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于举目官网2021.01.12
刘志远
导语:耶稣说基督徒是“世上的光和盐”,而职场乃是成为光和盐的最佳塲所。
我国宋代名臣范仲淹离世之后,与他同时代、对他非常仰慕的富弼,给他写了一篇祭文,其中有这样赞扬范仲淹的句子:“相勗以忠,相劝以义,报主之心,死而后已。”我们若细读范仲淹的生平,就会看到富弼的赞扬之词,没有言过其实。范仲淹身为朝廷重臣,一生报效国家百姓,的确可以用“以义以忠”四字来形容。
今日我们来谈基督徒的职业伦理,其内容也是这四个字。职业伦理范围很广,这篇短文只论及一般的职业伦理,而不包括特殊的职业伦理。
主耶稣在讲到天国的时候,将天国的主人对仆人的要求归纳为“良善和忠心”两方面。这和“以义以忠”虽然用字稍异,其精神是相同的──固然范仲淹的“以义以忠”,是根据儒家学说的大道统,而基督徒谈的“良善和忠心”,则必须以圣经为依归。
一.以义
主耶稣在《马太福音》25章,对仆人的要求之一是良善。“主人说,好,你这又良善又忠心的仆人……。”主耶稣称赞祂的仆人“良善”,表示祂的仆人并非是单单听命主人的奴隶,而是一位懂得分辨是非、有道德自主能力的仆人。他虽然身为仆人,在道德上却是一位自由人。
假若主耶稣的仆人,只不过是“奉命行事”,不需要做道德的抉择,主耶稣对他的称赞,便成多余。所以我们在公司作事,或替人打工,不要以为我们纯粹是“奉命行事”,不需负任何道德上的责任。我们所做的一切事,必须合乎圣经的道德标准。
诚实不妄取
那么我们在职的人士,怎样才可以称为“良善的仆人”呢?我认为首先,就是要诚实。范仲淹在他的文章中这样写过:“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后世研究范仲淹的学者,也承认范是一位“虽一毫而不妄取”的君子!(注1)我们今日在办公室很容易犯的毛病,就是随意地把公家的东西拿为己用,家里面的纸笔都是从公司来的。在公司里打私人的长途电话,成为常有之事。当然有人说,他也常把公司的事拿回家去做,用了公司一点时间物件,算不了什么。假如公司老板跟你有这样的默契,是公开的,自当别论,不然就成为“妄取”和不诚实。
另外,在中国人某些行业中时常碰到,就是红包和回扣。基督徒应否参与这种活动?很多时候,红包与回扣已成风气,我们如何应付?首先,我们必须认清,当红包与回扣的价值远超过一般送礼的时候,就会影响一些行业上的决定。我们若用送红包的方法达到业务上的利益,是不诚实的。而收红包我们也应该避免。这就是范仲淹“虽一毫而不妄取”的含义。
亚伯拉罕也是不收回扣的人,他在营救了罗得一家与所多玛王的被掳的人和财产之后,拒绝了所多玛王给他的财物(参《创》14章)。若该行业红包、回扣之风已盛,很难避免,则需考虑转行或改换工作地方。
在一个竞争非常激烈的环境中,诚实,也包括我们能在同事或上司面前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和缺失,不归功于己或委过于人。自己的升迁和令誉,不建筑在别人的辛劳上。与别人共事的时候,必须清洁掉自私利己的念头,不利用别人。常常在人、在神面前省察,并要坦诚地接受别人的批评……这都是值得我们谨慎自守的。
道德良心
主要求我们成为一名良善的工人,表示我们在办公的时候,对事、对人应有独立的道德评估。有时候公司的老板,甚至顾客,都有可能要求我们做一些道德有问题的事,我们应自行评估,而非盲目遵从。越战的时候,一群美兵在越南一个名叫 MY LAI的村子里,滥杀无辜。结果在军事法庭中,这些美兵仍得自负责任,而不能以“奉命行事”来自我辩护。
希特勒手下的高级官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法庭中,亦得对杀害六百多万的犹太人,自负罪责,而不能全部归咎于希特勒。在旧约中的约瑟,被卖为奴,当主母引诱他,他拒绝“奉命行事”。因为在道德上他不是一位奴仆,他知道这是得罪神的事,他说:“我怎能做这大恶得罪神呢?”(《创》39:10)
每一位基督徒,都该是这样拥有道德良心自由的人。
他人的利益
我们职业的道德责任,也包括我们对第三者的利益和社会公益的权衡和考虑,例如发电厂对城市的空气污染的考虑、科技的发明对社会道德的影响等。1969年,加州柏克莱发生过一个悲剧。一名极度需要治疗的心理病患者Poddar,告诉他的心理辅导医生Dr.Lawrence Moore,他要谋杀一名女孩子Tatiana。后来Poddar真的杀了Tatiana。
Tatiana的父母于是对Dr.Lawrence Moore提出起诉,说他没有把这么重要、危及第三者的资料,告诉当事人。Dr.Lawrence Moore辩称,医者有为病人守密的责任和承诺。结果法院判决 Dr.Lawrence Moore理亏,专业人士有责任告诉第三者有可能危害他的资料,这个责任高于向病人守密的承诺。同样,学校或托儿所中的教师、教会中的神职人员等,都有责任向当局立刻通报任何虐待孩童的迹象。
二.以忠
勤奋和服从
主耶稣在《马太福音》25章,对其仆人的另一个要求是“忠心”。圣经又说,我们服事肉身的主人,好像听从基督一般。那么我们必须在我们岗位上尽忠。
在岗位上尽忠,第一要点是要勤奋,第二要点是服从上司。旧约中的约瑟,就是一位忠心勤奋、服从主人的仆人。他在波提乏家中把一切管理得妥妥贴贴,以致“一切家务我主人都不知道,他把所有都交在我手里”(《创》39:8)。这就是他勤奋服从的表现。
现在很多人上班非常尽力,花在公司的时间每周通常在50到60小时左右,所以在岗位上勤奋、服从通常不成问题。问题是这样的“尽忠”有无限度?我认为我们应该权衡家庭与孩子的重要、教会的服事等等,而达到一个较为平衡的生活方式。
我相信很多公司老板都是合情合理的,我们若坦白地“晓之以大义”,他们也必明白,而不会过分苛求。假若老板真的不太合理,经祷告之后,在适当情形底下,可考虑转换工作或部门。
称职
对职业的忠心,也意味着我们必须称职。所以我们必须在专业方面求进步,亦很可能需要不时地修习新的课程。根据 Michael Bayles 所引的一些统计,89%的律师觉得上司给他们的案件,是超出他们的专长的。83%的律师,觉得上司给他们处理案件的时间不足(注2)。在今日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这一定也是其他行业的通病。若遇上这种情形,我们应尽可能告诉上司。
当然这种作法,有时会危及自己的工作,但是我们若长期在不称职的情况下办公,对自己、公司均无好处。我们必须重新寻求自己的兴趣、神在我们身上的计划,谋求更妥善和适合自己的职业。我们的职业应该是我们人生理想、志趣充分发挥的地方。很可惜,很多人只把它当作混饭吃的工具,不得已的谋生办法。以致很多职业对我们都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这是非常可惜和不健康的。落在这等情况当中,亦是我们考虑求变之时。
业务守密
我们尽忠职守,亦表示我们应全力保守公司业务上或技术上的秘密 (Trade Secret)。这些秘密是公司在市场竞争的本钱,不可外泄。即使你已经离开公司,仍有义务守密。通常公司会有合约,声明你应尽义务为何。律师和会计师,特别容易知悉某公司的内情和动向,更须严格守密。
兼职
对公司尽忠,允不允许我们兼职?这要看情形而定。假若我们所兼之职,与原公司业务毫无抵触,兼职是用自己的时间,这种情形不算不忠。但最稳妥的作法,还是得到上司的同意,则免去误会和冲突。假若所兼之职的工作性质与原公司的业务相关,则利益冲突在所难免,这就有违职业伦理的。
揭发
那么揭发公司的一些有违道德伦理的做法或产品,是不是不忠心的表现呢?
公司老板究竟不是主耶稣,他们常有错误和违反道义的地方,所以对职业的尽忠,不表示对公司上司的盲从。必要时我们不但可以,而且必须,揭发公司不道德的行径。我们的做法应该尽量小心和平衡。Michael Bayles 建议,若要揭发公司的某种不道德的行为,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注3):
- 1.我们应有相当合理和可靠的资料,我们确信公司的行为的确是有害的或是不道德的。
- 我们已在这事情上遵循公司内部制定的途径,跟各层主管有适当的沟通,却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
- 这事如果不被揭发,会招至相当的祸害和后果。
假若再符合有下列两个条件,则Michael Bayles 认为在道德上,不容我们不揭发(注4):
- 若揭发了公司的不道德的行为,能避免危害人的生命、人身严重伤害或大量金钱的损失等等。(这事严重程度,应远超过上列第三项。)
- 我们有确定的证据。(确定程度又远超过上列第一项。)
结论
主耶稣基督要求祂的仆人良善和忠心。我们对待我们的上司、老板,也应如此。我们对待我们的职业也应“以义以忠”勤奋不辍。忠心表专心和尽力,良善表合乎道德和公义。旧约中的约瑟和古时的范仲淹都是其中的典范。
自身才能的发挥、国家的法律、第三者的利害、社会的公益、神的道德标准,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要和谐一致,这才符合我们基督徒的职业伦理。
注:
1 王耀辉,《范仲淹的人生哲学──忧乐人生》台湾:扬智,1997,296页。
2 Michael D. Bayles, Professional Ethics, 2nd ed. , Calif: Wadsworth, 1989, p.137.
3 Ibid , p.151.
4 Ibid.
作者来自香港,英国爱丁堡大学博士,现居南加州。
本文原刊于《举目》第6期,http://behold.oc.org/?p=7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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