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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文:在救恩中神的恩典,与人的责任(上)——方镇明

方镇明

本文原刊于《举目》38期

        救恩是神奇妙的作为,人永远不会完全理解。究竟在个人得救上,神的恩典和人的责任,存著何种关系呢?因为改革宗神学(the Reformed theology)高举神的预定,以及神对我们生活的绝对主权,因此,有些人误以为,改革宗神学反对个人在得救上的责任。其实,改革宗神学认为,人在救恩中有重要的责任。

         改革宗的《多特法典》(Canons of Dort)相当强调神的主权,但它也清楚指出,人类并不是受因果关系操控的东西,而是拥有自由意志,并需要对救恩负责的。《多特法典》写道:“但是,堕落 之后,人类仍旧是被赋予悟性和意志的受造物……同样,重生的恩典,并没有把人类看为无感觉的货物和木块,也没有拿走其意志及本性。”(注1)在这里,《多 特法典》强调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在重生得救上是有责任的。

         16世纪宗教改革家加尔文(John Calvin, 1509-1564),是改革宗神学的鼻祖之一。他同样高举神具有绝对的主权,可以决定向谁赐予拯救的恩典。他同时解释到,人的得救完全依靠并单单依靠这恩典,而这恩典乃是神透过圣灵奥秘的工作,白白送给人的。

          加尔文认为,人的“行为的义”(the righteousness of works),绝对不是人得救的必须条件。这是由于人的意志受罪的捆绑,即使借着神恩典的配合,人也不能行出真正的善工,使自己得救(注2)。加尔文的论 点,完全拒绝了罗马天主教的观点,即认为人的得救,是神和人合作的结果。

         不过,加尔文继续解释到,虽然救恩不能透过人类的善工和努力得 到,但是人有责任在神面前谦卑、离开罪恶、顺从神的律法,而行出善工,并寻找神拯救的恩典。加尔文认为,恩约神学(covenant theology)是最适切的指导原则(regulating principle),可以让人认识人得救的责任及神拯救人的主权如何能和谐共融,又不会跌进天主教错误教导的陷阱。加尔文更认为,透过恩约神学,改革宗 的教会比威丁堡的教会(即路德宗神学),更能帮助人适切地明白救恩中人所扮演的角色。

           加尔文是恩约神学家(注3),他宣称,神与他的子民 有一个“恩典之约”(covenant of grace)。他以不同名称,描述这约:“属灵的约”、“平安的约”、“成为儿女的约”、“福音的约”、“怜悯的约”、“律法的约”、“永生的约”、“割 礼的约”、“信心的约”、“关系的约”、“与神的约。”(注4)加尔文说,圣经记载了神如何透过恩典之约,建立神与人之间的恩约关系,这些记载即为“约的 历史”。根据“约的历史”,我们得知神是信实的,而以色列人则受惠于神的爱。

          本文主旨即在介绍,加尔文如何透过恩约神学作为指导原则,说明人得救完全依靠神的拯救恩典,但又必须负起遵守神的律法的责任。

一、 新约和旧约代表恩典之约的两个层面

(一)圣经对“约”的理解

          圣经使用两个希腊字描述“约”,分别是“diatheke”和“syntheke”。“syntheke”是指两个平等的团体之间立约,这约是有条件的,其 中一方需要服从某些条件,才能得到另一方提供的益处。“diatheke”是指有主权的一方,与他所管理的人立约。他愿意白白向另一方赐下恩典,无条件地 保护和照顾对方。为了有效达成这约,他负责建立约的规条;另一方在这主权的恩典之下,则要顺服这些规条(注5)。

          加尔文为了避免人误会, 以为恩典之约是一种救恩的“合作主义”(synergism),他只使用“diatheke”这字描述此恩典之约。他解释,恩典之约的建立和维持,并不像 人类的条约,要求附庸国或低等的一方为主权的一方服务。恩典之约完全出于神白白的恩典,人并不需要在道德和其他范畴“积功德”,或为神做什么。因为神是 爱,他愿意无条件与人立约。在这约的关系中,人的主要责任是相信神。因此,当古代的以色列人离弃神,破坏这约时,先知不仅批评他们的道德行为,更严厉批评 他们不信神,敬拜别神,破坏了神与人之间的约的关系(注6)。

         加尔文从圣经“约”的涵义,引伸发展出恩典之约。加尔文认为,恩典之约能够 帮助人理解,人在得救中所具有的活跃而又不具有功德性(meritorious)的角色(注7)。他指出,使用恩典之约解释人在救恩中的角色,既合乎圣经 对“约”的教导,且比神永恒谕令的教义少臆测性,也更全面性地说明基督徒如何经历神拯救的恩典,以及不信者为何不蒙神的拯救。对加尔文来说,恩典之约的核 心,是神的拯救恩典同时出于神主权的自由及人责任的自由。人责任的自由,是透过基督所成就而作成的(注8)。加尔文说:“的确,在神所有怜悯的约中,神要 求他的仆人以正直和神圣的生命回应他,否则,神的良善会被愚弄。”(注9)

(二)旧约和新约外表不同

          根据恩约神学的理解,恩典之约可以分为两个彼此关联的层面,这两个层面分别代表“新约”(new covenant)和“旧约”(old covenant)。加尔文指出,新约和旧约在外在特征上,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1. 根据外在的特征,旧约被称为律法、道德律法、律法之约,或“在摩西管理形式下”的恩约(注10)。虽然旧约的起源,可以“一直追溯到人的受造”(注 11),但神与亚当、亚伯、挪亚立的约,却是首先透过神与亚伯拉罕立约才正式建立的(注12),其后继续透过神与其他族长立约而不断延续(注13)。从民 族的历史角度而言,我们可以说旧约不同于新约:旧约是神与犹太人订立的,新约却是神与所有人(包括犹太人和外邦人)订立的。

         2. 由于旧约总是透过样式、象征或暗示,赐予族长,所以旧约被称为新约的“影儿”,或“将来美事的影儿”(《来》10:1)。在旧约中,一切有关基督的真理、永生的应许、属灵的死亡等等,都是以间接或隐藏的形式向以色列人启示的,这就是旧约的特征(注14)。

           加尔文说:“在那时候,神以隐藏的形式,向以色列人赐下他的盟约(即恩典之约)。将来的恩典和永恒的快乐,都透过地上的益处,向人表示和暗示;属灵的死亡,则透过肉身的惩罚而表示和暗示。”(注15)

          换言之,从清晰及光亮的程度而言,我们很容易发现,旧约显然不同于新约(注16)。虽然旧约仍能透过律法,向神所拣选的人,彰显神的启示、基督的奥秘及得救的福音,但却没有新约那么清晰,“虽然在律法下,基督被犹太人认识,但是他最终被彰显在福音内。”(注17)

         3. 加尔文认为,从时代形式来说,旧约是“一个暂时的约,因它并不稳定,只属于字面的”,最终因人的过失而被神取消。所以神在时间的起头,便应许他的子民一个永恒的新约。据此,可以说旧约是新约的开始,新约是旧约的延续和更新。

           加尔文解释旧约如何更新转化为新约时,说:“在一开始,当救恩的第一个应许赐予亚当时,这应许像微弱的火花燃烧。当它不断增强,这光就丰盛地生长,不断突 破,其光辉更广泛地向外散出。最后,所有云层被驱散,基督(公义的太阳)会完全照亮整个地球。”(注18)换言之,到了新约圣经时期,这新约的应许更为明 显,它以福音的形式向我们陈明,并在基督里,透过浇灌下来的圣灵,得以成全和完成了(注19)。

(三)旧约和新约内在相似

         虽然新约和旧约在外在特征上,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但是这两个约在内在本质上,并不是相对的。根据来源、内在本性、本质和实体(reality)而言,旧约和 新约是相同和一致的(注20),它们是从同一个恩典之约引伸出来的,从开始到末了,神与他的子民立下这恩典之约(注21)。

        进而言之,在 旧约圣经与新约圣经时期,新约和旧约就已经同时存在。虽然新约在旧约圣经时期并没有那么明显,但是在内在特质上,新约在这两个时期是相同的。因此,新约所 指向的信心,与旧约并没有分别,无论是旧约圣经时期的以色列人,还是新约圣经的信徒,都是靠赖同一个信心和同一位神而得救的:“我们和列祖所握住的是同一 个信心,因为他们和我们承认同一位神、相信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相同的话语、相同的应许及相同的目标,已经向所有信徒展现出来。”(注22)

          由于新约和旧约在内在本质上相连,新约和旧约可以说代表了恩典之约两个互惠互动的层面。加尔文认为这两个层面是合一的,因此,他的《基督教要义》第二卷的标题是这样写的:“在基督里救赎主上帝的知识,首先在律法下向列祖揭开,然后在福音中向我们彰显”。

         总之,从外在形式看,新约和旧约(以律法形式启示)是不同的,但是这不同并没有否定新约和旧约在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事实上,新约和旧约代表恩典之约的两个 不同却相关的层面,这两个层面同时渗透在新约圣经和旧约圣经时期,它们代表恩典之约的两个不同的层面,帮助人得着智慧去建立神与人相遇的恩约关系。忽视任 何一个层面,都可能损害这种关系。

二、恩典之约始于神与亚伯兰立约

(一)恩典之约始于亚伯拉罕

          加尔文认为,恩典之约的两个不同而又彼此联系的层面,可以从神两次主动与亚伯兰立约中发现。这两个层面分别记载于《创世记》第15及17章。

          第15章,代表恩典之约第一个层面。神与亚伯拉兰立约,亚伯兰因着信,耶和华就以此算为他的义(《罗》4:3;《加》3:6;《雅》2:23),并应许他, 将要得着巴勒斯坦地为产业,以及无数的后裔;他的子孙甚至能“从石头而出”(《太》3:9),说明这应许完全“不仰仗我们”(act without us)。

         第17章,代表恩典之约第二个层面。神再次与亚伯兰立约,这约重复第15章的应许,并要求亚伯兰家中的男子遵守神的命令,就是要受割礼,以割礼作为神与人立永远的约的记号。“但不受割礼的男子,必从民中剪除,因他背了我的约。”(《创》17:14)

         加尔文解释,这约就是恩典之约。恩典之约有两个层面,它们的关系是这样的:“第一个层面宣告神的爱是白白的,附上幸福人生的应许;而另一个层面则劝勉人,真 诚、努力地培养正直品格。在这里,神透过一个(义)字而让人尝到一点点他恩典的滋味,然后立即说出他呼召(亚伯兰)的计划,亦即亚伯兰必须正直。”(注 23)

(二)恩典之约的第一个层面

          加尔文从恩典之约的第一个层面,去理解《创世记》 第15章。他的结论是,神根据恩典之约向亚伯兰应许救恩:“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这救恩是绝对的,是无条件、不依赖功德、不仰仗我们 的,也不倚赖人与恩典合作。人得救完全基于神恩典的爱和他的行动。加尔文解释:“神的应许(包括罪得赦免),除了建基于他白白赐予的恩约之外,别无其 他。”(注24)从这层面来说,我们不能否认,因信称义是行为的义的开始、基础、原因、証明和实质。

         罗马天主教神学家彼济乌(Albert Pighius, 1490-1542),反对加尔文的观点,认为这比路德的言论更加危险。在回应彼济乌时,加尔文强调,不仅称义,就连人在得救中“必蒙保守”,也完全是神的工作,“不仰仗我们”。

         加尔文引用野橄榄树的比喻说明这概念:“我们在本性上是不结果子的野橄榄树,毫无价值。神使我们重生,得着新生命,除去不结果子的毛病,成为可以结果子的橄 榄树。他以真理的光,启发我们盲目和埋葬于黑暗的心思,也转化我们的意志,从天生败坏变为顺服神的律法。我们有什么好自夸的呢?我们蒙了圣洁的灵引导,才 变成苍翠、有朝气的橄榄树,从好树根汲取活力,自然能结出果子。然而,这是我们自己完成的吗?有一丁点可以自夸的吗?[没有,]这完全来自树根。并且我们 有这树根,不是因着本性,而是因着恩典;即便如此,仍然不够。除非神从天上的大能不断地供应我们的生命。”(注25)

        显然,加尔文否认, 人在得救的过程中必须与神合作,才能赚取拯救恩典。他认为,无论称义或“必蒙保守”,都是出于神的恩典、神的拣选和神的供应,并不依赖信徒的功德。至于有 些信徒离弃神,这些人最终会得救吗?加尔文根据神恩典的角度回答:纵然神所拣选的人有时会离弃神,但是他们的敬虔并没有完全熄灭,圣灵的火花会再次激动他 们、保守他们。他们虽跌倒,也会很快悔改。

        这种 “必蒙保守”,完全是圣灵在人心里的工作。如果不是完全借着神白白的恩典,人根本不能称义和“必蒙保守”。因为人受原罪影响,本性已经败坏(《加》 5:19),不足以帮助人称义和“必蒙保守”。因此,如果人否认这些工作完全出于圣灵,这将会减损神的荣耀和基督救赎工作的足够性(注26)。

(三)恩典之约的第二个层面

         加尔文从恩典之约第二个层面,解释《创世记》第17章所提到的,神再次与亚伯兰立约。根据这约,神要求亚伯兰和他家中所有男丁,无论是为奴的或是自由人(注 27),都有责任遵守神的命令,就是行割礼。割礼是一个象征,它指向神的恩典。因此,加尔文认为,“恩典的应许包括在割礼之中”,割礼代表恩典之约的第二 个层面,指出神应许亚伯兰的救恩是有条件的,它要求神和他的儿女彼此忠诚(注28),规定人有责任,主动、真挚地遵守神的律法。加尔文说:“律法被称为 ‘协议’,因为正如人根据某些条件进入契约,神也根据他的约,而与人进入契约,使他们受神的约束。”(注29)

         根据这契约,如果人遵守律法,他们将得到神的奖赏:“所以,我认为主在律法中应许遵守公义和圣洁的人的东西,必会因着‘信徒的行为’赐给他们。但是我们必须谨记,是什么原因使这些 行为得蒙神喜悦。”(注30)另一方面,如果人不遵守律法,他们就废掉了神恩典之约。结果,他们“神的儿女”的名分必被剪除,神拯救的恩典也不会永远与他 们同在(注31)。

         加尔文经常提及,人可能因不能达到神的约的要求,而破坏了这约:“基于他们自己的过失和罪疚,我认为以实玛利、以扫之 类的人,都从儿子的名分中被剪除。”(注32)他们被剪除,是由于轻看自己在恩约关系中的责任,以致没有根据律法的要求,保守自己在救恩里面(注33), 也没有忠心持守神的约。如果他们要恢复神与人之间的恩约关系,唯一方法是履行恩典之约所规定的条件,就是“悔改的条件”(condition of repentance)。加尔文说:“神的约可能会被犹太人违犯……只有透过(履行)悔改的条件,他们才得以重新进入神的约之中,这约是神在割礼中与他们 订立的。”(注34)

           在这里,加尔文指出,悔改是人恢复他们与神的恩约关系的唯一条件。当人寻求神的恩典时,人有责任在神面前谦卑;当人 期望“必蒙保守”时,人有责任根据律法的要求而悔改(注35)。加尔文在《何西亚书评注》2:4-5中清楚指出,人有责任使自己在神的恩典中“必蒙保 守”:“单单强调神为了自己而拣选任何人是不足够的,也要关注人自己保守在信心的顺从中,这是神对所有他的子民要求的属灵的纯洁。”(注36)

          根据加尔文的见解,神与亚伯兰订立的恩典之约包括:(1)神无条件的恩典(第一个层面),(2)神的子民要遵守神的律法,就是要所有男丁行割礼(第二个层面)。

          后来,神与摩西重申恩典之约,他向摩西更清楚地表明了恩典之约的第二个层面:神要求神和人彼此忠诚(注37),意即神和以色列人都有责任维持恩典之约的关 系。例如,神要关爱、供应以色列人的需要,而以色列人则要遵行神的律法。这律法规定以色列人要相信神、不可随从别神,并要维持社会公义(《赛》 58:5-7)。

         为什么人在恩典之约中要遵行律法呢?加尔文说,神的律法并不是恩典之约以外的东西,而是恩典之约中的一个层面,正如神的恩典是恩典之约的另一个层面。恩典之约的两个层面,不是相对的,乃是和谐一致的,并存于旧约圣经和新约圣经这两个时代。

(下期待续)

注:
1. The Canons of Dort, Chapter 3/4, Article 16. Cited in Vincent Bruemmer, Speaking of a Personal God: An Essay in Philosophical Theolog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76.
2. H. J. McSorley declares that the above statement is the major controversy between the Reformers and the Council of Trent. See Luther: Right or Wrong? An Ecumenical-Theological Study of Luther’s Major Work, “The Bondage of the Will” (New York: Newman Press, 1969), 21.
3. 由于加尔文的巨著《基督教要义》的结构并非像慈运理(Zwingli)般,以恩约(covenant of grace)作为骨架,有些人认为加尔文对于恩约神学并没有任何供献。然而,事实是加尔文在恩约神学的思想经常反映在他的神学著作中,学者Peter Lillback及James F. Veninga 指出虽然加尔文并没有完全发展恩约神学的所有层面,但是他应该与慈运理及布灵顿(Bullinger)同样被誉为是十六世纪的改革宗恩约神学的鼻祖,加尔 文逐渐发展他对恩约神学的理解,他在1559年的《基督教要义》中已经常使用恩约这概念,“恩约的概念渗透在加尔文对神的救赎的所有理解上,虽然恩约并非 《基督教要义》的外在组织的结构,但是恩约是加尔文神学的整全特征”,加尔文与其他恩约神学家确实存在很多相同的地方。
See Peter A. Lillback, The Binding of God: Calvin’s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Covenant Theology (Grand Rapids: Baker Academic, 2001), 134-137. James F. Veninga’s “Covenant Theology and Ethics in the Thought of John Calvin and John Preston” (Ph.D. diss., Rice Univ., 1974),. E. Clinton Gardner, “Justice in the Puritan Covenantal Tradition,” JLR 6 (1988),: 40-42. Paul Helm, “Calvin and the Covenant: Unity and Continuity,” Evangelical Quarterly 55 (April 1983),: 75. Cf. Randall C. Gleason, John Calvin and John Owen on Mortification: A Comparative Study in Reformed Spirituality (New York: Peter Lang, 1995), 11-16.
3. Geerhardus Vos, The Covenant in Reformed Theology, trans. by S. Voorwinde and W. VanGemeren (Philadelphia: K. M. Compbell, 1971), 2.
4. Lillback, Binding of God, 134-137.
5. Gray Crampton, What Calvin Say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Theology of John Calvin (Jefferson, Maryland: The Trinity Foundation, 1992),, 54. Leon Morris,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65), 86f.
6. Alister E. McGrath, Studies in Doctrine (Zondervan, 1986), 370.
7. 加尔文强调恩约的有条件的层面在《基督教要义》II.9-11、《创世记评注》第十七章、及《申命记的讲章》中清楚表明出来。
8. R. S. Wallace, Calvin’s Doctrine of the Christian Life (Grand Rapids, 1959), 17-27.
9. 《基督教要义》III.17.5。
10. 《基督教要义》II.11.4。
11. 加尔文,《加拉太书评注》三17。
12. 《基督教要义》I.8.1。参:加尔文,《《创世记》评注》十七1~4。
13. 《基督教要义》II.10.7。
14. 《基督教要义》II.9.4。
15. 《基督教要义》II.11.3。
16. 《基督教要义》II.10.2。
17. 《基督教要义》II.9.1。
18. 《基督教要义》II.10.20。
19. 加尔文,《耶利米书评注》三十二40,《马太福音评注》五17,《基督教要义》II.9.4。
20. 《基督教要义》II.10.2。 加尔文在《基督教要义》II.6-11详细解释旧约和新约是如何合一的。
21. 《基督教要义》II.11.3。
22. 加尔文,《以赛亚书评注》四十21。
23. John Calvin, The Bondage and Liberation of the Will: A Defence of the Orthodox Doctrine of Human Choice against Pighius, ed. A. N. S. Lane, trans. by G. I. Davies (Grand Rapids: Baker, 1996), 123.
24. 加尔文,《以西结书评注》十一20,演讲30,279页。
25. Calvin, Bondage, 124.
26. Francis Wendel, The Orgin and Development of His Religious Thought, trans. by Philip Mairet (New York: Harper & Row, 1963), 263.
27. 加尔文,《《创世记》评注》十七12。
28. 加尔文,《《创世记》评注》十七1。
29. 加尔文,《诗篇评注》七八57。撮自Lillback, Binding of God, 279.d
30. 《基督教要义》III.17.3。
31. 加尔文,《以西结书评注》十一20,演讲30,页279。
32. 《基督教要义》III.21.6。
33. Calvin, Bondage, 215.
34. 《基督教要义》IV.15.7。参加尔文,《何西亚书评注》五7。
35. Calvin, Bondage, 215.
36. 《何西亚书评注》二4-5。
37. P. A. Lillback, Binding of God, 269.d

作者为海外神学院系统神学及伦理学教授,毕业于美国威敏斯德神学院,现正写作系统神学系列中的第三册,他的伦理学著作曾多次被提名香港的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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