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反堕胎的尴尬(赵炳林)2022.08.03

本文原刊于举目官网2022.08.03

赵炳林

 

2022年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推翻了“罗诉韦德案”,认定1973年最高法院赋予女性堕胎权的判决有误,因而宣判堕胎权并非宪法权利,允许各州自行制定禁止,限制或许可堕胎的相关法律。

此事在美国引起两极反响,许多保守派认为这是迟到已久的胜利,基督徒感慨几十年的祷告蒙了上帝的垂听,如此杀人的恶法终于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反之,无数的美国民众上街游行,高呼任何对堕胎的管控,都是对于女性身体自主权的侵犯,是开历史的倒车,是对于人权赤裸裸地践踏。

在欢呼声和抗议声中,一股叹息声在我的内心,久久不能挥去。

我相信人的受造奇妙可畏(参《诗》139:14),未出生的婴孩也是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无权夺取胎儿的生命;但我也相信作为一个母亲,不会享受堕胎这件事:她们可能是迫于无奈或者错误决定的受害者。

尽管堕胎在上帝的眼中是罪,但是堕胎并非罪无可赦,只要愿意认罪悔改,就可以经历上帝的救赎。

作为一个持守传统pro-life立场的基督徒,面对此次堕胎法案引出的争议,我发现有3处尴尬值得讨论。

 

尴尬一:宪法解读有三,熟重孰轻?

保守派大法官阿利托在罗诉韦德案的判决书中提到:我们认为,罗伊案和凯西案必须被推翻。宪法没有提到堕胎权,并且任何宪法条款都无法解释出对这一权利的保护,包括罗伊和凯西的辩护人所依据的条款——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式条款。(注1)

首先,美国的宪法解读,主要存在3种理论:原典主义(Originalism),文本主义(Textualism),和活宪法(Living Constitution)。

原典主义侧重于探寻宪法文本起草者原来的意思(original intended meaning)。受过神学训练的人可能对此并不陌生,因为“解经”(exegesis)就是要把经文原本的意思,透过上下文等历史文法的语境给解释出来。

文本主义关注的是宪法本身的字面意思,认为宪法的解释只在文本的文义、结构,以及各条款间的范围内进行,目的是有效地制约法院,防止肆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这在基督教释经学上,也可以找到共通之处:我们解释圣经,不可以把自己主观的意思,强行加到经文当中,否则就是“私意释经”;不可把原本字面的意思赋予不存在的属灵含义,这叫作“灵意解经”。

文本主义和原典主义属于一脉相承,是目前美国司法界的主流。

而活宪法的解释则认为,美国宪法自有一套核心价值,该价值会伴随着时代的改变而变化。这种解释认为宪法具有动态的含义,即使宪法本身没有正式修改,也应该顺应新的形势而作出调整。活宪法主义在上世纪80年代非常流行,这就是“罗诉韦德案”通过的历史背景。

今天,美国最高法院之所以会推翻“罗诉韦德案”,是因为目前保守派占多数,他们都是天主教徒,在宪法解读上都是原典主义者,比如川普总统任命的巴雷特和卡瓦诺。

只是,原典主义存在一种天然的缺陷,就是美国宪法的起草人,并不是上帝,他们无法超越时代的局限甚至认知上的错误。圣经的作者是上帝,所以原意“无误”,但是美国的宪法不是上帝完全的启示。因此,原典主义是否适用于每一个时代和情境,仍然是有待商榷。

比如美国1787年完成的宪法是保障奴隶制度的,但直到1865年的第十三修正案,才废除奴隶制和强制劳动,这说明宪法本身并不完美。当然,我也不赞同活宪法的解释就一定正确,因为这有可能是类似于先开枪后画靶子的做法。如果法官们将自己的道德判断,带入对宪法的解读,就会使其变得随意。

2022年5月14日,《柳叶刀》称最高法院泄露出来推翻“罗诉韦德案”的草稿,其最令人震惊和最不合理之处,是草稿基于一份来自18世纪的文档——美国宪法,而该档案对21世纪女性的现状一无所知。(注2)其实,早在2018年的调查即发现,55%的美国人认为,最高法院应该根据宪法当前的时代含义作出裁决;仅41%的美国人认为,最高法院应该根据宪法最原始的含义进行裁决。(注3)

过去的一年来,美国人对最高法院的信心急速下跌,只有25%的美国人表示,他们对最高法院有信心或非常有信心,是50年来的最低。(注4)目前,61%的美国成年人认为,在所有或者大多数的情况下,堕胎都应该是合法的。(注5)

我不认为美国最高法院应该支持堕胎法案,但是,当一个国家的大多数人认为堕胎应该要合法,又只有极少数人对违反民意的最高法院有信心时,这对国家本身,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

如今,有超过100万的美国人签名请愿,要罢免保守派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注6),他们认为他在有争议的话题上没有保持中立,沦为政党斗争的工具。在美国历史上,弹劾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比弹劾总统还罕见:历史上唯一一次大法官被弹劾发生在1805年。这说明目前美国最高法院所面临的信任危机,是空前绝后的。

法律的制定,不是一定要顺应民意,因为民意是有可能会被操控的。如圣经中的“群众”,也常常是站在真理对立面的乌合之众。但无论如何,当最高法院无法取信于民的时候,会大大撼动一个国家的根基。特别是愈演愈烈的文化战争,愈趋两极化的意识对立,造成更多的对立与割裂。

福音的本质是一个和好的信息。上帝希望我们借着耶稣与祂和好,与别人和好,与自己和好,也与受造界和好。可惜当“罗诉韦德案”被推翻后,我感受到的,是非基督徒对教会更深的敌意。从人的角度来看,这对于传福音是非常不利的。

1989年4月,罗诉韦德案(1973)的主角诺玛麦考维(Norma McCorvey,即Jane Roe)。摄于最高法院外。

 

尴尬二:荒诞历史,剧情反转

罗诉韦德案中最具争议的人物,就是案件当事人诺玛麦考维。她曾经是女同性恋者,又和3个男人生了3个孩子,没有堕过胎,却促成了罗诉韦德案的通过。

原来在1970年,诺玛因为意外怀孕想要堕胎,而德州法律不允许;后来经由律师的帮助,她以化名罗(Jane Roe),向德州提起诉讼。当时代表德州的地方检察官叫作韦德,所以这个案子就叫“罗诉韦德案”。

1973年,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德州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保障的隐私权:妇女在怀孕12周内,拥有绝对的堕胎权;在怀孕28周内,则可以有条件地堕胎。除了德州以外,各州也都得按照罗诉韦德案去修改堕胎的相关法案。所以在过去将近50年的时间里,罗诉韦德案成为美国宪法保障堕胎权的代名词。

原本想要堕胎的诺玛,因为案子的拖延,生下了孩子,却赢得了官司。从那以后,反堕胎人士形容诺玛为“婴孩杀手”:自1973年罗诉韦德案通过至今,已有超过6300万的合法堕胎例(注7),约占目前美国人口总数的19%。

然而,这位在保守派基督徒眼中的千古罪人,有一天竟然公开承认相信了耶稣,后又从基督徒转成天主教徒。诺玛写了自传Won By Love,来叙述自己堕胎立场的转变,且宣布自己不再是同性恋,诺玛甚至曾经坦言: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整个堕胎合法运动都是建立在谎言上的,而我决心要以一生的精力,去废除这条以我的名义来推行的法令。(注8)

从此,诺玛走上了浩浩荡荡的反堕胎之路。甚至有一次奥巴马总统在圣母大学向毕业生演讲时,她在外面进行反堕胎的游行。许多华人基督教媒体,更大肆宣传诺玛的信仰心路历程,把她刻画成被福音翻转的美好见证,以及为推翻堕胎权而奋斗的勇士。

2017年,诺玛离世。2020年,纪录片《化名简•罗》(AKA Jane Roe)上映。片中诺玛挂著氧气管,作了临终告解,让剧情猝不及防地反转!

在镜头前,她坦诚自己收了“拯救行动”等反堕胎组织的钱,因此人家要她讲什么,她就照着唸。她认为,自己是个好演员;与反堕胎组织之间,不过是互相利用罢了。(注9)同时税务档也显示,诺玛那些年从反堕胎组织那里,收到至少45万美元。(注10)一名曾经跟诺玛共事过,后来改变反堕胎立场的福音派牧师申克(Rob Schenck)也承认,当初确实曾付钱给诺玛。(注11)

长达几十年,诺玛用她高超的演技,将北美的基督徒蒙在鼓里。到今天,仍有许多不知情的华人基督徒被愚弄,以为她是被福音改变的美好见证。

诺玛的一生充满矛盾:她成功让堕胎合法化,但自己却从未堕过胎;她改变了美国历史,却也沦为双方的棋子,成为支持堕胎和反对堕胎的炮灰。这是我们基督徒无法忽视的尴尬历史。

圣经说:“不是倚靠势力,不是倚靠才能,乃是倚靠我的灵方能成事。”(《亚》4:6)。

当年美国保守派基督徒,为了堕胎运动,甚至不惜用金钱来收买诺玛,最终的下场却是啪啪打脸。让人想到了亚述王西拿基立对犹大王希西家的一句话:“看哪,你所倚靠的埃及是那压伤的苇杖;人若靠这杖,就必刺透他的手。埃及王法老向一切倚靠他的人也是这样。”(《王下》18:21)

虽然“罗诉韦德案”今天被推翻了,但是我们不可忘记这个教训:妄用人的方法去替上帝工作,反使基督的名受到亏损。

 

尴尬三:信徒堕胎,言行不一

按理说,上帝的儿女秉持合乎圣经的世界观,可以在堕胎议题上免疫。然而事实告诉我们,反对堕胎最激烈和堕胎情况最严重的,极可能是来自同一个群体——基督徒。

2015年,美南浸信会的Lifeway对1038名有堕胎经历的美国女性作调查,发现每10人中就有7个声称自己为基督徒,而无神论者只占4%。(注12)其中,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教会活动者占43%;(注13)而76%的受访者表示,教会并不能左右他们是否要堕胎的决定。(注14)

当教会一方面用圣经谴责世界:“堕胎就是杀人”,另一方面基督徒堕胎的比例又居高不下时,其中所存在的尴尬和矛盾,我们可以想像。如《罗马书》2章3节说:“你这人哪,你论断行这样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你以为能逃脱上帝的审判吗?”

今天教会面对最大的挑战之一,正是贯穿古今的问题:假冒伪善,言行不一。

主耶稣谴责当时的宗教人士说:“文士和法利赛人坐在摩西的位上,凡他们所吩咐你们的,你们都要谨守遵行;但不要效法他们的行为;因为他们能说,不能行。”(《太》23:2-3)

这样的指控,我们是否觉得似曾相识呢?

2004年,Guttmacher Institute的调查发现74%的女性之所以会堕胎,是因为担心生孩子会影响自己的教育、工作,以及缺乏能力照顾婴孩。48%是不想作单亲妈妈,或者有情感方面的问题。(注15)这说明堕胎并非来自单一的原因,而是反映出个人对婚前性行为、对生命,对人生的选择和优先次序的看法。

所以教会不单单是要教导基督徒堕胎不合上帝心意,更要在其他议题上提供配套的引导,帮助弟兄姐妹作出符合圣经整全教导的选择。

 

结语

罗诉韦德案被推翻后,接下来有些州,可能会有越来越多限制堕胎的政策。对于有充足社会资源想要堕胎的女性,无论如何限制,她们都可以找到堕胎的方法;而对于资源相对比较缺乏的人,如果意外怀孕,她们的处境会怎样呢?

对此情景,笔者认为教会需要表达的,不是一味地谴责和批评,乃是在不妥协真理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地提供鼓励,支持和援助,要更多地参与相关事工,如帮助和接纳单身的妈妈,靠着主的恩典,更好地抚养下一代,等等。好鼓励支持勇敢不堕胎者,去作上帝眼中看为正确的事情,并与她们一同经历上帝的保守到底:“少壮狮子还缺食忍饿;但寻求耶和华的什么好处都不缺。”(《诗》34:10)

 

作者为纽约市美南浸信会传道人。

 

编注:本文改自作者的油管频道《信服真道》视频:《017基督徒反堕胎尴尬?》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Jb8DMBFjjg

 

注:

  1.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1pdf/19-1392_6j37.pdf. (Opinion of the Court, Page 5.)
  2. https://www.thelancet.com/journals/lancet/article/PIIS0140-6736(22)00870-4/fulltext.
  3. https://www.pewresearch.org/fact-tank/2018/05/11/growing-share-of-americans-say-supreme-court-should-base-its-rulings-on-what-constitution-means-today/.
  4. https://news.gallup.com/poll/394283/confidence-institutions-down-average-new-low.aspx.
  5. https://www.pewresearch.org/fact-tank/2022/06/13/about-six-in-ten-americans-say-abortion-should-be-legal-in-all-or-most-cases-2/.
  6. https://sign.moveon.org/petitions/clarence-thomas-must-go.
  7. https://www.foxnews.com/politics/abortions-since-roe-v-wade.
  8. Barnett, Randy E. (2018). Constitutional law:cases in context. Blackman, Josh (Third ed.). New York. p.1176. ISBN 978-1454892885OCLC 1007494529.
  9.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MdEn1ZWGj8.
  10. https://slate.com/human-interest/2020/05/jane-roe-norma-mccorvey-confession-anti-abortion.html.
  11.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usa-abortion-jane-roe-idUSKBN22V33D.
  12. 12. https://research.lifeway.com/wp-content/uploads/2015/11/Care-Net-Final-Presentation-Report-Revised.pdf., page 32.
  13. Ibid, page 5.
  14. Ibid, page 12.
  15. https://www.guttmacher.org/journals/psrh/2005/reasons-us-women-have-abortions-quantitative-and-qualitative-perspectives.

2 Comments

  1. 谢谢分享,但这里有几个论点应该注意:

    首先,您说“只是,原典主义存在一种天然的缺陷,就是美国宪法的起草人,并不是上帝,他们无法超越时代的局限甚至认知上的错误。…美国的宪法不是上帝完全的启示。因此,原典主义是否适用于每一个时代和情境,仍然是有待商榷。”

    嗯…抱歉,这有点混淆视听,因为这个论点适用于任何一个观点,而不是原典主义。就好比我们说“美国宪法有天然缺陷,因为是英文写的,而英文不是全世界最完美的语言…”这其实没有比较出三种解释法的差异。

    第二、罗的本身故事,其实对于案件没有太大帮助。基督徒思考问题应党从圣经真理,而不是哪个人的故事多么吸引眼球来决定的。保守福音派是“收买”或者是真的相信(迷信)罗的归信,而给她正当的讲员费、车马费、等等,这是评论时需要注意的。

    如果罗死后的纪录片她自己说自己是好演员、认为自己是收钱办事,那是她承认自己的过犯,但给钱的是同样心态吗?比方说有人“奉献”金钱给教会,就自认为是主人,把领教会钱的传道当作奴隶,这是以小人心度君子腹,但领钱的传道就必须存同样心机吗?当然不必。请她做见证的人,也许出于热心、也许出于关心,告诉她,在镜头前如何表达比较合适,都如同教会请任何一位弟兄或姐妹做见证,也会也一些guideline,是很正常的。

    很多基督徒常给人更大的宽容、更多的信任,甚至于常常受骗、被人占便宜。罗的40多年名人生涯,走遍大江南北,她自认为是演员,但别人(甚至邀请她的人)真的也认为她是演员吗?40多年领到45万,是她自己良心不安、死后的坦承;为什么不是在生前就告诉那些邀请她做见证的人呢?另外,如果教会请人来做见证、分享,甚至是跨州旅行,难道不该支付车马费、旅馆钱?一位给过钱的牧师,给了多少(肯定不是一次45万)是否承认他是强逼她作假见证?或他是鼓励她应该靠主勇敢做见证?似乎不清楚。

    这纪录片里的一些尴尬点,在我看来,并不足以否定许多单纯基督徒,或纯朴教会的作为。我倒是认为罗自认为是好演员,又在死后才发表纪录片,可能许多基督徒、教会是被蒙在鼓里的。

    但尴尬点仍旧是,若喜爱”有戏剧性“的见证,过于平凡或苦难中倚靠主的见证,的确显出有些教会、基督徒喜爱”戏剧“过于其他。

    第三、调查中的1038位受访者,每10位中的7人是否代表“教会”?她们是教会领袖吗?是教会发言人吗?比方说,教会反对赌博,结果发现赌徒中有许多基督徒,那么要思辨的是,这些人在教会中是什么身分?有些是软弱的基督徒、有些是假冒伪善的基督徒、有些根本是挂名的基督徒。也许从分析的角度来说,不能这么轻易就划上关联。

    反过来说,如果每10位中的7人都是积极参与反堕胎运动,常常举牌、游行、打电话给议员、又宣称自己是不堕胎的…,这样才是“假冒为善”吧。

    逻辑上:基督徒全部都是罪人,假冒伪善是罪,但不是所有基督徒的都是假冒伪善。
    正如:杀人是罪,但不是所有基督徒都是杀人犯。

    因此,堕胎受访者中70%宣称自己是基督徒,不能与“假冒伪善”划上等号——除非,她们是自己宣称自己反堕胎、没堕胎,那样才是假冒伪善。

    您认为呢?这样来处理尴尬点是否更逻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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