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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政共和的政體構架下,每個美國公民都有各自選總統的自由和標準,憲法也不限定候選人的信仰。但是當擁護某個政治人物的群體,被打上“福音派”標籤,或是有影響力的基督徒公眾人物,高調為某人助選,恐怕不是個人自由選擇的私事。畢竟“福音派”這個字眼,首先是個信仰宣告,表明熱衷傳福音的基督徒身份。如果與某些政治標籤、某個政黨或候選人掛上連接號,可能於福音廣傳不僅無補,反而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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