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殺人?(崔思凱)

崔思凱

本文原刊於《舉目》第7期

九一一之後

        恐怖分子在2001年9月11日,炸毀了世貿大樓的兩座巨塔,造成了3000人死亡。布希總統隨即在全國電視網,對恐怖分子宣戰。不久之後,賓拉登則公開宣稱這是奉阿拉之名,對抗美國及西方各國的聖戰。然後美國派兵進入阿富汗,瓦解了支持恐怖分子的塔利班(神學士)陣營。

        數以千計的塔利班及凱達組織的戰士陣亡。同時,以色列及巴勒斯坦在西岸及加薩走廊的衝突也越演越烈。自從九一一以來,已有上千位巴勒斯坦人以及數百位以色列人,因這戰事死亡。

        有一件事似乎很明顯的──就是雙方都在以殺戮對抗殺戮。這使我們基督徒不得不思考聖經上有關殺人、爭戰、暴力和用暴力來防衛正義的教導。

舊約的“殺人”

         “殺人”在希伯來的文字裡有三個字,就是sahat ,harag和rasah。sahat指屠殺,harag是殺死、殺害、毀壞。而“十誡”裡的第六誡說“不可殺人”,用的是rasah,有其法律上特別的意思。指的是不合法的殺人。

        人們常常有的質疑是為何“十誡”裡說不可殺人,而另一些場合,例如摩西和約書亞進入迦南地時,耶和華卻命令他們將迦南人完全滅絕?這裡提供福音派所接受的兩種解釋:

        一種是十誡裡的不可殺人,只適用于亞伯拉罕的子孫,不適用于外邦人,尤其不適用于那些不道德、邪惡的偶像崇拜者。然而,這種解釋最大的問題,在于說我們有必 要將不義、過犯和罪分成兩組,一組是可救贖的,而另一組則無法救贖。這和《羅馬書》3:23“人人都犯了罪”、“且救恩是給萬民的”講法有差距。

        另一種解釋是,十誡只是給以色列人的。但即便這樣,這第六誡以色列人也沒有全然照做。例如在《出埃及記》21:12-14,《利未記》24:10-23,都 說律法規定犯罪要被治死。特別在《利未記》24:17說,“打死人的,必被治死”。這律法的基礎,總結在《出埃及記》21:23-25:“若有別害,就要 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現今許多文明國家包括美國,在執行極刑的時候,仍以此為法律上的根基。

        也許有人說,第六誡和死刑並沒有衝突,因為第六誡叫我們不可殺人,而死刑則是給殺人者的報應。然而這再次證明,“不可殺人”不是絕對的要遵行這誡令,需要先知道這誡命的界限。

        由此看來,第六誡的“不可殺人”,解釋成“不可謀殺”,或是“不可不合法地殺人”,倒更合情理。

新約的“殺人”

        對“不可殺人”的兩種解釋,在碰到新約時就有更大的困難。在《馬太福音》5:38-41,43-44,耶穌說:“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 走二里……你們聽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這樣,就可以作你們天父的兒子;因為祂 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

        我們基督徒很難在這些聖經章節裡,找到任何殺人的許可,因為既然不能以敵意對待敵人,當然也不能用暴力對待敵人。許多聖經學者採取的聖經註解方式,是當舊約和新約的經文有抵觸時就以新約為準。但這樣一來,對上面所提的解釋無疑是雪上加霜。

        歷史上,神學家想出一些方法,來和諧地解釋聖經裡有抵觸的經文,這裡我列出二種方法:

        一、這些高標準的話,是針對生命在末世時神的國度而言,因此在現今屬世的情況下不必執行。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的“無法實現的理想”,提供了這種的看法。

        二、這些話只是禁止自衛,但並不排除為無辜的第三者爭戰。這是聖奧古斯丁的見解。

       一般福音派的聖經學者都同意,舊約律法注重外表行為,而新約教訓注重內心實際。猶太拉比把舊約律法歸納成613條,都做到了就是“無罪”。但《太》5:21-22中,主說“凡向弟兄動怒難免受審判”,《約壹》3:15“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可見新約的標準更高。

        但是,只從“標準”的角度,是無法理解“不可殺人”的聖經教訓的,看到的只有側影。“正影”是將個人生命看為蒙恩罪人的“成長過程”。我們無時不需神的憐憫和恩典,一步步在愛中被改變且無懼怕(《約壹》4:18),但有敬畏神的心,且無可自誇,因為成長是恩典。

        在這個“過程”的角度中,作者認為,個人先做到十誡中的“不要謀殺”,進一步再“對付”心中恨弟兄,恨人的意念。在這過程中可以承認Niebuhr的比較實際可行的看法,希望進一步能做到奧古斯丁說的不自衛境界。

政府的武力

        登山寶訓裡教導的是如何對待“敵人”。它與面對危險時如何保護眾人有不同之處。對于政府,《羅馬書》13:4說:“因為他是神的佣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佣人,是伸冤的,是刑罰那作惡的。”

        保羅指出,政府的組成,原意是替神行道,保護無辜的人,懲罰作惡的人。在這個架構下,一個合法組織所管制的武裝部隊是可接受的。它可以對惡人行暴力。

        但是問題出在實際應用上。首先,政府並不都是替神行道,就是最好的政府,也不是總是完全公義。而且,從歷史上可看出,每一次武力行動,不管是個人間、國家間,出兵的一方總是將自己的行動合理化、合法化,這就是所謂的以目的來解釋手段。

        可見根本的問題在人的罪性。我們可以藉神之名將我們想做的事合理化,這實在是可怕的。因此我們就能了解,“不能愛仇敵”是罪性的自然結果,敵人之產生也是罪的結果。只有在基督裡成為一個新造的人,才有可能做到愛仇敵。

        但是,不是人人都活在“基督裡”,人還是需要政府的權力來管轄、制裁的。但在這時,“不可殺人”的聖經教訓顯得模糊了。使徒約翰在《啟示錄》22:20大聲 呼喊說“證明這事的說:‘是了;我必快來。’阿們。主耶穌阿!我願你來。”這些話能表達我現在內心的感覺,我也願意主快來,因為我們這些蒙恩的罪人,是無 法對這段經文有全然正確的解釋。

作者現在美國密西根州Oakland大學教書。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