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誠可貴,自由價更高? ──談女權與後期墮胎(夢孔)

夢孔

本文原刊於《舉目》第11期

         “後期墮胎”通常是指懷孕六個月以上的墮胎,又稱為“半生產墮胎” 。贊成墮胎者美其名為“完整擴張及抽取”,用以描寫除去“標本”(胎兒)的手術(註一)。

          今年(2003)三月中,美國參議院以六十四對三十三票,通過“禁止後期墮胎”。到了六月初,美國眾議院又以二百八十二對一百三十九票通過類似的法案。經過參眾兩院的協調以後,布什總統簽字即成為法律。這是尊重生命者奮戰八年的最大勝利(此提案曾被克林頓總統數次否決)。

          贊同及反對此提案的雙方都認為,這是件歷史性的大事。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和許多女權組織認為,這個立法違反了女性神聖的自由權。是可忍孰不可忍?開始醞釀到華府示威,並要告到最高法院。

          這是個重大的政治鬥爭,但更是個世界觀之爭。這也是為甚麼自由主義者處心積慮地反對布什總統對最高法院的提名。

          在1973年Roe vs. Wade案中,最高法院面對的最大爭議是:胚胎是人嗎?一般十八天左右,胚胎就有心跳,到十二週時,人体所有的器官都已成形了。但,他可以算人嗎?

         到了1992年Planned Parenthood vs. Casey案時,最高法院裁定,母親對自己的身子有絕對的主權,母親的自由權高于一切。因此,只要還沒生下來,胎兒就不是人,如何墮胎都合法。

          殺人與墮胎,其間的距離只有三寸!因此,胎兒是人與否,不再是科學上的爭論,乃是預設了立場的堅持,是屬于世界觀的範圍。

         許多後期墮掉的胎兒,是可以存活的。1977年,加州一個懷孕七個半月的婦人去墮胎。墮胎診所的護士在她腹中注射鹽水,準備把胎兒燒死。結果,墮胎醫生還未到,一個兩磅多的女嬰已生了下來,護士只好把嬰兒送到醫院。

         廿六年後的今天,美麗的Gianna Jessen,走起路來還是有點瘸,這是當年墮胎時缺氧造成的。她哭著說:“我真慶幸還活著,我每天都為生命感謝上帝。”她真的很幸運,若是她晚出生幾年,後期墮胎合法化了,她就真的沒命了(註二)。

          今年初蓋洛普調查的結果,全美國有百分之七十的人,反對在懷孕三個月以後墮胎。然而奇怪的是,當政治掛帥時,是非的尺度就不一樣了。

          人類最嚴重的爭執,都是世界觀範疇內的爭執,就是有神與無神的爭執。當人的自由權變得至高無上的時候,他的判斷就成為了至高的權威。所以,人人都是權威,也就沒有了真正的權威。

          當弗蘭克林講到自由時,他的意思是“做正確之事的權利”。但今天的人對自由的了解是,“做任何自己喜歡做的事的權利”。美國最高法院1992年判定允許墮胎 的立論是:“自由觀念的中心,就是個人有權利定義自己的存在、意義、宇宙和生命的奧秘。”生命的奧秘已經是個人的決定了!

          對人權的絕對化尊重,已成了後現代的景觀,至于是否相信上帝,則變得無關緊要了。這便是今天最悲哀的“無信仰之信仰”!

註:
一、《進深特刊》第八期有數篇討論墮胎的文章,2000年九月,可上本刊網站查看:
被愛征服--墮胎運動主角馬孔薇女士的故事
二、參見《今日基督教》網站: http://www.christianitytoday.com/ct/2003/108/11.0.html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