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圣经看同性恋(陈济民)

本文原刊于《举目》杂志46

陈济民

 

在现代美国文化的影响下,同性恋的争议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问题。2008年加州宪法修订案,更是成为世界性的新闻。在这场争议中,教会也明显地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因此,一些抗议的行动也就冲著教会而来。

有趣的是,加州的投票结果分明是显出反对同性恋的人目前是多数,在民主制度的游戏规则下,赞成同性恋的人本应接受投票的结果。可是,赞成同性恋的人却认为他们是站在正义的一边,而教会代表的是少数人,而且是无理的,因此同性恋者要走上街头,要抗争。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要明白这场争议,我们需要先简单地指出赞成同性恋的一方的观点。首先,他们有三个重要的基本论点。第一,赞成同性恋的人认为同性恋是一种人类自然的性倾向; 有人甚至说这是基因使然。第二,同性恋既是自然的,就不是罪,因此一个人有选择的自由。第三,婚姻基本上是性的结合,而性行为是否正当,是在乎它是否爱的 表现。若是彼此之间有爱,结婚对象的性别并不要紧。

其次,他们在这三个前提之下,做出两个重要的推论。其中一个推论是:由于同性恋是人类自然的一种倾向,同性恋的行为并不可怕,同性恋者也更不可怕;如此,反对同性恋便是患了“惧人症”,是不需要的,甚至是不正常的。另一个推论是:同性恋的 行为既不是罪,而是人类爱的一种表现,是人类自由的选择,任何人都不应歧视同性恋者,不但应该给他们合法的地位,更应该给他们法律的保护。

看了这个简单的分析,相信有些读者们会觉得,这些论点好像相当合理,因为他们使用的是基督教的语言。在基督教的神学中,“自然”是上帝所造,是好的;而自由 和爱更是基督教重要的伦理价值。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圣经探讨同性恋的问题,看看这种观点是否真的符合基督教圣经的观点和价值观。

 

一、经文教导

解释圣经时,我们常犯的一个毛病,是“一厢情愿”的解经法。这种解读法的表现是,我们心中想要証明某一种看法是合乎圣经的,于是就带着这种有色眼镜读经,找 到了一些好像是支持我们自己看法的经文,便高兴地说:“哈!你看!圣经这样说!”谈到圣经是否赞成同性恋,有人便是用这种方法,认为《撒母耳记》大卫与约 拿单的生死之交便是同性恋,因为经文说他们两人“心深相契合”(《撒上》18:1),“亲嘴”(《撒上》20:41),“爱情奇妙非常,过于妇女的爱情” (撒下)1:26)。其实这些话所要表达的只是两人之间情感的深厚,与同性恋的行为一点都没有关系。形容他们两人情感最恰切的用词,应是“英雄惜英雄” (参《撒上》18:3-4,19:5)。

圣经中没有明文用同性恋这名词,但真正谈到这现象的经文,是《创世记》18-19章所多玛的事。 经文说,罗得要以两个女儿代替两位神的使者,让所多玛城中的人任意而为(《创》19:5-8)。无论这些所多玛人的理由是什么,经文明说他们要做的是一件 “恶事”(《创》19:7)。值得注意的是:这件事并不是所多玛人所做的唯一的恶事,但却証实了神在天上所听到的是真的(《创》18:21),引致他们的 毁灭。也就是说,这件事表示所多玛人确实犯了该毁灭的罪。有人强辩说,这段经文的记载是神话,所以不算。其实,即使真的是神话,还是要算。若可以不算,圣 经又何必记载?

那么,圣经有没有明文讲同性恋的事呢?《利未记》和保罗书信都有明文提及。

在《利未记》,有两段经文禁止同性恋。18章22节说:“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20章13节又说:“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第一段经文,18章22节的内容相当直接而明显,不必我们多费笔墨。《利未记》20章的主题,是谈到神的子民必需弃绝迦南地原住民的一些风俗习惯 (20:23),前半禁止的是原住民的宗教行动(例如将子女烧死献给鬼神),下半则是一些性行为,除了同性之间的性行为以外,同样遭禁止的还有通奸、乱 伦、兽交等。换言之,这段经文认为同性恋与通奸、乱伦、兽交等是同类的行为,应当禁止。

在新约圣经中,保罗也提到同性恋的事。在《哥林多 前书》6:9-10说:“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 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这里“作娈童的”和“亲男色的”指的都是同性恋的行为,前者扮演女性的角色,后者扮演男性的角色。在这里,保罗 将这种行为与其他道德上的罪同列。有人更指出,“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偷窃的、贪婪的”都是十诫所明文禁止的,而保罗是将同性恋的行为放在这些罪 中间。当然,更重要的是保罗说犯这些罪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

在《提摩太前书》1章10节,保罗再次提到“亲男色的”的罪,他同样是将它与 其他的罪放在一起,也明说这种罪是末世背叛神的事。不过,《哥林多前书》6章这段经文对现代的争论还有一个重要性,因为保罗在第12节以后就谈到自由的问 题。他指出,人并没有自由将自己的身体变成犯罪的工具;基督徒真正的自由是在自己的身体上荣耀神。而同性恋者之所以不能进神的国,是因为同性恋的行为是犯 罪的行为,不在神容许的自由的范围之内。

保罗在《罗马书》1:26-27有另一段重要的话:“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 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 保罗在《罗马书》1至3章中主要的目的是要指出世人都犯了罪、得罪了神。在第一章这里,保罗先指出外邦人犯了罪得罪了神;26至27节说的是:由于外邦人 故意不敬拜真神,神就放弃他们,任凭他们在罪中生活,过一种违反本性的生活,与创造的原则不一样。同性恋就是违反本性的一种生活方式。

 

二、神学思考

在现实的生活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件事,就是我们这些受罪恶败坏的人总是有办法运用自己的聪明找法律的漏洞。同样,在同性恋的事上,虽然圣经有好几段经文都明 文禁止同性恋的行为,我们还是一样可以找出不同的理由,做自己所喜欢的事。譬如说,有人认为,《罗马书》一章禁止同性恋是因为同性恋违反本性,可是,倘若 有些人的同性恋行为是基因使然,那便是不违反本性,不在禁止之列了。也有人认为,保罗在《哥林多前书》6章所禁止同性恋,根据的是《利未记》20章的条 例,可是,《利未记》的经文禁止的是宗教行为,与现代的人基于爱的行为不一样,所以保罗的话也就不适用。

在这方面,我们需要一点系统性的思考。

首先,让我们先谈基因的问题,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第一,保罗在《罗马书》谈到本性的时候,讲的并不是堕落之后的人类本性,而是上帝创造人的时候的情况。第 二,即使有些人的同性恋真的是基因使然,也并不表示所有同性恋的人都是如此。而且,如今的医学也说,有些人的疾病是父母遗传的,可是,我们不是正在努力找 改变基因的方法来医治这些病吗?人类的善恶和道德问题不是基因决定的。在这件事上,记得有一位黑人基督徒在回应一位记者的时候说得好:“这与肤色的问题完 全不一样!你是知道的。”

其次,谈到《哥林多前书》第6章,近代圣经学者研究的结果,确实是认为他所用的“亲男色的”一词很可能是源自《利未记》的用语。但是,《利未记》禁止同性恋的行为是基于伦理的考量,而保罗写《哥林多前书》和《罗马书》时想到的也不仅是庙妓一类的行为。

在希腊文化中,同性恋的行为是被社会接受的。第一世纪的罗马人受希腊文化的影响,也有同性恋的事,在史籍上也有不少记载。而哥林多本来就是一个希腊的城市, 罗马城受希腊文化的影响更不用多说。也就是说,保罗写《哥林多前书》和《罗马书》的时候,他想到的绝不是旧约时代的宗教行为。

其实,谈到 同性恋的问题,我们不能不考虑另一个重要的课题。那就是,到底婚姻是什么?在现代人的脑海中,我们想到婚姻,便联想到性的满足。一些受基督教影响的人会想 到爱,但这种爱基本上是情感的。可是,圣经讲到神创造人类的时候,与现代人的信念有相当的差距。在这一点上,由于篇幅的限制,我们不能详谈。但是,我们不 要忘记,神创造人类是造男和造女。这并不是因为他不能创造一个全是男人或女人的世界,而是他认为这样的世界“不好”(《创》2:18)。

同时,当神造男又造女的时候,他当然要他们享受爱的关系(《创》2:24),因为这是活出神对人的爱(参《弗》5:22-32)。但是,神也是要他们“生养 众多,遍满地面”(《创》1:28)。这又是为什么呢?先知玛拉基说:“他愿人得虔诚的后裔”(《玛》2:15)。这是圣经的婚姻观,也是圣经之所以会禁 止同性恋最基本的理由。

 

三、实际应对

讲到这里,可能有些读者会问:那我们基督徒该如何对待同性恋的人?要依照《利未记》20章13节所说的,把他们处死吗?在这一方面,我们要谈的是应用圣经的原则这个问题了。有几点值得注意。

首先,谈如何应用《利未记》的问题。这与应用其他旧约法律的原则是一样的。一者,旧约的法律最基本的目的不是要人死,而是要人得以存活。《利未记》18章5 节说:“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当上帝禁止同性恋的时候,他也说:“你们要谨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 领你们去住的那地,把你们吐出。”(《利》20:22)。这也是新约耶稣基督福音的基本目的。

因此,基督徒面对同性恋的现象,第一个反应不是要如何把他处死,而是要如何让他知道神的心意,得神应许的福分。这也是保罗写《哥林多前书》第6章的目的。在这原则下,基督徒处理这种事必定是先采取救赎的行动,最终的目的是要人得救。

再者,要注意旧约时代的犹太国是一个神治的国度,但新约时代上帝的国度不再以同样的方式呈现在世上。保罗在《哥林多前书》曾表示,新约时代世上国家的国法与神在教会中的国法有别(参《林前》5:12-13)。因此,在新约时代,教会处理的方法是开除不悔改的人的会籍。

在现实生活的层面,笔者觉得在目前的争论中,我们必需避免和消除两个非常不幸的现象。第一是心态的问题。倘若我们仔细读《罗马书》和《哥林多前书》,我们一 定会发现,同性恋是罪,但并不是唯一的罪,而且,保罗在两段经文中列出的罪包括淫乱、拜偶像、奸淫、偷窃、贪婪、醉酒、辱骂、勒索、嫉妒、凶杀、争竞、诡 诈、毒恨……等等。在《罗马书》第2章,保罗更是指出号称是上帝子民的人也同样有他们独特的罪行,更是罪不可赦。在争议中,我们要给人的感觉不是你有罪、 我无罪。我们的信息是:我们都犯了不同的罪,我们都需要神的拯救和恩典,而且由于我们自己也经历过在罪恶下生活的艰辛,我们也愿意陪伴你,与你一齐度过困 难的日子。

第二是敌对与仇恨的表现。我们在上文提过,在同性恋者的眼中,反对他们的人──当然包括基督徒,是患了惧人症。这是一个不合理 的标签。指出他人的罪恶其实需要道德勇气,因为我们知道讲真理不一定会受人欢迎;而且,神在《利未记》20章讲到他要处罚罪恶的时候,是以苦口婆心的语气 规劝以色列人,基督徒在这件事上发言,也是带着同样的心情。不过,同性恋者这种控告却也是反映出他们的忿怒。因此,当我们与他们采取同样的抗争方法,特别 是在街头的另一边示威对抗的时候,只能加深他们这种对立感觉。我们需要的,是更积极地表现出耶稣基督对他们的爱。目前在世界各地有不少基督徒努力在他们中 间传福音,这是一个值得支持的工作。我们也需要更多有创意的行动。

 

结语

同性恋者所要 争取的,表面上好像与基督教的价值一致,但是实际上却与基督教有相当大的差距。无论是根据圣经经文的教导,或是系统性的神学思考,基督徒都无法认同同性恋 的行为。但是,这并不表示我们轻视同性恋者。我们是蒙恩的罪人,所以我们愿意在爱中讲真理,也愿意与同性恋者分享神的爱。

 

作者曾任台湾中华福音神学院院长,现住美国洛杉矶。

 

3 Comments

  1. 《利未记》18章22节的内容其实并不直接和明显。再看这一句:“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里 “像与” 使两句平行。也就是说,“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苟合)一样…”。但 “苟合” 者,是指不正当的联合。所以我不会说,我与我妻子苟合的。这是明显不过。因此第二句必然是指婚外之合,也就是苟合。所以前一句所指 “不可与男人苟合”,并不一定指同性恋。而大有可能指任何性取向婚外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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