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刊于举目官网2024.12.18
陈世贤
耶稣:熟悉的陌生人?
请不要一看文章的标题,就急着定罪我。其实我想说的是:不要只跟人“介绍”耶稣,而是要让人“面对”耶稣。
在台湾,有段时期流行一首诗歌《我不要》,副歌唱到:“我不要翻书般地做作,我不要无意识的歌颂,我不要只在某些时候,才想起自己为谁而活。我不要爱祢只在口头,我不要假装没有软弱,我只想真实被祢触摸,求祢更新我。”
这首歌,唱出许多基督徒心中的挣扎——我们成为基督徒许久了,也自觉认识基督信仰的内涵,却时常感觉与主疏远,渴望更真实的信仰。
这类的挣扎,也存在于许多刚信主的弟兄姊妹之中。他们在人生中的某个时刻,被基督信仰吸引,上完了教会的初信造就班,受了洗,正式加入教会,但信仰始终停留在浅滩,没有去到水深之处。
同意真理 vs 相信基督
我认为,一些基督徒灵性之所以难以进深、甚至教会中充斥着属灵巨婴,与一种特定的传福音方式有关——有些信徒不经意地向人暗示,“信”是人的理性意志的决定,使人以为,接受某些真理陈述,就可以成为基督徒。
教会的受洗班,必然会教导一些信仰知识(命题):上帝是存在的,上帝是三位一体的,耶稣道成肉身、为我们而死……并且,告诉学员,只要“同意”的内容是无法看见的事,就叫做“相信”(著名的例子是讲员手伸入口袋,问现场会众,是否“相信”自己的手正握著某物,通常是现金)。
在这样的理解中,耶稣的十字架事件(救恩的核心),仅仅是“过去”的史事,人只需要认同那是真的,就可以了。然而,十字架事件的“现在式”却不见了。在为期数周的受洗班中,十字架从未发生在学员的生命里。
我对传讲信仰命题(并邀请人同意)提出质疑,不是因为我觉得这是错的,相反,我觉得对极了!我的重点是:将它们当成传福音的内容,会使人对基督信仰产生太多误会!
《加拉太书》3章13节“基督为我们成了诅咒,就把我们从律法的诅咒中赎出来”,马丁•路德的注解是:基督背负世界的罪恶,并以罪犯之姿受审判的重点,是“为我们”(for us)而非为祂自己。祂启示自己是“为了我们”的上帝……祂取走我们一切的罪恶、我们则得到祂的圣洁(注1)。
如此美好之事,要如何发生?路德在其《论基督徒的自由》中清楚说明:救恩不是基于人的选择(人不是凭自己的善工得救)。人是凭信心面对上帝的道,承受上帝的应许与恩典。我们也许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信不是基于理性或感性的抉择,而是人生命对上帝恩典的依赖(注2)。
当我们传讲耶稣时,要使人遇见这位“为我们”的上帝。当事人唯有在自己生命的破败与罪恶中,才能理解上帝是耶和华,而非某种活在宇宙外的神明,要借着某些神秘原则才能被认识。
接受原则vs跟从耶稣
如果福音变成一组属灵的法则,人就可以选择它、在理智上理解并用头脑掌控它。这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人可能落入一种伯拉纠主义,以为凭自己的意志,就可以做出生命的根本改变(我“选择”相信,所以我得救了)。另一方面,通常这种据称同意后就可以得救的法则,往往将福音救恩赶至人类历史之外,使旧约以色列人的故事不再必要,甚至基督的复活也不必要,因为祂的死就足以使我们除罪。
然而,救恩是发生于人类历史当中的,是有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场景的。因此,最好的传扬方式,不是“归纳法则”,而是“说故事”:说以色列的故事、说耶稣基督的故事,而且是“对着对方说”。
故事不要求人同意某些结论,而是邀请人走进其中。
我们不能只是介绍一套“关于耶稣的原则”,把这套法则放在福音对象与耶稣中间,成为我们“安全、客观”地分析耶稣与基督教的“缓冲地带”。
我们需要的,是直接对他人的生命传耶稣,仿佛耶稣当年对人说“来跟从我!”(参《太》4:19)对当年的门徒们来说,他们与耶稣是直接的、立即的面对,中间没有夹杂着定律来分散人的注意力。
如同信义会神学家Gerhard Forde所说:“十字架的道理,必须也是那让我们经历到十字架的道理”(The word of the cross must be a word that does the cross to us.,注3)我们的盼望是,十字架的经验,也发生在对方的生命中,也因此,福音的传递者需要使十字架活现在听者面前,对方才有机会背起它。
法则救人vs耶稣救人
我们当然要叫人来信耶稣,但人从来不是因自己对上帝的认同(我选对了!)而得救,而是借着信心,因上帝的恩典而得救(上帝拯救了我)。并且,人唯有在与基督生命相碰撞时,才会遇见上帝的恩典,而圣经故事,往往就是我们与基督相遇的有效路径。
我们当然要叫人来信耶稣,但我们不是叫人相信和接受一套关于耶稣的法则,而是叫人相信耶稣本身。法则不拯救人,耶稣才拯救人。我们不是被呼召去跟随法则,而是跟随耶稣。信耶稣,不是我们用头脑与耶稣协商那称为基要真理的条款并签约,而是用整个生命投向耶稣。
在此,“耶稣”这两个字,不是某历史人物的名字,而是我对我主发出的呼喊。
这表示法则不重要吗?当然不是!法则绝对重要,但我想强调的是,法则在基督面前是次位的。
很多时候,我们所谓的传福音,仅是“介绍”法则:“让我跟你介绍宇宙的几个奥秘……”
对此,雅各说,魔鬼也接受这些法则,但牠依旧是魔鬼(参《雅》2:19)。
福音发生在具体的人类历史中,救恩具体地由某一民族而出。上帝向我们显现时,祂是一位“为了我们”而来的上帝。那么,我们传福音可以这样开始:
“你的生命状况……你很痛苦……这是因为你……耶稣就是为了你这样的人而来……”
人称代词:你、我、他
有个方法,能简单地检查我们到底只是介绍基督教知识,还是邀请人自己面对耶稣。那就是检查我们传讲耶稣时,用什么“人称代词”(你、我、他)。
“第三人称”(他人)的描述性语言,往往使用在各种原则的陈述中,如:上帝赦免一切真心悔改的人。
听者得努力将自己放进这些陈述中,找到位置,这些命题才对他有效。例如,他得寻思,自己是否属于“真心悔改的人”?
当我们改用“第一人称”(我)的见证性语言时,我们就加入了使徒们的行列中(参《约壹》1:1),将自己放进了传讲之中,如:那天我跪着跟上帝认罪,我经历到前所未有的释放。
一个很好的例子是,腓力对拿但业说:“摩西在律法书上所写的,和众先知所记的那一位,我们遇见了”,但关键是下一句:“你来看!”(参《约》1:45-46)
当我们使用“第二人称”(你)的布道性语言,我们就邀请了对方,给了他回应的机会。如:你若真心从婚外情中悔改,你将经历上帝的宽恕恩典。
当然,我们还是可以用第三人称布道(毕竟述说圣经的故事也是使用第三人称),并给出第一人称的个人见证。但最关键的是,我们必须用第二人称的呼召,使对方面对基督。
在某些对话的场合(例如公共场合或学术界),我们倾向于只用第三人称来谈论信仰,这给旁人安全、客观、尊重对方的感觉。而我的担忧是,我们太常这样做,也太在意听者的反应,结果反而把这种习惯带到信仰群体之中,放弃了第二人称的呼召语言,使人从根本上失去了回应的机会。
拒绝耶稣的机会
谈法则,谈身外之物,我们自己会感觉很安全——毕竟人家不是拒绝我们,而是拒绝这些法则。甚至,我们好像也让耶稣很安全——是关于耶稣的道理被拒绝,不是耶稣本人被拒绝。
然而,请给人一个拒绝耶稣的机会吧——请用布道性的、第二人称的语言,给人面对耶稣、因此能选择跟随祂(或拒绝祂)的机会。因为,若人从来都没有直面耶稣、拒绝耶稣的机会,那么实际上也没有真正信耶稣、跟随耶稣的机会。
我害怕被人拒绝,但我相信耶稣渴望接触人——无论是被接受,还是被拒绝。
我们信主多年的基督徒,仍需不断有机会听见主对我们的呼召。
我们学习了许多关于主的知识(往往是陈述性的),但仍需要身旁有人,如马丁·路德所谓的“作弟兄的祭司”,定期对我们的生命光景发出上帝的道,好使我们有机会不断地回应、不断地信靠、不断地重新跟随,也不断地发现,这位上帝不是与我们无关的宇宙神明,而是“为了我们”的上帝。
注:
1. Martin Luther,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Galatians, 3:13.
2. Martin Luther, “The Freedom of a Christian” in Martin Luther’s Basic Theological Writings. ed by William R. Russell(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2012), 403-427.
3. Gerhard Forde, “The Work of Christ” in Christian Dogmatics, ed. Carl Braaten and Robert Jenson(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2011),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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