些尷尬點,在我看來,並不足以否定許多單純基督徒,或純樸教會的作為。我倒是認為羅自認為是好演員,又在死後才發表紀錄片,可能許多基督徒、教會是被蒙在鼓裡的。

    但尷尬點仍舊是,若喜愛”有戲劇性“的見證,過於平凡或苦難中倚靠主的見證,的確顯出有些教會、基督徒喜愛”戲劇“過於其他。

    第三、調查中的1038位受訪者,每10位中的7人是否代表“教會”?她們是教會領袖嗎?是教會發言人嗎?比方說,教會反對賭博,結果發現賭徒中有許多基督徒,那麼要思辨的是,這些人在教會中是什麼身分?有些是軟弱的基督徒、有些是假冒偽善的基督徒、有些根本是掛名的基督徒。也許從分析的角度來說,不能這麼輕易就劃上關聯。

    反過來說,如果每10位中的7人都是積極參與反墮胎運動,常常舉牌、遊行、打電話給議員、又宣稱自己是不墮胎的…,這樣才是“假冒為善”吧。

    邏輯上:基督徒全部都是罪人,假冒偽善是罪,但不是所有基督徒的都是假冒偽善。
    正如:殺人是罪,但不是所有基督徒都是殺人犯。

    因此,墮胎受訪者中70%宣稱自己是基督徒,不能與“假冒偽善”劃上等號——除非,她們是自己宣稱自己反墮胎、沒墮胎,那樣才是假冒偽善。

    您認為呢?這樣來處理尷尬點是否更邏輯些?

  2. 賽啞 Avatar
    賽啞

    很精彩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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