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稱義與華人文化(陳濟民)2017.07.24

陳濟民

本文原刊于《舉目》官網2017.07.24

 

一、引言

從歷史的角度看,改教運動使基督教有別於天主教,而改教的核心理論是因信稱義,這是無可否認的。500年來基督教新約聖經的詮釋,也是深深地受這信念的影響,同樣是無可否認的事實。

在20世紀中葉以後,它不僅是基督教與天主教互動時討論的課題(註1),近年英美福音派一些新約學者,也為著因信稱義的看法不同而爭論(註2)。

本文的目的是要與華人信徒分享個人在因信稱義這課題上的一些心得,希望在建立華人神學的過程中有點幫助。在這篇文章中,我們會先用較大的篇幅看看保羅對因信稱義這個課題講些什麼,然後稍作反思,談談這課題在我們華人文化處境中的意義。

 

二、從保羅書信看因信稱義(註3

  1. 因信稱義的要點

談到因信稱義的聖經根據,當然不能不談保羅書信,特別是《加拉太書》和《羅馬書》。在這兩卷保羅書信中,《羅馬書》3章21-31節是最重要的一段經文。所以我們要用這段經文為主,談談因信稱義的要點。

首先,保羅指出世人需要因信而稱義是因為人的罪(參《羅》3:23),也就是1章18節以下所說的不義。因此,保羅所要處理的是一個人宗教、社會、家庭和個人倫理道德的生活。

這一點,保羅完全是承接舊約的精神和教導。一個人若是行“義”,就是以敬拜和榮耀上帝為生命的目的,因而依照祂的心意生活。

也就是說,保羅講稱義,是以獨一真神的信仰為核心,絕對不是要容許或鼓勵人犯罪。他講因信稱義是要人面對並處理自己的罪惡。若有人講因信稱義之道而在有意無意之間容許或鼓勵罪惡,根本是曲解了他的意思。

其次,緊接著3章20節。保羅在20節用“稱義”這一個字,講到猶太人在上帝法庭中聽到上帝的判決(參《羅》3:21-31)。因此,“被稱為義”這一用詞講的是上帝不再生我們的氣,而且在祂的審判下被判為無罪,不需被處死刑。稱義一詞有法律含義,這是無可否認的。

第三,稱義本來是上帝在末日審判時對人的判決,可是上帝卻在現今的世代提前宣告了。這表示因信稱義的信念與末世論有關,而且對罪人是莫大的恩典和福音。

第四,稱義是上帝的作為。公義的上帝實踐了祂在舊約時代的預言,為人提供了脫離罪惡與死亡的方法。祂特別以舊約祭祀的制度,讓我們看到上帝稱人為義,是為世人付出了極大的代價(參《羅》3:24-25)。因此人不必活在死亡和罪惡之下,反而可以活在祂面前敬拜祂(參《羅》5:1),這是上帝愛罪人的行動(參《羅》5:8)。

第五,稱義是上帝的恩典。保羅強調稱義不可能是靠著遵行舊約的律法,而完全是藉著上帝在耶穌基督裡所提供的救贖。這也是為什麼保羅也說稱義是上帝免費的禮物。

第六,經文也一再講到人得以稱義是通過或藉著信心。

這是怎麼一回事呢?保羅將它與律法之工對比,又說稱義是上帝在律法之外所做的事,讓我們看到保羅講信心也就是在講恩典。因此他在第4章就進一步指出靠信心不是工價,而亞伯拉罕的信心就是相信上帝的應許必定成全,能起死回生,也就是信靠耶穌基督的救贖。

第七,在保羅看來,因信稱義是舊約教導中的福音信息,在新約時代救恩具體的實現。這也就是說,舊約和新約講到世人得救的方法是一致的,猶太人和外邦人得以稱義的途徑也是一樣的,同樣是因信稱義。保羅接著就在《羅馬書》第4章強調,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更是猶太人基督徒和外邦人基督徒共同的祖先。

第八,稱義的對象不僅是猶太人,也包括了外邦人(參《羅》3:21-31)。保羅在講到福音的使命時,也同樣是說福音的對象是全世界的人,超越了人間種族、文化、和教育程度的藩籬(參《羅》1:14-17)。因此,保羅在面對宣教問題時,是以因信稱義這個基本的救恩觀來處理。

         

 2.《加拉太書的貢獻

讀《加拉太書》,我們可以看到因信稱義對保羅而言實在非常重要。

 (1)變質的福音

保羅在《加拉太書》一開始就是以非常嚴肅而緊張的語氣,表達出他對整個事件的重視,因為保羅認為加拉太人面對的是一個變質的福音(參《加》1:6-7)。用我們現代的話,這是異端與正統之爭。

到了第5章快結束時,保羅在《加》5章11節更說這件事對他自己也非常重要,因為他談的是改變他一生的關鍵。他在6章12節更指出整個爭論對另一方也有一個非常切身的關懷——是否會為傳揚基督十字架的救贖而受逼迫,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對保羅而言,因信稱義是他作為基督徒與作為猶太教徒最基本的分界線,也為他自己及所有信徒帶來生命的威脅。

 (2)信心與律法

《加拉太書》與《羅馬書》一樣,都是將信心與律法對比。但是《加拉太書》非常明顯地指出所謂律法含蓋了律法中的割禮和節期(參《加》4:10,6:12),這等於是說,加拉太的異端認為遵守律法也就要依照舊約猶太人的生活方式過活。

保羅在《加拉太書》為因信稱義辯解時,針對著彼得裝假之舉說了一段話,不好解讀,卻又相當重要(參《加》2:15-16),其中一個要點是:“信了基督耶穌,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

這話讓我們看到他的信仰與彼得有一個共同點,就是信主耶穌。而保羅講因信稱義就是建立在這個根基上。在《羅馬書》3章,我們同樣看到因信稱義之所以可能,是因為耶穌基督十字架上的救贖。用改教的神學用詞表達,這是唯獨基督帶進了唯獨信心。基督論與救恩論在保羅神學中是一個系統裡緊密相關的事。

(3)生活與宣教

談到《加拉太書》中保羅自己的看法,筆者常用的一段經文是《加拉太書》3章1-5節,因為它將保羅的立場放在一個較大的框架中,讓我們看到因信稱義在生活上會發生什麼影響。

在這段經文中,保羅是根據加拉太信徒經歷的生活上的事實,故意以反問的方式,指出他們不可以回頭違背當初因信稱義的原則。

那加拉太信徒親身的經歷又是什麼呢?加拉太信徒本來就是聽了福音之後信主耶穌而領受聖靈,經歷上帝和聖靈的大能,這也就是保羅所傳的因信稱義的福音——不是靠律法,而是靠信心。

保羅在《羅馬書》5-11章說的,其實也是發揮了《加拉太書》這個內容。這表示我們詮釋因信稱義時不能只從狹義的定義理解,而必須從廣義的角度講解才能準確地掌握到它真正的精神。

保羅講的因信稱義,不僅是講非基督徒如何成為基督徒,也是講基督徒如何過基督徒的生活。

由於他說話的對象是基督徒,因此可以說他處理的是一個教會問題。但是,由於這些人事實上是初信的外邦人,也許我們應該更準確地說,保羅是在處理一個宣教工場上的問題。而且,這個問題渉及一個人得救之路,是他們得以被稱為義之路,也是他們成聖之路。

         

  3. 因信稱義與保羅神學

問題是,在保羅整體的神學系統中,因信稱義真的那麼重要嗎?它是保羅福音信息的一部份或全部?這些都是20世紀以來西方聖經學者討論的課題(註4)。談到這些問題,筆者覺得有幾點值得我們注意。

(1)我們要怎樣為因信稱義定位呢?

根據我們在第一大段的論述,我們已可以看出,保羅講因信稱義事實上是假定了一個重要的真理,就是世人作為被造者就應當敬畏並敬拜那創造的獨一真神。也因為這樣,上帝使人得以因信稱義,目的正是要使人得以在祂面前生活,以祂為榮,也榮耀祂。

此外,在第一大段,我們已提到,要講因信稱義,就不能不談創造真神的恩典和耶穌基督的死。這是說,談因信稱義就不能不談舊約,也不能不談神論、基督論、救恩論和末世論,它甚至影響了我們的倫理學、教會論和宣教學。這些都是保羅神學的一部份。

(2)我們可以從《哥林多前書》有所學習。

首先,保羅在1章2節說哥林多信徒是在基督耶穌裡“被分別為聖的人”(直譯)。他用的是完成式分詞,表示這是一個事實。在6章11節,保羅則是用過去式動詞,說他們“成聖了”,表達同樣的看法。

其次,更值得注意的是保羅在1章30-31節的話。他說:基督耶穌是信徒從上帝那裡得到的“智慧、公義、聖潔和救贖”。這話一方面表示成聖已是信徒的事實,另一方面更是表示保羅在稱義之外,還可以講成聖,也可以用哥林多人喜歡的詞彙“智慧”講救恩。

可是,當他講稱義與成聖時,他同樣說有罪的人不能進天國(參《林前》5:9-11);當他講智慧時,他引用《耶利米書》,說誇口的當指著主誇口。(在《羅馬書》3:27,因信稱義正是要使人無可“誇口”!)而且他也以主耶穌的十字架為信息的中心(參《林前》2:2)。

他在《哥林多前書》1章18節這一段沒有用“罪”這個字,卻是用“愚拙”這一個同樣令人不快的用詞代替。這是說,無論保羅講的是稱義、成聖或智慧,他都有一個共同的基本信念,那就是救恩是從上帝而來,也是在耶穌基督裡獲得,目的是要使人活在上帝面前,而不活在罪惡和死亡的權勢之下。

這也是說,在保羅神學中,稱義並非他表達救恩唯一的用詞,但是,即使我們不用稱義這個名詞,我們還是不能不談稱義的基本精神和目的。

 

三、從文化的角度看因信稱義

最後,我們要談談因信稱義的真理對華人信徒的意義。

講到這一點,筆者覺得我們可以從西方教會有所學習。我們可以從近年英美新約研究熱門的一個課題開始。這就是所謂保羅新觀的問題(註5)。當然,這是一個大題目,我們不可能在這裡仔細討論。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它背後所要處理的問題,也就是基督徒與猶太教的問題。

 

 1. 二次大戰反猶引發的問題

歷史事實是:二次大戰期間,600萬猶太人在德國這個基督教國家喪失了生命。在這背景下,西方基督教徒不能不問:錯在哪裡?我們對猶太教的認識正確嗎?我們講因信稱義對嗎?這絕不是抽象而無關痛癢的事!這問題非常切身,也與許多人的生命有關。

不過,在保羅的時代,喪失生命的人是保羅和基督徒;這一次,是猶太人!在這種背景下,保羅新觀的學者嘗試重新詮釋猶太教和因信稱義,不過筆者覺得他們雖有貢獻,但並不成功。

這也就讓我們要回到第一大段的內容。讀完第一大段以後,相信不少讀者一定會發現,筆者對因信稱義的理解基本上與一般傳統的理解是一致的。也就是說,所有的世人都是被判了死刑的罪人,只有在上帝無條件的恩典下,藉著信主耶穌才不被定罪,以致能活在公義的上帝面前,享受做為上帝兒子的福份。

不過,保羅《羅馬書》中的世人非常具體,他們是當代的猶太人和外邦人。保羅在《羅馬書》第3章更是一再強調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是因信稱義。而他在《加拉太書》更是說,外邦信徒在因信稱義的原則下不需要割禮,也不需要遵守舊約中的節期等律例。這造成此後基督教在敬拜禮儀和生活上與猶太教有明顯的差別。所以我們可以說,保羅宣教的對象超越了人間種族、文化和教育程度的藩籬,而他談因信稱義時也就是在談一個宣教的問題。

從這個角度看,這與馬丁路德講因信稱義不完全一樣。在改教時,馬丁路德和天主教都相信世人有罪,但他卻是以因信稱義的真理針對著當時的功德主義,提出個人得救的方法是依靠信心而非行為。

保羅面對的挑戰則是向外邦人傳福音的問題,也因而渉及了宣教,種族,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問題。這不是說馬丁路德錯了,他只是將因信稱義的基本要義應用在他的時代。

       

  2. 華人教會面對的困難

在華人教會,筆者覺得我們傳講因信稱義時面對著好幾方面的困難。

(1)成聖不是可有可無

我們在系統神學中,沒有人只講因信稱義。談到救恩論,我們通常是講了稱義之後講成聖。在《羅馬書》註釋中,我們也常說保羅在《羅馬書》6-8章講的是成聖。但是,在傳講中,我們卻說因信稱義是救恩的第一歩,而成聖是第二歩。

可是,由於我們缺乏西方抽象的思維,不明白這兩個歩驟只是邏輯上的差別,以致使不少人以為成聖是可有可無的一歩,以為基督徒可以繼續犯罪而還可以得救。這種錯誤的理解完全違背了保羅講因信稱義的基本精神。

(2)性善和修身

華人文化主流講的是性善和修身,不講罪和悔改,因此,我們向在一個道德主義下的人傳講因信稱義,往往被介定為自傲,不受歡迎。

(3)無條件的愛和恩典

由於我們修身的功夫做得不錯,我們很難體會自己是無可救藥的罪人,也很難明白無條件的愛和恩典,更是很少想到我們日常的生活需要依靠聖靈的大能。

(4)超越的存在

我們很難掌握活在上帝面前是怎麼一回事,因為我們的思想系統向來缺乏超越的存在,而且對靈異鬼神向來存著介心。

在這種多重的因素下,因信稱義在我們的處境中並沒有發揮它那種改變時代的作用。

 

四、結論:全球化挑戰和超文化宣教

我們不是不需要傳講因信稱義。只是“稱義”,並非保羅用以表達救恩唯一的用詞。

雖然採用比較適合國情的“和好”或“成聖”為談救恩的進路,本是無可厚非的 ,但是,這樣做還是無法完全避免“稱義”這個含有法律層面的用詞。而因信稱義最終所要達到的目的,是敬拜那獨一的真神和信奉釘十字架的主耶穌基督。

此外,我們面對在21世紀,要建立一個法治的社會,這本來就有法律含義的因信稱義,是不是有一些值得我們借鏡之處?這是值得探討的。

當我們面對全球化的挑戰和走向超文化宣教的時候,我們需要的,也正是因信稱義的真理,因為保羅當時面對的挑戰,正是如何在一個大羅馬帝國下,向猶太人和外邦人傳揚神國的福音,使他們都在耶穌基督救贖的愛中共同成長,榮耀真神和主耶穌基督。

 

註:

  1. 在這方面,相當重要的是天主教與信義宗的對話。見“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by the Lutheran World Federation and the Catholic Church. http://www.vatican.va/roman_curia/pontifical_councils
  2. 參看Blackwell 2015,  Wright 2015.
  3. 大部份資料採自筆者所著《保羅神學十堂課》。
  4. 與註2同。
  5. 與註2同。

 

參考書

  1. Blackwell, Ben C.,“Paul and Judaism,”Journal for the Study of Paul and His Letters, Vol.5 ( Fall, 2015), 157–67.
  2. Dorman, Ted M,“The 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Retrospect and Pospect,”  JETS44/3 (September 2001), 421–34.
  3. Dunn, James D. G. , The Theology of Paul the Apostle,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8.
  4. “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by the Lutheran World Federation and the Catholic Church. http://www.vatican.va/roman_curia/pontifical_councils
  5. 馮蔭坤,《加拉太書註釋》,兩冊,台北,校園,2008;

《羅馬書註釋》,四冊,台北,校園,2013。6.Jewett, Robert, Romans: A Short Commentary, Minneapolis, Fortress, 2013.

  1. Longenecker, Richard 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A Commentary on the Greek Text, NIGTC,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16.

  1. Moo, Douglas,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6.

(中譯: 穆爾, 《羅馬書》,美國,麥種,2012。)

  1. 鮑會園,《羅馬書》,兩冊,香港,天道,1991-96。
  2. Schnabel, Eckhard J., Paul the Missionary, Downers Grove, IVP, 2008.
  3. 陳濟民,《十架牧養學》,台北,校園,2009;《保羅神學十堂課》,台北,校園,2008。
  4. Wright, N. T., Wright, Paul and Justification: God’s Plan and Paul’s Vision, Downers Grove, IVP, 2009.
  5. Wright, N. T., Wright,Paul and The Faithfulness of God, 2 Vols, Minneapolis, Fortress, 2013;
  6. Wright, N. T., Wright, Paul and His Recent Interpreters, Minneapolis, Fortress, 2015.
  7. Wright, N. T., Wright, Paul In Fresh Perspective, Minneapolis, Fortress, 2005.

 

作者曾任台灣中華福音神學院院長,現住美國洛杉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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