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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服不服?(蔡越)

蔡越

本文原刊于《进深特刊》第6期

     编者按:对于“要顺服神”,基督徒通常不会有异议。但谈到要顺服人,尤其是具体到要在属世事务上,顺服政府、丈夫、父母这些直接影响我们实际生活的“人”,基督徒的口径可就不那么一致了,甚至是各持一词,众说纷纭。本刊即根据此主题对几位慕道友和初信者进行了采访,并请三位传道人回应。所谓“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愿本篇采访,对读者将信仰落实在生活方面,有所俾益。

专制政府如何顺服?

邵莫言(中国社会科学院毕业,现在美国从事文化比较研究)

     我常在教会里听到“要顺服掌权的”,“要顺服政府”的说法,实在觉得难以认同。“顺服”在中文中有“无条件服从”、“依照别人的意见不违背”之意。如果人人都对政府或掌权者一味地顺从,人类社会哪来今天的文明和民主?

    人民的不顺服,是推动人类社会民主进程的动力。举几个例子,若没有美洲新大陆对英国殖民统治的反抗,美国根本就不会存在。没有孙中山武力推翻清政府,现在的中国可能仍处在封建王朝的统治下……纵观历史,几乎所有的制度的大改变,如从奴隶制度到封建制度,从封建制度到民主共和,无不经过冲突和流血。说起来,武装反抗算是最极端的对政府的不顺服。但若没有这些“不顺服”,试想我们人类社会,尚停留在哪一个阶段?

民主政府需要监督

    即使在和平时期,也需要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和批评。如果美国黑人不抗争到连法律都被迫修改,他们今日恐怕仍要乖乖站在公共汽车的车尾,不得去碰白人的座位。

不要离法律太远

     如此看来,无论在专制国家,还是在民主国家,要求人民顺服,都是不合情理的。除非圣经对顺服一词有其它很好的解释。所以,我理解的圣经所言的“顺服”,是教导我们不要完全无视法律,不可超越法律太远,免得自讨苦吃,或付出的代价过大。

顺服丈夫,要看情况

郑亦铃(来自北京,现在美国医学研究机构工作)

丈夫自身问题多

     圣经(《以弗所书》)第五章讲到妻子当顺服丈夫,我觉得,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以弗所书》讲妻子顺服丈夫是有前提的,即丈夫首先要爱妻子,为她舍命。而且,必须“当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顺服”(《弗》5:21)。当这两个条件不成立的时候,“顺服”也不该要求。

     而且,顺服丈夫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丈夫的灵命程度,丈夫对妻子的感情深度,丈夫本身的素质、水平。丈夫的决定有明显的错误时,就不必顺从。

李娜的故事

     我的好友李娜,先丈夫来美五年。前年她家要申请美国绿卡,她丈夫根据报纸广告,找了一个他认为很好的律师,李娜则强烈反对,指出那个律师不可靠。但丈夫坚持己见。所在教会的牧师知道了,认为李娜应当顺服丈夫。

     李娜照做了。到今年年初,那个律师携款出逃,办公室关闭。李娜家不仅损失了金钱,更浪费了宝贵的时间。而且,连递交的全部资料文件也不知所终。这时李娜的丈夫仍不肯承认错误,搬出各种理由辩解,甚至还说“神要妻子顺服丈夫,自然也包括接受丈夫的决定所带来的不理想结果,这才是顺服到底。”李娜被他气得天天吃Tylenol(一种止痛药)。这就属于丈夫的水准或能力不足以做一家之主的情况。

一句顶一万句?

     这个例子虽然有一点特殊,但平时,丈夫们由于自身的缺点,常常做出不正确的决定,却是很普遍的。这种情况下,也要顺服吗?

     圣经要求我们顺服,原本是为了我们作妻子以及整个家庭的好处。如果把其变成了硬性规定,而无视很多人的痛苦,就不合理了,人们也会觉得教会有些冷酷。

     另外,“顺服丈夫”的理论基础,是“丈夫是妻子的头”。这话是使徒保罗说的。保罗说过很多带有时代烙印的话,比如女人应当在人前蒙头,在会中要“闭口不言”。“因为妇女在会中说话,原是可耻的”(《林前》14:35)。我相信他的教导,对当时当地的那些妇女是有好处的。但现在,这还是合理的吗?我们又见过几个师母在教会里蒙头,或从来闭口不言的呢?

     所以,若要人把圣经人物,尤其是使徒,说过的每一句话,都当作红宝书,“一句顶一万句”,那岂不就是迷信了?

先问父母爱不爱孩子

贺谦(来自黑龙江,现在美国从事国际贸易)

煮鸡蛋的父亲

     我从小最反感人家说“父母的爱,是天下最伟大的”,或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儿女必须听从。”我父母从小就拿这些话压我,要我不管是非,都得服从他们。

     其实父母也是人,也有罪性。总体来说,父母的爱是伟大的,但具体到个人,很多父母的爱,却是自私的,短视的,甚至被罪恶污染的。中国著名作家,《血色黄昏》的作家老鬼,曾写过一篇文章,讲述在“三年自然灾害”期间,他饿得要死,他哥哥甚至饿得昏倒,他父亲却每天在自己屋中的煤油炉上为自己煮一个鸡蛋吃。有一次他爸爸煮鸡蛋的时候,被他看见了。他爸爸不动容地说,你不要眼馋,我能吃到这样的东西是因为我有这样的待遇(“即高干待遇”)。

自私父母何其多

     我相信老鬼的父亲,也不是完全不爱儿子,只是自私,把自己的需要、自己的生命,放在孩子之前而已。而自私的父母,天下何其多!那为报负妻子用保鲜纸蒙死婴儿的,把儿子塞进汽车活活淹死在河里的,把女儿掐死再报失踪的,我们见过的还少吗?在这样的情形、环境下,把“顺服父母”当作普世真理,推及到每一个人身上,是不合适的。

      所以我认为,当父母确实爱孩子时,孩子当顺服父母,因为父母所做的,必是为了孩子好。否则,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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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范围,有条件

远志明(神州传播公司总编导)

权柄的分配

     顺服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只有对神的顺服才是绝对的。对其他任何人、政府的顺服,都不可能是绝对的而只能是相对的。

     神的权柄是绝对的。以一个圆为比喻,神覆蓋了全面积,三百六十度。在这圆中,又有“属灵”和“属世”两个范畴。在“属灵”的范畴内,任何人、政府无权也无力代替神。

     在“属世”的范畴内,神分了一部分世俗权柄给掌权者,一部分伦理权柄给父母,一部分家庭的权柄给丈夫。

     当这些人使用这些权柄符合神的旨意时(神的旨意已显明在圣经里,并继续在圣灵里得着印証),顺服他们是应该的,因为他们的权柄是神给的,顺服他们相当于顺服神。若他们滥用权柄或僭越神,顺服他们就是违背神。

明确的范围

     顺服是有范围的,这范围早已由神划定。对于不同的掌权对象,有不同的顺服范围。例如,对父母的顺服,必然与对政府的顺服不同。

     神要我们顺服,是要我们顺服神赐给他们的那一部分权柄。比如对政府,要顺服它作为执政者的权柄,即“该撒的物归该撒”。要向它纳税,出入境要获批准--你不愿意也不行,会被抓起来,而且“若有一文钱没有还清”(《太》5:26),就不放你出来。但如果政府所做的,超出了它的权责范围,例如剥夺人民对神的信仰,神的儿女们就无法听从。

适用的条件

     顺服也是有条件的,这条件就是被顺服者的行为,要符合神给人的基本原则。当一个政府奴役人民时,就剥夺了神赐给人的尊贵、自由和祂自己的形像,神就赋予这些被奴仆的人民反抗的权柄。

     即使在一个民主国家,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人是有罪性的,必须互相监督。必须用民主制度、法律等,制衡政府,使政府不得以一己一党之私治理国家。否则,国家会有灾难。

行不通的绝对

     对人不存在全范围无条件的绝对顺服。圣经说人都是罪人,我们怎能对罪人无条件顺服呢?只有对神当完全顺服,因为神才是绝对权威。其他的,都是相对权威。如果有人认为完全顺服人是行得通的,那这人就是一个瞎子,看不到人的罪性。同理,如果有人或政府要求他人完全顺服他,这就是他(它)在滥用特权,是渎神,是人罪性的表现。

不要停在中途

     至于谈到圣经中的话,是不是“一句顶一万句”的问题,保罗倒有一个很好的回答,“字句叫人死,精义叫人活。”在英文版圣经中,“精义”又释作“圣灵”,也就是说,若没有圣灵的透视,圣经会被曲解、断章取义,会变成律法。这就是“宗教叫人死,信仰使人活”的意思。

     我的朋友蔡选青说过一句话,要注意“说话的神”与“神说的话”的不同之处。我理解是:一、神的话非常重要,只有通过神的话,我们才能认识神。二、通过神的话去认识那位又真又活的神自己,这才是我们的目的,才是信仰的极致。三、神的话通向说话的神,如果只停留在路上而不到达神自己那里,就会变成律法主义。

回应二
不公平吗?

吕佩渊(美国北加州,丰收神学院教授)

名词本身是空的

     顺服就是在神所安排的人际关系里,遵从真理,靠着从神而来的恩典和爱,学习适当的表达和成长。

     人和人之间的顺服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的。有人说,中文中的“顺服”一词,含有“无条件--正确也服从,不正确也服从”的意思。我的回答是,这是一个定义的问题,而这个定义,在各种字典上或哲学、神学范围,可能是众说纷云的。名词完全是空的,要看上下文和背景。

别管对方怎么样?

      人与人之间的顺服,是相对顺服,是从人与神的绝对顺服关系发展出来的。但倘若有人因此声称:“我只顺服神,不顺服人。”就错了。《罗马书》13:1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在掌权者的权责范围内,我们当尊重顺服他。

      而且,既然“顺服”是我们自己在这种价值观下做的决定,就不要管对方是怎么样的,是如何对待我们的。就如我们当兵受训练的时候一样,命令如果是合理的,我们就称其为训练,如不合理,就当它是磨练。

只好接受损失

      具体到前面郑亦铃在《顺服丈夫,要看情况》一文中提到的丈夫聘错律师的情况,我认为,通常是谁对相关情况和移民法比较了解,谁来决定请哪个律师。一旦讲出了“我是丈夫……你要听我的”,就说明他们的关系已出现了问题。丈夫已不能以“仆人”身份领导家庭。

     这时妻子就面临选择,因为丈夫做的这个决定,虽然没有原则上的错误(例如违反法律),却不一定是最好的决定。我认为,通过长时间的祷告、沟通。如果丈夫仍然坚持己见,妻子当尊重丈夫的选择,如果因此而蒙受实际损失,也只好接受,希望丈夫因此而改进,学习更好的leadership(领导)。

两害相权取其轻

      比起妻子强行另做选择,导致争吵甚而离婚(且不管谁对谁错),这种损失还算是小的。这大概可以算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吧。

      走完一里再走第二里(《马太福音》5:41),明知不必如此,但为天父,为见証,却甘心乐意,圣经鼓励这样做。

      世俗宣扬男女平等,圣经教导男女角色有别,要互补。而leadership(领导)确属男人的职分。这不只限于保罗那个时代,而是普世性的原则。

好父母,坏父母

     和父母的关系,也是如此。有一个传道人讲过一个故事。他很小的时候,他的父亲就遗弃了他和母亲。母亲独自含辛茹苦地把他抚养大。等到他大学毕业了,他父亲却突然出现,并硬要参加他的毕业典礼。从来没有播种却想收获,他对父亲的这种作风颇为反感。然而,他还是邀请了父亲参加毕业典礼。因为即使面对的是一个坏父亲,他仍然决定要尽儿子的职责。

     世上确实有很多如老鬼所描写的那样的父亲母亲,即使是好父母,他们的要求和命令,也不尽正确。然而为人子女的,仍然要对他们尽责任和义务。包括,在“相对顺服”的原则下,顺服他们。当父母有困难,有需要时,也要供应他们。

假如希特勒是你儿子

      不公平,是吗?还有很多人觉得希特勒死前若信神认了罪,也可以上天堂,更不公平。然而,让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问题:如果希特勒是你的至亲的亲人,比如儿子、丈夫、父亲、兄弟,你会不会愿意再给他一次机会?天父对他们的爱,也是如此啊。

     “爱能遮掩许多的罪。”(《彼前》4:8)圣经教导我们爱仇敌。我们连“仇敌”都能爱,为什么不能爱有过错的父母?他们虽然破坏了和我们的关系,待我们不像父母,我们却不用世间的办法以怨报怨,我们仍待他们像子女待父母。因为将来我们要交账的,是向神,不是向他们。

      这确实很困难,那么,就让我们一起依靠神的恩典吧。

f31fbe096b63f624da9098988544ebf81b4ca358回应三

不是阿Q精神

史正(北美传道人)

     听了邵莫言、郑亦铃、贺谦三位读者的问题后,第一个感觉是:他们是用人世间一些较极端、反常的现象--尽管是真实现象,来质疑圣经在今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任何人阅读圣经的教导,特别是那些具体的对人、对事、对物的命令时,必须有一个基本了解:新约圣经中耶稣基督及使徒们的要求,不在于你当“做”(do)什么,乃在于你“是”(be)什么人。这是普世性的原则,与时代无关。

      “顺服”,就如《马太福音》五至七章山上宝训所吩咐的“爱仇敌;为逼迫者祷告;打右脸,给左脸;抢内衣,给外衣;走一里路,陪第二里……”一样,是为有天国子民的品格、有基督生命的人讲的。他们是八福中所说的虚心、清心、温柔、和睦……的人,因此遵守这些看来不合理、不可能的吩咐时,就有天父上帝那种“爱好人、也爱歹人”的生命和胸怀;顺服就不是咬紧牙关、勉为其难的苦修,而是有爱、有信、有望的生活方式。

      当我们的生命还不够丰盛,觉得还达不到那么高超的境界时,我认为上帝会容许我们用智慧、理性、常识去做判断,而非无知盲从勉强顺服。但我必须特别强调,耶稣基督给我们的榜样,却是在可以自主的情况下“存心顺服”(《腓》2:8)。祂在世时也多次顺服平凡的父母和凶暴的罗马政府的纳税制度。虽然古今中外的知识份子都希望当家作主,都希望自撑半边天,但若想要跟随基督追求更丰盛的生命,顺服就成为一种最基要的操练。

     我见过许多能干的妻子、大陆家庭教会的信徒、海外华人中的成年人,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甘愿以顺服代替对抗。他们以“无能的能力”(the power of powerless)嬴得最好的结果;就如主耶稣以及《希伯来书》十一章所列举的摩西、亚伯拉罕……那些信心伟人一般。

     这是积极的行动(act),不是消极的回应(react)。

     这不是阿Q精神,是基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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