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刊於舉目官網2020.10.10
劉哲沛
編註:本文乃根據劉哲沛律師於2020年9月14日,在大洛杉磯華人教會同工聯會的發言稿整理而成。(註)
各位牧長同工們平安,今天我要跟大家討論美國的選舉與教會的衝突這個主題。
美國的選舉即將到來
2020年11月3號,美國將舉行全面性的選舉:第59屆的總統選舉;眾議院全部435個席次的改選和參議院33個席次的改選;另外有13個州的州長也會進行改選,包括2個在境外的州。此次美國的選舉帶來許多的衝擊和挑戰,同時也提供了諸多改革與復興的機會。每當選舉來臨,教會領袖本於聖經的價值觀念,可能對某一政黨的政策、理念或候選人的為人,有所支持或選擇,也希望帶領或影響、教導會眾們做智慧的選擇。
但在政教分立的原則下,由於教會跟福音機構享有稅法501(C)(3)的免稅身份,在選舉過程中有些界限不可逾越,有些規定必須遵守。如果身份不適合,場合不對,或表達不當時,很有可能會帶給教會一些衝擊、困擾和分歧。
你聽過教會的弟兄姐妹在選舉期間,因為支持或反對,表達喜歡或不喜歡,應該投票或不投票給某一個政黨或候選人,結果造成彼此之間的衝突嗎?
我聽過不少。其中有一個很嚴重的現象就是,在主日信息中,牧者當場呼籲會眾,應該選舉某一個政黨或某一個總統候選人,以致造成了很大的衝突。
IRC501(C)(3)的規定
美國國稅局稅法501(C)(3)有特別的規定,針對教會或福音機構,因為擁有免稅證明和優惠,所以被限制不可以直接或間接地支持或反對任何的候選人,不可以干預政治競選活動。如果違反這個規定,國稅局可以拒絕或撤銷教會的免稅身份,也可以徵收某些稅收。
501(C)(3)免徵稅非營利團體,不只是指教會或福音機構,也包括慈善機構,做科學研究的,做文學、教育的,公共安全的,或者是防止虐待兒童或甚至虐待動物的這一些非營利組織,都不可以進行政治干預活動,特別是介入選舉活動。
我們可用以下這張圖,幫助牧長掌握今天所談的範圍。 圖中右邊的政治團體,就是稅法527的一個組織。稅法527的政治組織,如共和黨、民主黨還有其他黨派,是一個政治團體,一個組織,當然可以進行所謂的政黨的選舉、遊說,或者是主張或是反對。
事實上,他們在全國各地都設有很多小的組織,支持或反對某一個政黨或候選人。他們可以遊說,推薦名單,提名,可以進行選舉跟投票的遊說活動,唯一不一樣的是他們成立組織時,可以有捐款,也是免稅的,可是個人的捐款,不享有優惠。
中間是一個所謂社會改革的團體,這類組織也可以間接地參與部分的政治活動。社會改革的團體叫Social welfare organization,他們成立的目的在推廣公共的福利政策,進行社會改革,評估社會現況,遊說制定立法。他們可以參與部分的附帶的政治活動,但還是不可以直接或間接地干預選舉,或者是支持或反對,如公然地反對某一個政黨或候選人的活動。要不然還是會被取消免稅的身份。他們有一個特點就是,個人的捐款不能享有免稅的優惠,團體的收入是免稅的。
我們今天所要談的主要是在左邊501(C)(3)的非營利機構團體,特別是教會或福音機構,它們成立的目的就是進行福音的工作。它們的限制是不得遊說立法,不可、不得參與政治,不得干預選舉,不得直接或間接地進行支持或反對某一個政黨的候選人。否則就會面臨取締或撤銷優惠身份。
501(C)(3)案例
我們來舉幾個判例,以及幾個國稅局的實物案例,幫助大家瞭解界限在什麼地方。
1.紐約市教會BMI(BMI, Branch Ministries Inc.)案例
這裡有一個聨邦法院的判例,於1997年7月3日塵埃落定。這是一個很有名的判例,官司打了將近5年之久,它是怎麼開始的?
紐約市有一間大型的教會叫BMI,Branch Ministries Inc.,在美國第42任總統選舉之前的前4天,即10月31號,BMI在《今日美國報》(USA Today)跟《華盛頓時報》(Washington Times)分別刊登了一大版的廣告,呼籲基督徒要覺醒,不要讓十誡被放到了經濟的後面。
廣告的內容是喚醒基督徒必須團結,不要把選票投給民主黨、投給競選總統的阿肯色州州長克林頓,因為民主黨和克林頓支持墮胎和同性戀,也支持提供保險套給公立學校的孩子們,進行不道德的事情。
報紙的內容,引述了聖經經文作為反對的依據,最後呼籲基督徒捐款給教會,支持所需要的開銷,如登報、文宣廣播、印刷等等。
11月3號,克林頓州長競選成功,成為第42任的美國總統。11月20號,國稅局啟動了對以BMI名義參與政治選舉干預的違法調查。
在1993年跟1994年這兩年間,雙方展開攻防戰,有很多的傳票,審訊,調查教會的資料、財務稅收言論,還有文宣、支出開銷等等,不僅是一年,而是很多年。1995年1月19日,國稅局正式撤銷了BMI的501(c)(3)免稅身份。
這個判決結果對於教會是很大的衝擊,很多人離開了教會,個人捐款從92年1月1日開始就不能減稅,所以需要重新更正,因法院在1997年7月3日才做下判決,但追溯到92年的1月1號,BMI身份就被撤銷。最後他們只好改成501(C)(4),個人捐款自此不能夠扣稅。這是一個很大的教會衝擊的案件。
國稅局作為一個行政部門,希望成千上萬的福音機構能夠有一些指南、規範可參考,因而出版了《1828號刊物》(Publication1828)是特別給教會和宗教組織的。這刊物是在2015年8月做的修訂,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指南。
其中特別提到,教會領袖個人有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權。所以這份刊物雖然禁止了免稅組織的政治競選活動,但並不包括個人的言論自由權,教會領袖可以以個人的身份表達他的言論自由,可以傳播他個人的思想,也可以認可某一個候選人。只要確定他不是透過教會的官方刊物,或在教會的場合,以教會的名義,或動員整個教會的團隊,多數人發出的這樣的一個言論。個人的言論是被允許的。
國稅局特別敦促教會領袖,在教會外針對政治問題的言論或撰寫意見時要特別申明,這是他個人的觀點,而不是代表教會組織的立場。國稅局在網站上也出版了另外一份刊物,列舉了21個教育範例,說明501(C)(3)非營利組織,哪些活動是不越界,哪些是違規的。在列舉的21個範例中,有9個範例是違規的,有12個範例是被允許的。我們特別舉幾個範例來說明。
2.C組織案例–Situation2
C是屬於501(c)(3)的一個組織,旨在教育公眾關於環境問題。候選人G正在競選州議員,她的訴求就是挑戰現任的環境政策者。選舉前不久, C組織建立了一個電話網絡,打電話給G選區登記的選民。在電話意見調查中,C組織的調查人員詢問選民有關環境問題的看法。如果選民似乎同意現任議員的績效,則C組織民調人員很快就感謝選民,並匆匆結束通話。如果選民似乎同意候選人G的環境改革政策,民調人員就會提醒選民有關即將舉行的選舉日期,強調在選舉中進行投票的重要性,並建議可提供交通工具。
C 組織是否干預了政治選舉?
答案是,C組織干預了政治投票的表決。
3.K大學案例–Situation 4
K大學是屬501(c)(3)組織,B是K大學的校長。K大學發佈每月校友通訊《時事通訊》(newsletter),給該大學的所有校友。在每一期中,B校長都有一個專欄標題為“我的觀點”。選舉前一個月,B校長在“我的觀點”一欄中發表了“我個人認為U候選人應再次連任”的言論。”B校長且從他的個人資金中,支付了部分《時事通訊》的費用在”我的觀點”欄目。這算不算干預政治選舉?
答案是的,K大學校長的言論構成了干預選舉。即使他付了《時事通訊》的一部分費用,但《時事通訊》是大學的官方刊物,因此算是大學背書支持。
候選人在場說明
當候選人受邀在501(c)(3)組織的活動中發言時,下列因素是決定該組織是否存在參加或干預政治競選:
(1)是否提供平等的機會給尋求同一職位的候選人。
(2)是否表示支持或反對某候選人(包括有關候選人的介紹和候選人的出席);
(3)是否進行任何政治捐款。
(4)不對等場合–除了介紹每位候選人參加活動的性質方式外, 還考慮了其他因素/質與量參照。例如,邀請一位候選人參加盛大的年度宴會, 卻只邀請對方候選人在稀疏出席的會議上發言(股東大會), 這就很可能違反了政治競選禁令, 即使介紹兩位發言者的陳述方式中立。
當一個501(c)(3)組織邀請多名候選人在公共論壇上發表講話,確定該論壇是否干預政治競選的因素包括:
(1)對候選人的問題是否由專家準備和獨立的無黨派專家組成提出;
(2)在討論的每個問題上,是否給每位候選人同等的機會表達自己的觀點;
(3)是否要求候選人同意或不同意該組織的立場,議程或聲明;
(4)主持人是否對問題發表意見或暗示贊成或不贊成候選人。
4.F傳道案例–Situation 9
F 傳道是O教會的傳道人, O教會是屬501(c)(3)組織。11月大選前的星期日,F傳道邀請參議員候選人X在主日崇拜時向她的會眾宣講。候選人X在講話中說:“我不僅需要您們的選票,更需要您們的熱情和奉獻,付出更多的努力和幫助,使我在星期二的選舉可以獲得高票。”
F傳道並沒有邀請其他參議員候選人在競選期間向她的會眾演講。且因為這些活動是在教堂正式禮拜期間進行的,並有選擇性提供教堂設施允許單方候選人X發言,支持他的競選活動,因此O教會的該項行為是否算是違反了法令?
答案是O教會的行為構成了政治選舉干預。
關於邀請政治候選人以非候選人的身份出現或講話,需考量的因素:
(1)候選人因以下原因或身份被邀請發言:
(a)目前持有,或以前持有的選舉公職;
(b)被視為非政治領域的專家;
(c)名人或領導過傑出的軍事、法律或公共服務事業。
(2)被邀請僅出於其他原因而不是因為公職的候選人;
(3)個人是否僅以非候選人身份發言;
(4)個人或組織不提及任何候選人的資格或選舉的內容;
(5)活動是否與候選人的出席有關;
(6)即使有候選人在場情況下,組織是否在場保持無黨氣氛;
(7)組織是否清楚表明候選人參與是因他現在或過去的職位和貢獻,但不提及他個人的政治候選人資格。
5.C牧師案例–Situation 5
C牧師是L教會501(c)(3)組織的傳道人,C牧師在社區中是眾所周知的。選舉前3週,他出席了V候選人競選總部的新聞發佈會,並聲明他會投票給V候選人。C牧師沒有說他代表L教會講話。他的支持被報導在當地報紙的頭條新聞上,在報導中C被標識出是L教會的牧師。C牧師是否干預了選舉?
因C牧師沒有在正式教會的職份上或出版刊物中背書。C牧師也特別聲明他不是以L教會身份出席,而是以個人身分參與發言,所以C牧師的行為並未構成選舉干預。
6.Q醫院案例–Situation 11
H主席是Q醫院(第501(c)(3)條組織)董事會主席。Q醫院正在擴建新的翼樓。H主席請代表Q醫院所在地區的 Z 議員參加新翼的動工儀式。當時的Z議員正在競選連任。H主席在介紹Z議員時並沒有提及Z的任期及其競選連任之事。Z議員也未提及其候選人資格,並且在停留Q醫院期間,雙方也沒有提到任何政治競選籌款。
因此Q醫院並未干預任何政治競選活動。
7.X大學案例–Situation 12
X大學是屬第501(c)(3)條的組織。X大學定期發佈校友通訊,邀請個別校友發送有關個人的最新動態,這些動態在每期校友通訊中均會發表。在收到校友Q的更新信後,X大學在通訊上有以下內容:“ XX屆的校友Q正在Metropolis競選市長。” 這通訊除事實陳述外,不包含任何關於這次選舉或Q校友候選人的信息。這是否違背了規定?
X大學並未參與干預政治選舉活動。
8.紐約律師協會的案例
最後,我要再用一個有關司法教育改革是不是構成政治干預,這個有名的判例來解說。這個案例就是紐約律師協會。
紐約律師協會的一個重要活動是評價市、州和聯邦兩級法官的任命和民選法官候選人。這項任務由協會的司法委員會負責。委員會根據候選人的專業能力、經驗、性格、氣質,和是否具備委員會認為適合擔任司法職務的特殊資格來決定。然後,將候選人評價為“批准(approved)”,“未獲批准(not approved)”或“被批准為高資格(approved as highly qualified)”。高資格者則容易被選上。
國稅局認為這是違規,所以取消了他們的免稅證明。這案子進到了稅務法庭,聯邦的稅務法庭是怎麼做判決的?
聯邦稅務法庭的原判認為,紐約律師協會具有改善司法行政的效率,品鑒司法人員的資格,所以不算影響或干預政治上的選舉,因他們本來就應該做,這是他們的功能之一,也是他們存在的目的。
國稅局將這個案子上訴到聯邦的上訴法院。聯邦上訴法院面對這個問題的解釋是,律師協會司法委員會成員們的服務總年數超過一個世紀以上,能認同他們的資深及為改善司法而作的努力。然而,他們認為給予律師協會免稅證明來進行此類事宜,並非當初國會IRC501(c)(3)法律授權之範圍。
稅法501(c)(3)法案既然規定申請免稅證明之團體,不得進行選舉之干預,法院就不應重寫法規,免得法院的判決被認為具有要求改善國會法律的效果(那個修法的管道在於國會,並不在法院)。稅務法庭的判決–紐約律師恊會享有免稅證明,是錯誤的,此法案正式被推翻。
在此,我們看到司法、行政跟立法三個決策機構如何去爭辯,爭論,有效或者是無效。作為一個教會團體,福音機構,對這些正在進行的法案,我們應該通曉時務。
川普總統在2016年11月3日選上後,歴年1月20日正式上任不到三個多月,他就簽署了一道行政命令――促進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的總統行政命令,即所有行政部門應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程度範圍內,尊重和保護個人和宗教組織從事宗教和政治言論的自由。特別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財政部不得對任何個人、教會或其他宗教組織,從宗教角度談論道德或政治問題時,採取任何取締或對抗行為。符合法律的言論自由行為,不應被視為代表支持 (或反對)候選人參政或干預政治競選活動而被禁止。
此行政命令送到了國會,希望能夠成為一個法案,但並沒有在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卻在輿論界、司法界、宗教界、信仰裡,成為熱門的話題和重要議題,帶來很多地討論。
從紐約市教會(BMI)和紐約律師協會兩個判例,幫助我們如何來看行政命令的效力。我想最後應該也會回到聯邦法院,不管是上訴法院或最高法院,都會針對行政命令來做一個最合適的解釋跟宣判。
總結
今天所談的內容基本上是針對IRC 501(c)(3)禁止性的法案;
1.教會或福音機構不得以團體名義進行選舉遊說,表達支持(或反對)某一侯選人的行動。
2.憲法上個人言論自由主要限於個人身份,不在免稅團體的保護範圍裡。
3.即使是“教育性”的論壇,也不宜帶出“結論性”的評論或暗示。教育講座或論壇也可能同時構成選舉遊說,視為違規行為。
4.目前川普總統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國稅局在教會發表道德性或宗教性言論時,不得撤銷其免稅證明,或課徵其稅收。
最後,我要從屬靈的角度來看整個的議題。作為一個信徒,作為一個上帝的子民,上帝的兒女,我們有我們的身份,我們應該遵守法律的規定,應該關心國家大事,應該積極參與選舉,用選票選出敬畏上帝,誠實正直的候選人。
我們應該教導會眾禱告尋求,有智慧地判斷和選擇,我們也應為國家領袖禱告,為教會禱告,為自己禱告,選出一個合神心意的人來治理國家百姓。
若從群體的立場出發,我們應該以傳揚福音為首要。
1.“永恆國度”超越“地上政權”:
神掌管宇宙萬有,祂立王、廢王,立疆界,定年數。祂建造,拔出、拆毀、洪水泛濫時,祂坐著為王。我們的盼望不在地上的政權、政黨或制度,地上政權是短暫有限的,只有神的國度永遠常存。
2.神的國不在地上,也不依靠地上的政府完成。
3.福音才是我們的核心
地上的政權雖會影響我們現階段傳福音的果效,然而畢竟是暫時的。如果我們過度參與地上的政治活動,就會離上帝對我們永恆的呼召越來越遠。
但願上帝賜給我們智慧,讓我們知道怎樣幫助教會和信徒,在此重要的選舉階段,帶領他們關心國家大事,選出合乎神心意的領袖來。
註:視頻鏈接https://youtu.be/zRmRWLrtf_E。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