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但以理
本文原刊于《举目》47期
引言
圣经新约《哥林多前书》10:23-33,是保罗针对哥林多教会信徒问可否吃祭偶像之物,所给予的答复。这11节经文论及基督徒的“自由”问题,并对可否吃祭偶像之物,做了具体、实际的说明,给出了基督徒“自由的原则”。
这原则其实可运用到诸多方面。因此,本文希望通过这段经文及其他相关经文,对基督徒的自由做进一步的探讨,以期明白基督徒自由的真义。
一、经文的分析
从经文的上下文来看,自第8章开始,保罗已经着手回答哥林多教会信徒所问吃祭偶像之物的问题(《林前》8:1、4)。从历史背景可以知道,作为希腊的港口城市哥林多,有很多神庙,当地人有拜偶像的传统。因此,哥林多信徒普遍面临一个问题,就是祭偶像之物到底是否可吃。
在8:1~10:22,保罗已经谈到拜偶像(10:7、14)、祭偶像的食物(8:4、10,10:18)等问题。保罗用了如此多的篇幅,说明当时这个问题的确在信徒和教会中,产生了相当大的搅扰,信徒迫切希望知道,作为教会开创者、领袖和使徒的保罗,对这个问题的观点。
进入到10:23-24,保罗给出了基督徒行事为人运用“自由”的一般性原则。10:23是这一自由原则的基本前提(虽然他可能只是如同6:12、13一样,引用当时流行的俗谚),即基督徒诚然凡事都可做,但也应有智慧地知道凡事不都有益处,也不都对人有帮助。
10:24是基督徒运用自由的总原则(或说“条件性准则”),即基督徒衡量事情,不是看这件事是否于自己有益,而是看这件事对别人会有什么影响,是否于别人有益。
接下来, 25-30节,是保罗特别针对哥林多信徒说的。保罗运用这一自由的原则,回答了两个实际的问题:
25-26节回答的问题是:市场上卖的食物,是否可以买来吃?
当时的商人,会把祭过的食物拿到市场上去卖。若凡物都问是否祭过,恐怕就没有可吃的了。运用10:23-24提到的自由原则,凡事都可行,再看是否有益处,因为万物是神所赐,地和其中所充满的都属乎主,上帝爱人,所以食物当然是可吃的。
所以保罗的建议是,市场上卖的食物都可以买来吃,只是不要特别问商人这食物是否祭过的。因为若问了,一则信徒自身良心可能会软弱,于己无益;二则信徒或已知道真理,良心已刚强,可吃百物,却可能使卖食物的商人,对基督信仰产生困惑,所以对他人无益。
但是还要注意一点:吃祭物的自由,是否违反基督信仰的原则呢?若是这样,这种行为恐怕对自己和别人都是无益的。其实,保罗在8:1到10:22之间,已做过 说明:拜偶像的行为和基督徒吃祭偶像之物,两者之间有非常大的区别。而这两者混淆,可能就是信徒产生困惑的一个主要原因。
拜偶像,是保罗在10:1-13严厉警戒的;而祭偶像之物,甚至偶像本身,都算不得什么,因为万物都本于神(8:6),食物也不能叫神看重我们,因为不吃也无损,吃也无益(8:8)。所以,吃祭物其实没有违反信仰的原则,不会真正让人在信仰上跌倒。
10:27-30 则回答了另外一个问题:若有不信的人请信徒去赴宴,那些食物可吃吗?保罗使用同样的自由原则回答,凡摆在面前的食物皆可吃。但是,若有人告诉我们说,这食 物是祭过的,虽然我们知道真理——凡物都可吃,但为了这个人的缘故,我们就不吃。因这个人很有可能是一个信徒,他善意的提醒,表明他还不明白,信心小。出 于爱弟兄、不使人跌倒的缘故(也避免论断、纷争等),我们就不吃。这其实是舍己的行为,是遵行基督留给我们的诫命(《太》22:29,《罗》13:9)。
保罗最后用10:31-33,给出了基督徒自由的总原则:无论做什么都可以,但要荣耀神、益于人,凡事求教会的益处、众人的益处,为要叫人得救。
可以说,这段经文,通过回答信仰中的两个实际问题,把基督徒的信仰,和生活紧密联系起来,条理清楚,逻辑严密,是保罗书信中教导信徒和教会的典范之作。
二、自由的原则
有了上文对《林前》10:23-33的分析,我们再结合圣经的其他经文,对基督徒的自由及其原则,做进一步的探讨。
首先,在圣经新约里,“自由”一词总共出现了20次(注)。其中,至少有5处经文,说明了自由的来源。列举如下:
《约》8:36,“所以天父的儿子若叫你们自由,你们就真自由了。”
《约》8:32,“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林后》3:17,“主就是那灵;主的灵在哪里,哪里就得以自由。”
《加》5:1,“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
《雅》1:25,“惟有详细察看那全备使人自由之律法的,并且时常如此,这人既不是听了就忘,乃是实在行出来,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
这些都清楚地告诉我们,自由来自于神、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惟有他的灵,他的道,他的真理,可以使我们真正地自由。
接着,我们再来看看:圣经其他地方,有无对基督徒自由的原则(如前所述的“条件性准则”),做过类似《林前》10:23-33的说明呢?归纳起来,这样的经文至少有四处,列举如下:
《彼前》2:16,“你们虽是自由的,却不可借着自由遮盖恶毒,总要作神的仆人。”
《加》5:13,“弟兄们!你们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将你们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总要用爱心互相服事。”
《林前》8:9,“只是你们要谨慎,恐怕你们这自由,竟成了那软弱人的绊脚石。”
《林前》9:19,“我虽是自由的,无人辖管,然而我甘心作了众人的仆人,为要多得人。”
这说明我们不可借着自由做罪恶的事,也不可放纵情欲,不可绊倒人,要甘心作众人的仆人,为要多得人。
其中,《林前》10:23-24和10:31-33,是对基督徒自由的原则最精辟、最直接和最正面的说明。如果说10:23-24是从人和人之间的角 度,10:31-33则是从人和神的关系的角度,阐述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就是基督徒的自由要能荣耀神,不使教会和众人跌倒,即荣神益人。而这恰恰就是耶 稣给我们的两条诫命——爱神,爱人(参见《太》22:36-40,或《可》12:28-31)。
三、今日的应用
现代的基督徒,也常面临哥林多信徒当时的困惑,即到底哪些事可做,哪些事不可做?基督徒的自由有没有限制?应该说,《林前》10:23-33给了我们非常好的回答,它所阐明的真理——基督徒自由的原则,是可以应用到今天的教会和基督徒生活中的。
首先,基督教不是一套律法,它是活生生的信仰生活,是给人自由的信仰。它是真理,它要让人在真理中得自由,且是完全的自由(《约》8:22、36;《林后》 3:17)。神赐给人的律法若对自由有“限制”,有“条件”,也必是为了我们的益处,因为“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林前》10:23)。如,神在 伊甸园中告诫亚当,生命树上的果子不能吃,是因为我们吃的日子必定会死(参见《创》3章)。
其次,我们要明白基督徒自由原则的条件──其 唯一的条件,是“为荣耀神而行”(《林前》10:31)。因为我们本从神而来,荣耀神是我们人生的真正目的和意义。只有如此,我们才能享受在主里的自由和 平安。否则,我们可能有短暂的“自由”,但最终一定会失去平安,也会让我们的生命受损。
最后,这段经文所阐述的基督徒自由的原则,再一次提醒我们,爱是最大的(《林前》13:13),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雅》2:13),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8)。基督徒的自由是建立在舍己之上,你的“自我”越少,你就越像耶稣,你就越有真正的自由。
我们爱人,就要怜悯人,要给别人自由。我们因主已经得自由,并且因信心得以刚强,所以就要怜悯比我们软弱的、信心小的,不可因我们的自由使教会和众人跌倒,反而要建立教会,造就信徒。
若我们掌握此自由原则,就知道该如何效法保罗,或吃或不吃,或行或不行,都不再是为了自己的缘故,而都是为了别人的益处,为教会的益处,为众人的益处。
总结
《林前》10:23-33是保罗对信徒信仰生活中实际问题的回答,对基督徒自由的原则的深刻阐述,是圣经中关于基督徒的“自由”最为精辟的指导说明。它不仅告 诉我们自由的真义,也告诉了我们每个基督徒应该遵循的“自由宪章”和行为准则──而这恰是我们应学习并应用在生活中的。
注:参圣经工具Online Holy Bible(例如 http://www.o-bible.com/gb/int.html )
作者来自中国大陆,现就读于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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