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原是百年期 ──大陆婚姻关系的概况与展望(林国亮 )

林国亮 

本文原刊于《举目》第8期

前言

       中国是个异质性极高的社会,过去一个世纪以来,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动荡。城市与农村、沿海与内地、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1949年前后,以及改革开放前后的差距都很大。再加上政 治意识、教育、职业、家庭背景和个人特质等等错综复杂的因素,使得任何论述中国婚姻状况的文章,都难免有以偏概全、挂一漏万的问题。

        本文仅就过去十年来英美学术刊物上对中国婚姻状况的论述,再加上笔者在海外多年来从事婚姻协谈的经验,提出一个简要的综合报告,供关怀国内婚姻状况的弟兄姊妹参考。

时代背景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建国后第一部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指出父母不得干涉儿女的婚姻自由,禁止指腹为婚、重婚、买婚、娶妾,废除收取聘金、嫁妆的传统,许可女人婚后不冠夫姓、保証女儿与儿子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并允许离婚等。

       “大跃进”之后,一直到文革期间,人民公社与工作单位等取代了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许多夫妻为了工作或户口等缘故,饱受两地分居生活之苦。幼童则多由父母之一方、祖父母甚至工作单位来抚养,婚姻与亲子关系变得脆弱。

        改革开放以后,工作单位的功能日趋薄弱。1980年所修订的婚姻法,主要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与秩序为着眼点,家庭再度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同时为了遏止人口的过度膨胀,亦把1979年公告的一胎化政策正式列入婚姻法内。

        2001年4月所通过的新《婚姻法》,再度肯定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并在总则中明白宣示“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扶助”。新 《婚姻法》引起的焦点话题,即包二奶(重婚、同居)、婚外性行为、离婚、家庭暴力与家庭财产分割等,反应出了当前社会生活中的一些新问题。

择偶的条件

        1949年以前,择偶的过程多由父母决定,或由父母安排且经由当事人同意,只有少数是男女双方自由恋爱而结合。1949年以后,官方鼓励择偶双方自由交往,最后经由双方单位的同意而结合,从而削弱了父母对子女择偶的影响。

        择偶时,人们一般仍循“门当户对”的原则,只是“门当户对”的定义一直随着时代、环境而改变了。土地改革、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等措施对农村婚姻策略大有影响。 1949年以后,每一个村民按之前三年的经济状况,分成九个不同的等级。从此,阶级成份大大影响择偶的对象。政治成份、与地方干部的关系、能否到工厂工 作、亲戚是否有权势等,成了重要的参考条件。党员的子女与党员的子女通婚,贫农、下中农和中农的子女互相通婚,地主与富农的儿子则较不易在本地找到对象。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的择偶条件继续受到政治与经济因素的影响。婚礼的嫁妆、聘金和喜宴的要求大幅度提高。某些传统陋习亦大有死灰复燃的趋势。

        就城市的情形而言,1987年和1991年分别在保定和成都两大城市所从事的调查研究发现,一般择偶时,也是注重外在的、有形的条件。只是在改革前,一般人 比较重视的是党员身份、工作单位和家庭出身等,是否与自己相当。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则重视学历、职业、经济能力等是否与自己相当。

婚姻的品质

        在中国传统里,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关系远低于亲子关系。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1949年以后,借着婚姻法的修改,允许夫妻因为感情破裂的理由而离 婚,进而提高了感情在婚姻当中的重要性。然而实质上,由于种种政治原因,1949年以后,一般夫妻关系虽然算是稳定,但品质并不高。

        1991年在北京市所从事的一个大规模、涵盖各阶层的研究显示,中美两个社会对“好婚姻”的定义有其异同之处。相同之处是,均认为,第一,幼小子女的存在负面地影 响到婚姻的品质;第二,无论哪国,持“男女平等”之价值观,共同决定并分担家事的夫妻对婚姻的满意度亦较高。不同之处,中国夫妻比较不在乎夫妻是否有独处 的机会,而是比较强调“尊重”、“相互了解”、和“支持”,也比较受父母的影响。

婚内外的性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性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传宗接代、建立家庭,个人的价值、需求或感受并不重要。70年代以后,国家为了减缓人口的膨胀,一方面鼓励晚婚晚育,一方面实施一胎化政策,将堕胎(人工流产)合法化。

        在都市,许多单位由于房屋严重短缺,无法提供房舍给已婚者居住,不得不许可同居或非法婚姻的存在。而在农村,因着经济上需要大量的人力,再加上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难以根除,造成对一胎化政策的抗拒,因此在某些农村地区,有的多达80%未正式登记结婚。

        再加上国家的政策,迫使许多夫妻长期分居两地,以致许多夫妻的性需要无法在婚姻关系内得到满足。这些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国内成年男女在婚前与婚后的性行为。

        就婚前性行为而言,不论是对大学生及其父母的意见调查,或是对妇女婚前体检的资料,都指向“只要我们相爱,只要我们喜欢,有什么不可以”的价值观。1989-1990年在全国15个省所做的抽样调查中,86%的人接受婚前的性关系。在2002年对长沙市的大学生所做的抽样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人同意 婚前性行为,超过30%认为可以有多个性伴侣和婚外情。

        而1988年到1992年各地对申请结婚的妇女所做的身体检查发现,有过婚前性经验的妇女比率介于66%和95%之间。与此相矛盾的是,1990年的一个研究指出,超出九成以上的男女仍认为新娘以处女为佳。如今各种迹象显示,婚前性关系和堕胎的现象仍持续地增长。

        对婚姻之外的性关系的描述,也从“淫乱”等具批判性的字眼,变为比较中立的“婚外性”或“婚外情”。在1990年,一个全国性的抽样调查发现,6%的受访者 有过婚外的性经验。改革开放以前,婚外的性关系乃是“坏分子”、“流氓行为”、“乱搞男女关系”,而当事人甚至可能被戴上“人民的公敌”的帽子。80年代 以后,因着婚姻法的修订,政府对此的立场似乎宽松了许多。而2001年新婚姻法的修订过程中,重婚或婚外同居所造成“包二奶”的现象,则成了全民讨论的焦 点。

        过去廿年来,中国社会的离婚率以每年近10%的速度增长。1995年的报告指出,有30%将“性生活不和谐”列为离婚的主因。换言 之,国内目前的趋向是:“性或不性”乃个人的自由,“性的满足”则成了个人的权利。这些研究报告中同时也指出,中国夫妻之间严重缺乏正确的性爱观念。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校大学生实施短期性卫生、性观念和防治艾滋病性病的教育之前后,研究员对大学生的态度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发现上课后比上课前的态度更开 放。国内的专家已因而注意到在性教育上,除了一般卫生知识的教育外,更重要的是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这涉及到社会大环境的改造,需要从小进行正面引导。

夫妻的分工

        1958年之后,全国妇女都投入生产劳动,但总的来说,仍得负担家务。改革开放以后,就业赚钱的机会大增,“家务事”的经济价值不高,仍多落在妻子的身上。但是大 多数的妻子尚觉得公平。主要的原因是,一般夫妻仍有“男主外,女主内”的价值观。赚钱养家主要是丈夫的责任,料理家务则基本上是妻子的责任。

        因此,如果丈夫的收入足够,他就可以少做家事;相对的因为妻子要里外兼顾,她也不用和丈夫负同等的赚钱养家的责任。显然报载上海式“顾家小男人和精明大女 人”的现象在中国人的世界里仍属少数,夫妻对家务分配的不公平感缘自认为对方未尽自己的责任。未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夫妻就业以及家务事的分工对婚姻 关系的影响,是个值得关注的课题。

离婚率改变

        1949年以后,政府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大幅放宽离婚的条件。然而在文革结束以前,“爱情至上”一直被视为是要打倒的“资产阶级意识”。婚姻所看重的不是夫妻二人间的感情,而是为儿童与社会服务。想离婚及向单位申请离婚的 多,只是得到批准的少。法庭亦多倾向经由调解来维持婚姻。

        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许可一方以“感情破裂”为理由申请离婚,从此中国的离 婚率大幅度地增加:1982年11万对,1986年50万对,1989年72.5万对(但当年有一百三十万申请离婚),1990年80万对,1995年 105万对,到了2000年,全国有121万对夫妻分手。

        除此以外,改革开放以后,妇女的经济能力大幅提升、比以前更享有经济上的独立,以及西方的离婚观等,也对中国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若不是考量离婚后觅屋困难的问题,离婚率还可能更高。

        总的来说,国内夫妻的婚姻品质不见得比以前更坏,但可以确定的是,当事人比以前更不能容忍恶质的婚姻关系,整个社会亦比以前更能接纳离婚。

        1987年的一个研究显示,城市的离婚率高于全国的平均值,60%申请离婚者介于26岁到35岁之间,而女性提出离婚的比率高达70%。另一有关离婚因素的研究发 现,离婚的理由仍相当传统:不外教养子女、料理家务、个性及生活习惯不同等。这与媒体上所强调的外遇问题或配偶社会地位改变等因素,有相当的出入,不可忽 视。但是近年来,“性生活不协调”在离婚的原因中,有逐渐显著的倾向。

性别之不均

        根据官方的统计,国内在1991到 1996年间,公安机关救出88,000个遭绑架贩卖的妇女与儿童。然而在同一时期却有143,000个绑匪遭公安逮捕,可见所呈现的问题只是冰山之一 角。究其原因,这显然与传统上重男轻女、国家的一胎化政策、农村需要劳动人口,以及农村女性较易嫁到外地等因素有关。

        根据国内的人口统计,男女的比例是,每100个女人就大约有120个男人。而在农村的差距更大;每100个女人,有130个男人。在可见的将来,女人遭拐骗贩卖、男人娶不到老婆等,大概还会是严重的社会问题。

夫妻久分离

        因着国家的政策,夫妻可能被迫长期分两地居住,一般由一年到十年不等,少数则更久。1986年的一个研究报告估计,当时约有五千万对夫妻,是因工作单位的缘 故而分隔两地的。国家许可分离两地的夫妻每年有两星期的假期,以便互相探视。当事人可在原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申请调职以便团聚,但获得批准的机会不大。

        虽然有小规模的非抽样性调查显示,这些夫妻对婚姻的满意度,似乎未受长久分隔两地的影响。但是所显示的,恰是这些夫妻暂时“逆来顺受”的无奈,这种生活形态,对婚姻关系甚至亲子关系,造成的影响是深远而负面的。

         就拿军人的婚姻为例,1980年和2001年的婚姻法中,都对“军婚”有特别的规定,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 外。《解放军报》都表示,造成军人婚姻纠纷的重要原因,是由于军人职业特点造成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难以照顾家庭。军婚既然如此,一般婚姻何尝不也是如此?

婚姻中暴力

        当前全国有2.7亿个家庭,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每年离婚案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更有专家估计,大陆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而因家庭虐待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占总数的60%以上。状况严重至此,导致相关法律成为2001年新婚姻法修改的重点之一。

        海外基督徒婚姻工作者的观感

        日光底下没有新鲜的事,当代中国人的婚姻与家庭问题,多少都曾出现在海外华人的身上。

        1949年以后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前这三十年间,国内的各种政治运动,为无数的个人、婚姻和家庭所带来的冲击,是如此的普遍而深远,至今仍然余波荡漾。在“阶级斗争 的暴风雨中”成长的那一代人,不仅家里缺乏父母关爱与榜样,甚至成为大人的出气筒。这样的成长环境,给他们心中留下了许多的伤痛、不平与怨恨。以致海外的 中国人夫妻,很多人当年结婚的目的,不是为了爱,而是为了出国,有的为了出国则更不惜破坏别人或自己原有的婚姻。

        而未婚者,因为缺乏婚前的教导,许多人仍只依据外在有形的条件择偶。有的为了填满心灵与情感的空虚,而饥不择食。有的则在婚前男女关系上随便,即使信了主之后仍受到辖制。这些都对他们未来的婚姻极为不利。

        基督教会所能做的,首先应是帮助未婚者在婚前省思,整理自己的成长经历,靠着主恩接纳并饶恕父母、亲友甚至国家对自己有意、无意的伤害。十字架已经拆毁人和 人中间的仇恨之墙(the dividing wall of hostility,《弗》2:14),在基督里的爱也能遮掩、涂抹一切的罪过(《彼前》4:8,参《箴》10:12、《诗》32:1)。

        其次,透过团契小组,提供弟兄姊妹学习倾听、交流、和异己相处的机会。第三,帮助这些未婚者对圣经中有关择偶与婚姻的教导,有明确的认识与信念 (conviction)。笔者常常听到来自国内的弟兄姊妹说,“我以前不知道……以前没有人这样教过我……。”圣经中有关婚姻的教导实在是超越时空的真 理,绝对值得我们去遵循。

        海外的生活固然充满了前所未有的机会,但却难免有语言、学业、身份、经济和工作的重大压力。有的人带着许多原生家庭的包袱进到婚姻中,不管跟谁结婚都是乌烟瘴气;有的双方父母来美,无论是暂住或久居,彼此界限不清,以致姻亲之间不仅恶言相向,甚至大打出手、反目成仇。

         而且,有了孩子以后,有的人以前欠缺亲情的滋润,如今抱着补偿心理过度宠爱;有的不知道如何教养孩子,只能束手旁观、“爱你在心口难开”;有的则按著过去父 母严厉管教的方式如法炮制。也许以前国内所谓的“家庭暴力”外人不能干涉,移居美国以后,又不太清楚本地的法令,再加上生活的压力实在太大,以致许多大城 小镇的警察都得忙着处理“中国人家庭暴力的问题”。

        有些夫妻忙着赚钱,白天、夜晚、周末不停地工作,夫妻间少有相聚的机会,感情遂产生变化。有的夫妻在国内原本职业和收入相当的,出了国以后,妻子或是一路领先、或是牺牲自己成全丈夫,两人相距越来越远,心理无法平衡。

        在这些表面现象的底下,存著一个根本而普遍的问题,就是不知道如何按著圣经的教导,以积极的委身来营建夫妻关系。

        预防胜于治疗,教育重于辅导。对于已婚的夫妻,教会仍可采用上述的关怀未婚者的方式来帮助他们。已婚者对婚姻已有相当的认识,只要问题不过于严重,而且夫妻 肯一起学习,学起来比未婚者更快,吸收能力更强。要教导他们,基督徒的婚姻观应建立在正确的人际观的基础上,就如同一般主内肢体的相处一般,夫妻需要彼此 倾听(《雅》1:19)、彼此接纳(《罗》15:7)、彼此相顾(《林前》12:25)、彼此和睦(《罗》12:18、《西》3:15)、彼此包容 (《西》3:13)、彼此饶恕(《弗》4:32)、彼此相爱(《约》13:34)、彼此洗脚(《约》13:14)、彼此顺服(《彼前》5:5)、彼此代祷 (《提前》2:1)。但在夫妻的关系里,我们要进一步彼此爱慕(《雅歌》)、彼此委身(《歌》2:16、6:3)、彼此相属(《林前》7:4-5)彼此取 悦(《林前》7:33-34、参《罗》15:1-2)。

        教会若是能以圣经为教材,帮助弟兄姊妹们确实落实这些原则,我们已是在帮助他们调整错误的价值观、医治过去的创伤、超越社会文化的误导、脱离个人的软弱,进而建立并经历合神心意的婚姻关系。

结语

        综合近十年来英美对中国婚姻状况的研究,吾人推测,在可见的将来,国内婚姻关系会有继续恶化的趋势。革新法令固然有助于保护妇女与儿童,但是中国在改革开放 前的许多措施、改革开放后西方某些恶质文化的影响、无神思想、一胎政策下合法化的人工流产、少数传统的遗毒、金钱与物质挂帅的新价值观以及婚姻与家庭教育 不普及等等因素,都对婚姻的品质(quality)与稳定性(stability)有不利的影响。然而对基督徒而言,健康、成长而美好的婚姻关系,是神的 心意,是圣经的教导,是在基督里可以达成的,更是我们对亿万同胞的期盼与祝福。

(本文写作期间承蒙台福神学院黄志宏和张丽杰两位同学协助,特此致谢。读者若想知道文中列举资料的出处,可与笔者联络。)

作者为普渡大学家庭研究博士,现在美国台福神学院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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