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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文:在救恩中神的恩典,与人的责任(下)——方镇明

方镇明

本文原刊于《举目》39期

(继上期)

三、恩典之约两个层面互惠互动的关系

       本文在上篇中讨论了恩典之约两个层面的特征,这两个层面描述神以两种恩慈的方法,拯救神所拣选的子民,引导他们进入救恩,并且保护他们在神恩约的关系之中“必蒙保守”。

       我们称呼第一个层面为恩典之约的神性角度,这角度强调神根据永恒的计划,赐给人白白的恩典、应许和慈爱。第二个层面,我们则称为恩典之约的人性角度,这角度注重人的责任,亦即人必须遵守神的律法。

       然而,这两个层面是否互相矛盾呢?加尔文指出,如果我们细心研究,便能发现,这两个层面互惠互动,并没有自相矛盾。虽然恩典之约第二个层面指出,人在称义和“必蒙保守”中,有责任去履行神律法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是藉功德而称义。

       加尔文认为,我们得以成全律法的要求,乃是出于圣灵的能力:“圣灵的动力是极有效果的,他必然保守我们不断顺服义。”(注38)因此,人能满足律法的要求, 并不是一种功德或“律法的行为”(works of law),乃是人以感恩的心,回应神赐的恩典,好使“神看他们是值得他怜悯的”(注39)。虽然回应是有限和不足的,但是神仍使人得着他应许的恩典。加尔 文说:

        “主自由地把万物赐给我们,为的是要在他完全的仁慈中再加上这礼物:他不拒绝我们不完全的顺服,反而供应我们所缺乏的,为的是完成我们的顺服;他使我们得以领受律法所应许的益处,好像是我们成全律法所规定的。”(注40)

(一)双重接纳

       加尔文称恩典之约的两个层面为神对人的“双重接纳”(double acceptance):在第一个层面,神根据他永恒的救赎计划,白白送给人应许、慈爱和拯救的恩典,并接纳他们;人得以归向神。在第二个层面,神为人造 新的心灵,并透过圣灵隐藏的工作,更新人的内在本性,以致人知道自己有罪、不满意自己、厌恶罪、渴望和热爱神的义。基于这“悔改的条件”,神才接纳人,施 恩给他们(注41)。

       加尔文强调,神要求人达成悔改的条件,同时应许赐与他们所要的,“因此,神透过他的命令,去准备他们得着神的应许”(注42)。简言 之,神拯救人是以两个不同的层面达成的,这两个层面同时属于恩典之约。

       究竟这两个层面怎样互惠互动呢?这两个层面怎样说明“救恩是神白白送给人,而又要求人遵守律法”(注43)呢?加尔文透过以下三个论点,解释恩典之约两个层面的关系:

(1) 圣礼(象征)指向神的应许。

(2) 保罗和雅各对“称义”的不同理解。

(3) “信徒的行为”与“律法的行为”的分别。

(二)圣礼(象征)指向神的应许

       为了解释恩典之约两个层面的关系,加尔文在《创世记评注》第17章中,使用“神的应许(promise)”和“指向这应许的象征(sign)”,说明:

       恩典之约的第一个层面,代表“神的应许”;第二个层面,代表“指向这应许的象征”。神要人行割礼,这割礼是神接纳和拣选亚伯拉罕及其家族为神子民的一个严肃 象征。这象征本身没有真正价值,它存在的目的是引导人认识和依靠神的应许(或神的恩典),让人明白,惟有神的应许才是恩典之约的核心。

       加尔文如此解释:圣礼是神的话(或神的恩典)的雕刻品和象征,是看得见的。因此,如果神的话(神的应许)和人的信心是彼此相关的,那么,圣礼的目的和功用, 就是要帮助、提升和肯定信心……我们必须明白神的话(神的应许)和象征的分别,但是我们也知道,当我们的眼睛看见象征,我们的耳也必然听到神的话(神的应 许)。因此,亚伯拉罕奉命遵守神的约,神并不是吩咐他只关注礼仪的功用,而是要他注重那目标,因为应许才是象征的核心。若应许从象征中撕裂出来,剩下的不 过是无生命的和无效的幻影罢了(注44)。

       加尔文又指出,神与人所立的恩典之约,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象征。在旧约圣经中,恩典之约所使用的象征是割礼(其后包括律法);到了新约圣经,这约的象征则是洗礼。加尔文说:

       “保罗的话清楚表明,基督降临以后,外在的割礼便停止了。保罗不仅教导:我们受了属灵上的割礼是透过基督的死,而不是肉体的记号;他也清楚地以洗礼取代割礼(《西》2:11)。”(注45)

       重要的一点是,加尔文认为象征与神的应许(神的话)不能分开。人若轻视或疏忽象征,也必然拒绝神的应许,使自己得不著神的祝福(注46)。相反,人若努力尊重约的象征(例如行割礼和守律法),即使因软弱而不能完全遵守,神仍会赐福。

(三)雅各和保罗的“称义”观的关系

       加尔文指出,保罗的书信明显地是从恩典之约第一个层面,解释神赐给罪人拯救的恩典,乃是完全根据神的应许和怜悯,并不受制于人的善工。

       加尔文说:“保罗指出,当罗马人是神的敌人、反对神的义时,他们得与神和好;当哥林多人是淫乱的人、酒醉的人和通奸的人,并受其他羞耻的行为所弄脏时,他们 被称为义;当以弗所人死在罪恶之中,并没有神,也没有希望,受制于情欲的渴求而事奉撒但时,他们被接纳为神所爱的;当歌罗西人被神隔绝,他们的敌意反映在 邪恶的工作上时,他们也得以与神和好;当他们死在罪中时,他们同时被义和生命所提醒……即使保罗没有提出以上论点,他自己的悔改再次指向这论点。”(注 47)。

       另一方面,加尔文引用哥尼流悔改的范例,说明恩典之约第二个层面:当彼得探访哥尼流时,哥尼流已经是一位义人,他的祷告和赒济穷人的善行,已经上达神的面前(《徒》10:31)。结果,神差派彼得,带领哥尼流得着神的拯救恩典。

       根据这段圣经,加尔文指出哥尼流得着神的恩典,与他的善工存在密切的关系:“神不会偏待人,任何人从任何国家行出什么好的,神都悦纳。”

       为什么哥尼流能够行出神所喜悦的善工呢?为什么他愿意主动遵守神的律法呢?这是问题的关键。加尔文认为,哥尼流能够行出好的,完全依赖神的恩典和圣灵在他心 里的奥秘工作:“哥尼流必然已经受着智慧的圣灵所光照……又被同一位圣灵所圣化;所有在他里面蒙神喜悦的事物,都是从神的恩典领受的──这也是透过他自己 的努力去准备自己领受恩典。”(注48)

       加尔文指出,神的恩典和人遵守律法的责任,并不是比肩并行的。神的恩典是主要的,是人得救(包括 称义和成圣)的基础,是人心里“内在呼召”不可或缺的元素。人悔改和遵守律法的责任是次要的,隶属于神的恩典之下。人若遵守律法,他将结出好果子,这果子 属于“在人面前”的外在的义(alien righteousness)。虽然人有责任遵行律法,而达至外在的义,但是外在的义,只是彰显神的恩典临到人身上的果效而已,并不是领受神恩典的条件, 也不是神接纳人的途径。事实上,外在的义,是透过圣灵奥秘的重生工作,单单依靠神的恩典而成就的。因此,外在的义本身并没有价值。它的价值受制于神的恩 典,和神绝对、无条件的应许。

       是故,人虽然有责任遵守律法,但是这责任比福音的应许为次要。加尔文以神与亚伯拉罕订立恩典之约、神如何规 定亚伯兰行割礼,说明这论点:“亚伯兰的割礼,按时间顺序是在他称义之后。因此,割礼不可能是称义的原因,因为原因必先于果效……亚伯兰的义并不能归因于 律法之约,因为这义先于他的割礼。”(注49)

       从亚伯兰的例子中,加尔文认为,称义不依靠割礼(守律法),但割礼却是必须行出来的好行为。为了更有效解释这论点,加尔文引用雅各和保罗的“称义”观,加以说明。

       加尔文在解释《创世记》17章时,宣称人“称义”是借着信心,但不是没有善工。加尔文从两方面解释“称义”(dikaioo)这词,这两方面分别是保罗和雅各强调的。

      首先,按著保罗对“称义”这词的理解,是指基督的义如何归算给信徒。这种理解属于恩典之约第一个层面的范畴。

        第二,按著雅各的理解,“称义”存在着双重涵义:“归算的义”,和“被彰显而不是被归算的义”(简称“彰显的义”)(注50)。雅各对“称义”的双重理解, 包括了恩典之约的两个层面,这两个层面虽有不同,但又是彼此协调的。雅各引用亚伯拉罕(亚伯兰)的例子,说明“称义”的一体两面如何彼此协调:

        一 方面,在《雅各书》2:23,雅各清楚认同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的,这义是“归算的义”,“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另一方面,在《雅各书》 2:21,雅各认为当亚伯拉罕把儿子献在坛上,他是“因行为称义”,这义是“义的彰显”。雅各对“称义”两个层面的理解,与保罗并不一致。雅各是要强调, 称义的信心与行为,存著不能分隔的关系(注51)。

       雅各和保罗对“称义”存在不同的理解,这是否表示,雅各和保罗的神学是不同的?对此,加尔文认为,雅各和保罗的神学,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他们只是在用语上不同而已。

       加尔文解释《雅各书》2:21时,说:“当天主教神学家(Sophists)认为雅各反对保罗时,他们是被‘称义’这词的双重意义所欺骗……若要避免陷入天 主教神学家的错误,我们便要注意这词的双重意义:对于保罗来说,‘称义’这词代表在神审判台前,白白归算给我们的义;对于雅各来说,这词指在人面前,从效 果上彰显出来的义,这义是从先前的行为推论而出的,[正如雅各说]‘将你的信心指给我看’。按照雅各对‘称义’的理解,我们承认,人确实是因行为称义。正 如当某人买了一块庞大和非常昂贵的地产时,你会说他富了——他的财富原一直收藏在保险箱,不为人所知,但如今他的财富成为人所共知了。”(注52)

       保罗的“称义”,相等于“神白白归算的义”。雅各并不反对保罗在这方面的意思。然而,雅各提出,“称义”也包括另一种意思,就是人得着基督的义以后,人愿意遵守律法而结出好行为的果子(注53)。这好行为是必须的彰显,借此証实基督的义已经归算给我们了。

       加尔文说,雅各所言的“好行为”,应被称为“信徒的行为”(works of believers),或“悔改的实践”(the practice of repentance)。这是人称义后蒙圣灵的帮助,必然彰显出来的。加尔文说:“非常肯定,没有人能够拥抱福音的恩典而不从过去生活的错误中改过,并竭 尽全力悔改。”(注54)在这里,加尔文澄清“信徒的行为”与犹太人所理解的“律法的行为”截然不同:

(四)“信徒的行为”与“律法的行为”的分别

1.“律法的行为”,指犹太人认为,不需要基督,便可以称义。这是绝对错误的。犹太人强调人可以借着遵守律法而称义,结果,他们因不能遵守律法的规定而破坏了律法,使自己受律法的捆绑,把律法变成“软弱和易碎的约”(《耶利米书》31:32,注55)。

2.“信徒的行为”,指人在恩典之约中,以务实、负责及全然倚靠神的态度,遵行律法(注56)。人愿意实践“信徒的行为”,乃是藉圣灵引导人的意志,及圣灵所赐的力量。

       加尔文说,神早已在他永恒的计划中,赐给人信心和圣灵的力量:“神与我们一同进入恩典之约,是已经承担我们的责任了。就让我们不要怀疑神确实会成全这原因。”(注57)当人认识神的永恒计划,并让圣灵引导,去实践“信徒的行为”时,便能进入和维持神与人之间的恩约关系。

       “信徒的行为”必须从神恩典的角度去理解。加尔文指出,如果人把“信徒的行为”与神的恩典分开,就好像把基督扯碎一样。他们所信的基督,也必然不是圣经启示的基督了。

      反之,我们若能从神恩典的角度,去理解人如何实践“信徒的行为”,便会发现,“信徒的行为”并不是要成就个人的义,因为人根本不能凭著行为而获取神的接纳。“信徒的行为”,只是信徒出于爱神而自愿做的。这是恩典之约的第二个层面想要说明的。对此,加尔文说:

       “ ‘信徒的行为’并不是信徒得以站在神面前的基础,乃是我们最怜悯的父,使人与他相交的途径,借此引领人进入神的怀里,保护和坚固他们……所以,人若寻求向 圣徒敞开通往神国大门的首要原因,以致他们在神国得着永久地位,我们立即回答:因为主按著自己的怜悯而断然地接纳他们,又持续保守他们。然而,问题若关于 神以什么态度去拯救我们,我们就必须指向人的重生及其果效,正如这诗篇所阐述的。(比较《诗》15:2以下)”(注58)

       近代圣经学者霍 安东(A. A. Hoekema)认同加尔文的这些诠释,更进一步指出,雅各所指的“因行为称义”中的“行为”(erga),并不是“律法的行为”(works of law),乃是“信徒的行为”。因此,保罗认为人称义并不依靠“律法的行为”,与雅各并不矛盾。

        神学家巴刻认同这论点,他因而把雅各的“称义”,译为“显示出已被称义”(to be revealed as justified)(注59)。

四、从恩典之约理解福音与律法的关系

      加尔文指出,当我们应用恩典之约,去理解福音与律法的关系时,便能发现,福音和律法并不是相对的,乃是互相配合的(注60)。当人借着圣灵奥秘的工作相信福 音后,人必会愿意遵守律法,实践“信徒的行为”,因为对于那些蒙恩得救的人来说,律法如今并不是从外在强逼人遵守,圣灵已把律法写在人的心上。

      从这角度来说,基督徒仍需遵守神的律法,在基督徒生活中,神的律法并没有放松或废除,乃是被人欢迎、赞赏和遵守。“神的律法再不会使人的良知在惧怕中受折 磨,也不再具有力量去咒诅他们”(注61)。相反地,神的律法如今变成福音的应许,唤醒人挣脱罪的捆绑,透过圣灵的帮助,引导人“全心全意接纳主的约” (注62),并在生活中彰显出好的行为,让主的名得称赞。加尔文说:“在所有怜悯的约之中,主要求他的仆人,以正直和圣洁的生命回应神,以免他的良善被人 取笑。”(注63)

       既然神的律法与福音的应许是和谐一致的,神在旧约圣经里,鼓励人要宣讲和赞赏神的律法,因为神知道,律法是对人有益处的,能够引导以色列人的列祖、先知、使徒和其他信徒,奔向福音的应许。

       律法和福音的相容性,在新约圣经更为明显。当我们从恩典之约的两个层面去理解律法和福音的关系,便能明白为何大卫能够喜爱神的律法,及色列人的列祖是如何靠福音得救。一言以蔽之,律法和福音同样蒙受圣灵的祝福。

结论

       加尔文根据圣经中“约”的概念,提出恩典之约存著两个互惠互动的层面。其第一个层面“新约”,强调人得救完全建基于神拯救的恩典。第二个层面“旧约”,注重人遵守神的律法的责任。加尔文认为这两个层面并不是对立的,乃是互惠互动的。

       以此恩约神学作为指导原则,加尔文指出,人得救完全依靠神的拯救恩典,但又必须负起遵守神的律法的责任。

(全文完)

作者为海外神学院系统神学及伦理学教授。

注:
38. 加尔文,《约翰福音十一至廿一章及约翰壹书评注》,页272。
39. Calvin, Bondage, 215.
40. 《基督教要义》II.7.4。
41. 《基督教要义》III.17.4-5;III.21.7。Calvin, Bondage, 215.
42. Calvin, Bondage, 214.
43. 《基督教要义》III.11.19。
44. 加尔文,《创世记评注》十七9。
45. 加尔文,《创世记评注》十七13。
46. 加尔文,《创世记评注》十七14。
47. Calvin, Bondage, 215.
48. 《基督教要义》III.17.4。
49. 加尔文,《创世记评注》十五6。
50. 《基督教要义》III.17.12。
51. 《基督教要义》III.17.12。参III.17.10;加尔文,《创世记评注》第一册265页;《以西结书评注》第二册238页。
52. 加尔文,《雅各书评注》二21。参《基督教要义》III.17.11-12。
53. Calvin, Bondage, 124.
54. 《基督教要义》III.3.1。
55. 《基督教要义》II.11.8。
56. 《基督教要义》III.17.6。
57. 《基督教要义》III.16.1。
58. 《基督教要义》III.17.6。参III.11.1。
59. J. I. Packer, “justification,” Evangelical Dictionary of Theology, ed. Walter A. Elwell, 594. Cf. J..Buchanan, 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Grand Rapids; Baker, 1955), 247.
60. 《基督教要义》III.17。
62. 《基督教要义》II.7.14。
62. 《基督教要义》II.11.8。
63. 《基督教要义》III.17.5。

作者为是海外神学院系统神学及伦理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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