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講的性質 ——再思朗基教授“白箴士講座”(曾思瀚)

本文原刊于《舉目》60期

曾思瀚

           筆者在前幾期的《舉目》中,介紹了宣講學教授朗基(Thomas Long)在香港浸信會神學院“鑽禧白箴士講座”(Diamond Jubilee Belote Lectures)上,分享的宣講技巧等。本文繼續要探討的是宣講的性質。

          朗基教授在他的著作中,把宣講視為“見證”(witness);在白箴士講座中,則稱宣講為“認信”(confession)。“見證”和“認信”都是很好的切入點,幫助我們更理解宣講的性質。

          聖經對宣講有各種描述,相比之下,“認信”和“見證”毫不起眼。新約聖經甚至有更貼切的詞彙來描述宣講的性質。然而,我認為這兩個描述,均是建基於教會歷史和屬靈生命的準則,因為 “認信”回答了“信什麼”,“見證”則回答了“經歷了什麼”。

認信

         “信什麼”是承認宣講者所信仰的,不等同於上帝在聖經中的啟示。換言之,當我們宣告“這是我的信仰”時,我們承認人類詮釋和神聖啟示之間存在差異。宣講本身並非神聖啟示,只是對神聖啟示的詮釋。

          那麼,當我們談到宣講為“認信”這概念時,有什麼規範呢?

           我認為教會歷世歷代的認信,能夠核實我們的“認信”,確定其可靠性。我們愈是研究初期教父的著作,愈會發現我們所知的,不過是冰山一角,相當有限。因此,每 當我們宣認信仰時,必須確保參考教會歷史中對真理的不同詮釋和理解。我們所謂個人的認信,只不過是大公教會認信的一員。這一點,可以叫宣講者謙卑下來,明 白自己的認信和詮釋並非等同於終極真理。

見證

           另一個能描述宣講性質的概念是“見證”。

           講述任何見證之前,都必先經驗。如果拿“見證”這概念和“認信”比較,“認信”是我所知道的,而“見證”是我行我所知道的,是實踐信仰。“認信”說:“我相信這是真理。”“見證”說:“我已實踐真理,而且證明它行得通。”

           “見證”,就是宣講者實踐他宣講的教導,是與宣講者的屬靈生命密不可分的。當宣講者把宣講看為“見證”,信仰就成為有血有肉、可以在生活中實踐的“道理”。他就是在宣告,真理不但是真實的,是可以實踐的,更是與我們息息相關的。

帶入

          怎樣能把“認信”和“見證”這兩者,帶回我們的宣講中呢?朗氏建議我們使用經課(lectionary) 和講道系列(series)。

          現今大部份教會都使用講道系列,因為講道系列較為靈活和實用。不過,講道系列傾向於選取實用性的經文,避開困難的段落。

          至於經課宣講,經課能叫整個教會的會眾,一起研讀同一段經文。這些經文是根據教會傳統選取的,這就避免了宣講者在選取宣講經文時,被個人的神學取向所影響。

           有一點是肯定的:相比起宣講《標竿人生》的經文,並且要會眾在主日學研讀這些經文,經課講道肯定好得多。

            宣講經課經文較為安全,亦能夠幫助宣講者認信、見證教會的信仰和他自己的信仰。

作者為英國雪菲爾大學哲學博士。現為自由講員與作家,同時兼任香港浸信會神學院新約副教授,主授新約研究和宣講學。個人網站為: http://www.engagescripture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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