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宗宁
本文原刊于《举目》官网教会历史这一周2017.10.27
公元1648年(清顺治5年)10月24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Treaty of Westphalia)结束了欧洲30年战争。
圣塔克鲁兹侯爵1625年解救热内亚 (巴洛克时期西班牙画家antonio-de-pereda绘)
17世纪初的欧洲各国,矛盾重重,勾心斗角。丹麦、法国、瑞典、荷兰支持日耳曼新教联盟,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罗马教廷和西班牙则支持天主教联盟。战争一爆发,各国乘机卷入,谋取利益,甚至演变成为全欧洲的国际战争。
战争的主战场是在日耳曼领土上,另外还有一些次要的战区,这场战事前后持续了30年之久。长期的战争使参战国家财政困难,兵力疲惫。
1643年7月,交战各方在威斯特伐利亚的奥斯布鲁克地和闵斯特两个城市开始谈判议和,1648年10月24日签订和约,史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欧洲的30年战争 (1618-48) 起始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斐迪南二世,以波希米亚国王的身份要在波希米亚境内,实施绝对的罗马天主教信念。这引起了波希米亚与奥地利信奉新教的贵族群起反抗。
经过5年的战争,斐迪南得到了胜利。但在1625年,丹麦国王克里斯田四世看到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被波希米亚战事牵制,认为是一个绝佳的机会去夺取部份日耳曼的土地,来补偿他稍早丢失给瑞典的波罗的海区域的土地。于是出兵攻占神圣罗马帝国北方的地区。
而在同一时期,瑞典与波兰也在交战。1629年,丹麦战败,签订吕贝克和平条款(Peace of Lübeck),自此,丹麦一蹶不振,不再为军事强国。
瑞典打赢了与波兰的战争,乘胜追击,入侵日耳曼地区,并且获得新教的诸侯支持。他们的共同目标是反对罗马天主教,也反对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
在瑞典军队进入日耳曼地区之前,属于新教阵容的军队节节败退,但1630年,瑞典国王阿道尔夫(Gustavus Adolphus)御驾亲征。在与日耳曼新教诸侯的联盟下,于1631年在布莱登菲尔德(Breitenfeld) 大败帝国军队,并将他们逐出大部份的日耳曼地区。
新教联军的优势一直持续到1634年。那时,西班牙军队介入,在诺德林根(Nordlingen)打败瑞典的主力部队,将新教势力赶出巴伐利亚(德国南方)。但是这次哈斯伯格皇家的胜利又引起法国被包围的恐惧。于是,法国向西班牙(1635)及神圣罗马帝国(1636)宣战。
最后,在1643年,法国在河克华(Rocroi)打败西班牙军队,1645年,瑞典在严考(Jankao)击退帝国军队。这两场战事迫使神圣罗马帝国的哈斯伯格皇家退让,于1648年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重新划定国界,解决大部份的争端。欧洲,从此由独立主权的国家取代了以前中央集权的罗马天主教帝国。
三十年战争情景之一
作为主战场的日耳曼区域在这30年战争中损失惨重。交战的各方使用雇佣兵,而且经常不给粮饷。这使得这些雇佣兵在农村四处流窜,像“野狼”般到处打家劫舍。
这场战争对日耳曼民族来说,代价无比沉重。大约有20%的平民死于这个战争,而在主战场的波罗的海到黑森林的走廊地带,死亡人数更高达50%。农村的伤亡超过城市。而城市里的人口,制造业及贸易也都大为消减。这样的损失对德国来讲,一直到二次世界大战之前都没有这么严重过。
三十年战争处死对手的方式之一
但在另一方面,这次的战争结束了数百年来欧洲常有的宗教战争。1648年以后,宗教问题不再会造成国际上的战争。宗教不再是影响国际政局的重要因素。如果说三十年战争对欧洲有什么正面的影响,或许宗教重要性的消失是让欧洲政局比较稳定的一种贡献。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约情景
和约主要内容
- 重申1555年的奥古斯堡和平协议,和1635年的布拉格和约继续有效。哈斯伯格皇室承认新教在神圣罗马帝国内的合法地位,同时新教诸侯和天主教诸侯在帝国内地位平等。
- 神圣罗马帝国内各诸侯邦国可自行订定官方宗教,除路德宗以外,改革宗(加尔文派)也获得帝国承认为合法宗教。
- 神圣罗马帝国内各诸侯邦国有外交自主权,唯不得对皇帝及皇室宣战。
此外,另行划定欧洲各国的国界:
- 正式承认联省共和国(荷兰)和瑞士为独立国家。
- 瑞典,法国,普鲁士,巴伐利亚,萨克森都扩大了版图。
- 哈斯伯格皇室失去大量领地,也削弱了皇朝对神圣罗马帝国内各邦国的控制,使皇朝陷入中衰。
1648年欧洲地图
对当时及后来国际关系的影响
这个和约削弱了哈斯伯格王朝的统治,使日耳曼民族的地区完全成了地理概念。意大利各邦也仍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法国得到通向德意志的战略通道,实力大增,为后来称霸欧洲打下基础。瑞典获得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重要港口,成为北欧强国。和约在欧洲大陆建立了一个相对均势状态的格局。
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形成的均势格局并非稳定局面。事实上,各国的兴衰更替一直进行着。
虽然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的均势并不巩固,但和约确定了以平等、主权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准则。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长达几百年的时间里,外交和谈的方式依然是解决各国间矛盾、冲突的基本方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欧洲战乱频仍。但如和约所签订的那样,这些战争都是在民族国家之间为了各自国家的利益而战,不再有中世纪般为了某一所谓神圣原则而战。
而且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来,直至20世纪的大多数战争中,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确定的国际关系原则,对战争的进程及结果均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为了解决各国间的矛盾和争端,建立一个相对合理的国际秩序,在这个和约的基础上,人们又签订了许多和约、条约,建立了各种体系和国际组织,包括维也纳体系、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和雅尔塔体系等,并建立了联合国。
但是这些体系和国际组织的基本原则,都没有超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规定的国家主权和平等的范围。
国际法规则对国际关系的深远影响
第一、和约确立了国家主权至上的国际基本原则。
教皇使节这次来到威斯特伐利亚仅仅是听取会议,而此前教皇至少在名义上拥有教会管辖权、绝对领土权、国际执法权和无限战争权。而在这次会上,和约的第63条明确承认瑞士为主权独立国家。和约的第64、65条规定疆域扩大了的帝国选侯、邦君和各邦则享有一定的主权。这些条款事实上是对主权国家的存在及国家享有主权的确认。
第二、和约建立了以国际会议方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模式。
和约的签订开创了以国际会议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和约涉及领土划分及赔款、宗教等复杂问题。通过召开国际会议有效地处理了这些问题。这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范例。自威斯特伐利亚以来,和平商议、协调解决已经成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模式。
第三 和约对战俘、人类信仰等人权问题的关注,体现了人类的文明进步。
和约第110条提到了现代意义的战俘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建议。这也为后世战争树立了规范作用,1785年,普鲁士和美国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内容涉及保护战俘的双边条约,规定应给予战俘正当待遇,禁止将战俘囚禁在罪犯的监狱里并禁止使用镣铐,战俘必须监禁在合乎卫生的场所,可以像军队一样地生活、饮食和进行体育运动。
19世纪,战俘的待遇应和本国军队的待遇相类似的原则,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保护战俘的国际公约。在此后的一个多世纪中,战争法规则中的人道主义法逐渐成型。
在现代国际法中,“日内瓦条约体系”专门规定了给予战争受难者(包括武装部队的伤、病员、战俘和平民等)人道主义待遇和保护的原则。目前,已有近190个国家参加了这一公约。
和约第49条明确承认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新教教徒因此具有与天主教教徒相同的权利。宗教平等原则成为和约国际保证的一部分。对人权的关注这一原则,也成为近代早期国际关系中一个重要组织部分,为宗教平等原则建立了法律上的保证。
和约对国际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例如和约第123条中规定:“参加协议的所有各方,应有义务保卫和保护本和约的每一项条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第124条“同本协议有关的每一方都必须站在受害者的一方,向他提供意见和武力,协助他还击侵害者”。这规定了条约必须遵守,并且对违反者要施以集体处罚,这一点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使这些规则真正以“法”的形式出现,并以此影响、规范着国际社会。
总之,和约作为欧洲中世纪与近代史时期之交的第一个多边条约,是“国际法发展过程中的一块重要里程碑”,它既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又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教会历史这一周”已经制作成3-5分钟的视频(苏文峰主讲),在橄榄社区网站(http://ocochome.info/)播出,《教会历史这一周》的页面短链接:http://wp.me/P5KG8P-7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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