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教會憲章看教會健康與發展前景(呂居)2017.12.15

 

呂居

本文原刊於《舉目》官網2017.12.15

 

每到畢業的季節,就會有一些神學生向我諮詢:去哪個教會服事比較合適?

作為牧職候選人,通常看重的是應聘時的感覺,同工之間的關係,例如長老團成員是否謙和、能否同工。的確,這些都是能否在教會有效服事的重要因素。不過我在這裡要講的,是一個容易忽略,卻至關重要的因素:教會憲章。

現今大多數的華人教會,都是獨立教會,也就意味著教會有獨立的憲章(Constitution or By-Law),或者,可以制定獨立的憲章。一部有瑕疵的憲章,通常會成為限制教會發展的緊身衣,為教會的未來埋下隱患、暗礁。而一部平衡、大器的憲章,能會成為牧長、同工、會友有效配搭的操作指南,為教會的拓展奠定廣闊的前景。

 

緣何重要

牧者在尋找教會工場的時候,通常看重和教會主要同工之間互動的感覺,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人際之間的“化學反應”。人際關係當然很重要,美南浸信會一位負責關懷離職牧師的主要同工,在會議中提到,90%的牧者受傷離職,都是因為與長執、同工的關係出了問題。

人際關係當然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性格。不過,教會中的人際關係,與教會文化、傳統習慣等,有很大關聯。界定這些重要關係的文本,就是教會的憲章。

在正常狀態下,教會是“法人”。“法人”的核心內容,都會在憲章裡有所反映。牧者進入某個教會之前,最好先認真研究其憲章,認清該教會作為法人機構的基本特徵,與自己的理念、性格相符與否,然後再決定是否接受聘任。

如果省略這一步,貿然接受聘任,等到問題出現,才發現處處不順,必導致服事不愉快,也給教會帶來張力。嚴重的情形下,甚至導致教會分裂。

這種兩敗俱傷的情況不在少數。因此,應聘牧職者,如果不仔細研究教會憲章,那是很大的失誤。作為聘牧一方,不給應聘者清楚講解教會憲章,是失職。此類失誤,往往為教會的發展埋下隱患。

然而,要讀懂一個教會的憲章,並非易事。尤其是剛剛從神學院畢業出來的年輕傳道人,憑藉在神學院學到的教會構架及運作的粗淺理論知識,很難一眼洞悉憲章的關鍵條款。往往需要有10年以上的牧會經驗,並留心觀察、學習、比較,才能逐漸明白其中的關鍵點。

有些牧者碰壁受傷、痛定思痛,才逐漸意識到教會憲章的重要作用。即便如此,華人牧者願意公開談論教會憲章的並不多。那些還在牧會的,雖然心知肚明,甚至有切膚之痛,多半仍會選擇沉默,因為教會憲章調整和國家修憲一樣困難。既然談也無益,不如不談。還有一些牧者,出於對制定憲章的創堂元老的尊重,也選擇避而不談。

我今天鼓起勇氣,來談論教會憲章,一方面是因為我從牧職轉為教職已有數年之久,累積了足夠的安全距離。另一方面,我認為這樣的討論對教會有益,可以幫助年輕傳道人尋找和自己性格、恩賜相匹配的工場,甚至可以為那些制定憲章的“立法者”提供些許建議。

 

 

分兩大類

大體而言,華人教會的憲章可以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指明教會以全職牧者為主導,另一類以平信徒領袖為主導。兩者各有利弊。

以全職牧者為主導的憲章,以牧者(一般是主任牧師)為教會決策群體的召集人、帶領人。這個決策群體,可以是長老團(Elder Board),可以是執事會(Deacon Board),也可能是長老團與執事會合在一起組成的理事會(Church Council)。

以平信徒領袖為主導的憲章,儘管尊重牧者職分,但仍往往明確規定,教會行政決策群體的召集人、帶領人,是平信徒領袖(長老或執事會主席),而非全職牧者。

以全職牧者為主導的教會,通常規定,任何牧者一經按立,自動成為長老團的成員。主任牧師作為受薪職員團隊(Staff Team)的負責人,帶領整個牧者團隊進入長老團,而主任牧師又是長老團的召集人或帶領人……此類教會在制度和文化上,都以全職牧者為主導。

反之,平信徒領袖為主導的教會,憲章往往規定,只有主任牧師能成為長老團成員。這種規定,導致平信徒長老在長老團占多數。久而久之,教會就會形成以平信徒領袖為主導的文化氛圍。這樣的教會,倘若尚未按立長老,那麼全職牧者的影響力會大些(不過一些資深的執事、同工,也可能擁有類似於長老的影響力)。當若已經按立長老,長老在教會的影響力通常會越來越大。

故此,這樣的教會在按立長老上,必須格外謹慎。保羅在《提摩太前書》3章1-7節和《提多書》1章5-9節,對長老(監督)按立的條件,做出明確的說明。一個沒有徹底對付自我、驕傲的長老,遲早會成為教會的災難。

 

甚為不同

根據我對上述兩類教會10多年的追蹤觀察,發現這兩類的憲章,對於教會的屬靈文化與發展,有著極其深遠的影響。

以全職牧者為主導的教會,屬靈氣氛相對健康、濃郁。信徒會效法教會中有明確呼召與委身,又經過專業神學訓練的牧者。如果牧者群體成熟、穩定,那麼教會就較為合一、少有分裂。

同時,如果這類教會的牧者在全職事奉之前有職場經歷,那麼全職牧者和平信徒長執之間的關係,也會相對融洽。如果全職牧者缺少職場服事的經歷,那麼牧者和平信徒同工之間存在誤解或分歧的可能性會大些。

這類教會的事工,大都經過統一協調,做事比較有規矩,按步驟。有些熱心愛主的同工,還會感受到全職事奉的呼召,進入神學院受裝備,而後走上全職事奉的崗位。

以平信徒領袖為主導的教會,一般會在行政管理方面有些優勢。這是因為作為平信徒領袖的長老,大都是職場上的成功人士,在公司的管理層擔任職務,在行政管理方面頗有經驗。當然,把公司的運營管理模式應用到教會,有可能出現水土不服,畢竟教會與公司存在著許多差別。

這類教會的領袖可能精明強幹,給教會帶來無限創意和活力。教會也比較容易吸引職場精英和專業人士。平信徒領袖或多或少會給教會注入企業創新精神,而這種創新精神一方面符合《使徒行傳》開疆拓土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讓職場人士相對容易地融入教會文化。

以平信徒領袖為主導的教會,在屬靈氛圍和導向上,與以全職牧者為主導的教會有所不同。因平信徒領袖多未經過嚴格的神學訓練,整個教會對於聖經的教導往往不夠系統、深入,大多停留在佈道會、培靈會、宣道年會、號召信徒讀經等程式化、表面化的事工,缺乏對信徒扎實的門訓。

此外,此類教會的會友,往往以“職場精英”長老為榜樣,不太注重全職事奉的呼召,不認為進入神學院接受系統裝備是全職事奉所必需的。教會的屬靈氛圍,較有可能呈現成功神學的特徵。這類教會的植堂事工,通常沒有深思熟慮的周詳計畫,而是在張力、壓力,甚至危機之下,做出權宜之計。此類“植堂”,在數目和速度上有可能超過以全職牧者為主導的植堂,但後者顯然更穩扎穩打。

 

簡易法則

有人把應聘教會牧職比喻成單身漢找對象,要點是相互匹配。這是有道理的。讀懂教會憲章,就是認清教會類型的關鍵步驟。

憲章作為法律文本,通篇都是規範的專業術語。沒有受過相關訓練的人,對此常有所畏懼。其實讀懂教會憲章,有一個簡易的法則,就是探究當初起草者的身份,及其動機。我讀過的教會憲章,基本都與制定者的身份、立場關係密切——由平信徒起草制定的憲章,基本屬於平信徒主導型;由全職牧者起草制定的憲章,基本屬於全職牧者主導型。有宗派背景的教會,其宗派憲章則大都是全職牧者主導型。

原因其實很簡單,全職牧者和平信徒領袖的視角、理念不同,制定出來的憲章自然有不同的側重。尤其是那些經歷過危機、甚至是分裂出來的教會,尤為明顯。當然,這裡所說的只是一般原則,肯定有例外。要真正瞭解憲章,還必須仔細閱讀、具體分析。

 

制定原則

以上所說,乃是華人教會憲章的現狀。若要拋開現狀,例如一個新興的教會想要尋求上帝的心意,遵循聖經的原則,制定一部完整而平衡的憲章,應當如何操作呢?

這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尤其是在中國大陸,新興教會如同雨後春筍,人們急切地尋求答案。我們厭惡專制,對現行的社會制度頗有微詞,然而,若現實把我們推到“立法者”的位置上,要求我們為地方教會制定優秀而合宜的憲章的時候,我們能做好嗎?應該遵循哪些基本原則呢?

古德恩(Wayne Grudem)在《系統神學》第47章裡,對教會治理構架作了比較全面的論述。根據古德恩的描述,歷史上出現過的教會構架,大致可以分為主教制(Episcopalian)、長老制(Presbyterian)和會眾制(congregational)三種基本類型(註1)。

 

 

主教制是由獨立、全職的團體來治理,最終決策權屬於宗派,而不屬於地方教會。

長老制是由長老來治理。有的長老,不僅在地方性的教會有權柄,在整個地區、甚至整個宗派都有權柄。

會眾制又稱公理會,由地方教會的會眾治理自己的教會。

古德恩的分類,依據的是西方科層制(bureaucracy)的天主教教階制度,以及在此基礎上分化出來的新教諸宗派的治理結構。華人教會歷史短,還沒有如此複雜。華人教會大多是獨立教會。教會要協調、平衡、處理的,不外乎三種主要因素:全職牧者,平信徒領袖,以及會眾。制定華人教會憲章,基本原則就是忠實於聖經教導,因真正認識到人的罪性而設置制衡與問責,以及做到有效展開教會的事工。

麻省華人福音堂的徐理強長老和龍綺玲師母,在2011年《舉目》第52期上,發表署名文章《絕對服從?——從服從牧師談教會構架》(註2)。兩位作者顯然深諳憲章制定和教會治理之道,把構建理想的華人教會憲章的原則,言簡意賅地羅列了出來。

他們列出了諸多要素,包括集體領導(corporate leadership)、分權制衡(check and balance)、分權與問責(separation and accountability)、陽光透明原則(transparency),以及注重程序原則(procedure justice)。他們所列的,都是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原則。

在此基礎上,我認為,一部平衡而有效的教會憲章,應當遵循4個基本原則:1,由領受呼召、經過系統專業神學訓練的全職牧者主導。2,充分發揮平信徒領袖的創意和才幹。3,重大事件必須以透明的方式,讓全會眾投票表決。4,上述3種力量,相互制衡、監督,彼此協調、配合。

顺便提一句,從《絕對服從》一文不難看出,作者領受了全職事奉的呼召,受過比較嚴格的神學訓練,故此主張以全職牧者為主導的憲章類型和教會構架。這是身份決定立場的又一次佐證。在此提醒讀者,需要分辨著領受。

 

註:

  1. 古德恩,《系統神學》,張麟至譯,更新傳道會,2012年p.934。
  2. 徐理強、龍綺玲,《絕對服從?——從服從牧師談教會構架》,舉目,2011年第52期。

 

作者來自江蘇,西敏神學院畢業,目前在美國哥倫比亞國際大學( Columbia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教授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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