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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文化及圣经看诚信(张洵)2016.02.03

本文原刊于《举目》77期。

文/张洵

讨论问题前,首先要明确,关键词“诚信”的定义是什么。

以我的理解,诚信包含两个含义:

诚实(honesty):即不讲假话、不撒谎、不做假见证。

守诺(keep promise):答应的事情一定要做到,信守承诺,言必信、行必果。

下面,我比较一下中国传统文化及基督教文明,在这两个方面的异同。并在此基础上,谈谈诚信在团队合作中的作用。

中国传统文化中,诚实缺位

诚实几乎是所有文明中的道德元素。然深究后发现,中华文化中,诚实的地位和意义,和基督教价值体系中的,有很大差别。

首先,诚实并非中华文化的最基本元素,甚至并非必要的道德元素。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体系,基本上是儒家建立的,其道德基础可以概括为三纲五常。三纲为道德架构,五常为道德元素。五常(仁、义、礼、智、信)里面,是没有诚实的。

有人会说,信,不就是诚实么?非也。董仲舒说:信者,人言也。即:你说的话靠得住,不必白纸黑字。也就是言必信、行必果的意思。其实,这是笔者在上文指出的、诚信的第二层含义——信守诺言。

诚实,也许是孔子认为最无足轻重的品格。他说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即,为了亲情,可以撒谎。“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即:若出于尊敬等原因,可以不讲实话。

这样一来,虽然中国人认为诚实也是重要的,甚至自夸自己诚实,但在社会实践中,诚实要让位给尊敬、孝敬、恭敬等等。基本上,非常会“做人”的人,不诚实是必须的。这才引出严复所言:华风之弊,八字尽之;始于作伪,终于无耻。

诚实的缺位,后果很严重。无论是大跃进中的亩产上万、文革中的栽赃陷害,还是“台上孔繁森、台下王宝森”的官吏腐败,作伪成为一代代中国人的痼疾,造成一次次的悲剧。

诚实是基督教价值观中最基本的道德元素

诚实是圣经所宣导的,是基督信仰价值体系中必不可少的,是十诫之一。圣经中两次提到“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出》20:16、《申》5:20)。圣经也多次提到了撒谎之恶,及耶和华对撒谎者的憎恶,例如:

审判官要细细地查究,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以假见证陷害弟兄,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申》19:18)。

耶和华所恨恶的有六样,连祂心所憎恶的共有七样;就是高傲的眼,撒谎的舌,流无辜人血的手,图谋恶计的心,飞跑行恶的脚,吐谎言的假见证,并弟兄中布散分争的人(《箴》6:16)。

说出真话的,显明公义;作假见证的,显出诡诈(《箴》12:17)。

作假见证的,不免受罚;吐出谎言的,也必灭亡(《箴》19:9)。

作假见证陷害邻舍的,就是大槌,是利刀,是快箭(《箴》25:18)。

他说:“什么诫命。”耶稣说:“就是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 (《太》19:18)

因为有好些人作假见证告他,只是他们的见证各不相合(《可》14:56)。

那永远可称颂之主耶稣的父上帝知道我不说谎(《林后》11:31)。

惟有胆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杀人的、淫乱的、行邪术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说谎话的,他们的分就在烧着硫磺的火湖里;这是第二次的死(《启》21:8)。

可以说,诚实是圣经绝对的价值观,无条件的、不可打折扣的。基督徒最重要的品行之一,就是诚实。

中国式的信守诺言

既然中华文化不重视诚实这个元素,那么,根据上文对诚信的定义,诚信,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就意味着信守诺言,对么?

中国人确实历来看重信守诺言——“言必信、行必果”。然而,以中国特色对守诺的理解,不是责任,而是美德。这就产生了两种后果:

第一,重名之人,可能会以过分的代价来实现诺言,给自己、家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而一旦兑现了诺言,则变得自义,高举自我、荣耀自我。

第二,重利之人,可能因为不在意名声,不希望被道德绑架,放弃守诺的责任。甚至恶意违背诺言,损人利己。

鉴于此,中国人往往在团队合作中采用消极策略,来防止对方违约——如果你不实现对我的承诺,你也别想好好过!这样,团队合作就变成了团队成员的竞争,相互提防,都试图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风险最低化。这在客观上令实现承诺的代价陡增,团队合作失去意义,失败的风险增大。

一旦无法守诺,爽约方将背负巨大的道德包袱。另一方则认为对方道德品质有问题。最终导致反目为仇,局面进一步恶化。

可以说:中国人对信守诺言的理解,是一种“你死我活”、道德绑架。立约双方不是伙伴,更像是竞争关系。从我几十年商业经历来看,中国人商业合作一旦出现违约,往往反目为仇,甚至彼此伤害。而在美国,这样的情况很少。

基督教价值观下的守诺

作为浸淫过中华文化的基督徒,我觉得圣经对信守诺言的阐述颇耐人寻味:

首先,圣经非常强调信守诺言,并反复强调上帝的信实:

上帝非人,必不致说谎,也非人子,必不致后悔。祂说话岂不照着行呢?祂发言岂不要成就呢?(《民》23:19)

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民》30:2)。

我必不背弃我的约,也不改变我口中所出的(《诗》89:34)。

你向上帝许愿,偿还不可迟延,因祂不喜悦愚昧人,所以你许的愿应当偿还。你许愿不还,不如不许(《传》5:4)。

我的弟兄们,最要紧的是不可起誓;不可指著天起誓,也不可指着地起誓,无论何誓都不可起。你们说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免得你们落在审判之下(《雅》5:12)。

凡事大有好处:第一是上帝的圣言交托他们。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上帝的信吗? 断乎不能!不如说,上帝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罗》3:2)。

亲爱的弟兄啊,我们既有这等应许,就当洁净自己,除去身体、灵魂一切的污秽,敬畏上帝,得以成圣(《林后》7:1)。

不过,圣经并没有把信守诺言当作终极诫命(最高的诫命。编注)。我个人认为,基督教价值观中,守诺不是衡量一个人道德高尚与否的标准,而是一种责任,是诚实、敬虔等结出的果实。

这个果实,按照我们通常的表述,就是盟约(covenant)精神。圣经中处处见到立约,而且,至高的上帝居然与人立约,并且绝对守约。实在令人惊讶!

无法守诺,是人类罪性的表现,所以人会经常违约。圣经有太多这样的记录了:上帝与人类的立约,每次都是那至高无上的上帝履约,而罪性满盈的人违约。人性的丑陋、人的有限,暴露无遗。

圣经新约特别强调不要发誓,这实际上塑造了独特的基督教商业文化(注):敬虔+契约(contract)。这样的商业文化,与中国那种“你拿性命给我担保”的理念,在本质上不同。基督教的价值观承认人的软弱,告诫人不要轻易承诺,以免无法兑现,对上帝亏欠;同时鼓励人以上帝为楷模,重视契约。

这里,契约精神不是一种道德。执行者也不必承担契约之外的道德和经济责任,于是在执行契约的过程中不必处处自我保护,而是更加愿意为对方着想,更积极地争取双赢。

同时,契约精神也不对违约者进行道德审判。破产保护法的诞生,更让契约执行者避免违约后家破人亡,反而拥有东山再起的机会,体现了基督教价值观对人性弱点的深刻理解,及耶稣的宽恕精神。

契约精神的固化,也催生了法律的发展、成熟和有效执行。

最重要的是:这样的敬虔+契约,让人更加积极向上、努力双赢。个体如此,加上法治环境的形成,遂结出市场经济之繁荣硕果。

结语

传统文化语境下的“诚信”,是一种缺乏诚实、道德绑架式的诚信。这样的诚信,无法实现双赢,反而让双方增加猜忌。也不鼓励讲真话,且缺乏契约精神。

圣经在“诚实”和“守诺”两个方面,都给出丰丰富富、充充实实的内涵。诚实是绝对的、最基本的道德因素。基督徒必须严格遵守,不打折扣。守诺,则是以信任为前提、责任为基础的契约精神,及契约的执行。

对于基督徒来说,圣经的诚信观才是需要遵循的。

对于团队,圣经诚信观就更加重要了,因其使团队通过契约精神和彼此的宽恕变得更加强大。

反过来,在团队里,一个人或者小组违反了诚信,造成的损失可能被放大千万倍。看看最近大众汽车尾气检测作伪案,就知道了。

注:西方商业活动中的契约精神(general business practices of contract),是来自从圣经中,上帝与以色列之间的盟约(Covenant between God and Israelites) 衍生而出的社会契约理论(Social Contract Theory) 。

作者为商业及投资管理顾问。 现居住于芝加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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