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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杀人?(崔思凯)

崔思凯

本文原刊于《举目》第7期

九一一之后

        恐怖分子在2001年9月11日,炸毁了世贸大楼的两座巨塔,造成了3000人死亡。布什总统随即在全国电视网,对恐怖分子宣战。不久之后,宾拉登则公开宣称这是奉阿拉之名,对抗美国及西方各国的圣战。然后美国派兵进入阿富汗,瓦解了支持恐怖分子的塔利班(神学士)阵营。

        数以千计的塔利班及凯达组织的战士阵亡。同时,以色列及巴勒斯坦在西岸及加萨走廊的冲突也越演越烈。自从九一一以来,已有上千位巴勒斯坦人以及数百位以色列人,因这战事死亡。

        有一件事似乎很明显的──就是双方都在以杀戮对抗杀戮。这使我们基督徒不得不思考圣经上有关杀人、争战、暴力和用暴力来防卫正义的教导。

旧约的“杀人”

         “杀人”在希伯来的文字里有三个字,就是sahat ,harag和rasah。sahat指屠杀,harag是杀死、杀害、毁坏。而“十诫”里的第六诫说“不可杀人”,用的是rasah,有其法律上特别的意思。指的是不合法的杀人。

        人们常常有的质疑是为何“十诫”里说不可杀人,而另一些场合,例如摩西和约书亚进入迦南地时,耶和华却命令他们将迦南人完全灭绝?这里提供福音派所接受的两种解释:

        一种是十诫里的不可杀人,只适用于亚伯拉罕的子孙,不适用于外邦人,尤其不适用于那些不道德、邪恶的偶像崇拜者。然而,这种解释最大的问题,在于说我们有必 要将不义、过犯和罪分成两组,一组是可救赎的,而另一组则无法救赎。这和《罗马书》3:23“人人都犯了罪”、“且救恩是给万民的”讲法有差距。

        另一种解释是,十诫只是给以色列人的。但即便这样,这第六诫以色列人也没有全然照做。例如在《出埃及记》21:12-14,《利未记》24:10-23,都 说律法规定犯罪要被治死。特别在《利未记》24:17说,“打死人的,必被治死”。这律法的基础,总结在《出埃及记》21:23-25:“若有别害,就要 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现今许多文明国家包括美国,在执行极刑的时候,仍以此为法律上的根基。

        也许有人说,第六诫和死刑并没有冲突,因为第六诫叫我们不可杀人,而死刑则是给杀人者的报应。然而这再次证明,“不可杀人”不是绝对的要遵行这诫令,需要先知道这诫命的界限。

        由此看来,第六诫的“不可杀人”,解释成“不可谋杀”,或是“不可不合法地杀人”,倒更合情理。

新约的“杀人”

        对“不可杀人”的两种解释,在碰到新约时就有更大的困难。在《马太福音》5:38-41,43-44,耶稣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 走二里……你们听见有话说:‘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只是我告诉你们,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这样,就可以作你们天父的儿子;因为祂 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

        我们基督徒很难在这些圣经章节里,找到任何杀人的许可,因为既然不能以敌意对待敌人,当然也不能用暴力对待敌人。许多圣经学者采取的圣经注解方式,是当旧约和新约的经文有抵触时就以新约为准。但这样一来,对上面所提的解释无疑是雪上加霜。

        历史上,神学家想出一些方法,来和谐地解释圣经里有抵触的经文,这里我列出二种方法:

        一、这些高标准的话,是针对生命在末世时神的国度而言,因此在现今属世的情况下不必执行。尼布尔(Reinhold Niebuhr)的“无法实现的理想”,提供了这种的看法。

        二、这些话只是禁止自卫,但并不排除为无辜的第三者争战。这是圣奥古斯丁的见解。

       一般福音派的圣经学者都同意,旧约律法注重外表行为,而新约教训注重内心实际。犹太拉比把旧约律法归纳成613条,都做到了就是“无罪”。但《太》5:21-22中,主说“凡向弟兄动怒难免受审判”,《约壹》3:15“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可见新约的标准更高。

        但是,只从“标准”的角度,是无法理解“不可杀人”的圣经教训的,看到的只有侧影。“正影”是将个人生命看为蒙恩罪人的“成长过程”。我们无时不需神的怜悯和恩典,一步步在爱中被改变且无惧怕(《约壹》4:18),但有敬畏神的心,且无可自夸,因为成长是恩典。

        在这个“过程”的角度中,作者认为,个人先做到十诫中的“不要谋杀”,进一步再“对付”心中恨弟兄,恨人的意念。在这过程中可以承认Niebuhr的比较实际可行的看法,希望进一步能做到奥古斯丁说的不自卫境界。

政府的武力

        登山宝训里教导的是如何对待“敌人”。它与面对危险时如何保护众人有不同之处。对于政府,《罗马书》13:4说:“因为他是神的佣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神的佣人,是伸冤的,是刑罚那作恶的。”

        保罗指出,政府的组成,原意是替神行道,保护无辜的人,惩罚作恶的人。在这个架构下,一个合法组织所管制的武装部队是可接受的。它可以对恶人行暴力。

        但是问题出在实际应用上。首先,政府并不都是替神行道,就是最好的政府,也不是总是完全公义。而且,从历史上可看出,每一次武力行动,不管是个人间、国家间,出兵的一方总是将自己的行动合理化、合法化,这就是所谓的以目的来解释手段。

        可见根本的问题在人的罪性。我们可以藉神之名将我们想做的事合理化,这实在是可怕的。因此我们就能了解,“不能爱仇敌”是罪性的自然结果,敌人之产生也是罪的结果。只有在基督里成为一个新造的人,才有可能做到爱仇敌。

        但是,不是人人都活在“基督里”,人还是需要政府的权力来管辖、制裁的。但在这时,“不可杀人”的圣经教训显得模糊了。使徒约翰在《启示录》22:20大声 呼喊说“证明这事的说:‘是了;我必快来。’阿们。主耶稣阿!我愿你来。”这些话能表达我现在内心的感觉,我也愿意主快来,因为我们这些蒙恩的罪人,是无 法对这段经文有全然正确的解释。

作者现在美国密西根州Oakland大学教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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