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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立学校与基督教信仰(贺宗宁)

贺宗宁

本文原刊于《举目》20期

          很多人认为,美国是一个以基督教信仰立国的国家,但今天却不允许在公立学校里传讲基督教信仰,实在是不可思议。

           这种看法在基督徒家长中尤以为最,有些家长因而不愿意将子女送到公立学校念书,以免孩子在公立学校的环境中失去了信仰。

           其实,美国是否是以基督教立国,以及在公立学校是否绝对不可谈基督教信仰,这两个问题,都是有商榷之处的。

            首先,让我们看看美国建国时的情形。美国在1776年宣布独立,在1789年通过宪法,选出第一位总统华盛顿。在同年,国会又通过十条宪法修订案,称为人权 法案(Bill of Rights),这十条修订案于三年后(1792年)生效。虽然美国建国的领袖大多都是基督徒,但是,如果从人权法案来看,与其说美国是以基督教立国,不 如说美国的立国精神,是在于保护人民不会在宗教上受到政府的迫害。

人权法案与政教分离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条文是:“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设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从英文原文(注1)中可以看到,这条文有两个重要子句:
一、政府不得立法设立宗教。
二、政府不得立法禁止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这两个子句,在法律界一般简称为“设立”子句,及“自由行使”子句。这两个子句的合成,就是美国宪法“政教分离”的精神。之间看似互相矛盾,却是相辅相成。

            有关“设立”子句,美国的法院一般都以“勒蒙与柯兹曼”(Lemon vs. Kurtzman, 1971)一案的判例为原则,以以下的三点(注2)来决定政府(包括公立学校),是否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
1.任何法律必须有其世俗,非宗教的目的。
2.其主要效果必须不得促进或限制宗教。
3.该法律不得促成“政府与宗教的过度纠缠”。

            这三条测试标准,又称为“柠檬测试验”(Lemon Test),因为本案的原告“勒蒙”的英文意思就是柠檬。当时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波格,即以此为这三点命名。
而“自由行使”子句,则可以以下的三点来分辨:
1.每一个人都有选择信仰与敬拜的权利。
2.此权力并非绝对的。信仰的权利不意味随时可以将信仰付诸行动。
3.如果有强力的国家利益因素,政府可以限制或禁止某个宗教行为。
基于以上的两个子句,让我们来看看信仰与学校政策的一些问题。

可否在公立学校祷告?

            在1971年最高法院裁定勒蒙案以后,美国的各级法院都用“建立”子句,引申认为所有公立学校的教职员工,都是“政府膀臂的延伸”,所以学校不得有强制性的祷告,即使是非宗派性的祷告都不可以。因为,学校强制未成年的学生祷告,就等于是政府在帮助建立某个宗教。

           但是,在“自由行使”子句下,教师与学生均可以私下作个人的私祷。在这个原则下,许多法院都允许学校在每天开始的时候,可以有“静默时段”。至于学生在静默的时候是在祷告,还是胡思乱想,则是“个人自由”。

           在美国“圣经带”(Bible Belt),不少的学校在举行毕业典礼的时候,曾经由校方带领祷告。后来也被判为违宪。但是在这判决的但书(即附加书)中,又特别指明,学校如果有非强制 性的活动,由学生带领的祷告是合宪法的。笔者的孩子在高中毕业时,除了学校正式的毕业典礼以外,就又由家长会出面,在附近的教堂,举行了另外称为告别式 (Baccalaureate)的典礼。虽然不是必须参加,但几乎九成的毕业生都到场。在这类的仪式中,学生就可以派出代表带领祷告。

散发宗教性的文件

           如果学校有规定,可以代为散发校外团体的文件,那么,对待宗教性与非宗教性的文件必须平等一致。但是,如果有宗教性的文件经由校方散发,会给人有校方在支持某个宗教团体的印象,那么,这么做就是违宪的。

            近年曾有华人教会的儿童福音团契(Children’s Evangelical Fellowship, 简称CEF),与学校打官司,要求学校代发他们课后活动的文件,因为该校代发了其它非宗教性团体的文件。最后,最高法院于今年初裁定,即使CEF是一个福 音性的团体,学校对其课后活动的宣传文件,必须像对待其它非宗教性团体的文件一样处理,不可以区别对待。

带有宗教性的服饰

          虽然校方在服饰规定上,有相当大的权利,但是不可特别禁止宗教性的服饰。若学生的服装有宗教性的信息,校方必须以处理其它带有信息的服装的规则去处理。
教师可以在自己的书桌上摆圣经或其它宗教性的物品。但不可以在上课的时候,要学生自习,而自己去读圣经。也就是说,教师可以让学生知道他的信仰,但是,不可以传讲他的信仰。

课程内容

          公立学校的课程可以教学生认识宗教,但不可以支持或带领学生去相信某个宗教。教师的“自由行使”权,并不允许他们将自己的宗教信仰作为课程来教导。不可在上 课时间内,在校园进行宗教信仰的教导。但如果学生在上学的时间内有宗教活动,校方可以允许学生离校去参加。而校方若有活动是与某些学生的宗教信仰相抵触的 话,校方不可勉强学生参与这些活动。

           有关这一问题,最近刚好在硅谷的Cupertino学区,有位基督徒老师威廉斯状告学校,因为学校不 准他将一些美国独立战争时建国先贤的文件,在历史课堂上使用(当然这些文件都有很强烈的基督信仰)。校方对此则有不同的说法。相信这个案子,最后会由最高 法院来判决。我们可以拭目以待,看这个案子如何在政教分离上,再定下一个更清楚的界限。

           创造论不得在生物科学的课程中教导。但近两三年, 从俄亥俄州开始,有些州允许对进化论进行批判,而不是通盘接受。另外,由于DNA、RNA等基本生物组织的复杂性,有些州开始开设“智慧设计论” (Intelligent Design)课程。这类课程并不明言有神,但因生物的基本组织包含复杂信息(complex information),而认为生物是有智慧的设计,而不是偶然的进化。

           这个新的尝试还没有经过美国各级法院的裁定,是否可以成为进化论以外的另一课程,尚在未知之中。

           至于学生可不可以用有宗教性的材料来做家庭作业,由于学生有“自由行使”的权利,所以可以在作业中采用或表达他的个人信仰。这样的作业,老师必须以同样的学术标准加以评鉴。但是,学生在课堂上口头报告时,不可以借机去传扬他的信仰,或要同学去相信他的信仰。

借用校舍

           另一个华人基督徒常关心的事,就是基督徒团体可否借用公立学校的校舍,包括用来敬拜。虽然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裁决,但是,一般的准则是:如果校方答应租借校舍给非宗教团体,则他们必须以同样的条件租借给宗教团体。

           所以,如果学校租借校舍给童子军,或是中文学校,那么,也必须租借给教会。
同样的,如果有学生自行组织团契,他们也享有其它学生组织聚会的权利。

总结

           总而言之,美国的公立学校虽然受到政教分离的限制,却也给与基督徒平等权利。既然美国法律相当尊重个人,所以,老师同学倒可以自由地在衣着上,表白自己的信仰,也有个人祷告的自由。

           学生也有结社的权利,包括成立基督徒团契(但不可有老师的带领与指导,这是因为学校的员工,受到了“建立”子句的限制)。

            我们作为父母的,其实应鼓励我们的子女,在学校里将自己的信仰表明,因我们有“自由行使”信仰的权利。

注:
1.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原文为: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2.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原文为: First, the statute must have a secular legislative purpose; second, its principal or primary effect must be one that neither advances nor inhibits religion; finally, the statute must not foster “an excessive government entanglement with religion.”

作者现居美国加州,1994年当选圣塔克拉拉郡教育委员,连任至今。
编按:欢迎大家就此话题进行更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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