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刊于《举目》官网2020.07.10
主恩、主鉴
在一次教牧例会中,同工丽敏姐妹说起了她神学院同班同学的遭遇。这位同学神学院毕业之后,回到了老家——一个中国西北的县城,那是一个有着极大需要的禾场。由于县城经济水平比较低,且教会对传道人没有成熟的供应制度,全职服事的同学夫妇,长期以来,靠每月一千多元人民币生活。最艰难的时候,这位传道人甚至去医院卖过血。
听了之后,我们心情异常沉重。一方面,我们心里生出极大的同情,虽然我们都曾经历过经济拮据,但还从没体会过那种卖血救急的绝望。另一方面,我们也知道,同学夫妇的经历,在中国绝非孤例。许多地方的教会在传道人的供应上依然极其缺乏。
笔者在中国一个拥有多堂点的城市家庭教会服事,教会已建立了相对成熟的传道人谢礼金供应制度,而且还有专门的长执同工一直在思考如何完善这个制度。虽然谢礼金并不高,每个月的供应只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但这谢礼金在我们知道的传道人中,已属于中等偏上水平。因为除像我们这种城市家庭教会以外,中国还有许多上面例子中四五线城市、农村的家庭教会,由于教会经济能力有限,再加上没有供应全职传道人的制度,许多传道人在经济上过得非常艰难。
制度较为完善的城市教会传道人供应仅够维持基本开销,状况不好的偏远地区教会传道人甚至卖血求生,看起来,中国家庭教会传道人在经济的供应上,都并不宽裕,似乎只有“难”或“更难”的区分。为什么会是这种情形?笔者认为,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很多教会还没有供应传道人的概念和制度;另一方面,在中国当前的社会制度下,传道人的身分决定了他们是社会保障系统中的“三无人员”,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如何改善这种情况,笔者想从以下几点来谈。
传道人是否应该受薪?
传道人是否应该受薪呢?首先,我们应该承认,传道是一个呼召,同时也是一份工作。圣经多处说到,做工的理应得工价,比如以下经文:
“你们要住在那家,吃喝他们所供给的。因为工人得工价是应当的。”(《路》10:7);
“你们岂不知为圣事劳碌的,就吃殿中的物吗?伺候祭坛的,就分领坛上的物吗?主也是这样命定,叫传福音的靠着福音养生。”(《林前》9:13-14)
让传福音的工人靠福音养生,这是主定下的规矩。我想,其中一个缘由是主希望祂的工人可以专心做福音的工作。除了经文的依据之外,我们可以看到,保罗还有其他的使徒,甚至是耶稣自己,也接受别人(或教会)的供给(参《路》8:3)。所以,传道人得工价是理所当然的,就像保罗说的,这是传道人的权柄(参《林前》9:11-12)。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教会聘请的是全时间的传道人,传道人理应得到报酬,以供养自己以及家庭。否则,就像是牛在场上踹谷的时候笼住了它的嘴,让他干活却不给它吃的,这在高举基督之爱的教会里,在夸耀信心的基督肢体里,绝不是一件美好的、有见证的事情。更不能以此夸耀教会是在遵循“信心”的原则供应传道人。
教会如何供应传道人?
关于全职传道人是否要受薪,这个问题在中国城市教会,也许已经没有争议了。但是传道人的谢礼金应该有多少呢?很显然,一旦涉及到钱,就是一个很复杂、敏感的话题。工资发少了,可能传道人活不下去;发多了,可能引起部分会众不满,会有人要跌倒。
讨论这个话题,需要考虑很多的因素,比如教会的传统、会众目前对传道人供应的认知,教会目前的财务状况等等。除这些以外,有没有一些原则,可以给不同处境下的教会作参考呢?
我们来看圣经。使徒彼得说,传道人的本分是专心“以祈祷传道为事”(参《徒》6:4)。作为一个被呼召、全职服事的传道人,理应专注在传道和祈祷的服事上面,不应该再被管理教会的饭食等事务,分去时间和精力。同时,这里的经文也提醒,教会有责任帮助传道人专心传道,让传道人没有经济上的后顾之忧。
在现实情境下,试问,如果传道人在牧养教会的同时,还需要担心孩子上学的钱哪里去找,下个月给妻子看病的钱怎么办等事情,他们怎么能专心呢?对大部分传道人来说,在成为传道人之前,他也许已是一位父亲(或母亲),一位丈夫(或妻子),一个儿子(或女儿)。因此他有照管自己家庭的责任,且这个责任在牧养教会之前(参《提前》3:5);他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参《可》7:11-12)。如果他的收入都不够他基本的生活开销,他哪来的力量去履行这些责任呢?
综上,笔者以为,教会在确定传道人谢礼金标准时,有一个原则,即应该让传道人没有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可以专心“以祈祷传道为事”。
这个原则如何具体指导教会制定传道人的薪资呢?换句话说,多少金额可以确保传道人没有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呢?笔者认为,第一,教会要满足传道人(如果是家庭,则按著家庭人数),在教会所在地的吃穿住行等基本生活开销,要考虑传道人的实际需用、房产状况等情况。第二,教会要让传道人有经济能力来履行各项义务,比如孝敬父母,十一奉献,以及参与必要的社会关怀等等。
教会应该帮助传道人尽量能够享受社会保障系统,这一点很多家庭教会容易忽略。在社会上工作的工人,国家规定单位需要为其交社保。教会也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尤其是与劳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传道人买社保。考虑到家庭教会不是国家认可的法人团体,因此,相关治理同工需要迂回地为传道人买社保或者其他的商业保险,以供应传道人在医疗、养老等方面的需要。
第四,教会要学习超过社会平均水平地厚待传道人。我们可以看到,以上三点只是满足了传道人家庭的基本需要,但中国家庭教会能做到以上三点的,都是极少数。中国特殊的政治现实,使得传道人在享受社会保障制度上,在子女的入学上,可能都会面临特别的难处,从而产生额外的经济需要。此外,按照华人教会的传统,师母(或者传道人的丈夫)大都属于买一送一,他们以一种半、全职的方式参与教会服事。即便教会慷慨地以当地城市的平均工资供应传道人,很多传道人家庭可能依然很艰难。因此,教会需要厚待传道人,最好给的谢礼金能够超过社会平均水平。
笔者在北美读神学期间,结识了一些西人的牧者。虽说他们的谢礼金在整体社会中,大都处于中等水平,很多人过的也不宽裕,但依然可以从容地享受一场说走就走的家庭旅行。我想,一个很大的不同是北美社会对牧师、传道人没有制度上的歧视,传道人、牧师可以和一般的工薪族一样,享受各种公共福利和社会保障。而这一点在中国社会是不存在的。中国家庭教会的传道人是制度上的“三无人员”, 很难享受公共福利。不仅如此,还容易成为各级公权力的重点“关注”对象。
当然,以上四个原则,谢礼金应该综合考量。有些教会成员比例比较多的是学生或者低收入人群,教会可能未必承担得起一定的财务开销,在这样的情况下,传道人的谢礼金较低是可以理解的。此时,教会聘请半职或者是带职的传道人,可能是更好的做法。此外,传道人自己对供应的看法也很重要。
传道人有责任教导
传道人有责任在教会传讲关于奉献、供应方面的真理。关于这个问题,很多传道人感觉作难,因为他们担心会众会跌倒。但笔者认为,不管教会的经济处在什么阶段,为了教会和弟兄姐妹的益处,使他们能因遵守神的教导而蒙福,传道人有责任教导会众供应传道人的真理,使教会能够合乎圣经地供应在真理上教导他们的人。如同保罗所说,“凡与你们有益的,我没有一样避讳不说的。或在众人面前,或在各人家里,我都教导你们。” (《徒》20:20)
传道人有自由享受或者放弃供应
传道人固然有权利享受教会的供应,但当传道人觉得从教会受薪,会给教会的福音事工带来消极影响,或者累著教会时,也可以暂时放弃“靠福音养生”的权利。如果这是传道人基于自由意志(不出于任何勉强或作难)作出的选择,那便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此外,在具体的供应额度上,传道人既然决定委身在一间具体的本地教会服事,那么甘心顺服教会当下给传道人的薪资待遇,也是一种在信心中的美好操练。
传道人有权利为基本生存所需改变事奉形式
当教会的供应无法满足传道人家庭的最基本生存需要时(如本文开头讲到的例子),传道人有权利改变全职事奉的方式,因为“人若照管不好自己的家,焉能照管好神的教会呢”(《提前》3:5)。这种情况下,传道人可以选择以带职的方式服事教会。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带职事奉的方式,是不得已的,也是暂时的,绝不是既享受来自世界的功名利禄,又在教会中继续作传道人。一旦来自教会的供应能够达到家庭的基本需要,传道人一定会十分乐意地果断抛下世俗工作,回到全职事奉当中。
结语
我们相信,没有哪一位真正蒙神呼召的传道人,是为了自己的“肚腹”在事奉神,或者是因为贪爱世界而离开服事的禾场。因此教会讨论供应传道人的制度,并非是为了操练传道人的信心,让他们陷于一种两难的境地。建立成熟的传道人供应制度,是教会在属灵上成熟的表现。我们相信,当教会照着圣经的教导供应传道人,甚至厚待传道人时,首先传道人可以专心“以祈祷传道为事”;教会全体也会因着遵行真理而蒙神赐福,在诸般的恩赐上多而又多,“神的道也因此兴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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