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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一:台下站起的孩子–訪陳佐人牧師(本刊記者)

本文原刊於《進深特刊》第8期

        陳佐人,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並獲美國芝加哥大學神學博士。現為美國西雅圖大學神學系教授,基督教與廿一世紀歸正學院教務長,香港漢語基督教文化研究所學術委員,美國西雅圖塔可馬華人証道堂顧問牧師等,並著有多部中英文神學著作。他就墮胎問題,接受了本刊記者的採訪。

兩種特殊的情況

         記者(以下簡稱“記”):您是反對還是同意墮胎?

         陳佐人牧師(以下簡稱“陳”):我基本上反對。但是在兩種極端情況下,我可以贊同墮胎。

         第一種情況,是母親的生命安全受影響,醫生通過專業知識判斷應該墮胎,即所謂的“治療性墮胎”。

         我認為這並不違背我們反墮胎的立場。因為我們之所以反對墮胎,就是本於“生命是神聖的、有價值的”原則,《出埃及記》20:13記載了“不可殺人”,而《詩篇》中則有胎兒亦是生命的記載。但同樣,母親的生命也是神聖、寶貴的。而且生命有不同的階段。母親是一個已經完全發展的人,胎兒則是一個潛在的人,他們生命的本質都一樣,但重要性卻不同。挽救母親的生命應當是首要考慮。

         第二種我認同的墮胎,是強姦、亂倫下懷的胎。因為生命本該出自神所設立的男女自然的結合。

         要注意的一點是,以上都是個別的例子,有些人卻過於強調,反而淡化了聖經原則。其實不應當用個案,去否定聖經原則的正確性。

聖經未說“do not kill”

         記:有不少教會、基督徒認為,任何墮胎,包括您剛才描述的特殊情況,都違反了“不可殺人”的聖經原則,是犯了罪。您怎麼認為?

         陳:聖經原則不是“do not kill”(不可消滅人的生命),而是“do not murder”(不可謀殺,即中文聖經中的“不可殺人”)。所以基督徒可以在必要時自衛、可以打仗。同樣,為挽救母親生命,或是在亂倫、強姦後墮胎,都不是murder,都不是殺人。

         教會不要輕易地去指責“墮胎就是殺人,就是犯罪。”人們對基督教“一刀切”做法的反感,就常常因此而起。聖經的原則是絕對的、一致的,但在教導時,不要以普遍性方式加罪名於人。

為何聖經不明確表述

         記:既然墮胎問題關係重大,為何聖經不明確表述“胎兒即人”,或直接用律法規定“不可墮胎”,反而只以詩歌体裁(如《詩篇》)或先知讚美、感嘆的方式(如《耶利米書》)描述,以致後世的基督徒在解讀時產生了分歧,甚至“各自表述”?

         陳:律法是用來規範人的行為的,而生命本身是奧秘,有它不可言說、不可解之處。生命從哪一刻起開始?胎兒從多大起算做人?是從受精的那一刻,還是三個月後?……這些問題,即使是基督教界,也很難有統一立場。這就是因為人不能了解生命的奧秘。相較於科學論証、嚴謹陳述,就生命的起源而言,詩歌倒是最好的表達方式了。

          記:儘管詩歌是最好的表達方式,但會不會也因此缺少了權威性,使得很多信徒認為它不等於神的教導?

          陳:詩歌的形式是相對的,背後的原則卻是絕對的。就像白居易《長恨歌》中的“天長地久有時盡,此恨綿綿無絕期”,它表達的是一種永恆的概念,但這兩句詩句本身未必經得住“嚴謹推敲”,重要的是背後的原則。

由醫學還是神學界定?

         記:您剛才談到“胎兒多大算做人”,對於這個問題,好像醫學界和神學界常有不同的判斷。前者似乎傾向於胎兒在三個月末有腦波時,才算人,而後者則傾向於一旦受精即為人。您認為這樣的問題,應當由醫學界界定,還是神學界界定?

         陳:應該由醫學和神學共同判斷,以達到最好的立場。因為,人何時成人、何時死亡,即人的始終,在醫學上仍有不穩定性。醫學以臨床診斷“腦死”為死亡的標準,但是植物人的存在,就給這一標準帶來很大困惑——植物人雖腦死,身体的其它器官卻還在工作,那麼植物人算不算死人呢?還有“克隆”(Clone)技術的出現,將來人們身上可能全部換上了複製器官,那原來的那個人還算不算活著呢?

         生死可以經由醫學來探討,但醫學已經無法定義生死。人的生死,就像宇宙一樣,都有奧秘性在其中,所以神學有不可推卸的使命。

胎兒殘疾怎麼辦?

         記:您剛才談到了兩種特殊情況下的墮胎。還有一種情況,即胎兒是有先天性殘疾,例如患有蒙古症、脊柱殘缺等,您認為應該鼓勵母親生下孩子呢,還是贊同人工流產?

         陳:這種情況比較複雜。如果“憑信心生下,以愛心養大”,是最好的見証。但是不能以此當作普遍性的原則去規範他人,因為這牽涉到沉重的感情問題。這時該做怎樣的決定,取決於那對夫婦對神的個人性領受。

         常有夫婦憑著神的恩典,接受了有缺陷的孩子,還養大了他們。現在回過頭來,這些夫婦並不後悔,反而感謝神,使他們藉著有缺陷的孩子,得到了神格外的恩典。(編註:見本刊21期第6頁《月光下的小水車》、35期第18頁《冰雪下的郁金香》)

          還有很多時候,預測有缺陷的胎兒,卻不一定真的有問題。比如我的小兒子,他出生前,因為他的蛋白質等指標超過安全水平,醫生認為他患上蒙古症或其它先天性疾病的機會較高。我和我太太雖然內心不是很安寧,有過情緒上的掙扎,但始終沒有考慮以人工流產解決問題。感謝神,他今年已經五歲了,健康、活潑,還考上“天才班”呢。

教會如何面對墮胎者

          記:如果教會反對墮胎,那麼對於想墮胎的姐妹,教會該怎麼辦?

          陳:教會教導她聖經原則,儘量規勸她不要去墮胎。如果她有實際困難,就要用各種方式給予具体的幫助。要用愛心說誠實話,而不是冷漠地一刀切,對待她要像對待一個病人,而不是已定她為“犯了罪”。

         事實上,更重要的是,教會應當“未雨綢繆”,平時就給予相關的教導。若是等到危機出現,才去教導、論証,恐怕效果會適得其反。就像對待癌症病人,不是用神學理論去安慰他;對於要墮胎的姐妹,教會也不要把重點放在教導、論証上,而是要以愛心陪伴她共渡難關。

         記:倘若這位姐妹不肯聽教會的規勸,執意做了流產。教會該採取什麼樣的態度?

         陳:如果這姐妹已經墮胎,教會就應該不是接納她的行為與決定,而是從今以後要特別關心她。我個人認為,教會不要以各種方式,例如不允許她參與事奉,將她趕出同工會,甚至將她趕出教會等,以示對她的懲罰。

美教會的普遍現象

         記:您剛才講到了教會應“未雨綢繆”。盡管墮胎問題很普遍,但我們在做禮拜時,好像很少聽到教會講這一問題。這是北美教會的普遍現象嗎?

         陳:是的,現在的北美教會在主日崇拜時,確實少講墮胎問題。我服事了二十年,只聽過一個傳道人在主日講過。但那次真的很感動人。傳道人在台上講,台下就坐了數位十幾年前因他極力勸阻、以致父母沒有打胎而生下的孩子。傳道人在台上一個個地點那些孩子的名字,那些年輕人就一個個地從台下站起來,孩子們流淚,父母們流淚,全場的會眾都流淚。那是一個多麼美好的見証啊。今天的教會,也該如此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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