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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傳道人需要賣血以渡艱難……(主恩、主鑒)2020.07.10

本文原刊於《舉目》官網2020.07.10

主恩、主鑒

 

在一次教牧例會中,同工麗敏姐妹說起了她神學院同班同學的遭遇。這位同學神學院畢業之後,回到了老家——一個中國西北的縣城,那是一個有著極大需要的禾場。由於縣城經濟水平比較低,且教會對傳道人沒有成熟的供應制度,全職服事的同學夫婦,長期以來,靠每月一千多元人民幣生活。最艱難的時候,這位傳道人甚至去醫院賣過血。

聽了之後,我們心情異常沉重。一方面,我們心裡生出極大的同情,雖然我們都曾經歷過經濟拮據,但還從沒體會過那種賣血救急的絕望。另一方面,我們也知道,同學夫婦的經歷,在中國絕非孤例。許多地方的教會在傳道人的供應上依然極其缺乏。

筆者在中國一個擁有多堂點的城市家庭教會服事,教會已建立了相對成熟的傳道人謝禮金供應制度,而且還有專門的長執同工一直在思考如何完善這個制度。雖然謝禮金並不高,每個月的供應只能滿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但這謝禮金在我們知道的傳道人中,已屬於中等偏上水平。因為除像我們這種城市家庭教會以外,中國還有許多上面例子中四五線城市、農村的家庭教會,由於教會經濟能力有限,再加上沒有供應全職傳道人的制度,許多傳道人在經濟上過得非常艱難。

制度較為完善的城市教會傳道人供應僅夠維持基本開銷,狀況不好的偏遠地區教會傳道人甚至賣血求生,看起來,中國家庭教會傳道人在經濟的供應上,都並不寬裕,似乎只有“難”或“更難”的區分。為什麼會是這種情形?筆者認為,一方面,固然是因為很多教會還沒有供應傳道人的概念和制度;另一方面,在中國當前的社會制度下,傳道人的身分決定了他們是社會保障系統中的“三無人員”,是弱勢群體中的弱勢群體。如何改善這種情況,筆者想從以下幾點來談。

 

傳道人是否應該受薪?

傳道人是否應該受薪呢?首先,我們應該承認,傳道是一個呼召,同時也是一份工作。聖經多處說到,做工的理應得工價,比如以下經文:

“你們要住在那家,吃喝他們所供給的。因為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路》10:7);

“你們豈不知為聖事勞碌的,就吃殿中的物嗎?伺候祭壇的,就分領壇上的物嗎?主也是這樣命定,叫傳福音的靠著福音養生。”(《林前》9:13-14)

讓傳福音的工人靠福音養生,這是主定下的規矩。我想,其中一個緣由是主希望祂的工人可以專心做福音的工作。除了經文的依據之外,我們可以看到,保羅還有其他的使徒,甚至是耶穌自己,也接受別人(或教會)的供給(參《路》8:3)。所以,傳道人得工價是理所當然的,就像保羅說的,這是傳道人的權柄(參《林前》9:11-12)。

因此,筆者認為,如果教會聘請的是全時間的傳道人,傳道人理應得到報酬,以供養自己以及家庭。否則,就像是牛在場上踹谷的時候籠住了它的嘴,讓他幹活卻不給它吃的,這在高舉基督之愛的教會裡,在誇耀信心的基督肢體裡,絕不是一件美好的、有見證的事情。更不能以此誇耀教會是在遵循“信心”的原則供應傳道人。

 

教會如何供應傳道人?

關於全職傳道人是否要受薪,這個問題在中國城市教會,也許已經沒有爭議了。但是傳道人的謝禮金應該有多少呢?很顯然,一旦涉及到錢,就是一個很複雜、敏感的話題。工資發少了,可能傳道人活不下去;發多了,可能引起部分會眾不滿,會有人要跌倒。

討論這個話題,需要考慮很多的因素,比如教會的傳統、會眾目前對傳道人供應的認知,教會目前的財務狀況等等。除這些以外,有沒有一些原則,可以給不同處境下的教會作參考呢?

我們來看聖經。使徒彼得說,傳道人的本分是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參《徒》6:4)。作為一個被呼召、全職服事的傳道人,理應專注在傳道和祈禱的服事上面,不應該再被管理教會的飯食等事務,分去時間和精力。同時,這裡的經文也提醒,教會有責任幫助傳道人專心傳道,讓傳道人沒有經濟上的後顧之憂。

在現實情境下,試問,如果傳道人在牧養教會的同時,還需要擔心孩子上學的錢哪裡去找,下個月給妻子看病的錢怎麼辦等事情,他們怎麼能專心呢?對大部分傳道人來說,在成為傳道人之前,他也許已是一位父親(或母親),一位丈夫(或妻子),一個兒子(或女兒)。因此他有照管自己家庭的責任,且這個責任在牧養教會之前(參《提前》3:5);他也有贍養父母的責任(參《可》7:11-12)。如果他的收入都不夠他基本的生活開銷,他哪來的力量去履行這些責任呢?

綜上,筆者以為,教會在確定傳道人謝禮金標準時,有一個原則,即應該讓傳道人沒有經濟上的後顧之憂,可以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

這個原則如何具體指導教會制定傳道人的薪資呢?換句話說,多少金額可以確保傳道人沒有經濟上的後顧之憂呢?筆者認為,第一,教會要滿足傳道人(如果是家庭,則按著家庭人數),在教會所在地的吃穿住行等基本生活開銷,要考慮傳道人的實際需用、房產狀況等情況。第二,教會要讓傳道人有經濟能力來履行各項義務,比如孝敬父母,十一奉獻,以及參與必要的社會關懷等等。

教會應該幫助傳道人盡量能夠享受社會保障系統,這一點很多家庭教會容易忽略。在社會上工作的工人,國家規定單位需要為其交社保。教會也應該按照國家規定,尤其是與勞務相關的法律、法規給傳道人買社保。考慮到家庭教會不是國家認可的法人團體,因此,相關治理同工需要迂回地為傳道人買社保或者其他的商業保險,以供應傳道人在醫療、養老等方面的需要。

第四,教會要學習超過社會平均水平地厚待傳道人。我們可以看到,以上三點只是滿足了傳道人家庭的基本需要,但中國家庭教會能做到以上三點的,都是極少數。中國特殊的政治現實,使得傳道人在享受社會保障制度上,在子女的入學上,可能都會面臨特別的難處,從而產生額外的經濟需要。此外,按照華人教會的傳統,師母(或者傳道人的丈夫)大都屬於買一送一,他們以一種半、全職的方式參與教會服事。即便教會慷慨地以當地城市的平均工資供應傳道人,很多傳道人家庭可能依然很艱難。因此,教會需要厚待傳道人,最好給的謝禮金能夠超過社會平均水平。

筆者在北美讀神學期間,結識了一些西人的牧者。雖說他們的謝禮金在整體社會中,大都處於中等水平,很多人過的也不寬裕,但依然可以從容地享受一場說走就走的家庭旅行。我想,一個很大的不同是北美社會對牧師、傳道人沒有制度上的歧視,傳道人、牧師可以和一般的工薪族一樣,享受各種公共福利和社會保障。而這一點在中國社會是不存在的。中國家庭教會的傳道人是制度上的“三無人員”, 很難享受公共福利。不僅如此,還容易成為各級公權力的重點“關注”對象。

當然,以上四個原則,謝禮金應該綜合考量。有些教會成員比例比較多的是學生或者低收入人群,教會可能未必承擔得起一定的財務開銷,在這樣的情況下,傳道人的謝禮金較低是可以理解的。此時,教會聘請半職或者是帶職的傳道人,可能是更好的做法。此外,傳道人自己對供應的看法也很重要。

 

傳道人有責任教導

傳道人有責任在教會傳講關於奉獻、供應方面的真理。關於這個問題,很多傳道人感覺作難,因為他們擔心會眾會跌倒。但筆者認為,不管教會的經濟處在什麼階段,為了教會和弟兄姐妹的益處,使他們能因遵守神的教導而蒙福,傳道人有責任教導會眾供應傳道人的真理,使教會能夠合乎聖經地供應在真理上教導他們的人。如同保羅所說,“凡與你們有益的,我沒有一樣避諱不說的。或在眾人面前,或在各人家裡,我都教導你們。” (《徒》20:20)

 

傳道人有自由享受或者放棄供應

傳道人固然有權利享受教會的供應,但當傳道人覺得從教會受薪,會給教會的福音事工帶來消極影響,或者累著教會時,也可以暫時放棄“靠福音養生”的權利。如果這是傳道人基於自由意志(不出於任何勉強或作難)作出的選擇,那便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此外,在具體的供應額度上,傳道人既然決定委身在一間具體的本地教會服事,那麼甘心順服教會當下給傳道人的薪資待遇,也是一種在信心中的美好操練。

 

傳道人有權利為基本生存所需改變事奉形式

當教會的供應無法滿足傳道人家庭的最基本生存需要時(如本文開頭講到的例子),傳道人有權利改變全職事奉的方式,因為“人若照管不好自己的家,焉能照管好神的教會呢”(《提前》3:5)。這種情況下,傳道人可以選擇以帶職的方式服事教會。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帶職事奉的方式,是不得已的,也是暫時的,絕不是既享受來自世界的功名利祿,又在教會中繼續作傳道人。一旦來自教會的供應能夠達到家庭的基本需要,傳道人一定會十分樂意地果斷抛下世俗工作,回到全職事奉當中。

 

結語

我們相信,沒有哪一位真正蒙神呼召的傳道人,是為了自己的“肚腹”在事奉神,或者是因為貪愛世界而離開服事的禾場。因此教會討論供應傳道人的制度,並非是為了操練傳道人的信心,讓他們陷於一種兩難的境地。建立成熟的傳道人供應制度,是教會在屬靈上成熟的表現。我們相信,當教會照著聖經的教導供應傳道人,甚至厚待傳道人時,首先傳道人可以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教會全體也會因著遵行真理而蒙神賜福,在諸般的恩賜上多而又多,“神的道也因此興旺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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