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刊于《进深特刊》第8期
陈佐人,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并获美国芝加哥大学神学博士。现为美国西雅图大学神学系教授,基督教与廿一世纪归正学院教务长,香港汉语基督教文化研究所学术委员,美国西雅图塔可马华人証道堂顾问牧师等,并著有多部中英文神学著作。他就堕胎问题,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
两种特殊的情况
记者(以下简称“记”):您是反对还是同意堕胎?
陈佐人牧师(以下简称“陈”):我基本上反对。但是在两种极端情况下,我可以赞同堕胎。
第一种情况,是母亲的生命安全受影响,医生通过专业知识判断应该堕胎,即所谓的“治疗性堕胎”。
我认为这并不违背我们反堕胎的立场。因为我们之所以反对堕胎,就是本于“生命是神圣的、有价值的”原则,《出埃及记》20:13记载了“不可杀人”,而《诗篇》中则有胎儿亦是生命的记载。但同样,母亲的生命也是神圣、宝贵的。而且生命有不同的阶段。母亲是一个已经完全发展的人,胎儿则是一个潜在的人,他们生命的本质都一样,但重要性却不同。挽救母亲的生命应当是首要考虑。
第二种我认同的堕胎,是强奸、乱伦下怀的胎。因为生命本该出自神所设立的男女自然的结合。
要注意的一点是,以上都是个别的例子,有些人却过于强调,反而淡化了圣经原则。其实不应当用个案,去否定圣经原则的正确性。
圣经未说“do not kill”
记:有不少教会、基督徒认为,任何堕胎,包括您刚才描述的特殊情况,都违反了“不可杀人”的圣经原则,是犯了罪。您怎么认为?
陈:圣经原则不是“do not kill”(不可消灭人的生命),而是“do not murder”(不可谋杀,即中文圣经中的“不可杀人”)。所以基督徒可以在必要时自卫、可以打仗。同样,为挽救母亲生命,或是在乱伦、强奸后堕胎,都不是murder,都不是杀人。
教会不要轻易地去指责“堕胎就是杀人,就是犯罪。”人们对基督教“一刀切”做法的反感,就常常因此而起。圣经的原则是绝对的、一致的,但在教导时,不要以普遍性方式加罪名于人。
为何圣经不明确表述
记:既然堕胎问题关系重大,为何圣经不明确表述“胎儿即人”,或直接用律法规定“不可堕胎”,反而只以诗歌体裁(如《诗篇》)或先知赞美、感叹的方式(如《耶利米书》)描述,以致后世的基督徒在解读时产生了分歧,甚至“各自表述”?
陈:律法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而生命本身是奥秘,有它不可言说、不可解之处。生命从哪一刻起开始?胎儿从多大起算做人?是从受精的那一刻,还是三个月后?……这些问题,即使是基督教界,也很难有统一立场。这就是因为人不能了解生命的奥秘。相较于科学论証、严谨陈述,就生命的起源而言,诗歌倒是最好的表达方式了。
记:尽管诗歌是最好的表达方式,但会不会也因此缺少了权威性,使得很多信徒认为它不等于神的教导?
陈:诗歌的形式是相对的,背后的原则却是绝对的。就像白居易《长恨歌》中的“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它表达的是一种永恒的概念,但这两句诗句本身未必经得住“严谨推敲”,重要的是背后的原则。
由医学还是神学界定?
记:您刚才谈到“胎儿多大算做人”,对于这个问题,好像医学界和神学界常有不同的判断。前者似乎倾向于胎儿在三个月末有脑波时,才算人,而后者则倾向于一旦受精即为人。您认为这样的问题,应当由医学界界定,还是神学界界定?
陈:应该由医学和神学共同判断,以达到最好的立场。因为,人何时成人、何时死亡,即人的始终,在医学上仍有不稳定性。医学以临床诊断“脑死”为死亡的标准,但是植物人的存在,就给这一标准带来很大困惑——植物人虽脑死,身体的其它器官却还在工作,那么植物人算不算死人呢?还有“克隆”(Clone)技术的出现,将来人们身上可能全部换上了复制器官,那原来的那个人还算不算活着呢?
生死可以经由医学来探讨,但医学已经无法定义生死。人的生死,就像宇宙一样,都有奥秘性在其中,所以神学有不可推卸的使命。
胎儿残疾怎么办?
记:您刚才谈到了两种特殊情况下的堕胎。还有一种情况,即胎儿是有先天性残疾,例如患有蒙古症、脊柱残缺等,您认为应该鼓励母亲生下孩子呢,还是赞同人工流产?
陈: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如果“凭信心生下,以爱心养大”,是最好的见証。但是不能以此当作普遍性的原则去规范他人,因为这牵涉到沉重的感情问题。这时该做怎样的决定,取决于那对夫妇对神的个人性领受。
常有夫妇凭著神的恩典,接受了有缺陷的孩子,还养大了他们。现在回过头来,这些夫妇并不后悔,反而感谢神,使他们借着有缺陷的孩子,得到了神格外的恩典。(编注:见本刊21期第6页《月光下的小水车》、35期第18页《冰雪下的郁金香》)
还有很多时候,预测有缺陷的胎儿,却不一定真的有问题。比如我的小儿子,他出生前,因为他的蛋白质等指标超过安全水平,医生认为他患上蒙古症或其它先天性疾病的机会较高。我和我太太虽然内心不是很安宁,有过情绪上的挣扎,但始终没有考虑以人工流产解决问题。感谢神,他今年已经五岁了,健康、活泼,还考上“天才班”呢。
教会如何面对堕胎者
记:如果教会反对堕胎,那么对于想堕胎的姐妹,教会该怎么办?
陈:教会教导她圣经原则,尽量规劝她不要去堕胎。如果她有实际困难,就要用各种方式给予具体的帮助。要用爱心说诚实话,而不是冷漠地一刀切,对待她要像对待一个病人,而不是已定她为“犯了罪”。
事实上,更重要的是,教会应当“未雨绸缪”,平时就给予相关的教导。若是等到危机出现,才去教导、论証,恐怕效果会适得其反。就像对待癌症病人,不是用神学理论去安慰他;对于要堕胎的姐妹,教会也不要把重点放在教导、论証上,而是要以爱心陪伴她共渡难关。
记:倘若这位姐妹不肯听教会的规劝,执意做了流产。教会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
陈:如果这姐妹已经堕胎,教会就应该不是接纳她的行为与决定,而是从今以后要特别关心她。我个人认为,教会不要以各种方式,例如不允许她参与事奉,将她赶出同工会,甚至将她赶出教会等,以示对她的惩罚。
美教会的普遍现象
记:您刚才讲到了教会应“未雨绸缪”。尽管堕胎问题很普遍,但我们在做礼拜时,好像很少听到教会讲这一问题。这是北美教会的普遍现象吗?
陈:是的,现在的北美教会在主日崇拜时,确实少讲堕胎问题。我服事了二十年,只听过一个传道人在主日讲过。但那次真的很感动人。传道人在台上讲,台下就坐了数位十几年前因他极力劝阻、以致父母没有打胎而生下的孩子。传道人在台上一个个地点那些孩子的名字,那些年轻人就一个个地从台下站起来,孩子们流泪,父母们流泪,全场的会众都流泪。那是一个多么美好的见証啊。今天的教会,也该如此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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