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位被告启示录(新民)2015.03.07

四位被告启示录

本文原刊登于《举目》官网言与思专栏

《约翰福音》第8章头11节经文(编注),记载了4位被告。

首当其冲的被告,是那个站在众人当中的淫妇,而且是在行淫当中,被一群发义怒的文士与法利赛人逮个正著。不难想见她的衣衫不整与羞愧难当。围绕她的是一群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人,他们充当了侦探、证人与公诉人的多重角色。这个女人按照犹太人的传统律法,犯了死罪,当受石刑。她被带到耶稣面前,等候耶稣的裁判。

耶稣却一言不发,弯腰在地上用指头画字。画了什么字,属于神学家想像的空间。

第2位被告是那个逃之夭夭的奸夫。故事没有交代,他为何没有与淫妇一同被抓来受审判,虽然旧约摩西律法明文规定,奸夫淫妇一同被乱石打死。选择性公义,是古往今来的普遍现象。

第3位被告,是被推上临时仲裁法官席的耶稣。这似乎是难以想像的,但在试图寻找最新定罪证据的文士与法利赛人看来,耶稣已经是败坏祖宗律法的罪魁祸首,是未审先判的被告。耶稣面临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两难境地。如果同意判这个女人石刑,固然维护了律法的尊严,但与祂平日一贯的赦免教导,产生了不容易调和的张力。如果法外开恩,赦免她,那么耶稣就有罔顾律法尊严,离经叛道的罪证。

耶稣在他们不住的诘问面前,终于直起腰来,对他们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这么一句话,顷刻间化解了面临的困境。于是耶稣又弯著腰,继续用指头在地上画字。这句无比睿智的挑战,一石激起千层浪,在文士与法利赛人的内心回荡。

第4位被告,正是这群侦探、证人与公诉人。他们一个接一个,良心发现,从老到少,自觉地离开了他们自己设立的公开定罪法庭。那第一个最先离开的,估计是认罪最快的。年纪大的,一生中罪恶的思想言行,可能不可胜数。年轻一点的,也免不了来自良心对过去少年人私欲的控告。即使他们中有人难得一生清白,但那天,他们绝对犯了一个大罪,就是黑白颠倒,把无罪的耶稣给预先定罪,并试图诱惑祂,陷祂于死地。所幸的是,他们知罪,悻悻然地离开了,即使心有不甘,情有不愿。

耶稣在这个故事里只有三言两语,其中第2第3句话是对那个一直站着的女子说的。众人离去后,耶稣问她:“妇人,那些人在哪里呢?没有人定你的罪吗?”她说:“主啊,没有”。我们无法知道这个女人当时的表情与心情。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她既恐惧战兢,又悬石落地,更心怀感恩。耶稣最后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

这4个被告,第一个是现行罪人,罪该石刑,但蒙解救,里里逃生。第2个是逃跑或被逃跑的罪人,仍在逃亡中,既没有得到公义下的惩罚,也没有得到恩典里的赦免。第3个是唯一的义人,被罪人们设套陷害,但智慧过人,化解危机。第4个是道貌岸然的伪君子们,私设公堂,欲一石二鸟,置那个淫妇与无罪的耶稣双双于死地。

这是一则令人深思的故事。因为它颠覆了人们平常的公义理念,把赦罪的浩大恩典带进来。后来,那个无罪的耶稣,被罪人钉上了十字架,成为替罪的羔羊。

我们都是第5位被告,但结局与前述哪一位相似呢?

编注:读者若有兴趣,同时可参考另一篇文章:

石头的落处——《约翰福音》8:1-11(刘同苏)

5 responses to “4位被告启示录(新民)2015.03.07”

  1. David Avatar
    David

    您好。 读了"4位被告启示录",我觉得作者的观点很有道理,可联想到刚出炉的"远柴事件调查报告",我就迷惘了。 如果那第二个被告,那个逃之夭夭的人,是一个牧师,这种情况下应怎么看待文中的第四位被告? "第四位被告",也就文中所提的"侦探、证人与公诉人",如果他们是知道真相的,但没有把事情揭发出来,那位牧师还会在世界各地布道,还会有很多听众,那神是如何看待这"第四位被告"的? 谢谢。

    1. admin Avatar
      admin

      在耶稣的故事里,也并未着墨于第二个被告。第四位被告是要利用审判第一位被告来控告耶稣。所以无法就此处经文来回答您的问题。

      本篇文章的重点(以及耶稣的教训)是自我省察,也就是上帝是如何看待“我”这读文章的人,即上帝如何看待“我”这个第五位被告。不是要探讨上帝如何看待“他”、“他们”、“你”、“你们” 等第四位被告。

      上帝是公义的神,必要行合乎公义的审判。我们不是上帝公义的裁判者。

  2. 雅各 Avatar
    雅各

    我们应该在摩西律法的背景下来理解约8.1-11

    一、相关摩西律法

    首先:摩西律法中拿石头打罪人的条例,是对已经判定有罪的罪人实施惩罚,目的是要在上帝的子民中间除掉这恶,并且使全以色列听见,就会惧怕(申13.11,17.13,19.20,21.21)。在新约中也有同样的原则:

    对长老的控告,除非有两三个证人,否则不要受理。那些犯罪的人,你要在众人面前指正他们,使其余的人也有所畏惧。(提前5.19-20)

    虽然对犯罪的人惩戒的方式不同,但公之于众、使他人有所畏惧的警诫作用是相同的。

    其次,摩西律法中有两处经文规定:率先动手拿石头打向罪人的,必须是当事人 –

    要是你的兄弟 – 你母亲的儿子,或是你的儿子、你的女儿、你怀中的妻、你视如己命的好友暗中引诱你说:‘我们去服侍你和你的先祖所不认识的其他神明吧!’…你不可顺应他,也不可听从他,你的眼目不可顾惜他,你不可放过他,也不可包庇他。你一定要杀了他,你要率先对他下手,随后全体百姓下手,把他处死。你要用石头打死他,因为他企图引诱你离开上主你的神,就是从埃及地、从为奴之家领你出来的那位。这样,全以色列人听见,他们就要惧怕,再也不敢在你中间做像这样的恶事了。(申13.6-11)

    • 你不可顺应他…不可…不可…不可…,也不可包庇他 – 无论对谁,即使是对至亲好友也必须铁面无私
    • 你要率先对他下手 – “你”必须承担责任:如果“你”是诬告或泄私愤,“你”就犯了做假见证和谋杀的罪了

    要是在上主你的神所赐给你的某座城里,在你们中间发现有人…要是有人向你举报,你听见了,就要好好询问。看哪!如果这事属实,在以色列中真有这么可憎的事,你就要将那做出这恶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门口。无论男女,都要用石头把他们打死。你要凭两个证人或三个证人的口,才可处死那该死的人。不可只凭一个证人的口就把他处死。证人要率先动手处死他,随后全体百姓动手。你要从你中间除掉这恶。(申17.2-7)

    • 要是有人向你举报,你听见了,就要好好询问 – 这里的“你”不必是祭司或审判官,平头百姓即可;听到举报的人,有责任好好询问;如果属实,要将此事公之于众:将罪人拉到城门口
    • 证人要率先动手 – 证人必须承担责任、打第一块石头

    当然,申13和申17所列经文中的案件,都是引诱人背离与上帝的约、去拜别神明的大罪(十诫中的第一诫),查明之后要将罪人用石头打死。但由于摩西律法对通奸案罪人(十诫中的第七诫)的惩罚也是石刑,所以我们可以合理地研究并借鉴申13和申17中断案及行刑的原则。

    根据律法,一旦犯罪事实属实,率先对犯罪之人实施石刑的(先用石头打人)必须是当事人:无论是直接被引诱背离上帝的人还是举报别人行恶事的证人。这是要当事人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只有你在这事上完全无辜、问心无愧、没有做假见证,才可以率先动手。

    有了这样的背景,我们再来分析约翰福音第八章的案例。

    二、约翰福音8.1-11

    首先,这个案子的焦点并不是律法教师和法利赛人自以为义、对行淫的妇人不依不饶,而是这些人要找到定耶稣罪的证词(见约7.51)。

    实际上,法利赛人已经在心里判定耶稣有罪(约5.16,7.24),要抓他(约7.30,32),为要杀他(约5.18)。他们把妇人带来是在钓鱼执法,想借着这个案子引诱耶稣说错话作为证词:老师,摩西要我们用石头打死她,你怎么说?你若说不能打死她,就证明你违背摩西律法,还有什么权力在圣殿教导人(约8.2)?你若说要用石头打死她,就违背了罗马律法,因为犹太人没有权力把人处死(约18.31)。其实,犹太人自己在用石头打人时并太不介意违背罗马律法(约8.59,10.31;徒7.58,59)。

    马可曾记载了另一个案例:法利赛人和希律党人问耶稣是否应该向凯撒纳税,其实他们是要陷他于左右为难的境地、想从他的话里找到把柄(可12.13-17)。这两个案例很相似。

    所以,耶稣是在面临试探、处于在人看来两难的境况中。他要处理的重点并不是律法教师和法利赛人对妇人的自以为义和定罪的态度,而是他们心里对耶稣定罪的狂妄,并且很智慧地避开这个他们的陷阱。我们需要把从第五章就开始的冲突和第七章的上文与第八章联系起来读,这样就不至于把第八章1-11节抽离上下文来解读、偏离作者的焦点。

    其次,耶稣的回答表明他没有违背摩西律法(同时也没有违背罗马律法,但这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因为他允许人用石头打她 – 只是有一个条件。

    耶稣曾经教导说:“不要以为我来是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而是要成全”(太5.17);他还说:“凡是带着淫念看妇女的,这人心里已经跟她通奸了。假如你的右眼使你绊倒,就把它剜出来丢掉,因为损失身体的一部分,总比全身被扔进地狱好”(太5.28、29 )。不仅通奸是罪,心里通奸也是罪(不是‘软弱’或‘过失’),并且后果同样可怕。

    第三,耶稣在拷问举证者的良心。举证者律法教师和法利赛人很清楚:1)他们在这事之前已经把自己放在审判官的地位上、心里断定耶稣有罪,在遭到尼哥底母质询时甚至都懒得解释(约7.51);2)他们没有带通奸的男子来,这不符合摩西律法中关于奸夫淫妇两人都必须处死的规定(利20.10-12;申22.22-24);3)他们把妇人带来问耶稣当如何处理,主要目的不是对罪人实施惩罚,而是想要得到把柄指控耶稣,这几乎就是犯了十诫中的第九诫“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你的邻舍”(出20.16);4)他们心里想要杀害耶稣(约5.18,7.19-24),违反了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的具体条例:“无辜和正义的人,不可杀害,因为我决不以恶人为义(出23.6)。

    当耶稣说“你们中间没有罪的人,可以先拿石头打她”时,他是在引用摩西律法中要求证人“率先动手”处死犯罪之人的条例(申17.2-7)、拷问这些证人的良知:在这个案子里,律法教师和法利赛人谁是没有罪的人?民众中跟着起哄的,有没有犯摩西律法中“不可随众行恶,不可在诉讼的事上随声附和,随众偏袒一方”(出23.2)的规例?

    于是,他们就一个一个地离开了。他们离开,并非因为他们突然意识到“罪人无权向其他罪人扔石头”这样一个似是而非的道理,因为他们生活在摩西律法之下而非耶稣基督的恩典之下,而摩西律法中没有这样的规条。他们一个一个地离开,是因为他们没有人在这件事上问心无愧、敢率先动手、扔出第一块石头!

    这时,除了那妇人之外,只剩下耶稣一人。他也依照摩西律法“不可只凭一个证人的口就把他处死”的规定(申17.6),不定那妇人的罪。但这绝不是耶稣认为她无罪,因为他提醒她“不要再犯罪了” (约8.11)。

    自始至终,耶稣没有任何违背摩西律法的地方。相反,他不仅没有落入律法教师和法利赛人的陷阱、被他们定罪,反而让他们“聪明反被聪明误”、自己被定罪、含羞而去。

    小结:

    首先,很多人在读经时没有顾及上下文理,把约翰福音第八章单独地拿出来读,加上对摩西律法审判和行刑程序缺乏理解,就把该案例的焦点放在律法教师和法利赛人如何心硬地对待那犯罪的妇人的上面,造成人们对这案例的解读有所偏差。其实,律法教师和法利赛人的罪在于有意陷害耶稣,而不是心硬或自以为义地对待那妇人。

    其次,很多人对摩西律法中要求证人“率先动手”的智慧缺乏理解,因此对“没有罪的人”的解读也有扩大之嫌。耶稣并非因为自己是上帝之子,就不顾摩西律法的规定,在这个案子中随意给出一个条件、使摩西律法无法被遵守。犹太人认为:耶稣在安息日治病就是违背摩西律法的罪人,而约翰是在说:犹太人自己才是罪人,耶稣是完全遵守律法的,而且耶稣的见证也有父一同作见证,是两个人的见证(约8.17-18)。

    第三,在这段经文中,“定罪”是执行审判的意思,而不是判定人有罪的意思。主耶稣问:“没有人定你的罪吗?”并说“我也不定你的罪,” 并非否认那妇人犯奸淫,而是指对她实施石刑。当然,我们从中可以看到耶稣对她的恩典和怜悯,但是如果不顾及上下文理的分析而把恩典和怜悯过度读入这段经文,就似乎有错解经文之嫌了。

    1. admin Avatar
      admin

      非常谢谢您花心力、时间回应。

  3. 紫箫_44516 (新浪博客) Avatar
    紫箫_44516 (新浪博客)

    感谢主!转载到旷野呼声网站,感谢分享和支持!神记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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