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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頭的落處——《約翰福音》8:1-11(劉同蘇)

本文原刊於《舉目》72期。

劉同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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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石頭紛飛的日子裡來到主前。

(一)達到文士與法利賽人的義了嗎?

與往常一樣,文士與法利賽人在律法上總是義的!在程序法上,他們以“當場抓獲”,滿足了對證據真實性的要求;在實體法上,他們的直指,全然吻合律法(參《申》22:24)。

有人以他們未起訴通姦男子為由,指責他們未滿足社會公義的要求,但那要求已經超出了律法的範圍,更不在經文所描述的場景之內(誰知道他們沒有在另一場合,起訴那位通姦男子呢?)。總之,在律法的直接意義上,文士與法利賽人,滿足了“義”的要求。

今天,在教會裡,未經程序的指控和沒有證據的謠言滿天飛,我們連文士與法利賽人的義,都沒有達到,更不用說勝過了;而世界的法律要求:在經過正當法律程序證明其有罪之前,一個犯罪嫌疑人應當被視為無罪。

我們的定罪,符合這個程序要求嗎?

(二)超越律法的最後審判

文士與法利賽人,滿足了律法所要求的義。所以,他們的挑戰,似乎將耶穌逼到了死角——義,就要判處通姦女人死刑;赦免該女人,就要違背律法的義。

“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有權)先拿石頭打(死)她。”(《約》8:7b)

律法是義的,但是,律法之義並不具有終極效力。

律法是針對外在行為的,從而,只具有外在的普遍效力。外在的行為及其規則都是有限的,由此,總有人可能避免某種外在行為的錯誤,且在該行為方面,以義人的身份審判他人。

不過,最後審判卻是針對內在生命的,即最後審判總是指向自我的:只要是指向自我,則罪人之自我所覆蓋的全體外在生活,必有罪行顯露;就算罪行沒有顯露,罪心也無處藏匿。

換句話說,只要是指向自我,誰不是罪人呢?只要自己也是罪人,那石頭是不是應先落到自己的頭上呢?

最後審判的效力,總是向內的——那落在心上的石頭,總是拋向自己的。由於自己先行挑選了“乾地”,外在的客觀的審判,永遠是朝向他人的。當我們義憤填膺地審判他人的時候,恰恰將自己劃在最後審判的效力之外。

這裡,耶穌將律法的審判轉換為最後的審判。於是,真正的審判,不再僅僅及於外在行為,更觸到了內在生命;不再只是一時的糾正,而是永恆的翻轉。

什麼時候審判是針對自我的,什麼時候審判才可能具有終極性!

BH72-44-7876-圖2-By wallyir-file000231280495 R 宽690 官网博客(三)對指控者的憐憫

耶穌無言地蹲在地上劃字。這個舉動被人解釋為迴避兩難困境的策略。但是,既然是迴避發言,那麼,為什麼在發言之後,又蹲回去無言地劃字呢?

其實,耶穌不僅對罪人(行淫婦人)憐憫,對自以為義、指控她的人(文士與法利賽人)也憐憫。耶穌來,就是拯救罪人的——那自以為義地指控罪人的,不也是罪人嗎?不也在需要拯救之列嗎?

耶穌的無言,不正是對自我悔改的等待嗎?其發聲後的無言,恰恰揭示了其發聲前無言的性質。既然最後審判是針對自我的,只有自我的醒悟,才是最後審判的效力。外在的指責,無法觸及內在的生命;正是通過自我的審判,上帝的審判,才觸及了罪人的內在生命。

無言,是上帝的憐憫;無言,是上帝留給罪人從裡面悔改的機會;無言,是上帝的等待……祂在等待!

(四)自我直面上帝的可能BH72-44-7876-圖3-By beglib-file000693070568 R 宽690 官网

群起而攻之的人們,卻一個一個地走了。

當“群”的外在轉向了“個”的內在,生命便被觸及了。除非作為“個”,自我從而生命,是無法真正來到上帝面前的。只要躲在“群”裡面,誰都不用以自我來擔當。

自我,必須由自己扛著;由“群”扛著的,都不是自我。一個無“群”遮擋而直面上帝的自我,怎麼可能不見自己虧缺上帝榮耀的黑暗呢?

場景裡,只剩下了行淫婦人與耶穌。這就是自我面對上帝的場景。旁人的幫助與批評,至多是輔助,最終能夠將生命帶到主前的,只能是自己。

上帝啊,就是你和我。只有在這裡,你觸摸了我生命的終極之地!

(五)赦罪的效力

“不定罪了”不是說“把罪作為非罪了”。

公義的上帝,怎麼可能將罪作為無罪呢?若準確翻譯的話,該經文的意思是:免去該罪的後果,取消對該罪的刑罰。

犯罪不用承擔後果?那,趕緊再去找一個情夫吧?

今天教會裡面,不是充斥著這種“犯罪也不是罪了”和“犯罪也無需承擔後果”的赦罪觀嗎?

一切世間法律的公義,都是向後看的:對罪的刑罰正與以前犯的罪相等。但上帝的法律卻是向前看的:一個悔改的生活,正反向地與一個犯罪的生活相等。

赦罪的真正效力,不在於取消過去的罪(過去的罪已經在那兒了,怎麼取消呢?),也不在於填補過去的罪(若罪與罰抵消了,又如何產生創造新生命的力量呢?)。赦罪的真正效力,在於產生未來的新生命。赦罪的真正效力,就在“從此不要再犯罪”的生活裡。

“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來》10:26)

赦罪不是無賴犯罪的藉口,而是包含著無限希望的愛意。赦罪是以“十字架”為前設的——只有在十字架上為罪人捨己的耶穌,才具有赦罪的能力。也只有這捨己的赦罪,產生改變罪人生命的能力。

作者現在美國加州牧會。

9 responses to “石頭的落處——《約翰福音》8:1-11(劉同蘇)”

  1. Water Avatar
    Water

    谢谢刘牧师的文章,很受教。

    但我也想指出文章中的一个问题:“文士與法利賽人,滿足了律法所要求的義。”

    但根据摩西的律法,利未记 20:10 与邻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

    文士和法利赛人只“带着一个行淫时被拿的妇人来”,并没有把”奸夫” 带来,却问耶稣该把妇人怎么样;所以他们并不是真正要行使公义,没有滿足了律法所要求的義。

  2. sarah Avatar
    sarah

    楼上的朋友,关于并没有把”奸夫” 带来,文章里也说了。”有人以他們未起訴通姦男子為由,指責他們未滿足社會公義的要求,但那要求已經超出了律法的範圍,更不在經文所描述的場景之內(誰知道他們沒有在另一場合,起訴那位通姦男子呢?)。” 作者这里应该是说,其实我们不知道奸夫有没有被起诉。但淫妇被起诉,是合乎律法的。淫妇也确实行了淫,并非被诬告。procedure justice是有的。供参考。

  3. sarah Avatar
    sarah

    我是觉得,这个例子有时被应用在其它情景,比如判案,尤其是被引用来要求判案者,或者是要求被伤害者宽恕的时候,就会不恰当。因为这个例子本身并不是要讲如何判案,而是要显出人心的问题,尤其是显出自以为义的人的问题。
    文士与法利赛人的动机,并非真要追求圣洁。而是”他们说这话乃试探耶稣,要得着告他的把柄。” John 8:6

  4. Water Avatar
    Water

    sarah,

    问题就在这: 利未记说得很清楚 20:10 与邻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
    怎么能说 “但那要求[起訴通姦男子]已經超出了律法的範圍”?

  5. sarah Avatar
    sarah

    谢谢你的clarification, 我懂你的意思了。起诉奸夫不该说是超出律法的范围,我同意。我想作者主要是说1)我们不知道他们是否在别的场合起诉了奸夫,所以不能以没有起诉奸夫而说他们没有满足程序正义2)起诉淫妇是符合律法的。并且这个妇女确实是在行淫时被抓。作者说”程序法上,他們以“當場抓獲”,滿足了對證據真實性的要求;在實體法上,他們的直指,全然吻合律法(參《申》22:24)。 “应该是说法利赛人满足了程序上的义。我想在文章第一部分”達到文士與法利賽人的義了嗎? “,作者是希望我们反思,我们是否在不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就已经在论断,这甚至还不如法利赛人。

  6. Water Avatar
    Water

    sarah,谢谢你的clarification,这下我也清楚了这篇文章可能到底是在谈什么事了。:-)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现在觉得这篇文章就很成问题了:

    当时的犹太社会是政教合一的社会(尽管是在罗马的统治之下),今天政教分离的社会里,是不是教会只能依赖世俗的法律手段(他们就一定会公正吗?),而不应按照歌林多前书5-6章的原则首先帮助把事实澄清呢?:

    5:12 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么.

    6:2 岂不知圣徒要审判世界么.若世界为你们所审、难道你们不配审判这最小的事么。
    6:3 岂不知我们要审判天使么、何况今生的事呢。

    1. sarah Avatar
      sarah

      Water, 谢谢你的回复。但我不太明白,为什么你说,”是不是教会只能依赖世俗的法律手段(他们就一定会公正吗?),而不应按照歌林多前书5-6章的原则首先帮助把事实澄清呢?”

      作者在第一部分所强调的,就是要弄清事实。不要连基本事实都不清楚就开始控告论断。

      如果我们在不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就已经在论断,这甚至还不如法利赛人。这也是为什么第一部分的题目是,”(一)達到文士與法利賽人的義了嗎?”

  7. Water Avatar
    Water

    sarah,

    我的那段话 [是不是教会只能依赖世俗的法律手段(他们就一定会公正吗?),而不应按照歌林多前书5-6章的原则首先帮助把事实澄清呢?] 是针对文章中第一部分中的下面这段话所说的(假定文章谈论的是目前网上公开的那个事件):

    “今天,在教會裡,未經程序的指控和沒有證據的謠言滿天飛,我們連文士與法利賽人的義,都沒有達到,更不用說勝過了;而世界的法律要求:在經過正當法律程序證明其有罪之前,一個犯罪嫌疑人應當被視為無罪。我們的定罪,符合這個程序要求嗎?”

    对于 “在教會裡,未經程序的指控和沒有證據的謠言滿天飛” 这个说法本身,文章没有说明这是教会的结论,还是作者自己个人的观点;更为重要的是,对这个说法,文章没有提出教会应当具体怎样做,而是非常具体地诘问 “而世界的法律要求:在經過正當法律程序證明其有罪之前,一個犯罪嫌疑人應當被視為無罪。我們的定罪,符合這個程序要求嗎?”

    这就是我说上面那段话的原因。

  8. 用户5321522102 (新浪博客) Avatar
    用户5321522102 (新浪博客)

    言简意刻 精, 一句顶18句 Thanks for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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