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选举与教会冲突(刘哲沛)2020.10.10

本文原刊于举目官网2020.10.10

刘哲沛

 

编注:本文乃根据刘哲沛律师于2020914日,在大洛杉矶华人教会同工联会的发言稿整理而成。(注)

 

各位牧长同工们平安,今天我要跟大家讨论美国的选举与教会的冲突这个主题。

 

美国的选举即将到来

2020年11月3号,美国将举行全面性的选举:第59届的总统选举;众议院全部435个席次的改选和参议院33个席次的改选;另外有13个州的州长也会进行改选,包括2个在境外的州。此次美国的选举带来许多的冲击和挑战,同时也提供了诸多改革与复兴的机会。每当选举来临,教会领袖本于圣经的价值观念,可能对某一政党的政策、理念或候选人的为人,有所支持或选择,也希望带领或影响、教导会众们做智慧的选择。

但在政教分立的原则下,由于教会跟福音机构享有税法501(C)(3)的免税身份,在选举过程中有些界限不可逾越,有些规定必须遵守。如果身份不适合,场合不对,或表达不当时,很有可能会带给教会一些冲击、困扰和分歧。

你听过教会的弟兄姐妹在选举期间,因为支持或反对,表达喜欢或不喜欢,应该投票或不投票给某一个政党或候选人,结果造成彼此之间的冲突吗?

我听过不少。其中有一个很严重的现象就是,在主日信息中,牧者当场呼吁会众,应该选举某一个政党或某一个总统候选人,以致造成了很大的冲突。

 

IRC501(C)(3)的规定

美国国税局税法501(C)(3)有特别的规定,针对教会或福音机构,因为拥有免税证明和优惠,所以被限制不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支持或反对任何的候选人,不可以干预政治竞选活动。如果违反这个规定,国税局可以拒绝或撤销教会的免税身份,也可以征收某些税收。

501(C)(3)免征税非营利团体,不只是指教会或福音机构,也包括慈善机构,做科学研究的,做文学、教育的,公共安全的,或者是防止虐待儿童或甚至虐待动物的这一些非营利组织,都不可以进行政治干预活动,特别是介入选举活动。

我们可用以下这张图,帮助牧长掌握今天所谈的范围。 图中右边的政治团体,就是税法527的一个组织。税法527的政治组织,如共和党、民主党还有其他党派,是一个政治团体,一个组织,当然可以进行所谓的政党的选举、游说,或者是主张或是反对。

事实上,他们在全国各地都设有很多小的组织,支持或反对某一个政党或候选人。他们可以游说,推荐名单,提名,可以进行选举跟投票的游说活动,唯一不一样的是他们成立组织时,可以有捐款,也是免税的,可是个人的捐款,不享有优惠。

中间是一个所谓社会改革的团体,这类组织也可以间接地参与部分的政治活动。社会改革的团体叫Social welfare organization,他们成立的目的在推广公共的福利政策,进行社会改革,评估社会现况,游说制定立法。他们可以参与部分的附带的政治活动,但还是不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干预选举,或者是支持或反对,如公然地反对某一个政党或候选人的活动。要不然还是会被取消免税的身份。他们有一个特点就是,个人的捐款不能享有免税的优惠,团体的收入是免税的。

我们今天所要谈的主要是在左边501(C)(3)的非营利机构团体,特别是教会或福音机构,它们成立的目的就是进行福音的工作。它们的限制是不得游说立法,不可、不得参与政治,不得干预选举,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支持或反对某一个政党的候选人。否则就会面临取缔或撤销优惠身份。

 

501(C)(3)案例

我们来举几个判例,以及几个国税局的实物案例,帮助大家了解界限在什么地方。

1.纽约市教会BMIBMI, Branch Ministries Inc.)案例

这里有一个聨邦法院的判例,于1997年7月3日尘埃落定。这是一个很有名的判例,官司打了将近5年之久,它是怎么开始的?

纽约市有一间大型的教会叫BMI,Branch Ministries Inc.,在美国第42任总统选举之前的前4天,即10月31号,BMI在《今日美国报》(USA Today)跟《华盛顿时报》(Washington Times)分别刊登了一大版的广告,呼吁基督徒要觉醒,不要让十诫被放到了经济的后面。

广告的内容是唤醒基督徒必须团结,不要把选票投给民主党、投给竞选总统的阿肯色州州长克林顿,因为民主党和克林顿支持堕胎和同性恋,也支持提供保险套给公立学校的孩子们,进行不道德的事情。

报纸的内容,引述了圣经经文作为反对的依据,最后呼吁基督徒捐款给教会,支持所需要的开销,如登报、文宣广播、印刷等等。

11月3号,克林顿州长竞选成功,成为第42任的美国总统。11月20号,国税局启动了对以BMI名义参与政治选举干预的违法调查。

在1993年跟1994年这两年间,双方展开攻防战,有很多的传票,审讯,调查教会的资料、财务税收言论,还有文宣、支出开销等等,不仅是一年,而是很多年。1995年1月19日,国税局正式撤销了BMI的501(c)(3)免税身份。

这个判决结果对于教会是很大的冲击,很多人离开了教会,个人捐款从92年1月1日开始就不能减税,所以需要重新更正,因法院在1997年7月3日才做下判决,但追溯到92年的1月1号,BMI身份就被撤销。最后他们只好改成501(C)(4),个人捐款自此不能够扣税。这是一个很大的教会冲击的案件。

国税局作为一个行政部门,希望成千上万的福音机构能够有一些指南、规范可参考,因而出版了《1828号刊物》(Publication1828)是特别给教会和宗教组织的。这刊物是在2015年8月做的修订,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指南。

其中特别提到,教会领袖个人有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所以这份刊物虽然禁止了免税组织的政治竞选活动,但并不包括个人的言论自由权,教会领袖可以以个人的身份表达他的言论自由,可以传播他个人的思想,也可以认可某一个候选人。只要确定他不是透过教会的官方刊物,或在教会的场合,以教会的名义,或动员整个教会的团队,多数人发出的这样的一个言论。个人的言论是被允许的。

国税局特别敦促教会领袖,在教会外针对政治问题的言论或撰写意见时要特别申明,这是他个人的观点,而不是代表教会组织的立场。国税局在网站上也出版了另外一份刊物,列举了21个教育范例,说明501(C)(3)非营利组织,哪些活动是不越界,哪些是违规的。在列举的21个范例中,有9个范例是违规的,有12个范例是被允许的。我们特别举几个范例来说明。

2.C组织案例–Situation2

C是属于501(c)(3)的一个组织,旨在教育公众关于环境问题。候选人G正在竞选州议员,她的诉求就是挑战现任的环境政策者。选举前不久, C组织建立了一个电话网络,打电话给G选区登记的选民。在电话意见调查中,C组织的调查人员询问选民有关环境问题的看法。如果选民似乎同意现任议员的绩效,则C组织民调人员很快就感谢选民,并匆匆结束通话。如果选民似乎同意候选人G的环境改革政策,民调人员就会提醒选民有关即将举行的选举日期,强调在选举中进行投票的重要性,并建议可提供交通工具。

C 组织是否干预了政治选举?

答案是,C组织干预了政治投票的表决。

3.K大学案例–Situation 4

K大学是属501(c)(3)组织,B是K大学的校长。K大学发布每月校友通讯《时事通讯》(newsletter),给该大学的所有校友。在每一期中,B校长都有一个专栏标题为“我的观点”。选举前一个月,B校长在“我的观点”一栏中发表了“我个人认为U候选人应再次连任”的言论。”B校长且从他的个人资金中,支付了部分《时事通讯》的费用在”我的观点”栏目。这算不算干预政治选举?

答案是的,K大学校长的言论构成了干预选举。即使他付了《时事通讯》的一部分费用,但《时事通讯》是大学的官方刊物,因此算是大学背书支持。

候选人在场说明

当候选人受邀在501(c)(3)组织的活动中发言时,下列因素是决定该组织是否存在参加或干预政治竞选:

(1)是否提供平等的机会给寻求同一职位的候选人。

(2)是否表示支持或反对某候选人(包括有关候选人的介绍和候选人的出席);

(3)是否进行任何政治捐款。

(4)不对等场合–除了介绍每位候选人参加活动的性质方式外, 还考虑了其他因素/质与量参照。例如,邀请一位候选人参加盛大的年度宴会, 却只邀请对方候选人在稀疏出席的会议上发言(股东大会), 这就很可能违反了政治竞选禁令, 即使介绍两位发言者的陈述方式中立。

当一个501(c)(3)组织邀请多名候选人在公共论坛上发表讲话,确定该论坛是否干预政治竞选的因素包括:

(1)对候选人的问题是否由专家准备和独立的无党派专家组成提出;

(2)在讨论的每个问题上,是否给每位候选人同等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

(3)是否要求候选人同意或不同意该组织的立场,议程或声明;

(4)主持人是否对问题发表意见或暗示赞成或不赞成候选人。

 

4.F传道案例–Situation 9

F 传道是O教会的传道人, O教会是属501(c)(3)组织。11月大选前的星期日,F传道邀请参议员候选人X在主日崇拜时向她的会众宣讲。候选人X在讲话中说:“我不仅需要您们的选票,更需要您们的热情和奉献,付出更多的努力和帮助,使我在星期二的选举可以获得高票。”

F传道并没有邀请其他参议员候选人在竞选期间向她的会众演讲。且因为这些活动是在教堂正式礼拜期间进行的,并有选择性提供教堂设施允许单方候选人X发言,支持他的竞选活动,因此O教会的该项行为是否算是违反了法令?

答案是O教会的行为构成了政治选举干预。

关于邀请政治候选人以非候选人的身份出现或讲话,需考量的因素:

(1)候选人因以下原因或身份被邀请发言:

(a)目前持有,或以前持有的选举公职;

(b)被视为非政治领域的专家;

(c)名人或领导过杰出的军事、法律或公共服务事业。

(2)被邀请仅出于其他原因而不是因为公职的候选人;

(3)个人是否仅以非候选人身份发言;

(4)个人或组织不提及任何候选人的资格或选举的内容;

(5)活动是否与候选人的出席有关;

(6)即使有候选人在场情况下,组织是否在场保持无党气氛;

(7)组织是否清楚表明候选人参与是因他现在或过去的职位和贡献,但不提及他个人的政治候选人资格。

5.C牧师案例–Situation 5

C牧师是L教会501(c)(3)组织的传道人,C牧师在社区中是众所周知的。选举前3周,他出席了V候选人竞选总部的新闻发布会,并声明他会投票给V候选人。C牧师没有说他代表L教会讲话。他的支持被报导在当地报纸的头条新闻上,在报导中C被标识出是L教会的牧师。C牧师是否干预了选举?

因C牧师没有在正式教会的职份上或出版刊物中背书。C牧师也特别声明他不是以L教会身份出席,而是以个人身分参与发言,所以C牧师的行为并未构成选举干预。

6.Q医院案例–Situation 11

H主席是Q医院(第501(c)(3)条组织)董事会主席。Q医院正在扩建新的翼楼。H主席请代表Q医院所在地区的 Z 议员参加新翼的动工仪式。当时的Z议员正在竞选连任。H主席在介绍Z议员时并没有提及Z的任期及其竞选连任之事。Z议员也未提及其候选人资格,并且在停留Q医院期间,双方也没有提到任何政治竞选筹款。

因此Q医院并未干预任何政治竞选活动。

7.X大学案例–Situation 12

X大学是属第501(c)(3)条的组织。X大学定期发布校友通讯,邀请个别校友发送有关个人的最新动态,这些动态在每期校友通讯中均会发表。在收到校友Q的更新信后,X大学在通讯上有以下内容:“ XX届的校友Q正在Metropolis竞选市长。” 这通讯除事实陈述外,不包含任何关于这次选举或Q校友候选人的信息。这是否违背了规定?

X大学并未参与干预政治选举活动。

8.纽约律师协会的案例

最后,我要再用一个有关司法教育改革是不是构成政治干预,这个有名的判例来解说。这个案例就是纽约律师协会。

纽约律师协会的一个重要活动是评价市、州和联邦两级法官的任命和民选法官候选人。这项任务由协会的司法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根据候选人的专业能力、经验、性格、气质,和是否具备委员会认为适合担任司法职务的特殊资格来决定。然后,将候选人评价为“批准(approved)”,“未获批准(not approved)”或“被批准为高资格(approved as highly qualified)”。高资格者则容易被选上。

国税局认为这是违规,所以取消了他们的免税证明。这案子进到了税务法庭,联邦的税务法庭是怎么做判决的?

联邦税务法庭的原判认为,纽约律师协会具有改善司法行政的效率,品鉴司法人员的资格,所以不算影响或干预政治上的选举,因他们本来就应该做,这是他们的功能之一,也是他们存在的目的。

国税局将这个案子上诉到联邦的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面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是,律师协会司法委员会成员们的服务总年数超过一个世纪以上,能认同他们的资深及为改善司法而作的努力。然而,他们认为给予律师协会免税证明来进行此类事宜,并非当初国会IRC501(c)(3)法律授权之范围。

税法501(c)(3)法案既然规定申请免税证明之团体,不得进行选举之干预,法院就不应重写法规,免得法院的判决被认为具有要求改善国会法律的效果(那个修法的管道在于国会,并不在法院)。税务法庭的判决–纽约律师恊会享有免税证明,是错误的,此法案正式被推翻。

在此,我们看到司法、行政跟立法三个决策机构如何去争辩,争论,有效或者是无效。作为一个教会团体,福音机构,对这些正在进行的法案,我们应该通晓时务。

川普总统在2016年11月3日选上后,歴年1月20日正式上任不到三个多月,他就签署了一道行政命令――促进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总统行政命令,即所有行政部门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程度范围内,尊重和保护个人和宗教组织从事宗教和政治言论的自由。特别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财政部不得对任何个人、教会或其他宗教组织,从宗教角度谈论道德或政治问题时,采取任何取缔或对抗行为。符合法律的言论自由行为,不应被视为代表支持 (或反对)候选人参政或干预政治竞选活动而被禁止。

此行政命令送到了国会,希望能够成为一个法案,但并没有在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却在舆论界、司法界、宗教界、信仰里,成为热门的话题和重要议题,带来很多地讨论。

从纽约市教会(BMI)和纽约律师协会两个判例,帮助我们如何来看行政命令的效力。我想最后应该也会回到联邦法院,不管是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都会针对行政命令来做一个最合适的解释跟宣判。

 

总结

今天所谈的内容基本上是针对IRC 501(c)(3)禁止性的法案;

1.教会或福音机构不得以团体名义进行选举游说,表达支持(或反对)某一侯选人的行动。

2.宪法上个人言论自由主要限于个人身份,不在免税团体的保护范围里。

3.即使是“教育性”的论坛,也不宜带出“结论性”的评论或暗示。教育讲座或论坛也可能同时构成选举游说,视为违规行为。

4.目前川普总统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国税局在教会发表道德性或宗教性言论时,不得撤销其免税证明,或课征其税收。

最后,我要从属灵的角度来看整个的议题。作为一个信徒,作为一个上帝的子民,上帝的儿女,我们有我们的身份,我们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应该关心国家大事,应该积极参与选举,用选票选出敬畏上帝,诚实正直的候选人。

我们应该教导会众祷告寻求,有智慧地判断和选择,我们也应为国家领袖祷告,为教会祷告,为自己祷告,选出一个合神心意的人来治理国家百姓。

若从群体的立场出发,我们应该以传扬福音为首要。

1.“永恒国度”超越“地上政权”:

神掌管宇宙万有,祂立王、废王,立疆界,定年数。祂建造,拔出、拆毁、洪水泛滥时,祂坐着为王。我们的盼望不在地上的政权、政党或制度,地上政权是短暂有限的,只有神的国度永远常存。

2.神的国不在地上,也不依靠地上的政府完成。

3.福音才是我们的核心

地上的政权虽会影响我们现阶段传福音的果效,然而毕竟是暂时的。如果我们过度参与地上的政治活动,就会离上帝对我们永恒的呼召越来越远。

但愿上帝赐给我们智慧,让我们知道怎样帮助教会和信徒,在此重要的选举阶段,带领他们关心国家大事,选出合乎神心意的领袖来。

 

:视频链接https://youtu.be/zRmRWLrtf_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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