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居
本文原刊于《举目》官网2017.12.15
每到毕业的季节,就会有一些神学生向我咨询:去哪个教会服事比较合适?
作为牧职候选人,通常看重的是应聘时的感觉,同工之间的关系,例如长老团成员是否谦和、能否同工。的确,这些都是能否在教会有效服事的重要因素。不过我在这里要讲的,是一个容易忽略,却至关重要的因素:教会宪章。
现今大多数的华人教会,都是独立教会,也就意味着教会有独立的宪章(Constitution or By-Law),或者,可以制定独立的宪章。一部有瑕疵的宪章,通常会成为限制教会发展的紧身衣,为教会的未来埋下隐患、暗礁。而一部平衡、大器的宪章,能会成为牧长、同工、会友有效配搭的操作指南,为教会的拓展奠定广阔的前景。
缘何重要
牧者在寻找教会工场的时候,通常看重和教会主要同工之间互动的感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际之间的“化学反应”。人际关系当然很重要,美南浸信会一位负责关怀离职牧师的主要同工,在会议中提到,90%的牧者受伤离职,都是因为与长执、同工的关系出了问题。
人际关系当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性格。不过,教会中的人际关系,与教会文化、传统习惯等,有很大关联。界定这些重要关系的文本,就是教会的宪章。
在正常状态下,教会是“法人”。“法人”的核心内容,都会在宪章里有所反映。牧者进入某个教会之前,最好先认真研究其宪章,认清该教会作为法人机构的基本特征,与自己的理念、性格相符与否,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聘任。
如果省略这一步,贸然接受聘任,等到问题出现,才发现处处不顺,必导致服事不愉快,也给教会带来张力。严重的情形下,甚至导致教会分裂。
这种两败俱伤的情况不在少数。因此,应聘牧职者,如果不仔细研究教会宪章,那是很大的失误。作为聘牧一方,不给应聘者清楚讲解教会宪章,是失职。此类失误,往往为教会的发展埋下隐患。
然而,要读懂一个教会的宪章,并非易事。尤其是刚刚从神学院毕业出来的年轻传道人,凭借在神学院学到的教会构架及运作的粗浅理论知识,很难一眼洞悉宪章的关键条款。往往需要有10年以上的牧会经验,并留心观察、学习、比较,才能逐渐明白其中的关键点。
有些牧者碰壁受伤、痛定思痛,才逐渐意识到教会宪章的重要作用。即便如此,华人牧者愿意公开谈论教会宪章的并不多。那些还在牧会的,虽然心知肚明,甚至有切肤之痛,多半仍会选择沉默,因为教会宪章调整和国家修宪一样困难。既然谈也无益,不如不谈。还有一些牧者,出于对制定宪章的创堂元老的尊重,也选择避而不谈。
我今天鼓起勇气,来谈论教会宪章,一方面是因为我从牧职转为教职已有数年之久,累积了足够的安全距离。另一方面,我认为这样的讨论对教会有益,可以帮助年轻传道人寻找和自己性格、恩赐相匹配的工场,甚至可以为那些制定宪章的“立法者”提供些许建议。
分两大类
大体而言,华人教会的宪章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指明教会以全职牧者为主导,另一类以平信徒领袖为主导。两者各有利弊。
以全职牧者为主导的宪章,以牧者(一般是主任牧师)为教会决策群体的召集人、带领人。这个决策群体,可以是长老团(Elder Board),可以是执事会(Deacon Board),也可能是长老团与执事会合在一起组成的理事会(Church Council)。
以平信徒领袖为主导的宪章,尽管尊重牧者职分,但仍往往明确规定,教会行政决策群体的召集人、带领人,是平信徒领袖(长老或执事会主席),而非全职牧者。
以全职牧者为主导的教会,通常规定,任何牧者一经按立,自动成为长老团的成员。主任牧师作为受薪职员团队(Staff Team)的负责人,带领整个牧者团队进入长老团,而主任牧师又是长老团的召集人或带领人……此类教会在制度和文化上,都以全职牧者为主导。
反之,平信徒领袖为主导的教会,宪章往往规定,只有主任牧师能成为长老团成员。这种规定,导致平信徒长老在长老团占多数。久而久之,教会就会形成以平信徒领袖为主导的文化氛围。这样的教会,倘若尚未按立长老,那么全职牧者的影响力会大些(不过一些资深的执事、同工,也可能拥有类似于长老的影响力)。当若已经按立长老,长老在教会的影响力通常会越来越大。
故此,这样的教会在按立长老上,必须格外谨慎。保罗在《提摩太前书》3章1-7节和《提多书》1章5-9节,对长老(监督)按立的条件,做出明确的说明。一个没有彻底对付自我、骄傲的长老,迟早会成为教会的灾难。
甚为不同
根据我对上述两类教会10多年的追踪观察,发现这两类的宪章,对于教会的属灵文化与发展,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以全职牧者为主导的教会,属灵气氛相对健康、浓郁。信徒会效法教会中有明确呼召与委身,又经过专业神学训练的牧者。如果牧者群体成熟、稳定,那么教会就较为合一、少有分裂。
同时,如果这类教会的牧者在全职事奉之前有职场经历,那么全职牧者和平信徒长执之间的关系,也会相对融洽。如果全职牧者缺少职场服事的经历,那么牧者和平信徒同工之间存在误解或分歧的可能性会大些。
这类教会的事工,大都经过统一协调,做事比较有规矩,按步骤。有些热心爱主的同工,还会感受到全职事奉的呼召,进入神学院受装备,而后走上全职事奉的岗位。
以平信徒领袖为主导的教会,一般会在行政管理方面有些优势。这是因为作为平信徒领袖的长老,大都是职场上的成功人士,在公司的管理层担任职务,在行政管理方面颇有经验。当然,把公司的运营管理模式应用到教会,有可能出现水土不服,毕竟教会与公司存在着许多差别。
这类教会的领袖可能精明强干,给教会带来无限创意和活力。教会也比较容易吸引职场精英和专业人士。平信徒领袖或多或少会给教会注入企业创新精神,而这种创新精神一方面符合《使徒行传》开疆拓土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让职场人士相对容易地融入教会文化。
以平信徒领袖为主导的教会,在属灵氛围和导向上,与以全职牧者为主导的教会有所不同。因平信徒领袖多未经过严格的神学训练,整个教会对于圣经的教导往往不够系统、深入,大多停留在布道会、培灵会、宣道年会、号召信徒读经等程式化、表面化的事工,缺乏对信徒扎实的门训。
此外,此类教会的会友,往往以“职场精英”长老为榜样,不太注重全职事奉的呼召,不认为进入神学院接受系统装备是全职事奉所必需的。教会的属灵氛围,较有可能呈现成功神学的特征。这类教会的植堂事工,通常没有深思熟虑的周详计画,而是在张力、压力,甚至危机之下,做出权宜之计。此类“植堂”,在数目和速度上有可能超过以全职牧者为主导的植堂,但后者显然更稳扎稳打。
简易法则
有人把应聘教会牧职比喻成单身汉找对象,要点是相互匹配。这是有道理的。读懂教会宪章,就是认清教会类型的关键步骤。
宪章作为法律文本,通篇都是规范的专业术语。没有受过相关训练的人,对此常有所畏惧。其实读懂教会宪章,有一个简易的法则,就是探究当初起草者的身份,及其动机。我读过的教会宪章,基本都与制定者的身份、立场关系密切——由平信徒起草制定的宪章,基本属于平信徒主导型;由全职牧者起草制定的宪章,基本属于全职牧者主导型。有宗派背景的教会,其宗派宪章则大都是全职牧者主导型。
原因其实很简单,全职牧者和平信徒领袖的视角、理念不同,制定出来的宪章自然有不同的侧重。尤其是那些经历过危机、甚至是分裂出来的教会,尤为明显。当然,这里所说的只是一般原则,肯定有例外。要真正了解宪章,还必须仔细阅读、具体分析。
制定原则
以上所说,乃是华人教会宪章的现状。若要抛开现状,例如一个新兴的教会想要寻求上帝的心意,遵循圣经的原则,制定一部完整而平衡的宪章,应当如何操作呢?
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中国大陆,新兴教会如同雨后春笋,人们急切地寻求答案。我们厌恶专制,对现行的社会制度颇有微词,然而,若现实把我们推到“立法者”的位置上,要求我们为地方教会制定优秀而合宜的宪章的时候,我们能做好吗?应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呢?
古德恩(Wayne Grudem)在《系统神学》第47章里,对教会治理构架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根据古德恩的描述,历史上出现过的教会构架,大致可以分为主教制(Episcopalian)、长老制(Presbyterian)和会众制(congregational)三种基本类型(注1)。
主教制是由独立、全职的团体来治理,最终决策权属于宗派,而不属于地方教会。
长老制是由长老来治理。有的长老,不仅在地方性的教会有权柄,在整个地区、甚至整个宗派都有权柄。
会众制又称公理会,由地方教会的会众治理自己的教会。
古德恩的分类,依据的是西方科层制(bureaucracy)的天主教教阶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分化出来的新教诸宗派的治理结构。华人教会历史短,还没有如此复杂。华人教会大多是独立教会。教会要协调、平衡、处理的,不外乎三种主要因素:全职牧者,平信徒领袖,以及会众。制定华人教会宪章,基本原则就是忠实于圣经教导,因真正认识到人的罪性而设置制衡与问责,以及做到有效展开教会的事工。
麻省华人福音堂的徐理强长老和龙绮玲师母,在2011年《举目》第52期上,发表署名文章《绝对服从?——从服从牧师谈教会构架》(注2)。两位作者显然深谙宪章制定和教会治理之道,把构建理想的华人教会宪章的原则,言简意赅地罗列了出来。
他们列出了诸多要素,包括集体领导(corporate leadership)、分权制衡(check and balance)、分权与问责(separation and accountability)、阳光透明原则(transparency),以及注重程序原则(procedure justice)。他们所列的,都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原则。
在此基础上,我认为,一部平衡而有效的教会宪章,应当遵循4个基本原则:1,由领受呼召、经过系统专业神学训练的全职牧者主导。2,充分发挥平信徒领袖的创意和才干。3,重大事件必须以透明的方式,让全会众投票表决。4,上述3种力量,相互制衡、监督,彼此协调、配合。
顺便提一句,从《绝对服从》一文不难看出,作者领受了全职事奉的呼召,受过比较严格的神学训练,故此主张以全职牧者为主导的宪章类型和教会构架。这是身份决定立场的又一次佐证。在此提醒读者,需要分辨著领受。
注:
- 古德恩,《系统神学》,张麟至译,更新传道会,2012年p.934。
- 徐理强、龙绮玲,《绝对服从?——从服从牧师谈教会构架》,举目,2011年第52期。
作者来自江苏,西敏神学院毕业,目前在美国哥伦比亚国际大学( Columbia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教授神学。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