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傳統文化及聖經看誠信(張洵)2016.02.03

本文原刊於《舉目》77期。

文/張洵

討論問題前,首先要明確,關鍵詞“誠信”的定義是什麼。

以我的理解,誠信包含兩個含義:

誠實(honesty):即不講假話、不撒謊、不做假見證。

守諾(keep promise):答應的事情一定要做到,信守承諾,言必信、行必果。

下面,我比較一下中國傳統文化及基督教文明,在這兩個方面的異同。並在此基礎上,談談誠信在團隊合作中的作用。

中國傳統文化中,誠實缺位

誠實幾乎是所有文明中的道德元素。然深究後發現,中華文化中,誠實的地位和意義,和基督教價值體系中的,有很大差別。

首先,誠實並非中華文化的最基本元素,甚至並非必要的道德元素。中國傳統文化的倫理體系,基本上是儒家建立的,其道德基礎可以概括為三綱五常。三綱為道德架構,五常為道德元素。五常(仁、義、禮、智、信)裡面,是沒有誠實的。

有人會說,信,不就是誠實麼?非也。董仲舒說:信者,人言也。即:你說的話靠得住,不必白紙黑字。也就是言必信、行必果的意思。其實,這是筆者在上文指出的、誠信的第二層含義——信守諾言。

誠實,也許是孔子認為最無足輕重的品格。他說過:“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即,為了親情,可以撒謊。“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即:若出於尊敬等原因,可以不講實話。

這樣一來,雖然中國人認為誠實也是重要的,甚至自誇自己誠實,但在社會實踐中,誠實要讓位給尊敬、孝敬、恭敬等等。基本上,非常會“做人”的人,不誠實是必須的。這才引出嚴復所言:華風之弊,八字盡之;始於作偽,終於無恥。

誠實的缺位,後果很嚴重。無論是大躍進中的畝產上萬、文革中的栽贓陷害,還是“臺上孔繁森、台下王寶森”的官吏腐敗,作偽成為一代代中國人的痼疾,造成一次次的悲劇。

誠實是基督教價值觀中最基本的道德元素

誠實是聖經所宣導的,是基督信仰價值體系中必不可少的,是十誡之一。聖經中兩次提到“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出》20:16、《申》5:20)。聖經也多次提到了撒謊之惡,及耶和華對撒謊者的憎惡,例如:

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申》19:18)。

耶和華所恨惡的有六樣,連祂心所憎惡的共有七樣;就是高傲的眼,撒謊的舌,流無辜人血的手,圖謀惡計的心,飛跑行惡的腳,吐謊言的假見證,並弟兄中佈散分爭的人(《箴》6:16)。

說出真話的,顯明公義;作假見證的,顯出詭詐(《箴》12:17)。

作假見證的,不免受罰;吐出謊言的,也必滅亡(《箴》19:9)。

作假見證陷害鄰舍的,就是大槌,是利刀,是快箭(《箴》25:18)。

他說:“什麼誡命。”耶穌說:“就是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 (《太》19:18)

因為有好些人作假見證告他,只是他們的見證各不相合(《可》14:56)。

那永遠可稱頌之主耶穌的父上帝知道我不說謊(《林後》11:31)。

惟有膽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殺人的、淫亂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說謊話的,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裡;這是第二次的死(《啟》21:8)。

可以說,誠實是聖經絕對的價值觀,無條件的、不可打折扣的。基督徒最重要的品行之一,就是誠實。

中國式的信守諾言

既然中華文化不重視誠實這個元素,那麼,根據上文對誠信的定義,誠信,對於大多數中國人來說,就意味著信守諾言,對麼?

中國人確實歷來看重信守諾言——“言必信、行必果”。然而,以中國特色對守諾的理解,不是責任,而是美德。這就產生了兩種後果:

第一,重名之人,可能會以過分的代價來實現諾言,給自己、家人帶來不必要的傷害。而一旦兌現了諾言,則變得自義,高舉自我、榮耀自我。

第二,重利之人,可能因為不在意名聲,不希望被道德綁架,放棄守諾的責任。甚至惡意違背諾言,損人利己。

鑒於此,中國人往往在團隊合作中採用消極策略,來防止對方違約——如果你不實現對我的承諾,你也別想好好過!這樣,團隊合作就變成了團隊成員的競爭,相互提防,都試圖將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風險最低化。這在客觀上令實現承諾的代價陡增,團隊合作失去意義,失敗的風險增大。

一旦無法守諾,爽約方將背負巨大的道德包袱。另一方則認為對方道德品質有問題。最終導致反目為仇,局面進一步惡化。

可以說:中國人對信守諾言的理解,是一種“你死我活”、道德綁架。立約雙方不是夥伴,更像是競爭關係。從我幾十年商業經歷來看,中國人商業合作一旦出現違約,往往反目為仇,甚至彼此傷害。而在美國,這樣的情況很少。

基督教價值觀下的守諾

作為浸淫過中華文化的基督徒,我覺得聖經對信守諾言的闡述頗耐人尋味:

首先,聖經非常強調信守諾言,並反覆強調上帝的信實:

上帝非人,必不致說謊,也非人子,必不致後悔。祂說話豈不照著行呢?祂發言豈不要成就呢?(《民》23:19)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民》30:2)。

我必不背棄我的約,也不改變我口中所出的(《詩》89:34)。

你向上帝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祂不喜悅愚昧人,所以你許的願應當償還。你許願不還,不如不許(《傳》5:4)。

我的弟兄們,最要緊的是不可起誓;不可指著天起誓,也不可指著地起誓,無論何誓都不可起。你們說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免得你們落在審判之下(《雅》5:12)。

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上帝的聖言交託他們。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上帝的信嗎? 斷乎不能!不如說,上帝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羅》3:2)。

親愛的弟兄啊,我們既有這等應許,就當潔淨自己,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敬畏上帝,得以成聖(《林後》7:1)。

不過,聖經並沒有把信守諾言當作終極誡命(最高的誡命。編註)。我個人認為,基督教價值觀中,守諾不是衡量一個人道德高尚與否的標準,而是一種責任,是誠實、敬虔等結出的果實。

這個果實,按照我們通常的表述,就是盟約(covenant)精神。聖經中處處見到立約,而且,至高的上帝居然與人立約,並且絕對守約。實在令人驚訝!

無法守諾,是人類罪性的表現,所以人會經常違約。聖經有太多這樣的記錄了:上帝與人類的立約,每次都是那至高無上的上帝履約,而罪性滿盈的人違約。人性的醜陋、人的有限,暴露無遺。

聖經新約特別強調不要發誓,這實際上塑造了獨特的基督教商業文化(註):敬虔+契約(contract)。這樣的商業文化,與中國那種“你拿性命給我擔保”的理念,在本質上不同。基督教的價值觀承認人的軟弱,告誡人不要輕易承諾,以免無法兌現,對上帝虧欠;同時鼓勵人以上帝為楷模,重視契約。

這裡,契約精神不是一種道德。執行者也不必承擔契約之外的道德和經濟責任,於是在執行契約的過程中不必處處自我保護,而是更加願意為對方著想,更積極地爭取雙贏。

同時,契約精神也不對違約者進行道德審判。破產保護法的誕生,更讓契約執行者避免違約後家破人亡,反而擁有東山再起的機會,體現了基督教價值觀對人性弱點的深刻理解,及耶穌的寬恕精神。

契約精神的固化,也催生了法律的發展、成熟和有效執行。

最重要的是:這樣的敬虔+契約,讓人更加積極向上、努力雙贏。個體如此,加上法治環境的形成,遂結出市場經濟之繁榮碩果。

結語

傳統文化語境下的“誠信”,是一種缺乏誠實、道德綁架式的誠信。這樣的誠信,無法實現雙贏,反而讓雙方增加猜忌。也不鼓勵講真話,且缺乏契約精神。

聖經在“誠實”和“守諾”兩個方面,都給出豐豐富富、充充實實的內涵。誠實是絕對的、最基本的道德因素。基督徒必須嚴格遵守,不打折扣。守諾,則是以信任為前提、責任為基礎的契約精神,及契約的執行。

對於基督徒來說,聖經的誠信觀才是需要遵循的。

對於團隊,聖經誠信觀就更加重要了,因其使團隊通過契約精神和彼此的寬恕變得更加強大。

反過來,在團隊裡,一個人或者小組違反了誠信,造成的損失可能被放大千萬倍。看看最近大眾汽車尾氣檢測作偽案,就知道了。

註:西方商業活動中的契約精神(general business practices of contract),是來自從聖經中,上帝與以色列之間的盟約(Covenant between God and Israelites) 衍生而出的社會契約理論(Social Contract Theory) 。

作者為商業及投資管理顧問。 現居住於芝加哥。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

Discover more from OC举目网站

Subscribe now to keep reading and get access to the full archive.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