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跟人介紹耶穌了(陳世賢)2024.12.18

本文原刊於舉目官網2024.12.18

陳世賢

耶穌:熟悉的陌生人?

請不要一看文章的標題,就急著定罪我。其實我想說的是:不要只跟人介紹耶穌,而是要讓人面對耶穌

在台灣,有段時期流行一首詩歌《我不要》,副歌唱到:“我不要翻書般地做作,我不要無意識的歌頌,我不要只在某些時候,才想起自己為誰而活。我不要愛禰只在口頭,我不要假裝沒有軟弱,我只想真實被禰觸摸,求禰更新我。”

這首歌,唱出許多基督徒心中的掙紮——我們成為基督徒許久了,也自覺認識基督信仰的內涵,卻時常感覺與主疏遠,渴望更真實的信仰。

這類的掙紮,也存在於許多剛信主的弟兄姊妹之中。他們在人生中的某個時刻,被基督信仰吸引,上完了教會的初信造就班,受了洗,正式加入教會,但信仰始終停留在淺灘,沒有去到水深之處。

同意真理 vs 相信基督

我認為,一些基督徒靈性之所以難以進深、甚至教會中充斥著屬靈巨嬰,與一種特定的傳福音方式有關——有些信徒不經意地向人暗示,“信”是人的理性意志的決定,使人以為,接受某些真理陳述,就可以成為基督徒。

教會的受洗班,必然會教導一些信仰知識(命題):上帝是存在的,上帝是三位一體的,耶穌道成肉身、為我們而死……並且,告訴學員,只要“同意”的內容是無法看見的事,就叫做“相信”(著名的例子是講員手伸入口袋,問現場會眾,是否“相信”自己的手正握著某物,通常是現金)。

在這樣的理解中,耶穌的十字架事件(救恩的核心),僅僅是“過去”的史事,人只需要認同那是真的,就可以了。然而,十字架事件的“現在式”卻不見了。在為期數週的受洗班中,十字架從未發生在學員的生命裡。

我對傳講信仰命題(並邀請人同意)提出質疑,不是因為我覺得這是錯的,相反,我覺得對極了!我的重點是:將它們當成傳福音的內容,會使人對基督信仰產生太多誤會!

《加拉太書》3章13節“基督為我們成了詛咒,就把我們從律法的詛咒中贖出來”,馬丁•路德的註解是:基督背負世界的罪惡,並以罪犯之姿受審判的重點,是“為我們”(for us)而非為祂自己。祂啟示自己是“為了我們”的上帝……祂取走我們一切的罪惡、我們則得到祂的聖潔(註1)。

如此美好之事,要如何發生?路德在其《論基督徒的自由》中清楚說明:救恩不是基於人的選擇(人不是憑自己的善工得救)。人是憑信心面對上帝的道,承受上帝的應許與恩典。我們也許可以簡單地理解為:信不是基於理性或感性的抉擇,而是人生命對上帝恩典的依賴(註2)。

當我們傳講耶穌時,要使人遇見這位“為我們”的上帝。當事人唯有在自己生命的破敗與罪惡中,才能理解上帝是耶和華,而非某種活在宇宙外的神明,要藉著某些神秘原則才能被認識。

接受原則vs跟從耶穌

如果福音變成一組屬靈的法則,人就可以選擇它、在理智上理解並用頭腦掌控它。這導致的後果是,一方面,人可能落入一種伯拉糾主義,以為憑自己的意志,就可以做出生命的根本改變(我“選擇”相信,所以我得救了)。另一方面,通常這種據稱同意後就可以得救的法則,往往將福音救恩趕至人類歷史之外,使舊約以色列人的故事不再必要,甚至基督的復活也不必要,因為祂的死就足以使我們除罪。

然而,救恩是發生於人類歷史當中的,是有具體的時間、地點、人物場景的。因此,最好的傳揚方式,不是“歸納法則”,而是“說故事”:說以色列的故事、說耶穌基督的故事,而且是“對著對方說”。

故事不要求人同意某些結論,而是邀請人走進其中。

我們不能只是介紹一套“關於耶穌的原則”,把這套法則放在福音對象與耶穌中間,成為我們“安全、客觀”地分析耶穌與基督教的“緩衝地帶”。

我們需要的,是直接對他人的生命傳耶穌,彷彿耶穌當年對人說“來跟從我!”(參《太》4:19)對當年的門徒們來說,他們與耶穌是直接的、立即的面對,中間沒有夾雜著定律來分散人的注意力。

如同信義會神學家Gerhard Forde所說:“十字架的道理,必須也是那讓我們經歷到十字架的道理”(The word of the cross must be a word that does the cross to us.,註3)我們的盼望是,十字架的經驗,也發生在對方的生命中,也因此,福音的傳遞者需要使十字架活現在聽者面前,對方才有機會背起它。

法則救人vs耶穌救人

我們當然要叫人來信耶穌,但人從來不是因自己對上帝的認同(我選對了!)而得救,而是藉著信心,因上帝的恩典而得救(上帝拯救了我)。並且,人唯有在與基督生命相碰撞時,才會遇見上帝的恩典,而聖經故事,往往就是我們與基督相遇的有效路徑。

我們當然要叫人來信耶穌,但我們不是叫人相信和接受一套關於耶穌的法則,而是叫人相信耶穌本身。法則不拯救人,耶穌才拯救人。我們不是被呼召去跟隨法則,而是跟隨耶穌。信耶穌,不是我們用頭腦與耶穌協商那稱為基要真理的條款並簽約,而是用整個生命投向耶穌。

在此,“耶穌”這兩個字,不是某歷史人物的名字,而是我對我主發出的呼喊。

這標記法則不重要嗎?當然不是!法則絕對重要,但我想強調的是,法則在基督面前是次位的。

很多時候,我們所謂的傳福音,僅是“介紹”法則:“讓我跟你介紹宇宙的幾個奧秘……”

對此,雅各說,魔鬼也接受這些法則,但牠依舊是魔鬼(參《雅》2:19)。

福音發生在具體的人類歷史中,救恩具體地由某一民族而出。上帝向我們顯現時,祂是一位“為了我們”而來的上帝。那麼,我們傳福音可以這樣開始:

“你的生命狀況……你很痛苦……這是因爲你……耶穌就是為了你這樣的人而來……”

人稱代詞:你、我、他

有個方法,能簡單地檢查我們到底只是介紹基督教知識,還是邀請人自己面對耶穌。那就是檢查我們傳講耶穌時,用什麼“人稱代詞”(你、我、他)。

“第三人稱”(他人)的描述性語言,往往使用在各種原則的陳述中,如:上帝赦免一切真心悔改的人。

聽者得努力將自己放進這些陳述中,找到位置,這些命題才對他有效。例如,他得尋思,自己是否屬於“真心悔改的人”?

當我們改用“第一人稱”(我)的見證性語言時,我們就加入了使徒們的行列中(參《約壹》1:1),將自己放進了傳講之中,如:那天我跪著跟上帝認罪,我經歷到前所未有的釋放。

一個很好的例子是,腓力對拿但業說:“摩西在律法書上所寫的,和眾先知所記的那一位,我們遇見了”,但關鍵是下一句:“你來看!”(參《約》1:45-46)

當我們使用“第二人稱”(你)的佈道性語言,我們就邀請了對方,給了他回應的機會。如:你若真心從婚外情中悔改,你將經歷上帝的寬恕恩典。

當然,我們還是可以用第三人稱佈道(畢竟述說聖經的故事也是使用第三人稱),並給出第一人稱的個人見證。但最關鍵的是,我們必須用第二人稱的呼召,使對方面對基督。

在某些對話的場合(例如公共場合或學術界),我們傾向於只用第三人稱來談論信仰,這給旁人安全、客觀、尊重對方的感覺。而我的擔憂是,我們太常這樣做,也太在意聽者的反應,結果反而把這種習慣帶到信仰群體之中,放棄了第二人稱的呼召語言,使人從根本上失去了回應的機會。

拒絕耶穌的機會

談法則,談身外之物,我們自己會感覺很安全——畢竟人家不是拒絕我們,而是拒絕這些法則。甚至,我們好像也讓耶穌很安全——是關於耶穌的道理被拒絕,不是耶穌本人被拒絕。

然而,請給人一個拒絕耶穌的機會吧——請用佈道性的、第二人稱的語言,給人面對耶穌、因此能選擇跟隨祂(或拒絕祂)的機會。因為,若人從來都沒有直面耶穌、拒絕耶穌的機會,那麼實際上也沒有真正信耶穌、跟隨耶穌的機會。

我害怕被人拒絕,但我相信耶穌渴望接觸人——無論是被接受,還是被拒絕。

我們信主多年的基督徒,仍需不斷有機會聽見主對我們的呼召。

我們學習了許多關於主的知識(往往是陳述性的),但仍需要身旁有人,如馬丁·路德所謂的“作弟兄的祭司”,定期對我們的生命光景發出上帝的道,好使我們有機會不斷地回應、不斷地信靠、不斷地重新跟隨,也不斷地發現,這位上帝不是與我們無關的宇宙神明,而是“為了我們”的上帝。

註:

1. Martin Luther,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Galatians, 3:13.

2. Martin Luther, “The Freedom of a Christian” in Martin Luther’s Basic Theological Writings. ed by William R. Russell(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2012), 403-427.

3. Gerhard Forde, “The Work of Christ” in Christian Dogmatics, ed. Carl Braaten and Robert Jenson(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2011), 2:95.

作者曾為台灣康華禮拜堂傳道,並在台灣中華福音神學院、普林斯頓神學院與牛津大學學習。現於多倫多大學攻讀系統神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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