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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要再跟人介紹耶穌了(陳世賢)2024.12.18

    本文原刊於舉目官網2024.12.18 陳世賢 耶穌:熟悉的陌生人? 請不要一看文章的標題,就急著定罪我。其實我想說的是:不要只跟人“介紹”耶穌,而是要讓人“面對”耶穌。 在台灣,有段時期流行一首詩歌《我不要》,副歌唱到:“我不要翻書般地做作,我不要無意識的歌頌,我不要只在某些時候,才想起自己為誰而活。我不要愛禰只在口頭,我不要假裝沒有軟弱,我只想真實被禰觸摸,求禰更新我。” 這首歌,唱出許多基督徒心中的掙紮——我們成為基督徒許久了,也自覺認識基督信仰的內涵,卻時常感覺與主疏遠,渴望更真實的信仰。 這類的掙紮,也存在於許多剛信主的弟兄姊妹之中。他們在人生中的某個時刻,被基督信仰吸引,上完了教會的初信造就班,受了洗,正式加入教會,但信仰始終停留在淺灘,沒有去到水深之處。 同意真理 vs 相信基督 我認為,一些基督徒靈性之所以難以進深、甚至教會中充斥著屬靈巨嬰,與一種特定的傳福音方式有關——有些信徒不經意地向人暗示,“信”是人的理性意志的決定,使人以為,接受某些真理陳述,就可以成為基督徒。 教會的受洗班,必然會教導一些信仰知識(命題):上帝是存在的,上帝是三位一體的,耶穌道成肉身、為我們而死……並且,告訴學員,只要“同意”的內容是無法看見的事,就叫做“相信”(著名的例子是講員手伸入口袋,問現場會眾,是否“相信”自己的手正握著某物,通常是現金)。 在這樣的理解中,耶穌的十字架事件(救恩的核心),僅僅是“過去”的史事,人只需要認同那是真的,就可以了。然而,十字架事件的“現在式”卻不見了。在為期數週的受洗班中,十字架從未發生在學員的生命裡。 我對傳講信仰命題(並邀請人同意)提出質疑,不是因為我覺得這是錯的,相反,我覺得對極了!我的重點是:將它們當成傳福音的內容,會使人對基督信仰產生太多誤會! 《加拉太書》3章13節“基督為我們成了詛咒,就把我們從律法的詛咒中贖出來”,馬丁•路德的註解是:基督背負世界的罪惡,並以罪犯之姿受審判的重點,是“為我們”(for us)而非為祂自己。祂啟示自己是“為了我們”的上帝……祂取走我們一切的罪惡、我們則得到祂的聖潔(註1)。 如此美好之事,要如何發生?路德在其《論基督徒的自由》中清楚說明:救恩不是基於人的選擇(人不是憑自己的善工得救)。人是憑信心面對上帝的道,承受上帝的應許與恩典。我們也許可以簡單地理解為:信不是基於理性或感性的抉擇,而是人生命對上帝恩典的依賴(註2)。 當我們傳講耶穌時,要使人遇見這位“為我們”的上帝。當事人唯有在自己生命的破敗與罪惡中,才能理解上帝是耶和華,而非某種活在宇宙外的神明,要藉著某些神秘原則才能被認識。 接受原則vs跟從耶穌 如果福音變成一組屬靈的法則,人就可以選擇它、在理智上理解並用頭腦掌控它。這導致的後果是,一方面,人可能落入一種伯拉糾主義,以為憑自己的意志,就可以做出生命的根本改變(我“選擇”相信,所以我得救了)。另一方面,通常這種據稱同意後就可以得救的法則,往往將福音救恩趕至人類歷史之外,使舊約以色列人的故事不再必要,甚至基督的復活也不必要,因為祂的死就足以使我們除罪。 然而,救恩是發生於人類歷史當中的,是有具體的時間、地點、人物場景的。因此,最好的傳揚方式,不是“歸納法則”,而是“說故事”:說以色列的故事、說耶穌基督的故事,而且是“對著對方說”。 故事不要求人同意某些結論,而是邀請人走進其中。 我們不能只是介紹一套“關於耶穌的原則”,把這套法則放在福音對象與耶穌中間,成為我們“安全、客觀”地分析耶穌與基督教的“緩衝地帶”。 我們需要的,是直接對他人的生命傳耶穌,彷彿耶穌當年對人說“來跟從我!”(參《太》4:19)對當年的門徒們來說,他們與耶穌是直接的、立即的面對,中間沒有夾雜著定律來分散人的注意力。 如同信義會神學家Gerhard Forde所說:“十字架的道理,必須也是那讓我們經歷到十字架的道理”(The word of the cross must be a word that does the cross to us.,註3)我們的盼望是,十字架的經驗,也發生在對方的生命中,也因此,福音的傳遞者需要使十字架活現在聽者面前,對方才有機會背起它。 法則救人vs耶穌救人 我們當然要叫人來信耶穌,但人從來不是因自己對上帝的認同(我選對了!)而得救,而是藉著信心,因上帝的恩典而得救(上帝拯救了我)。並且,人唯有在與基督生命相碰撞時,才會遇見上帝的恩典,而聖經故事,往往就是我們與基督相遇的有效路徑。 我們當然要叫人來信耶穌,但我們不是叫人相信和接受一套關於耶穌的法則,而是叫人相信耶穌本身。法則不拯救人,耶穌才拯救人。我們不是被呼召去跟隨法則,而是跟隨耶穌。信耶穌,不是我們用頭腦與耶穌協商那稱為基要真理的條款並簽約,而是用整個生命投向耶穌。 在此,“耶穌”這兩個字,不是某歷史人物的名字,而是我對我主發出的呼喊。 這標記法則不重要嗎?當然不是!法則絕對重要,但我想強調的是,法則在基督面前是次位的。 很多時候,我們所謂的傳福音,僅是“介紹”法則:“讓我跟你介紹宇宙的幾個奧秘……” 對此,雅各說,魔鬼也接受這些法則,但牠依舊是魔鬼(參《雅》2:19)。 福音發生在具體的人類歷史中,救恩具體地由某一民族而出。上帝向我們顯現時,祂是一位“為了我們”而來的上帝。那麼,我們傳福音可以這樣開始: “你的生命狀況……你很痛苦……這是因爲你……耶穌就是為了你這樣的人而來……” 人稱代詞:你、我、他 有個方法,能簡單地檢查我們到底只是介紹基督教知識,還是邀請人自己面對耶穌。那就是檢查我們傳講耶穌時,用什麼“人稱代詞”(你、我、他)。 “第三人稱”(他人)的描述性語言,往往使用在各種原則的陳述中,如:上帝赦免一切真心悔改的人。 聽者得努力將自己放進這些陳述中,找到位置,這些命題才對他有效。例如,他得尋思,自己是否屬於“真心悔改的人”? 當我們改用“第一人稱”(我)的見證性語言時,我們就加入了使徒們的行列中(參《約壹》1:1),將自己放進了傳講之中,如:那天我跪著跟上帝認罪,我經歷到前所未有的釋放。 一個很好的例子是,腓力對拿但業說:“摩西在律法書上所寫的,和眾先知所記的那一位,我們遇見了”,但關鍵是下一句:“你來看!”(參《約》1:45-46) 當我們使用“第二人稱”(你)的佈道性語言,我們就邀請了對方,給了他回應的機會。如:你若真心從婚外情中悔改,你將經歷上帝的寬恕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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