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最后出路?(潘柏滔)2015.10.15

安乐死:最后出路?

本文原刊登于《举目》官网天下事专栏

安乐死现况

10月初,美国加州通过法案,继华盛顿州、蒙大拿州、佛蒙特州、俄勒冈州,成为美国第5个容许医疗人士帮助病人安乐死的州,这似乎是顺着美国民意,支持安乐死法案的发展(从1950年的26%,到1983年53%,到2015年的69%,Harris Interactive,4/2005;Gallup,2015)。其他国家支持安乐死或医疗人士帮助病人自杀合法化的国家,有荷兰、比利时、哥伦比亚、卢森堡、瑞士、德国、日本、阿尔巴尼亚。

这个美其名为“安乐死,最后出路,及临终有尊严”等的安排,是否真的使病人能够得到解除痛苦的善终? 安乐死是否是患上绝症的病人,面临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时的唯一出路? 容许医疗人士帮助病人安乐死的法例,会不会演变成除灭老弱残病或社会中不受欢迎人士的工具?

从医疗人员的责任来区分,安乐死可分为主动(即积极安乐死Active Euthanasia)及被动(即消极安乐死Passive Euthanasia)两种。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员,采取某些措施,以缩短病人的性命;而被动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医治措施,让病人自行死亡。本文要讨论的安乐死主题是指前者(积极安乐死)。

美国医生密西根州的Dr.Jack Kevorkian (1928-2011),用他一生的经历来鼓吹“临终有尊严”的法例,要给临终病人最后的选择自由,他一生曾亲自以药物帮助了130个病人结束自己的生命,因此被捕入狱。年青时他是一个书虫,一生没有自己的家庭,他的墓志铭是“他为每个人的权利牺牲了自己”。支持他的人以他为美国争取安乐死合法化的先锋!他真的为了人权献上一生吗? 若Dr.Kevokian有关怀他的家属,他临终时是否有其他的服务,可以改变他对安乐死的立场?

20151009美国各州安乐死合法化现况

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者列出下面的理由:

1. 要求精神充实、安逸、快乐,临终前得到安详和无痛苦,是基本人权。

2. 为绝症的病人免除躯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安乐死可以是理想的一种死亡方式。

3. 安乐死可以解除亲属精神上的压力,以及耗尽照料患者的精力,甚至可能引致的家庭纠纷。

4. 安乐死解除病人的不幸和痛苦,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的观点。

5.安乐死能使病人家属和国家减少无谓的花费,可以将宝贵的资源合理地用于需要这些物资治病的人,而不是花费于那些必死病人的身上。

反对者的理据:

1. 人的性命是神圣的,是不可侵犯的。人类并无任何权利夺取他人的性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主动促使别人生命的完结。

2. 安乐死这概念有悖于社会的伦理观,与救死扶伤的医德相违。

3. 安乐死是否是一个危险的滑坡(Slippery Slope), 使社会的法律复杂化,以致演变成除灭老弱残病或社会中不受欢迎人士的工具?

4. 绝症的诊断和治疗,随着科技发展而改变,不少被医生诊断只有短暂年日的绝症病人,仍然活着。

5. 生命是无价的,相对于生命而言,经济上的负担实在是微不足道。伦理学上的义务论(Deontology),肯定人不是被使用或废弃的工具,而是治疗的对象!

安乐死的后遗症

很多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不一定会预料到这法案可能引致的社会问题,包括用这个法案来消除不受欢迎的人士,据统计近年来每年安乐死个案有上升的趋势。比利时在2014年平均每天有5个安乐死的人,比往年增加了27%。

在荷兰有更明显的例子:

荷兰在2002年是全球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这法案容许安乐死的条件包括:必须出自病人意愿,且有医生证明病人正处于“不能减轻”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医生和病人之间也得先达成共识,确认安乐死已经是他们唯一的选择,在施行安乐死之前,医生一定要咨询另一位不参与其事之医生的意见。

在荷兰,一般的安乐死方法是静脉注射药物先令病人睡觉,再注射麻痹肌肉的药物,病者便会因而死亡。然而英国《每日邮报》2014年10月3日报导,最新的官方资料显示,荷兰选择安乐死的精神病患者,在一年中增加了两倍。2013年,荷兰共有42人因“严重精神问题”被执行注射死,而2012年和2011年分别只有14人和13人。

资料还显示,去年荷兰安乐死的总人数激增了15%,从2012年的4188人上升到2013年的4829人。7年里荷兰安乐死的人数暴增了151%,已占荷兰人口死亡总数的3%,其中绝大多数人(约3600人)是癌症患者,但也有97例安乐死是痴呆症患者。这里还不包括“临终镇静”(给患者服用镇静剂和麻醉剂)的情况。

研究表明,如果将临终镇静考虑在内,荷兰安乐死的人数将占到总死亡人数的12.3%。荷兰反对安乐死的医生DR.FENIGSEN指出,81%荷兰医生有执行过安乐死的经验,也曽有下列个案:62%新生婴儿夭折,是出自医生的决定;900位安乐死病人是未得病人事前同意,而且其中22%的人死前还是神志清醒的!

2001-2015美国人看安乐死是否合乎道德

圣经的原则:

圣经教导我们下列的功课:

  1. 不可杀人,因为人是按上帝的形象被造。(《出》20:13;《创》1:26-27, 9:6)这诫命包括不可谋杀,和主动地助人自杀。《撒上》31:4记载扫罗王被非利士人打败受重伤,要随从他的人拔刀将他刺死,使他能够免受敌人的凌辱,但随从他的人不肯,终致扫罗王伏刀自杀,随从他的人也同样自杀。这历史故事可作借镜。
  2. 上帝容许人受痛苦来完成衪的旨意,最终目的是要荣耀上帝(《罗》8:18)。牛津大学教授路易士(C.S. Lewis)说得好:“主在我们欢乐的时候,轻轻说话,却在我们痛苦的时候,大声呼喊。祂以扩声器唤醒一个耳聋的世界,更以痛苦把它的帕子除去。”耶稣基督要我们效法祂受苦的榜样(《彼前》2:21)。
  3. 我们的身体非属自己,乃是圣灵的殿,人不能够擅自毁坏。(《林前》3:16-17, 6:19-20)若有人毁坏上帝的殿,上帝必要毁坏那人,因为我们是重价买来的。所以要在我们的身子上荣耀上帝。
  4. 圣经教导我们以包容人,相信上帝,盼望永生,忍耐等候主的态度来面对死亡(《林前》13:7)。因为上帝的恩典够我们用(《林后》12:9),我们的苦楚要成就极重无比的荣耀(《林后》4:18)。

勇敢面对死亡的榜样

不少身罹绝症的基督徒,都不畏痛苦走过今生最后的阶段,如前白宫Faith Based and Community Initiatives的副总干事David Kuo。他知道有脑癌后医生宣布只有一年生命,但他活了10年,其间在各种疗程的痛苦中,还与太太生了两个小孩。在病中他向ICU的医生传福音,也感动了他的脑癌外科医生开始一个机构,专门服事无家可归的癌症病人。在他生命的最后几年,也使政敌和睦,家人融洽。

其他积极的例子包括,有脑癌的大学一年级学生运动员Lauren Hill,她不怕病魔的折磨,奋勇地鼓励同队的球员和球迷,以各种不同的管道募款。她在2014年圣诞离世,临死之前筹得150万美元作为治疗脑癌的研究经费,正面地肯定了用于必死病人身上的疗程,不是浪费的论据。

结论: 可行的方案

1. 生前遗嘱或医疗委托(Living Will, Power of Attorney for Health Care)

被动(即消极)安乐死在普遍的舆论和法案中,都是比较容易被接受的。大部分文明国家都鼓励公民签署 “生前遗嘱”(Living Will),遗嘱上写明,当他们患有致命的疾病或不能够再被救复苏醒时,他们会授权医生不再用异乎寻常的治疗方法,去延长他们的生命。

另一类似的安排是 “医疗委托”(Power of Attorney for Health Care),授权家属在医生指导下代他(她)作医疗决定,必要时不再利用异乎寻常的治疗方法,去延长他们的生命。这些安排能尊重病人意愿,解决家属不知所措的犹豫,和善用有限的医疗资源。

2. 临终关怀(Hospice)

这运动始于英国的圣克里斯多福医院。50年代,英国桑德斯女士(Dame Cicely Saunders)在她长期从事的晚期肿瘤医院中,目睹垂危病人的痛苦,决心改变这一状况。 1967年,她创办了世界著名的临终关怀机构——圣克里斯多福安宁医院(ST. Christopher’s Hospice),使垂危病人在人生旅途的最后一段过程,得到需要的满足和舒适的照顾,从而开启了一门专门研究和从事临终关怀的医学新分科——安宁疗护(Hospice care)。

临终关怀是美国国家老人医疗保险计划(Medicare)项目之一,可供被诊断只有少于6个月寿命的病人使用。根据2007年的资料,有140万人用上临终关怀的服务,医䕶人员在医院、疗养院或家庭中,供给病人维持治疗(Palliative care),不求治愈,只求为病人解除痛苦。若有关怀病人的家属陪伴,病人大都可以安详去世。

教会在香港和台湾,领先成立了临终关怀的服务。从1988年开始,中国也开始了临终关怀的研究和服务,起码有30个省、市、自治区(除西藏外),都纷纷创办了临终关怀服务机构。2012年,中国大约有100多家临终关怀机构,几千位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

圣经吩咐我们善用资源(《创》1:28),在不违反上帝是生命的主宰的大前题下,生前遗嘱、医疗委托,或临终关怀,都是能代替主动安乐死的措施。一方面尊重病人的意愿,另一方面不取代上帝在我们生命的主权,避免主动安乐死可能在社会中带来的复杂问题。 盼望基督徒和有识之士,能够在安乐死日后的发展中,作明智的选择。

参考资料:

  1. http://www.christianitytoday.com/gleanings/2015/september/assisted-suicide-bill-passes-in-california.html
  2. Dr. David Fletcher, Philosophy Professor, Wheaton College, IL, personal communication.
  3. “Case Against Dutch Euthanasia”, Richard Fenigsen, Cardiologist, 23 MAR 2012, DOI: 10.2307/3561967.
  4. “Other People’s Lives: Reflections on Medicine, Ethics, and Euthanasia”, By Fenigsen, Richard, Issues in Law & Medicine, Summer 2012
  5. http://www.guancha.cn/europe/2014_10_05_273371.shtml
  6. http://www.christianitytoday.com/ct/2015/september/assisted-suicide-and-real-death-with-dignity.html?share=DInaTwlsKLrNno%2bFEbClqW5JEJkZgt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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