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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同性戀(陳濟民)2020.10.30

本文原刊於《舉目》40期

陳濟民

 

編註:這篇寫於10年前的舊文,跨越時空,至今仍對我們説話。

 

在現代美國文化的影響下,同性戀的爭議已經成為世界性的問題。2008年加州憲法修訂案,更是成為世界性的新聞。在這場爭議中,教會也明顯地扮演著一個重要的角色。因此,一些抗議的行動也就衝著教會而來。

有趣的是,加州的投票結果分明是顯出反對同性戀的人是多數,在民主制度的遊戲規則下,贊成同性戀的人本應接受投票的結果。可是,贊成同性戀的人卻認為他們是站在正義的一邊,而教會代表的是少數人,而且是無理的,因此同性戀者要走上街頭,要抗爭。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要明白這場爭議,我們需要先簡單地指出贊成同性戀的一方的觀點。首先,他們有三個重要的基本論點。第一,贊成同性戀的人認為同性戀是一種人類自然的性傾向;有人甚至說這是基因使然。第二,同性戀既是自然的,就不是罪,因此一個人有選擇的自由。第三,婚姻基本上是性的結合,而性行為是否正當,是在乎它是否愛的表現。若是彼此之間有愛,結婚對象的性別並不要緊。

其次,他們在這三個前提之下,做出兩個重要的推論。其中一個推論是:由於同性戀是人類自然的一種傾向,同性戀的行為並不可怕,同性戀者也更不可怕;如此,反對同性戀便是患了“懼人症”,是不需要的,甚至是不正常的。另一個推論是:同性戀的行為既不是罪,而是人類愛的一種表現,是人類自由的選擇,任何人都不應歧視同性戀者,不但應該給他們合法的地位,更應該給他們法律的保護。

看了這個簡單的分析,相信有些讀者們會覺得,這些論點好像相當合理,因為他們使用的是基督教的語言。在基督教的神學中,“自然”是上帝所造,是好的;而自由和愛更是基督教重要的倫理價值。因此,我們需要根據聖經探討同性戀的問題,看看這種觀點是否真的符合基督教聖經的觀點和價值觀。

 

一、經文教導

解釋聖經時,我們常犯的一個毛病,是“一廂情願”的解經法。這種解讀法的表現是,我們心中想要証明某一種看法是合乎聖經的,於是就帶著這種有色眼鏡讀經,找到了一些好像是支持我們自己看法的經文,便高興地說:“哈!你看!聖經這樣說!”談到聖經是否贊成同性戀,有人便是用這種方法,認為《撒母耳記》大衛與約拿單的生死之交便是同性戀,因為經文說他們兩人“心深相契合”(參《撒上》18:1),“親嘴”(參《撒上》20:41),“愛情奇妙非常,過於婦女的愛情” (《撒下》1:26)。

其實這些話所要表達的只是兩人之間情感的深厚,與同性戀的行為一點都沒有關係。形容他們兩人情感最恰切的用詞,應是“英雄惜英雄”(參《撒上》18:3-4,19:5)。

聖經中沒有明文用同性戀這名詞,但真正談到這現象的經文,是《創世記》18-19章所多瑪的事。經文說,羅得要以兩個女兒代替兩位神的使者,讓所多瑪城中的人任意而為(參《創》19:5-8)。無論這些所多瑪人的理由是什麼,經文明說他們要做的是一件“惡事”(參《創》19:7)。

值得注意的是:這件事並不是所多瑪人所做的唯一的惡事,但卻証實了神在天上所聽到的是真的(參《創》18:21),引致他們的毀滅。也就是說,這件事表示所多瑪人確實犯了該毀滅的罪。有人強辯說,這段經文的記載是神話,所以不算。其實,即使真的是神話,還是要算。若可以不算,聖經又何必記載?

那麼,聖經有沒有明文講同性戀的事呢?《利未記》和保羅書信都有明文提及。

在《利未記》,有兩段經文禁止同性戀。18章22節說:“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20章13節又說:“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第一段經文,18章22節的內容相當直接而明顯,不必我們多費筆墨。《利未記》20章的主題,是談到神的子民必須棄絕迦南地原住民的一些風俗習慣(參《利》20:23),前半禁止的是原住民的宗教行動(例如將子女燒死獻給鬼神),下半則是一些性行為,除了同性之間的性行為以外,同樣遭禁止的還有通姦、亂倫、獸交等。換言之,這段經文認為同性戀與通姦、亂倫、獸交等是同類的行為,應當禁止。

在新約聖經中,保羅也提到同性戀的事。在《哥林多前書》6:9-10說:“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這裡“作孌童的”和“親男色的”指的都是同性戀的行為,前者扮演女性的角色,後者扮演男性的角色。

在這裡,保羅將這種行為與其他道德上的罪同列。有人更指出,“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偷竊的、貪婪的”都是十誡所明文禁止的,而保羅是將同性戀的行為放在這些罪 中間。當然,更重要的是保羅說犯這些罪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

在《提摩太前書》1章10節,保羅再次提到“親男色的”的罪,他同樣是將它與其他的罪放在一起,也明說這種罪是末世背叛神的事。不過,《哥林多前書》6章這段經文對現代的爭論還有一個重要性,因為保羅在第12節以後就談到自由的問題。他指出,人並沒有自由將自己的身体變成犯罪的工具;基督徒真正的自由是在自己的身体上榮耀神。而同性戀者之所以不能進神的國,是因為同性戀的行為是犯罪的行為,不在神容許的自由的範圍之內。

保羅在《羅馬書》1:26-27有另一段重要的話:“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保羅在《羅馬書》1至3章中主要的目的是要指出世人都犯了罪、得罪了神。

在第一章這裡,保羅先指出外邦人犯了罪得罪了神;26至27節說的是:由於外邦人故意不敬拜真神,神就放棄他們,任憑他們在罪中生活,過一種違反本性的生活,與創造的原則不一樣。同性戀就是違反本性的一種生活方式。

 

二、神學思考

在現實的生活中,我們經常發現一件事,就是我們這些受罪惡敗壞的人總是有辦法運用自己的聰明找法律的漏洞。同樣,在同性戀的事上,雖然聖經有好幾段經文都明文禁止同性戀的行為,我們還是一樣可以找出不同的理由,做自己所喜歡的事。譬如說,有人認為,《羅馬書》一章禁止同性戀是因為同性戀違反本性,可是,倘若有些人的同性戀行為是基因使然,那便是不違反本性,不在禁止之列了。也有人認為,保羅在《哥林多前書》6章禁止同性戀,根據的是《利未記》20章的條例,可是,《利未記》的經文禁止的是宗教行為,與現代的人基於愛的行為不一樣,所以保羅的話也就不適用。

在這方面,我們需要一點系統性的思考。

首先,讓我們先談基因的問題,有兩點值得我們注意。第一,保羅在《羅馬書》談到本性的時候,講的並不是墮落之後的人類本性,而是上帝創造人的時候的情況。第二,即使有些人的同性戀真的是基因使然,也並不表示所有同性戀的人都是如此。而且,如今的醫學也說,有些人的疾病是父母遺傳的,可是,我們不是正在努力找改變基因的方法來醫治這些病嗎?人類的善惡和道德問題不是基因決定的。在這件事上,記得有一位黑人基督徒在回應一位記者的時候說得好:“這與膚色的問題完全不一樣!你是知道的。”

其次,談到《哥林多前書》第6章,近代聖經學者研究的結果,確實是認為他所用的“親男色的”一詞很可能是源自《利未記》的用語。但是,《利未記》禁止同性戀的行為是基於倫理的考量,而保羅寫《哥林多前書》和《羅馬書》時想到的也不僅是廟妓一類的行為。

在希臘文化中,同性戀的行為是被社會接受的。第一世紀的羅馬人受希臘文化的影響,也有同性戀的事,在史籍上也有不少記載。而哥林多本來就是一個希臘的城市,羅馬城受希臘文化的影響更不用多說。也就是說,保羅寫《哥林多前書》和《羅馬書》的時候,他想到的絕不是舊約時代的宗教行為。

其實,談到同性戀的問題,我們不能不考慮另一個重要的課題。那就是,到底婚姻是什麼?在現代人的腦海中,我們想到婚姻,便聯想到性的滿足。一些受基督教影響的人會想 到愛,但這種愛基本上是情感的。可是,聖經講到神創造人類的時候,與現代人的信念有相當的差距。在這一點上,由於篇幅的限制,我們不能詳談。但是,我們不要忘記,神創造人類是造男和造女。這並不是因為祂不能創造一個全是男人或女人的世界,而是祂認為這樣的世界“不好”(參《創》2:18)。

同時,當神造男又造女的時候,祂當然要他們享受愛的關係(參《創》2:24),因為這是活出神對人的愛(參《弗》5:22-32)。但是,神也是要他們“生養眾多,遍滿地面”(《創》1:28)。這又是為什麼呢?先知瑪拉基說:“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瑪》2:15)。這是聖經的婚姻觀,也是聖經之所以會禁止同性戀最基本的理由。

 

三、實際應對

講到這裡,可能有些讀者會問:那我們基督徒該如何對待同性戀的人?要依照《利未記》20章13節所說的,把他們處死嗎?在這一方面,我們要談的是應用聖經的原則這個問題了。有幾點值得注意。

首先,談如何應用《利未記》的問題。這與應用其他舊約法律的原則是一樣的。一者,舊約的法律最基本的目的不是要人死,而是要人得以存活。《利未記》18章5 節說:“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當上帝禁止同性戀的時候,祂也說:“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利》20:22)。這也是新約耶穌基督福音的基本目的。

因此,基督徒面對同性戀的現象,第一個反應不是要如何把他處死,而是要如何讓他知道神的心意,得神應許的福分。這也是保羅寫《哥林多前書》第6章的目的。在這原則下,基督徒處理這種事必定是先採取救贖的行動,最終的目的是要人得救。

再者,要注意舊約時代的猶太國是一個神治的國度,但新約時代上帝的國度不再以同樣的方式呈現在世上。保羅在《哥林多前書》曾表示,新約時代世上國家的國法與神在教會中的國法有別(參《林前》5:12-13)。因此,在新約時代,教會處理的方法是開除不悔改的人的會籍。

在現實生活的層面,筆者覺得在目前的爭論中,我們必需避免和消除兩個非常不幸的現象。第一是心態的問題。倘若我們仔細讀《羅馬書》和《哥林多前書》,我們一定會發現,同性戀是罪,但並不是唯一的罪,而且,保羅在兩段經文中列出的罪包括淫亂、拜偶像、姦淫、偷竊、貪婪、醉酒、辱罵、勒索、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等等。

在《羅馬書》第2章,保羅更是指出號稱是上帝子民的人也同樣有他們獨特的罪行,更是罪不可赦。在爭議中,我們要給人的感覺不是你有罪、我無罪。我們的信息是:我們都犯了不同的罪,我們都需要神的拯救和恩典,而且由於我們自己也經歷過在罪惡下生活的艱辛,我們也願意陪伴你,與你一齊度過困難的日子。

第二是敵對與仇恨的表現。我們在上文提過,在同性戀者的眼中,反對他們的人──當然包括基督徒,是患了懼人症。這是一個不合理的標籤。指出他人的罪惡其實需要道德勇氣,因為我們知道講真理不一定會受人歡迎;而且,神在《利未記》20章講到他要處罰罪惡的時候,是以苦口婆心的語氣規勸以色列人,基督徒在這件事上發言,也是帶著同樣的心情。

不過,同性戀者這種控告卻也是反映出他們的忿怒。因此,當我們與他們採取同樣的抗爭方法,特別是在街頭的另一邊示威對抗的時候,只能加深他們這種對立感覺。我們需要的,是更積極地表現出耶穌基督對他們的愛。目前在世界各地有不少基督徒努力在他們中間傳福音,這是一個值得支持的工作。我們也需要更多有創意的行動。

 

結語

同性戀者所要爭取的,表面上好像與基督教的價值一致,但是實際上卻與基督教有相當大的差距。無論是根據聖經經文的教導,或是系統性的神學思考,基督徒都無法認同同性戀 的行為。但是,這並不表示我們輕視同性戀者。我們是蒙恩的罪人,所以我們願意在愛中講真理,也願意與同性戀者分享神的愛。

 

作者曾任台灣中華福音神學院院長,現住美國洛杉磯。

 

編註:本文原刊於《舉目》46期,http://behold.oc.org/?p=4116。原標題是《從聖經看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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