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讲的性质 ——再思朗基教授“白箴士讲座”(曾思瀚)

本文原刊于《举目》60期

曾思瀚

           笔者在前几期的《举目》中,介绍了宣讲学教授朗基(Thomas Long)在香港浸信会神学院“钻禧白箴士讲座”(Diamond Jubilee Belote Lectures)上,分享的宣讲技巧等。本文继续要探讨的是宣讲的性质。

          朗基教授在他的著作中,把宣讲视为“见证”(witness);在白箴士讲座中,则称宣讲为“认信”(confession)。“见证”和“认信”都是很好的切入点,帮助我们更理解宣讲的性质。

          圣经对宣讲有各种描述,相比之下,“认信”和“见证”毫不起眼。新约圣经甚至有更贴切的词汇来描述宣讲的性质。然而,我认为这两个描述,均是建基于教会历史和属灵生命的准则,因为 “认信”回答了“信什么”,“见证”则回答了“经历了什么”。

认信

         “信什么”是承认宣讲者所信仰的,不等同于上帝在圣经中的启示。换言之,当我们宣告“这是我的信仰”时,我们承认人类诠释和神圣启示之间存在差异。宣讲本身并非神圣启示,只是对神圣启示的诠释。

          那么,当我们谈到宣讲为“认信”这概念时,有什么规范呢?

           我认为教会历世历代的认信,能够核实我们的“认信”,确定其可靠性。我们愈是研究初期教父的著作,愈会发现我们所知的,不过是冰山一角,相当有限。因此,每 当我们宣认信仰时,必须确保参考教会历史中对真理的不同诠释和理解。我们所谓个人的认信,只不过是大公教会认信的一员。这一点,可以叫宣讲者谦卑下来,明 白自己的认信和诠释并非等同于终极真理。

见证

           另一个能描述宣讲性质的概念是“见证”。

           讲述任何见证之前,都必先经验。如果拿“见证”这概念和“认信”比较,“认信”是我所知道的,而“见证”是我行我所知道的,是实践信仰。“认信”说:“我相信这是真理。”“见证”说:“我已实践真理,而且证明它行得通。”

           “见证”,就是宣讲者实践他宣讲的教导,是与宣讲者的属灵生命密不可分的。当宣讲者把宣讲看为“见证”,信仰就成为有血有肉、可以在生活中实践的“道理”。他就是在宣告,真理不但是真实的,是可以实践的,更是与我们息息相关的。

带入

          怎样能把“认信”和“见证”这两者,带回我们的宣讲中呢?朗氏建议我们使用经课(lectionary) 和讲道系列(series)。

          现今大部份教会都使用讲道系列,因为讲道系列较为灵活和实用。不过,讲道系列倾向于选取实用性的经文,避开困难的段落。

          至于经课宣讲,经课能叫整个教会的会众,一起研读同一段经文。这些经文是根据教会传统选取的,这就避免了宣讲者在选取宣讲经文时,被个人的神学取向所影响。

           有一点是肯定的:相比起宣讲《标竿人生》的经文,并且要会众在主日学研读这些经文,经课讲道肯定好得多。

            宣讲经课经文较为安全,亦能够帮助宣讲者认信、见证教会的信仰和他自己的信仰。

作者为英国雪菲尔大学哲学博士。现为自由讲员与作家,同时兼任香港浸信会神学院新约副教授,主授新约研究和宣讲学。个人网站为: http://www.engagescripture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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